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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行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2-03-17 14:39:55

① 黄金行业的宏观调控

提出确定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应当依据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服从经济发展战略的导向;二是必须符合我国的基本制度、发展阶段和模式等方面的国情;三是宏观调控要注意短期政策与中长期政策效应的有机结合。在这些原则基础上,提出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有三类:第一类是稳定目标,包括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对外收支平衡;第二类是发展目标,包括保持适应适当的增长率、短期需要服从长期发展,但是不涉及可改变潜在总供给的因素和方面;第三类是平等目标,包括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关照,基于人的生活需要而不是基于贡献应得的收入分配。

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和手段
(1)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
1)按政府是否借用市场的力量划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
直接调控是指政府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直接调控企业等微观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以直接配置资源。间接调控是指政府不直接干预各微观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和制定规划、发布信息以及法律手段,来引导和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决策和经营的方向,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也就是说,间接调控是政府通过间接方式来实现的宏观调控。
2)按调控的目标划分为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控。
总量调控是旨在谋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的调控;结构调控是谋求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地区经济结构、城乡经济结构等结构协调的调控。
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结构协调是总量平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建立在结构协调基础上的总量平衡才是合理的和有效的;而总量平衡又是结构在动态中协调的条件,在总量平衡前提下,市场信息才能真实反映供求关系,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从而实现新的结构协调。因此,总量调控必须与结构调控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在不断协调结构的基础上保持经济总量基本的平衡。
3)按市场的平衡关系划分为供给调控和需求调控。
从供给方面进行的调控称为供给调控,从需求方面进行的调控称为需求调控。一般来说,它们都是从经济总量入手进行的,所以被视为总量调控的手段。如果从产业、行业或产品供需方面进行调控,它们又是结构调控的手段。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进行。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规划引导、政策调控、法律规范、信息导向和行政干预五个方面。
1)规划(计划)引导。
国家规划与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计划不同,它以宏观经济为主要对象,主要解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和重大问题,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强调规划总体上的指导性,对企业不再具有行政约束力。它是整个宏观调控机制的中枢和核心。
2)政策调控。
经济政策既是宏观调控的依据,也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济政策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政策体系,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流通政策、分配政策、价格政策等,其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是宏观调控政策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影响投资的最主要政策。
经济政策的制定要遵循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原则。
3)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规则需要法制化。法律规范是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法律作为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手段,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4)信息导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是引导各类经济主体行为的主要因素,往往对经济主体的决策起决定性作用。及时而准确的信息无论是对实施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对被调控的各类经济主体都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建立向全社会公开的国家经济信息系统,做好经济预测和预警工作,加强信息引导。
5)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是政府机构运用行政权力对市场、企业和有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超经济行政强制。行政干预是宏观调控的一种特殊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干预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必须保留必要的行政干预。运用行政干预手段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且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② 国家对于黄金出口有哪些政策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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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4:44

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网站上发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据规定,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

“这是黄金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前奏”,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侯惠民认为,这会使更多的黄金交易商融入国际市场,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但与此同时,也有观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对进出口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与此前的审批制度相比,有所趋严。种种迹象显示,在黄金进出口新政背后,正昭示着监管层对待黄金属性看法的微妙变化。

◆仅是“黄金制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见稿》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黄金制品”。据其规定,黄金制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黄金制首饰、器皿和工业金制品。

有疑问的是,上述黄金制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记者日前致电负责此事的央行货币金银局。其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尚处征求意见阶段,还不便接受采访。

征询多位业内专家的看法,他们认为,从该《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其中的“黄金制品”应该不包括原料金,据此,上海黄金交易所内交易的标准金块,并不在此列。

据高赛尔金银有限公司首席黄金分析师杨易君介绍,国际上,自由进出口的并不仅仅限于黄金制品,也包括原料金。从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渐进性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于2002年10月。作为1993年以来中国黄金行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该所对原料金采用“集中竞价”式的市场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统购统配”模式。

所谓“统购统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国家对黄金进行统一的购买和分配。即:产金企业所产黄金必须全部出售给央行,而用金企业所需用金必须向央行进行申请,由央行按照计划统一分配。该体制的正式确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黄金立法《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统购统配”的必然逻辑,有关黄金进出口的事宜,在该《条例》中也规定由央行统一办理。其中既包括黄金原料,也包括黄金制品。

并且明确规定后者“由央行统一收购进行外贸出口”。作为例外,为了鼓励当时正在兴起的黄金首饰加工产业,《条例》及后续的配套规章允许境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黄金原料,并制成产品出口。但整个过程,必须接受央行和海关的联合监控。其程序是:加工贸易的黄金原料进口,需到当地央行进行备案,海关不予设限;加工贸易的黄金制品在出厂前,则必须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检查产品所含黄金重量,核对合同,并逐次登记,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然后再由海关凭借央行的许可证放行,否则不准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重申“金银的进口必须经过央行的统一批准。”至此,计划模式下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原轻工部所属金银首饰加工企业嘉兴金帆制品金银有限公司的徐经理说,即便是加工贸易所进口的黄金原料,实际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范畴,“因此,整个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完全处在央行的监控之下,央行才是实际上的惟一进出口主体。”这种模式至少持续到2003年。期间,尽管国内的黄金市场各个环节次第引入市场机制,但在进出口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黄金进出口权下放

200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央行和外经贸部批准,获得黄金进出口权。但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3号)显示,其进出口权仍须由央行代理进行。

此前,早在1998年,为解决深圳市场上的黄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经总行批准于1998年与瑞士银行合作开展了黄金寄售业务,开始探索利用国际市场的黄金资源来满足国内市场的黄金需求的途径。

所谓寄售业务,就是国外的商业银行将其黄金寄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金库中,由国内银行按照中国的黄金管理政策,并根据国际黄金市场的价格、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价格,把黄金出售给境内的黄金饰品加工生产企业。这实际上相当于黄金进口。

按照时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于学军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绍,寄售进境的黄金并不列入央行的计划指标,实行按需供给。这一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深圳黄金首饰加工产业的发展。

2002年10月,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立,出于统一市场的考虑,央行深圳市分行开展的寄售业务也随之停止。但正如于学军在上述文章中所说,“中国在近期和长期都会面临黄金消费大于供给的现实,寄售业务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进入2003年,这一业务转由四大商业银行开展。至此,国外的黄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登陆上海黄金交易所,进入中国市场。

工商银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黄金交易员证实,除了可以在国外市场上通过寄售业务买入黄金,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反向操作卖出黄金。这样一来,事实上的黄金进口权至少从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与此同时,有关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也被分配给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权由央行独家把持的局面正在逐渐打破。

这里需要提及的背景,一是前述始于90年代末的黄金行业市场化进程,二是中国加入WTO后外贸体制的相应调整。

2004年9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上海的一个国际贵金属论坛上表示,中国的黄金市场总体上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主要存在三个问题。黄金还不能实现自由的进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就在周发表讲话的5个月前,2004年4月,中国对施行了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实行多年的对外贸易专营格局被打破。新法规定,只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即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海关将凭其备案登记办理相应报关验放手续。

从这个角度看,《意见稿》规定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既是央行进一步开放黄金市场思路的体现,也是进一步贯彻《对外贸易法》的需要。”北京黄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炳南说。不过,相反的看法也存在。颐合财经首席经济分析师张卫星认为,黄金进出口目前没有必要放开,放开了也没有意义。

他解释说,一是由于目前国内金价与国际金价已经接轨,作为黄金制品加工企业来说,进出口黄金原料并无利益可图。企业用金完全可以从黄金交易所购买。二是现行外汇制度方面的限制。

于学军也持类似的看法。他曾公开撰文指出,在黄金市场开放的背景下,黄金进出口管理应当实行对进口放开,而对出口进行管制的政策。他解释说,管理黄金出口,一可以避免黄金进出口形成来回倒买倒卖,二可以避免逃、套外汇情况的发生。

如果黄金可以自由进出口,那么一旦汇率发生变化或场内外汇差不一致时,即可利用黄金进出口从中牟利。因此,在我国资本项目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考虑应当限制黄金自由出口。事实上,目前以寄售方式开展黄金进出口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每一次的交易都在外管局的监控之下,”上述工行黄金交易员向记者表示。

据其介绍,黄金寄售实行每售一笔实物交割一笔的模式。结算方面,在境内,商业银行与黄金饰品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与供应黄金的银行以外汇结算。“每做一笔业务,就要到外管局去批一次。”上述黄金交易员强调。“很显然,放开黄金进出口目前还不具备现实条件。”张炳南说。

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尽管理论上,黄金进出口可以交给一般的工业企业,但从现实来看,却主要由商业银行操作。这是因为,与工业企业将其当作一般资产相比,商业银行主要把其当作金融资产来运作,通过开展各项黄金业务,诸如黄金租赁、黄金贷款、并到国际黄金期货市场上投资,来实现综合收益。

黄金进出口新政策 藏金于民应对美元贬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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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21世纪珠宝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9:55:31

◆“一事一批”

除了规定适用于“黄金制品”外,《意见稿》还明确提到对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意见稿》规定,央行的各分支机构为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审批机构,并将根据一事一批的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为其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人据此证15个工作日内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从规定来看,央行似乎要把权力再收回来”,黄金投资分析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刘涛12月26日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央行和海关总署曾于2003年12月22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告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仍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所谓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也就是所谓的“两头在外”,原料来自国外,最后加工成的黄金制品也销售到国外。国内加工贸易企业赚取中间的加工费。事实上,多年来,加工贸易进出口占据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绝对比例。

以黄金制品进出口量最大的广东海关为例,来自其今年1到11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广东口岸共进口黄金制品6.7吨,价值5362万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黄金饰品为6.6吨,占进口总量的98.5%。同期,广东口岸出口黄金制品136.9吨,价值13.4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136.8吨,占出口总量的99.9%。因此,如果对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实行“一事一批”,那么实际上央行意图将2004年下放的权力再度收回。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地方海关和地方央行在执行上述公告时,发生了分歧,“规定并未得到执行”。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也介绍说,尽管这两年国内的黄金产量一直在增加,但用金企业在交易所内却没有明显感受到可用黄金数量的增加。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黄金正在通过私下渠道进行交易。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以加工贸易的形式流到了国外。“从《意见稿》的第6条来看,央行重点规范出口的意图明显。”广西桂金贵金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吴宏跃分析指出。

该《意见稿》第6条最后一款规定:出口黄金制品除了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法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交黄金原料的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

◆藏金于民?

央行一面放开进出口权,一面又加强监管,在一些市场分析人士看来,央行正在对外释放“藏金于民”信号。

据了解,黄金储备与外汇储备以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份额共同组成了一个国家的国际储备,承担着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职能。

公开的统计资料显示,各国央行的平均黄金储备量约为储备资产的9%,欧盟是25%多,美国约为60%。而我国央行按央行网站公布的2005年6月底的数据计算,黄金储备占我国总储备资产的比例仅约为1.2%,共计600吨。

随着近来国际金价高企,美元贬值,尤其是人民币汇率改革之后,在国家储备资产中增加黄金储备的呼声正逐渐走高。

张卫星撰文指出,低的黄金储备不利于我们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动荡,不利于我们应对美国经济出现问题和美元问题等,也不利于我国在亚洲区域货币构想中的地位。

所谓“藏金于民”,指在增加官方储备的同时,开启民间的黄金投资和黄金消费,这作为一种思路被提了出来。支持者常引用的例证是1997年以来东南亚国家抵御金融危机的经验。其时,居民个人投资与储藏的黄金,成为了国家应对国际政治与经济风险的一个重要后备力量。

最新的调查统计表明,我国民间黄金储量大约有4000吨,加上中央储备量大约600吨,人均消费仅为0.35克。尽管与2002年的0.16克相比,已经翻了一倍多,但是与国际人均年消费量相比,还要低很多。

不少观察人士均将黄金制品进出口权的放开看做国家意图“藏金于民”的一个信号。开启更多进出口渠道,可以与鼓励黄金消费、投资的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动,扩大国内黄金消费市场的规模,增加民间的黄金储备。

此前,由于只有六家获批的企业拥有黄金制品的进出口权,其他企业如果进出口黄金制品,只能委托这六家企业来进行,无形中增加黄金制品的进口成本,缺少国际市场这个渠道,也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在这个《意见稿》当中,首要的黄金制品就是黄金首饰,无疑为上述逻辑提供了想象的空间。然而,正如张卫星的研究指出的那样,我国黄金消费结构偏重在首饰用金上,而首饰用金不能算做真正的投资。

据张分析,如果投资者真的要把黄金首饰卖出去,至少要损失15%,因为从黄金到黄金首饰增加了诸如加工费、消费税费、黄金损耗、销售成本、首饰商利润等各种高昂的中间成本。

“通过首饰性黄金‘藏金于民’实际上是一种贬值行为。”张卫星说。他认为,藏金于民的关键是拓宽目前的黄金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黄金投资。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由于有关黄金投资的法律法规尚付阙如,黄金回购渠道目前仍不顺畅。以目前的民间黄金论,仍约有90%无法进入流通领域。

③ 金矿产业政策

第一条为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矿产开采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采黄金矿产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开采。

第三条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

(二)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三)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报告的审批认定文件;

(四)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当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六)采取股份制形式开采黄金矿产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申请人开采黄金矿产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效期按照下列矿山规模确定:

(一)日处理矿石500吨以上的,有效期为15年;

(二)日处理矿石100-500吨的,有效期为10年;

(三)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限其在有效期满30日前,及时申请办理延续开采手续。

第七条当开采的黄金资源枯竭时,有关企业应当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第八条《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同时废止。
这是金矿方面的政策,具体标准什么的还有很多,版面有限我就没有全部列出来,这个是我在政策网络上找到的,你也可以到政策网络去查询下,我看这方面的政策之类的还有很多的。

④ 国家对现货黄金的政策

目前是空白地带!国内开放黄金市场上海的t加d黄金业务的推出,也是为了更快的丰富投资品种满足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大的方向肯定是开放的,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呢,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

⑤ 国家对珠宝行业有什么政策

减低关税,降低出口退税
具体如下
2003 年5 月,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执行包括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在内的26 项行政审批项目,标志着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从管理体制上实现了市场的全面开放。在黄金和钻石的进口税收政策方面,国家也给予优惠,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增值税全免,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在产业政策上给予珠宝首饰行业以极大的支持。
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这次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其中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也位列其中。珍珠、宝石、白银原材料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13%降至5%,钻石由足额退税也降至5%,黄金、铂金产品仍维持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出口

我国珠宝首饰行业呈现了高速发展的态势,2010年销售总额达到2500亿元,同比增长13.64%。麦肯锡预计未来中国奢侈品市场将迅速崛起,市场规模从2010年的800亿元增长到2015的1800亿元,届时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市场。金银珠宝等高弹性的奢侈品将成为本轮居民消费结构快速升级的最大受益者。

⑥ 政府对贵金属行业的的发展采取了哪些扶持政策

就当前的国际形势,中国的相关行业也做出了相应的对策,上海黄金交易中心随即启动在上海自贸区的黄金交易,正式推出黄金国际板。此政策的实施,将国内黄金市场与国际黄金市场有效的拉近了一步。

⑦ 有谁知道中金黄金的产业政策急啊!

以黄金为主业,资产为纽带,扩大对黄金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的占有量,不断提高黄金产量和经济效益;建立科技创新机制,努力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引进、研发与应用,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开发金、银、铜等延伸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筹融资,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加强与国内国际企业的合作,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

⑧ 政府对黄金投资的政策

政府有责任对风险投资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和适度的扶持,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实施某些特殊的经济激励政策。
税收优惠引导资本投入
税收优惠多是以减免应缴税赋的办法实现的,它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投资成本,使投资者享受到较高的收益,从而吸引资本进入高科技产业。
税收优惠有多种方式。如按税收方案设计的基础可分为前端激励和后端激励。前者是依据已发生的投资来作出税收设计;后者的依据则是退出时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如所得税等。按激励对象的不同,税收优惠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减少甚至减免风险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如美国在1978年颁布的收入法案把当时实行的资本增值税率从49.5%降低到28%,这一法案致使之后一年的风险资本增长了10倍。1981年又颁布了经济恢复税法,进一步调低了私人资本增值税率,从28%降到20%,其具体做法是:风险投资额的60%免税,其余的40%课以50%的所得税,该法案的实施使美国的风险投资在八十年代初以年均46%的幅度激增。英国在1983~1993年实施了“企业扩大计划”,规定投资者向未上市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可以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于一年向小企业投资10万英镑的投资者给予20%的税收减免。
二是减免风险投资公司的税负,包括实行转移税务亏损、加速折旧、减免税收等政策。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在最初5~10年完全免税;凡是向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若项目发生亏损,可以免交相当于投资金额50%的所得税;允许风险投资从所得税中扣除因购买风险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美国允许资本收益和损失互相冲抵,对于经核准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冲抵8年内的一切资本所得。一些国家还允许风险投资公司在某一项目上的损失抵消因另一些项目上获利而应缴纳的税收。美国现行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对从事高科技产品创新的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抵减、5年免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所取得的股票红利可缓纳所得税等优惠。在法国,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
三是减免风险企业的税负。如比利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免10年金额不超过当年公司自有资本13%的所得税,免10年资产注册税和资本增加税,免10年25%的投资税,免10年留存利润税和按股分红的所得税,免10年不动产预扣税和动产预扣税。

⑨ 求黄金投资的完整政策

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网站上发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据规定,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

“这是黄金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前奏”,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侯惠民认为,这会使更多的黄金交易商融入国际市场,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但与此同时,也有观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对进出口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与此前的审批制度相比,有所趋严。种种迹象显示,在黄金进出口新政背后,正昭示着监管层对待黄金属性看法的微妙变化。

◆仅是“黄金制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见稿》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黄金制品”。据其规定,黄金制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黄金制首饰、器皿和工业金制品。

有疑问的是,上述黄金制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记者日前致电负责此事的央行货币金银局。其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尚处征求意见阶段,还不便接受采访。

征询多位业内专家的看法,他们认为,从该《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其中的“黄金制品”应该不包括原料金,据此,上海黄金交易所内交易的标准金块,并不在此列。

据高赛尔金银有限公司首席黄金分析师杨易君介绍,国际上,自由进出口的并不仅仅限于黄金制品,也包括原料金。从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渐进性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于2002年10月。作为1993年以来中国黄金行业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该所对原料金采用“集中竞价”式的市场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统购统配”模式。

所谓“统购统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国家对黄金进行统一的购买和分配。即:产金企业所产黄金必须全部出售给央行,而用金企业所需用金必须向央行进行申请,由央行按照计划统一分配。该体制的正式确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黄金立法《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⑩ 黄金投资业务,国家对此类行业是抱以什么态度又是怎么样个政策

黄金投资的好处:1: 保值增值,抵抗通货膨胀,国内大多的黄金投资产品都可以交割成实物黄金! 2:操作灵活,双向操作,可做多,可做空,交易时间T+0!3:黄金市场是全球的市场,市场透明,人为不可操控,给每个投资者都有一个公平的环境!黄金在08年以前还处在灰色地带,但08年以后,国家放宽了个人炒金政策,大力支持投资公司,银行,推出黄金业务!也就是因为国家的支持,黄金投资也越来越被大众认可!现在的黄金市场就好比刚起步的证券市场,肯定有一切不法的投资公司从中捣乱,谋取暴力,也因此现在大众都过多的听到,看到黄金投资的负面消息!但是由于央行和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监管力度加大,这些不法公司也纷纷被关闭!目前凡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香港金银业贸易网站上的会员单位,都是可以合法从事黄金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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