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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非交易性过户

发布时间:2022-03-10 01:26:22

Ⅰ 非交易过户分哪几种情况

非交易过户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继承,需要继承人拿着继承公证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继承,不用交纳税费,只需工本费就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
2、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指出对某房产的分配,并且在民政局审核盖章后,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不用交纳税费,只需工本费就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
3、离婚因财产问题上诉,法院判决,拿着法院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继承,不用交纳税费,只需工本费就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
O(∩_∩)O~ 如果还有问题欢迎追问。

Ⅱ 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因继承(含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司法扣划、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协议转让等情形导致其上海市场或深圳市场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发生持有人变更的,可以向中国结算深沪分公司或其开户代理机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其他情况不能办理非交易过户。

Ⅲ 如何办理继承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手续

继承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请投资者到转出方基金份额托管的销售网点办理。
销售网点受理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资料和申请表传真至注册登记人复审。审核无误后申请资料原件须寄送到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人核实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
非交易过户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1.继承人填写的《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申请表》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有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司法机关提供的能证明被继承人原身份证件号码的文件
5.继承公证书原件注意事项:
1.基金分红期间(自分红权益登记日至红利发放日止)暂停受理非交易过户。
2.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如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应先开立基金账户。

Ⅳ 非交易过户业务过程是什么样的

因法院扣划、破产清偿原因造成的非交易过户:须由相关的司法部门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件和转入的托管账户,并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因赠予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赠予人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赠人的托管账户,并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

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申请人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件、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受赠人的托管账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编辑本段]非交易过户的原则:非交易过户受让一方应当符合相应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条件;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应当按照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要求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手续;非交易过户所涉的基金份额应当是未予质押或设定了其他限制的份额;

因离婚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或出于债务履行需要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除非出具法院司法文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一般不受理该等申请。但应告知申请人按照先赎回再申购的程序完成过户。

Ⅳ 什么叫非交易过户有哪些规则嘛

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的股权(或债权)变更,受让人需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到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代理机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收取规定标准的印花税。 (1)非交易过户受让一方应当符合相应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条件; (2)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应当按照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要求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手续; (3)非交易过户所涉的基金份额应当是未予质押或设定了其他限制的份额; (4)因离婚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或出于债务履行需要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除非出具法院司法文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一般不受理该等申请。但应告知申请人按照先赎回再申购的程序完成过户; (5)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的效力高于其他非交易过户; (6)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按照时间在先原则认定效力; (7)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效力,时间在后遗嘱的效力高于时间在先遗嘱效力; (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赠与协议本身不单独构成非交易过户的依据; (9)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产生非交易过户,应当持司法机关裁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医疗单位证明提出申请; (10)投资者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转入方必须已开设基金账户,办理非交易过户需到转入方或转出方办理托管交易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请。 (11)非交易过户后,原基金账户份额的的存续时间,在转到新的基金账户后仍旧连续计算; (12)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可以是一个基金账户里拥有的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只或多只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是同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13)同一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可直接办理;不同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则须先做转托管后做非交易过户。 (14)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符合条件的二个月内办理确认手 续。基金注册登记人可收取一定的过户费用.

Ⅵ 什么是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非因交易行为引起的基金份额从一基金持有人帐户中转让至另一基金持有人帐户中的业务。一般基金非交易过户发生的原因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需要提醒的是,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只能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私下的转让是无效的。

Ⅶ 股票非交易过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股票属于一般财产,可依据《继承法》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可平均继承,也就是说,配偶不可能拿到全部股票。继承时需带相关证明(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去股票开户行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密码由开户行提供,具体操作可咨询股票开户行。
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的股权(或债权)变更,受让人需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到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代理机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收取规定标准的印花税。
非交易过户的办理
办理非交易过户包括以下3种情况:
(1) 因法院扣划、破产清偿原因造成的非交易过户:
须由相关的司法部门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件和转入的托管账户,并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2) 因赠予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
由赠予人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赠人的托管账户,并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
(3) 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
由申请人到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件、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受赠人的托管账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非交易过户的原则
(1)非交易过户受让一方应当符合相应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条件;
(2)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应当按照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要求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手续;
(3)非交易过户所涉的基金份额应当是未予质押或设定了其他限制的份额;
(4)因离婚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或出于债务履行需要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除非出具法院司法文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一般不受理该等申请。但应告知申请人按照先赎回再申购的程序完成过户;
(5)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的效力高于其他非交易过户;
(6)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按照时间在先原则认定效力;
(7)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效力,时间在后遗嘱的效力高于时间在先遗嘱效力;
(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赠与协议本身不单独构成非交易过户的依据;
(9)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产生非交易过户,应当持司法机关裁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医疗单位证明提出申请;
(10)投资者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转入方必须已开设基金账户,办理非交易过户需到转入方或转出方办理托管交易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请。
(11)非交易过户后,原基金账户份额的的存续时间,在转到新的基金账户后仍旧连续计算;
(12)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可以是一个基金账户里拥有的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只或多只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是同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13)同一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可直接办理;不同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则须先做转托管后做非交易过户。
(14)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符合条件的二个月内办理确认手 续。基金注册登记人可收取一定的过户费用[1]。
(15)非交易过户的转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要先办理开户业务。

Ⅷ 股票的交易性过户和非交易过户的赠与有何

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的股权(或债权)变更,受让人需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到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代理机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收取规定标准的印花税。
(1)非交易过户受让一方应当符合相应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条件;
(2)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应当按照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要求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手续;
(3)非交易过户所涉的基金份额应当是未予质押或设定了其他限制的份额;
(4)因离婚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或出于债务履行需要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除非出具法院司法文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一般不受理该等申请。但应告知申请人按照先赎回再申购的程序完成过户; 股秀才-股市行情分析,股票知识,炒股技巧分享,专注社交投资理财!
(5)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的效力高于其他非交易过户;
(6)司法和行政非交易过户按照时间在先原则认定效力;
(7)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效力,时间在后遗嘱的效力高于时间在先遗嘱效力
(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赠与协议本身不单独构成非交易过户的依据;
(9)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产生非交易过户,应当持司法机关裁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医疗单位证明提出申请; 股秀才-股市行情分析,股票知识,炒股技巧分享,专注社交投资理财!
(10)投资者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转入方必须已开设基金账户,办理非交易过户需到转入方或转出方办理托管交易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请。
(11)非交易过户后,原基金账户份额的的存续时间,在转到新的基金账户后仍旧连续计算;
(12)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可以是一个基金账户里拥有的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只或多只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是同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13)同一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可直接办理;不同托管销售机构的投资者做非交易过户,则须先做转托管后做非交易过户。
(14)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符合条件的二个月内办理确认手 续。基金注册登记人可收取一定的过户费用.

Ⅸ 证券非交易过户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016年1月4日 颁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详细的规定了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公司合并、分立所涉证券过户等不同情况下需履行的程序和需准备的文件。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2014年10月23日颁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令第108号】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协议收购】

3、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2006年8月14日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持有查询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
(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

【第七条】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
(五)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四)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
(二)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四)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五)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七)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八)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九)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十)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3月7日 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105号】

【第六条】申请人向本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双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协议双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向本所提出履行协议的申请;
(四)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六)转让双方须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转让双方须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的,本所不予受理:
(一)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
(二)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三)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违反股份转让双方作出的相关承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所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结算公司” )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暂行规则》和本指引附件(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pdf;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pdf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pdf)的相关要求向本所提交完备的申请文件;
(三)本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确认意见,申请人应当在缴纳经手费后,持本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至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 【2011年7月14日颁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本规则明确了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同时,规定了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6、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7日 颁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4年7月8日 颁布 税总函[2014]318号】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31日 颁布财政部,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9、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 颁布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19号】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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