『壹』 国内量化交易市场规模有多大包括股票、基金、股指期货、商品市场,用量化交易的方式达成的交易规模的份
国内量化交易市场规模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定论,因为全世界范围来说,量化交易市场也是一个开始,我们国家对于量化交易,还没有正式开始,所以具体的数据是没有办法确定的,不过从经济总量来说,股票、基金、股指期货、商品市场,应可以占到百分之十五左右的份额,至于具体的交易作为理财师,我建议您还是远离为好,原因有下面几个:
第一、我们国家金融市场,是一个初级阶段,无论是股票或者是期货都不是很成熟,所以根本无法支撑量化交易市场。
第二、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转型阶段,现在的国家经济本身就是一个无法预料的时期,所以任何的金融投资,风险十分巨大,个人的投入很可能出现亏损。
第三、人民币的贬值是一个很难控制的风险,从现在来看,我国的人民币贬值应该是一个很正常的趋势,但是其中的变化会很大,所以我们要注意这方面的风险。
第四、量化交易市场在欧美国家也不是很成熟,而且我们国家也没有这方面的人才,更加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条件,所以这样的投资基本是不正规的一些公司,其性质可想而知。
第五、我国的金融市场,必须通过国务院的批准,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量化交易市场被国务院认可的信息,所以基于此点,建议大家也要远离这个市场。
最后,我希望大家在投资的时候,要在正规的渠道进行选择,比如银行理财、国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这些投资是国家允许的正规金融投资,其他的投资形式,只要不是国务院批准的,建议大家千万不要随便的投入资金。
『贰』 股权众筹的好处是什么
股权众筹概念: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分类:
1.无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 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2.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国内到目前为止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叁』 空题(2.0分) 22.2012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
(1)①2014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约为 10.5×(1+26.7%)=13.3万亿, ②2012-2016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折线统计图 ; (2)估计2017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约为22.5万亿,你的预估理由是比上年的增长率是20%, 故答案为:13.3,22.5,20%.
『肆』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五年来交易额增长近3倍吗
杭州10月18日电,18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2-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及各细分领域交易规模实现不断攀升。其中,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为7.85万亿元(人民币,下同),2016年为22.97万亿元。数据表明,过去的五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增加了15.12万亿元,增长了近3倍。
在国家政策的规范下,电子商务已成新“常态化”,实现了从电商到全业态发展。
曹磊表示,电商的发展,带动了新金融服务等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并迅速成为中国式创新的支撑力量。同时,物流规模迅速膨胀,中国物流业的包裹数在2014年跃居全球第一。而以云计算、大数据、物流体系、移动支付、信用体系、电商交易等也形成了新的商业基础设施,激发着整个社会创新的活力。
大宗电商方面,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分析认为,传统制造业的规模化生产的方式正在被互联网逐渐改变,互联网消费拉动着制造业后端供应链和生产流程的变革,使得“Made in Internet”正在成为现实,C2B模式、柔性化生产、集单生产等新模式层出不穷。
而在过去五年增长超过4倍的零售电商方面,各大电商巨头以及部分创业者纷纷开始布局。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助理分析师余思敏举例,阿里上线“虚拟试妆台”以及未来试衣镜、搭建无人零售店“淘咖啡”、推出天猫小店,而京东也已与沃尔玛达成战略合作、开设线下实体店、推出“百万便利店”计划,无不表明“未来零售”正成为新行业热点。
『伍』 众筹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
各类型平台发展不均衡
从近年来各类型众筹平台数量占比情况来看,股权型众筹平台发展势头最为迅猛,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在2018年超越权益型平台成为,成为数量最多的平台类型。而物权型平台数量占比逐年下降,从2016年的29.14%下降到2019年的12.38%。
除了公益型众筹平台外,其他类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情况都与融资金额挂钩。股权型众筹平台利润较少,但数量较多,或许会面临新一轮洗牌,走向集中化。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众筹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陆』 众筹行业怎么样
目前,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的一个宏观现象就是,互联网众筹仍然属于“大资本”的游戏的状态,一些大平台依托自身或合作方的优质资源,构建闭环生态,树立竞争壁垒,其影响力和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形成马太效应;中小平台在资本实力、项目来源、投资人渠道方面被制压,亟需寻找突破口。截止2016年第一季度末,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至数量至少达到400家,其中132家已经停运、倒闭或者转型,大约占整体数量的33.1%。2016年第一季度,互联网众筹行业成功众筹金额中股权众筹产品众筹、房产众筹分别为20亿万元、8.5亿元、1亿元,公益众筹和汽车等物权众筹估计在1亿元左右,其中汽车众筹由于目前二手车市场的火爆和巨大潜力有望在今年突飞增长。股权众筹目前,有数据统计了国内55家股权众筹平台的交易数据结果,2016年第一季度,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累计众筹金额达到17.6亿元,整个行业整体规模可能达到20亿左右。位居第一的京东众筹累计众筹达3.45亿元。房产众筹2015年开始,国内互联网房产众筹迅速发展起来,国内各大房地产商都陆续推出过房产众筹产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头越来越猛,很多互联网众筹平台开始推出各类众筹项目,包括房产众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国内依然正常运营的房产众筹平台大概有10家,主要分布在北上广这类地区,累计众筹金额超过21亿元。而近期,随着深圳、广州、上海等地逐渐将房地产众筹投资喊停,一些房产众筹平台已停止相关房产众筹项目,房产众筹在接下来也许将出现低迷期。汽车类物权众筹随着国内二手车市场的火爆,2015年开始,各类二手车平台陆续上线,许多后知后觉的人才开意识到二手车市场的广阔前景和价值。据相关数据统计,2010年之后,中国的二手车市场一直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国内汽车保有量在2020年将达到2.5亿辆,其中二手车交易将达2000万辆,二手车市场的交易额达1.5万亿。截止到2015年,我们所看到的中国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总规模已经突破了941万辆,2016年3月份,全国的二手车交易总量超过了88万。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持续发展二手车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线上二手车众筹应运而生。“车车车”这类汽车众筹平台以低门槛、短周期、稳定的收益等优势迅速吸引了投资市场的注意。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平台创时间不长,例如“车车车”平台自2016年开始线上众筹以来,累计众筹已达18212220.00元,众筹项目71个,累计投资用户300多位。类似这样的平台正迅速突起,绝佳的发展势头完全得益于二手车市场的火爆和价值。未来几年众筹行业的机遇和挑战房地产众筹在经历了2015年的异军突起之后,房地产首付贷款和房产众筹等新兴业务由于杠杆风险等问题逐渐引起政府重视,监管力度加大,之后几年的也难有转机。影视众筹增长形式较快,汽车众筹这类新形态将发展迅速,动漫、出版、音乐、农业等领域可能在今后几年发展较为低迷。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互联网众筹行业将进入整合规范期,很多平台在监管压力下可能整改,如何整改的可能面临停运的命运,在政治期间,各地政府可能将严格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和注册,很多打算进行众筹领域的创业者可能也会开始犹豫,这对于抓住早前先机的众筹平台来说只要按规范经营则无疑是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这些都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柒』 淘宝众筹和京东众筹的区别
1、平台基础
京东众筹背靠京东金融,成立于14年07月01日。淘宝众筹属阿里巴巴旗下,成立与14年03月01日,稍早于京东。京东是中国最大的自营式电商企业,而淘宝是亚太地区较大的网络零售商圈。要说起平台基础,两者皆属贵族出身。硬是要分个高低意义并不大,既然都拥有如此实力,重点就在于哪个众筹平台更的人心里。
2、众筹项目
在众筹项目上,淘宝众筹分支较为明确,涉及影音、公益、书籍、娱乐、科技、设计、动漫、游戏、农业等多个领域。从淘宝众筹平台上的项目众筹结果来看,娱乐类项目成为一大品牌。淘宝众筹关注度较高的也都是以娱乐类项目为主,比如淘宝众筹爱情地标等。阿里还特地打造了娱乐宝发展这类项目,这些娱乐项目金额虽然不高,但是需求很旺盛。
京东众筹的产品众筹则主要是以大板块划分,以智能硬件为主,综合流行文化、生活美学、公益等。从平台产品项目走势来看,智能硬件成为一大王牌。京东众筹最近热度很高,而且都是以技术创新类为主,比如720环境宝、爱路由、智能反渗透净水机、碧水源智能净水器等。
3、权益类众筹领域
在权益类众筹领域,从市场份额上来看,基本形成了京东众筹与淘宝众筹后来居上、两强相遇的双寡头格局。据了解,自2014年以来,京东众筹和淘宝众筹的总成交量为超过5亿,斩获权益类众筹市场将近90%的市场份额。
截至2015年3月份,淘宝众筹共有877个项目上线筹款,累计金额过亿元,由于科技类产品的高价值,其在淘宝众筹上占到90%的资金比例,其中估值过亿的科技类商家已超过了20个。京东方面,由于没有具体数据产生不好估值,但从京东众筹成功率高的项目多为科技类产品,这类产品金额都不低,京东也许更有胜算。
4、股权众筹领域
京东自从股权众筹东家上线以来,热度不断高涨。最近推出的一系列项目均是高关注高成功率,加上权益类众筹的铺垫,预计未来势头将更加迅猛。
『捌』 保监会密切关注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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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东盟电子商务的规模从2015年到2019年扩大了多少倍
摘要 中国-东盟成立以来,双方贸易和相互投资数额逐渐扩大,2019年,东盟超过美国,成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进出口总额达到4.43万亿元。目前,东盟是我国电商出口市场的主要市场,电商活跃度高,但是东盟跨境电商市场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潜力巨大。本文通过分析东盟各国电商发展现状,了解市场潜力,为东盟跨境电商发展提供思路。
『拾』 近五年手机市场交易规模如何,在线等,挺急的
5G技术正一步一步迈进我们的生活,“万物互联”的时代要来了。
近日,赛迪顾问发布的《2018年中国5G产业与应用发展白皮书》(简称白皮书)预计,到2024年,我国5G手机数量将会超过10亿台。
根据4G手机的渗透率,赛迪顾问在白皮书中预计2020年5G渗透率将达到30%,2024年渗透率将达到75%,届时5G手机的保有量有望达到10亿台。5G全称为“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它能打开万物互联的“新世界”大门。据了解,5G技术的应用场景包括三大类:物联网、无人驾驶、VR/AR设备。
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曾表示,“5G技术更大的应用价值是在于无人驾驶和物联网上”。由于5G技术具有低延时、高速率、比4G更宽的带宽、更高的安全性等优势,还能满足大容量接入的需求,5G采用大规模MIMO实现同一空间下更高基站密度和更高频谱效率,在每平方公里范围内,无线移动宽带系统的容量比目前4GLTE增长了1000倍。因此,这些优势将会有利于令5G技术在无人驾驶等行业的应用。
据了解,未来5G的产业链包括:基站系统、网络架构、终端设备和应用场景。据白皮书预计,5G基站将包括475万个中低频段的宏站和950万个高频段的小站。2020~2025年,预计5G直接拉动的智能网联汽车数量将达到1.3亿辆;到2025年中国物联网连接数将达到53.8亿,其中5G物联网连接数达到39.3亿。高速率、低时延的特点令5G适用于VR/AR的体验,白皮书预计2020~2025年,由5G拉动的VR/AR设备出货量将达到2356.2万台。
据白皮书中预测,到2026年,中国5G产业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15万亿元,比4G产业总体市场规模增长高出近50%。除了无人驾驶、物联网和VR之外,5G正在深度渗透到各个行业领域,与工业设备、医疗仪器等深度融合,从而满足用户在居住、工作、休闲娱乐等各种不同场景下的多样化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5G技术依然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全球范围内,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各个国家为了争夺在5G领域的话语权,正处在激烈的博弈之中。我国在5G产业链的某些细分领域比较薄弱。虽然我国的优势在于通信设备的整机制造以及终端市场上,但在基带芯片、射频芯片等零部件上仍然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而这些差距在短期内很难追赶,在这方面不能忽视,需要建立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