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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报告类型

发布时间:2022-03-07 21:13:37

⑴ 列举可疑交易的五种情形

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 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 他情形。

⑵ 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的要点有哪些

1、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3)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3、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4、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5、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2)可疑交易报告类型扩展阅读: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洗钱”一词,源于二十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2018年10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出台并公布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⑶ 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多选题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3)可疑交易报告类型扩展阅读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⑷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对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情况可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4)可疑交易报告类型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⑸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反洗钱

(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5)可疑交易报告类型扩展阅读:
反洗钱系统,简而言之就是为了防范洗钱风险而建的系统,通过一系列电脑和人工判断,揪出洗钱者的小辫子,然后上报给人行大大。

一、反洗钱系统依何而来?

洗钱的人总想千方百计把自己的黑钱合法化,例如你想给一个大领导送点钱,可是大领导要是直接收了你的钱存到账户上,被查起来给不了这笔钱合理的解释可咋办?所以人民的名义里吃面条的赵德汉处长只能大把的现金放到家里了。可是假如赵处长有个开高档服装店的小姨子,那么你直接到小姨子店里高消费,发票一开,小姨子的收入有理有据有节,你衣服也不要直接拍拍屁股走人,这就是多了洗钱的环节。

当然人行大大绝对不会容忍洗钱的发生,所以不要想着把小姨子拉下水啦。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引,这些法律法规就是反洗钱系统建立的依据(人行大大要啥我就建啥)。

二、反洗钱系统的主要板块

(一)客户身份识别与客户风险评级板块

当你去银行开户的时候,需要填写大量的个人信息并且提供身份证,这就是人行大大要求银行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于此同时,你的信息也会进入到反洗钱系统进行电脑初评,给你一个高、中、低的风险评级。反洗钱系统的评级模型即根据人行的要求建立,综合考虑你的行业、所在地区、公司的主营业务等等。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电脑初评之后,根据日常交易、信息变化等等情况,银行还能够对你的评级进行调整,因此每一个客户对应着一个风险评级。

(二)客户、交易的筛选板块

当银行发现了洗钱的蛛丝马迹,就应该定期形成汇报,报告给人行大大的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那么,什么样子的案例需要上报?人行大大把上报案例划分为大额案例和可疑案例。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根据管理办法中提供的大额标准,银行在反洗钱系统设计参数配置,那么当一笔交易进入到反洗钱系统,系统会直接进行筛选,形成大额案例。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案例的情况范围比较广泛,例如: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等等等等
相比于大额案例,可疑案例的申报除了反洗钱系统进行筛选和预警之外,还需要进行人工的二次判断,通过人工选择在系统内对于可疑案例进行上报或者排除。

例如,总是半夜或者凌晨在ATM上取现的人可能会被系统筛选为有赌博迹象,那么银行反洗钱人员在调查之后发现这个人就是爱梦游取钱而已,就可以排除此人的可疑案例,选择不上报给人行。

(三)案例的上报

大额案例和银行选择上报的可疑案例可以直接在系统中打包,报告到人行中备查。

除了以上功能之外,反洗钱系统中可以设置诸如报表统计、数据分析等板块,以供人行检查或者银行内部的管理使用。

三、整体流程图概览

反洗钱系统的业务逻辑较为简单,主要所做的是大额/可疑案例的筛选和上报,其中的模型和参数设计根据人行的要求即可。

⑹ 保险业的可疑交易类型可分为

大额交易标准划定2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以人民银行2号令形式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大额交易标准划定在20万元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央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这一标准。
证券、期货、基金公司若发现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等现象,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列举了4种需要报告的大额交易与48种需要报告的可疑交易。其中,大额交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4种情况。
《办法》还列举了商业银行类、证券、保险三大类金融机构共48种可疑交易类型。
其中,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等13项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将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等18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
保险公司应当将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等17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类型有几种

18项吧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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