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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关联交易

发布时间:2022-04-20 06:55:42

『壹』 高管的薪酬、差旅费属于关联交易吗

正常因公出差,费用理当由公司承担,作为公司的成本,借款只是当时的财务处理方式,这个应当不算关联交易。

『贰』 公司上市前会不会对高管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公司上市之前会不会对高管的关联交易以及资产之类的进行审核,这个看哪些部分的高管吧,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创始人之类的肯定要对财产以及关联交易存在审核,但普通的高层领导对整个集团没有特别大影响的这种就不会。

普通的高管不会有什么审核,因为所谓的普通的高管就是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之下的那些副总理或者各个部门的主管,这些也算是高管。他们本身也哪有一定的公司股份,一般来说到上市这个规模都会有这个股权激励计划吗?但他们本身的这个资产就不会有特别严格的审核,基本上比较宽松了。

『叁』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一、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主体: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行为:在证券市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得不法利益
二、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
主体: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
根据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行为: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须要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判断
三、内部交易是指由公司内部人员与公司之间进行的相关交易。
主体:公司内部人员与公司本身,这里的内部人员可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典型的例子如“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范围内,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
行为: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判断。
有些地方可能说的不是很准确,仅供参考。

『肆』 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损失需要担责吗

法律分析:需要担责的。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尽管关联交易利于节省商业谈判时间、提供合同履行效率,但也极易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伍』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职责要求

『陆』 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有哪些

摘要 哪些?

『柒』 银行高管人员担保的贷款是否属于关联交易贷款

这个属于关联交易,银行高管如果在本单位也就是他供职的银行为他人进行贷款担保 就属于关联交易,这个是不允许的

『捌』 总经理之子控制的公司是关联方吗

属于关联方,双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如果该上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没有在上市公司任职,成为关联自然人,那么其控制的企业就不应是该上市公司关联方。
2、在报告期初形成的交易,性质为非关联交易,在报告期末是否已经完成?如完成,自不应是关联交易。如仍在持续,但交易主要内容已经确定,报告期末只是交易履行阶段,个人认为也不应认定为关联交易。如果该自然人在成为上市公司董事后,对该交易产生实质影响,则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如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任上市主体高管,肯定是关联方。
如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未任上市主体高管(挺奇怪怎么会?),建议先查清楚到底该子公司是由上市主体控制还是其他方控制,如确实是上市主体控制,那关键是子公司的重要性问题
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有3项相关业务,分别放在3个子公司内,其中1个子公司的收入、利润占上市主体合并计算的数字很大,比如80%,说明这个子公司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即使这个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不是上市主体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其控制的企业最好也根据关联方的口径进行调查,披露按准则来就行,不一定用披露这个,但要确保没有利益输送。(这种情况最有可能的是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是上市主体的中层管理干部)
1、个人认为应该确认为关联方,控股子公司应视同发行人的;2、如果报告期末才成为发行人关联方,建议要关注一下之前的关系,应该是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如果这样建议还是按照关联交易披露较为保险。
1.建议从严把握认定关联方,尤其是拟上市公司;2.根据上市规则,去年12个月内具有关联情形的也作为关联人;尽管会计准则没有类似要求,还是建议从严把握。

『玖』 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损失是否需要担责

需要担责。
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尽管关联交易利于节省商业谈判时间、提供合同履行效率,但也极易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损失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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