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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2 07:05:16

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黄金递延和黄金交易都有什么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权利去管黄金交易

对于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
在国内都是统一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有什么问题都可以Q我

② 请问中国的哪条法律对开放个人黄金业务做出了规定和指引

看到你这个问题,其实我蛮惭愧的,作为一名从事黄金行业多年的从业者,我真的还不知道到底哪条法律给我们行业的规范性做了指引。但其实我可以给你举个例子,例如大家都爱炒股,但是很少有人会去关注法律上对于炒股合法性的指引。法律之外我说点别的。希望能帮到你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国家正厅级别的国家机构,象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副厅级的。银行的纸黄金 上海期交所的期货黄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黄金和黄金T+D都是完完全全符合法律的正规军。除了国际金你需要多关注合法性和资金安全性外。其他黄金业务基本上都没有问题。除去法律性,各个品种的业务我建议你都去了解一些,全额投资的,用保证金方式投资的,可以交割实物的,不能交割实物的,种类很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

good luck

③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的管理规定

1.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验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于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3.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珠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4.捐赠进口黄金及其制品,海关验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签发的批件,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5.进出口金币(仅限于硬币或纪念币,不包括具有钱币学收集意义的硬币及纪念币),海关验核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出具的进出口黄金证明文件和盖有中国金币总公司印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金币的进出境仅限北京、沈阳、上海、广州、深圳、拱北口岸。
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黄金的批件和授权书当年有效。
7.加工贸易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不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加工贸易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时,需验核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规定办理内销手续。
8.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J”,编号栏填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编号。

④ 法律对金店回收黄金有什么规定

回收黄金不违法。

大型的黄金精炼厂一般不作零散回收,市面上常见的黄金回收的,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专业的黄金回收公司:专业的黄金回收公司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主要以黄金为主营业务,在黄金回收时,价格较高,称量精准,变现安全、高效,回收信誉较好。

2、一般的黄金回收单位: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但不是完全以经营黄金为主。

3、流动性的黄金回收公司。

4、兼营的黄金回收公司。

(4)黄金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黄金回收时的价格,通常根据宝贝的含金量、回收量来决定,大量货款通常通过银行转账,安全、实时。中小量货款有时也直接付现。

消费者在黄金回收时,通常需要提供票据,如果是金条类的产品还需要出示对应的产品证书。在黄金回收时,应尽量选择信誉较好的黄金回收公司,以便做到实时、安全变现。

每逢春节,市民总要添些金银细软作为收藏或馈赠之用,不过,遇到手头紧缺想黄金变现可并不容易,客户一定要去下单的银行或门店兑现,而且还得准备好齐全的相关票据。

这个难题现在可以解决了。从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了解到,该行在钱江新城的营业大厅开出了首家贵金属交易及回购中心。杭城老百姓家中如有想要兑现的黄金制品,只要是千足金都可到交行回购,并且无需提供购买时的发票、小票、产品证书等相关证明。

交行浙江省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心配备了专业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免费为市民进行黄金制品检测,无论是在哪里购买,无论是什么样子,什么工艺,只要检测出它的黄金成色高于99.9%,交行就一律予以回收,”从而极大地方便了客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黄金回收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现在还适用吗 求国家现今对黄金的管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在还在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 、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人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绘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订购金银制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银产品,要求在国内供应金银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予以供应。
第十七条 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使用金银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金银的单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据买提供有关使用金银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市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二十四条 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制定。
第五章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六条 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 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金银管理需要作某些变通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部门制定的金银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⑥ 商场黄金专柜的管理制度

统一标价
这就需要出台一套制度了,比如专人专柜,也可以店内显眼处打上标语

⑦ 个人携带黄金入境管理办法

<正> 按现行海关规定,旅客携带黄金及其饰品出入境有以下五项规定: 一、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出入境应向海关申报。 二、境内居民短期出境携带黄金及制品每人每次限15.6克,迁居海外的限31.2克,超出限量的,须向海关提交中国银行签发的《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证施行。

按现行海关规定,旅客携带黄金 .及其饰品出人境有以下五项规定: 一、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出人 境应向海关申报。 二、境内居民短期出境携带黄金 及制品每人每次限15.6克,迁居海外 的限31.2克,超出限量的,须向海关 提交中国银行签发的《携带金银出境 许可证》,海关凭证施行。

⑧ 黄金首饰国家标准是什么

K金制是国际流行的黄金计量标准,K金的完整表示法为“Karat Gold”,并赋予K金以准确的含金量标准,因而形成了一系列K金饰品。

纯金首饰的含金量在99%以上,最高可达99.99%,故又有“九九金”、“十足金”、“赤金”之称。

为了克服金价格高、硬度低、颜色单一、易磨损、花纹不细巧的缺点,通常在纯金中加入一些其他的金属元素以增加首饰金的硬度,变换其色调和降低其熔点,这样就出现成色高低有别、含金量明显不同的金合金首饰,冠之以“Karat”一词。

标准金饰

指按国家标准生产的黄金制品,包括足金、千足金;标准金饰定点销售单位是指遵守本办法,由福建宝协组织考核,质量符合标准、价格构成规范的珠宝金店或百货商场。

质量要求

上柜足金和千足金首饰,含金量标称值与实际检测结果必须一致(样品熔后保证黄金含量在均匀状态下检测);每件首饰须按标准规定刻有材料名称、材料含量和厂家代号等三项印记内容。每件首饰都必须有检验机构检测的质量合格证明。

(8)黄金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保养方法

1、洁精的化学物质会改变金子的色泽,所以做清洁工作之前应该脱掉金饰品。

2、避免直接与香水 、发胶等高挥发性物质接触,否则容易导致金饰褪色 。

3、游泳时要取下金饰,以免碰到海水或池水后,表层产生化学变化。

4、保管的时候用绒布包好再放进首饰箱,避免互相摩擦损坏。

5、黄金比较软,容易变形,所以不要拉扯项链等饰品,以免变形。

6、纯金饰品在遇水银时会产生化学反应 ,出现白色斑点,清洗时只要在酒精灯下烧烤一会儿 ,就能恢复原色 。

7、配戴后的金饰常因污渍及灰尘的沾染而失去光泽, 此时,只要将金饰置于中性洗洁剂以温水浸泡并清洗,再取出拭擦干即可。

清洗方法

1、保护黄金饰品的光泽,可以上面薄薄地涂上一层指甲油。

2、如果表面已有黑色银膜,可用食盐2克,小苏打7克,漂白粉8克,清水60毫升,配制成"金器清洗剂",把金首饰放在一只碗中,倒入清洗剂,2小时后,将金首饰取出,用清水(最好不是硬水)漂洗后,埋在木屑中干燥,然后用软布擦拭即可。

3、镶宝石的戒指用冰棍或火柴棒卷一块棉花,在花露水和甘油的混液中沾湿后,擦洗宝石时其框架,然后用绒布擦亮戒指。切忌用刀片一类锐物去刮。

4、 盐和醋混合成清洗剂,用它来擦拭纯金首饰,可使历久常新。

5、牙膏擦拭或用滚热的浓米汤擦洗,也可恢复光泽。

6、可以用70%硝酸和98%的硫酸按一比三比例配置,不过这对是化学反应,来清洁的,对金有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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