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债券怎么买
债券怎么买在哪里买,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贰』 债券在哪里买
债券可以在银行、券商等平台购买。
银行平台购买:
投资者可以在银行网点或者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购买。
可以通过券商渠道购买:
券商可以购买可转债、国债逆回购,也可以购买部分地方债,但品种很少,购买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开通股票账户。
债券购买攻略:
第一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委托证券商买卖债券,签订开户契约。
第二步:证券商通过其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托条件实施债券买卖业务。如果你的资产在300万以上的话,是可以直接购买企业债券或者可转券的,这几类收益比较高。不过如果你只是普通的投资者的话,就只能投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国债逆回购以及一些参与了债券投资的基金或理财产品。这些收益都较低。
第三步:债券交易都是T+0交易,在债券成交后,经纪人需要在成交当日填制买卖报告书,并通知投资者按时将交割的款项或交割的债券交付委托经纪商。
第四步:经纪商核对交易记录,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叁』 债券交易市场有哪几种类型
1、证券交易所,既可交易债券,也可以交易股票以及金融期货、期权等。交易地点固定在交易厅,交易人员为证券交易所会员(分为证券经纪人、自营商和专业会员)。
2、场外交易市场,又称店头交易市场或柜台交易市场。债券交易不在交易所,而是在证券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进行,设有专门的证券柜台为买卖证券提供服务。
3、第三市场,指在柜台市场上从事已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严格地讲,第三市场既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又是交易所市场的一部分,即“正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
4、第四市场,指各种机构投资者和很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完全绕开通常的证券商,相互间直接进行的债券交易。目前只在美国有所发展。
『肆』 债券可以买卖吗在哪买股票呢
债券可以象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但有不同的特点。
股票今天买的话明天才能卖,所谓T+1;债券当天买的当天就可以卖,所谓T+0。
股票的不确定性更大,所以有更大的震荡幅度和相应的风险、收益;债券的预期到期收益是可以计算清楚的,所以价格变动幅度通常较小,并基本上随着时间推移总体缓慢上升(少有例外)。
交易所债券比在银行的要买、卖方便,也经常有稍高的收益率。
『伍』 债券在 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哪个平台交易谢谢!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简称“固定收益证券平台”)。
『陆』 金融债券可以在交易所发行吗
金融债券很多是可以在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如公司债券,股票交易,期货债券等等都是可以的。
『柒』 中国公司债券在哪里交易
我国公司债券一般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捌』 债券可以买卖吗
可以买卖债券。债券买卖是通过银行柜台购买,也可以通过场内交易所像股票一样购买的一种交易方式 。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8)债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吗扩展阅读
购买流程
具体的流程,以招商银行为例:
(1)国债账户开户
国债账户开户是指我行代理财政部为客户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以下简称“记账式国债账户”),同时为客户开通我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
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一卡通或存折,到我行网点柜台正确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后,即可办理国债账户开户。客户也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按提示信息自行完成国债账户开户操作。
客户申请记账式国债账户,我行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一卡通或存折活期账户扣收开户手续费人民币10.00元。 记账式国债账户也可用于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认购业务或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2)现券买卖
现券买卖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国债交易日内,客户通过我行各服务渠道买入或卖出记账式国债份额。
客户买入国债成交时,我行按“银行卖出全价(每百元)”及国债面额从一卡通或存折活期账户中扣收相应资金;卖出国债成交时,我行按“银行买入全价(每百元)”增加一卡通或存折活期账户相应资金。
以现券卖出为例(注):
银行买入全价101.15=银行买入净价99.23+应计利息1.92
国债面额:3000.00元
活期账户入账资金=国债面额3000.00/100.00×银行买入全价101.15=3034.50元 (注:以上价格及利息均以“每百元”为单位。)
(3)转托管转出
转托管转出是指客户申请通过我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国债份额转托管至其他机构进行托管。转托管转出是否成功,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结果为准。
客户申请记账式国债转托管转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一卡通或存折前来我行网点柜台办理,同时必须提供“转入代理人托管帐户”及“申请人转入托管帐户”号码。我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其他自助交易渠道暂不受理转托管转出申请。
我行为客户办理转托管转出申请操作成功,将自动从客户一卡通或存折活期账户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
『玖』 债券交易时间和规则
债券的交易时间都是在周一至周五的交易日时间里,法定节假日不进行交易;债_债券的交易规则主要包含:T+0交易、单位为百元、申报时以10张及其整数倍申报。
拓展资料:
一、 债_交易时间
每个交易日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不同债券可以卖出的时间不完全一致。目前债券分很多类,对债券采取评级制度,对投资者采取合格投资者制度,符合条件的债券(如国债和3A债券)就可以随时交易买卖,但是3A以下的债券就只能合格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买卖,对于非上市流通的债券,是无法在任何时间在市场买卖的。
以上就是债_的交易时间。
二、 债券交易相关规则:
1、上交所数量单位用手,深交所用张,1手为10张;
2、上交所大宗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上交所固收和深交所大宗保留小数点后3位,银行间交易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大宗交易约定号6位数字,固收平台约定号3位数字,约定号首位不能为0;
4、交易所公司债一般都是担保交收T+1清算的(即次日10点左右资金到账);而私募债、ABS等为T+0清算(即非担保交收,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5、现券交易按净价报价、全价结算,特例是深交所私募债(如118开头)要用全价发报价;
6、现券涨跌幅:竞价系统和固收平台价格不超过10%,大宗交易不超过前收盘价30%_;
7、回购涨跌幅:上交所场内回购10%,深交所场内回购100%;
8、上交所非公开私募债只能走固收平台交易,不能走大宗交易;
9、上交所固收平台交易时段为9-15点,上交所大宗交易15-15:30,深交所大宗(面值50万起)9-15:30;
10、若上固收交易失败(9:30-15:00),可协商改为上大宗交易(15:00-15:30),但务必在15:00前在固收平台中撤单,否则债券会被冻结,而导致大宗交易无法下单。
『拾』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 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 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 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 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 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30为连续竞价时间。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第十二条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十四条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十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第二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三条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行人情况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比照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
(三)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四)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五)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