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按揭房如何再贷款
按揭房再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二次抵押
因为按揭房本来就是一种抵押消费贷款,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在不结清原有按揭贷款的基础上,再次抵押,银行只能做二次抵押。
但是二押选择面会比较窄,部分银行也是不接受二押的,再者二押利息相对一押利息要高,并且还款年限也较短。
二、按揭房做一押
是将原有按揭贷款结清后,作为全款房,然后通过银行做抵押贷款。银行接受较高,利息很低,还款方式灵活,还款年限长。
比如,申请人在成都有一套按揭房,欠银行余款还有大概100万,128平,目前均价22000元/平,房产价值大概280万,有不动产权证。
可贷额度=280万*70%=196万,可支配资金=196万—100万(过桥结清欠银行余款)=96万。
这个资金是能满足申请人的资金需求的,可作为长期资金周转,也可以选择像还房贷一样长期贷款,比如等额本息20年,相比信贷等额本息3年,利息低得多,月供压力也要小很多,并且也省下了之前还房贷压力。按揭房不管是做一押还是二押,前提是要有房产证,并且房产有可贷剩余价值。
三、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适合按揭房没有拿到房产证的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每个月房贷月供还款来做信用贷款。因为与按揭贷款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用房贷月供也是可以做信用贷款的,只不过按揭房是消费性贷款,抵押房一般是经营性贷款。
同样,抵押房还款满半年,也是可以做信用贷款的,可贷额度是通过房贷月供额,还款时长来评估的,跟按揭房做信用贷款一样,月供越高,还款时间越长,可贷额度越高,当然任何贷款都是要看负债的。负债越低额度越高。
Ⅱ 在大连贷款买第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符合条件可以使用
二套房“认房又认贷”细则进入正式实操阶段。对于借款人购房时查出名下现有全款购买的房屋,在未出售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仍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对于借款人之前曾贷款购房,即使是贷款购置的房产已结清出售,再贷款时还是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根据二套房政策,如果是被认定为第二套房的购房者,那么再贷款时一律按照首付50%、利率上浮1.1倍来执行。二套房贷款的从严,对于投机投资型人群给予有利打压。
Ⅲ 按揭房如何再贷款
法律分析: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去银行申请贷款。
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Ⅳ 按揭房再贷款怎么办理
可通过各抵押劝人、抵押人签订顺位抵押协议予以重新明确抵押权利义务。
以义乌市为例,依据《义乌市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顺位抵押登记,房地产等财产办理抵押登记后,当事人对同一抵押物可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原抵押劝人应允许抵押人利用抵押物向其他对象提供担保(反担保)。
对原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已签订合同约定限制顺位抵押条款的,可通过各抵押劝人、抵押人签订顺位抵押协议予以重新明确抵押权利义务。各登记机构凭协议及相关要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同一房地产等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如有约定,按约定顺序办理抵押权登记;无约定的,以抵押权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权登记。
对以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等财产再次申请抵押权登记的,除需提交首次办理抵押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交顺位抵押权人知晓抵押物之前已设定抵押权事实的书面说明。已设定顺位抵押权登记的,登记机构部再受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均表示同意的除外。
(4)大连按揭房再贷款扩展阅读:
财产抵(质)押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房管、国土、工商、科技、(知识产权)、车管、海关等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落实办理相关抵(质)押权登记制度的部门职责。
2、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前提下,应积极受理、办理当事人的抵(质)押登记申请,遵循支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原则,优化服务,缩短时限,简化流程,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