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B字头和D字头账户的投资。
2. 承兑汇票交易中,双买,回+买,双回购+买断 等都是什么意思呢。还有什么转贴的交易模式
双买:双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同时签订当期买断合同与远期回购合同的模式。
回+买:不能缩减信贷规模,一般在信贷规模宽松的情况下操作;利用买断和回购间的利差套取利润;到期占用资金,需要委托收款。
双回购+买断:双回购是指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是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的交易行为;逆回购的操作方向正好相反。一买断交易双方需要签署一项独立的买断式合同,票据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转移。
转贴现(Transfer Discount)是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贴现且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转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3. 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收益率是什么意思计算公式是什么
1、回购利率计算公式
回购利率=(到期结算本金和-首期结算金额)|首期结算金额*365|回购天数
附息债券计算价格公式:
其中,P为债券价格,单位:元/百元面值;
C=票面利率(年%)×面值(元/百元面值);
i为买方收益率,单位:年%;
n为买方自买入至持有债券到期整年利息支付次数,不足一年部分不再计算;
d为从买方自买入结算日到下一个最近的利息支付日的天数
2、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在国外成熟市场,回购(repo)是“出售及回购协议”(sale and repurchase agreement)的简称,一般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国外普遍存在的回购有两种:经典回购(Classic Repo)和购/售回交易(Buy / Sell-Back)。这两种回购形式原本在合同形式、保证金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区别,但随着公共证券协会(PSA)和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通用基本回购协议(PSA/ISMA General Master Repo Agreement)的重新修订,这两种回购形式日趋相同。大多数国家都是以PSA/ISMA协议为基础推出适合国内市场运行的标准回购协议。
3、债券买断式回购
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债券原持有人,以下用A代替)将债券(以下用Z代替)卖给逆回购方(买断期间债券持有人,以下用B代替),卖出价格为C,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T日后),正回购方A按约定的价格D从逆回购B买回等量的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它属于银行间货币市场的一种融资业务,沪深交易所市场暂未引入,所以相对于五花八门的债券质押回购而言,债券买断式回购的业务规则是比较纯粹的。然而,因为涉及标的债券过户及回购期间兑本付息等问题,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某些关键细节并不是那么简单。
4.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的参与方式
上证所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深交所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当卖出。 参与方式:机构权限及个人权限开通均需临柜。建议致电各大券商客服确认开通所需证券资产下限后,如真有需要再携带所需证件临柜开通正回购权限。
*注:权限开通后也需柜台现场执行委托操作。
5.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
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
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
6. 请问什么是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协议,请用简洁的语言解释
质押就是你把债券压在登记机构,然后获得资金,到约定日期把资金和利息还了,质押的债权也就解除了质押,自始至终债券的所有权没变。
买断式就是把债券卖给了对方,所有权已转移,双方约定到某一天你再买回来。
7. 买断式回购的法律关系
从现有定义和规定看,买断式回购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交易行为,由一个买断式回购合同约束。与质押式回购不同的是,在买断式回购中,债券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不体现为质押形式,逆回购方取得的不是债券的质押权,而是债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间可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只不过回购到期时必须将这种权利交还给正回购方并相应收回融出的资金。这一点与国外PSA/ISMA协议下的经典回购和购/售回交易相同。
将买断式回购定性为有条件的两次债券所有权的转移,这样规范有三点优势:一是能避免“质押式回购”中正回购方破产或陷入经济纠纷案中时,逆回购方面临的本金流动性风险或质押权可能无法行使的问题;二是能避免“质押式回购”中正回购方到期不履行债券购回义务时,逆回购方通过行使质押权追偿资金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从而快捷地处置回购项下买入的债券,避免流动性风险;三是对逆回购方来说,在回购期间内使用所买入债券进行现券卖出或正回购都没有任何法律障碍,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
8. 什么是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国债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9. 什么是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停牌,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