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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21 18:41:38

㈠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
第四条远期交易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远期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应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远期交易风险进行监控与管理。
市场参与者在开展远期交易业务前应将其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签订远期交易主协议。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开展远期交易应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并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的合同为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
远期交易主协议、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和补充合同构成远期交易的完整合同。
第九条依法成立的远期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条远期交易双方可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建立履约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十二条远期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第十三条远期交易双方应于成交日或者次一工作日将结算指令及辅助指令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四条远期交易到期应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
第十五条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远期交易的,为单只基金)单只债券的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200%。
第十六条市场参与者中,任何一只基金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100%,任何一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营运资金的100%,其他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金或者净资产的100%。
第十七条市场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纵标的债券远期交易价格或者通过远期交易操纵标的债券现券价格。
第十八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远期交易、结算等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误导市场参与者。
第十九条同业中心负责远期交易的日常监控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远期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分别制定远期交易、结算规则。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的沟通,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远期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远期交易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视远期交易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㈡ 大宗商品市场的市场整顿

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防范金融风险,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作方案,深入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
2012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进一步明确了清理整顿政策界限、工作要求和监管责任。随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部署了下一阶段清理整顿任务,对检查验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后,各省(区、市)按照联席会议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陆续开展辖区内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如今,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对各类交易场所组织了检查,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停止交易、纠正违法行为。新设交易场所的势头得到遏制,重点地区、重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㈢ 我想知道目前中国国家政策对于现货的具体规定或者走向。谢谢~

去了解一下国六条吧 也就是《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 对你有帮助

㈣ 律师在线咨询现货电子盘交易自然人未签订任何协议,怀疑有暗箱操作可以追回损失资金吗

追回资金的可能性很小;之前选择开户是自愿原则,不知道你做的是哪个交易平台,如果是参与黑交易市场,主力会盯着你的仓单操作,再者你是否有带客理财操作,如果是代理公司给你操作的,那么公司应该负责任。

㈤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 〔2011〕 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其中,证券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㈥ 国内大宗商品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
5、《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7、《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
8、《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9、《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
1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商务部,2010年11月03日)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8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
1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8—2009)
15、《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9—2009)
16、《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国家标准GB/T24661.2—2009)
1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18、《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2007年6月1日)
1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国家工信部发布)
20、《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商建发[2004]267号)
2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中办、国办公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7号令)
2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
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4月15日)
2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等。
说明:以上详文可登录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官方网站查阅

㈦ 什么是中远期交易CCBOT

1.3.4.1.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发展历史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模式从1999年开始进行探讨,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中国广大的现货市场,服务于大宗商品的流通,开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商务电子交易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有效的规范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国家于2002年制定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管理规范》,并且于2003年做了一次修订。目前整个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交易、结算和交收都是按照这个规范进行组织的。
但是在这个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有关“变相期货”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期货管理条例》,从而导致了整个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行业整顿。为了规范整个行业,使得电子交易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能够健康快速的发展,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构在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开始着手有关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2007年10月国家对整个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电子市场进行了第一次整顿,特别是交易保证金比例调高为20%,整个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调整巩固时期,交易规模发生了较大的萎缩,绝大多数行业内企业交易商离场观望,2008年3月全国《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行业内征求意见,给整个行业的发展吃了定心丸,《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了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法律定义,给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据最新消息该办法将由商务部提交国务院,可能将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发布,无疑是国家立法层面考虑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特殊性已经超越了一般的商品贸易范畴,已经初步具有金融的概念,同时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发展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方面的方向始终是明确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方兴未艾。

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5]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当前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不规范和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银行卡受理市场主要参与方的职责
(一)关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指与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签约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化收单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发展商户、POS机具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及交易单据清分、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和结算、交易后的对账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等。
商户收单机构为其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关于银行卡清算组织。银行卡清算组织是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和清算服务的法人。
中国银联是目前国内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主要职责是建立和运营安全、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换网络,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银联应专注于这一主业,切实提高网络服务水平,并加强对“银联”品牌的管理和经营。
中国银联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制定由参与机构共同遵守的有关跨行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的规范和标准。
中国银联应建立企业化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格有效的内控制度。要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敦促其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关于商户收单业务第三方服务商。第三方服务商是接受商户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由于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事关金融信息和支付体系的安全,从事银行卡信息交换业务有严格的准入和管理制度,第三方服务商不得从事银行卡信息交换业务。

二、关于商户收单业务开办中坚持的原则
在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开办过程中,各相关参与主体要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竞争和联网通用原则。
(一)商户可自主选择商户收单机构签订收单协议。同一商户应遵守“一柜一机”原则,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
(二)商户收单机构自行布放或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布放的POS机具应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张贴统一的“银联”标识,并能够受理所有“银联”标识卡。对不能实现所有“银联”标识卡受理或故意对非本行的银行卡设置障碍的商户收单机构,客户、商户和发卡机构有权向人民银行反映和投诉。
(三)严禁在拓展商户过程中采取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等恶性竞争行为。

三、关于商户收单业务外包规则
商户收单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机具布放和服务、系统建设和维护、客户服务和培训等非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商,但商户收单机构仍是商户协议签约和付款责任主体,也是收单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商户收单机构可根据价格和服务质量自主选择符合人民银行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的第三方服务商。同时,根据业务需要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外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应明确第三方服务商在外包关系存续期间和终结之后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方服务商的收入来源是商户收单机构支付的外包服务费,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不得直接参与商户手续费分润。

四、关于商户终端网络连接方式
POS直联和间联是终端机具接入银联信息转接网络的两种基本模式,银联网络应同时支持直联和间联入网。为改善受理环境,促进市场有序竞争,鼓励商户收单机构选择POS直联接入方式。
商户收单机构开展直联POS业务要防范收单风险,加强对直联商户的日常培训工作;开展间联POS业务要符合联网通用的原则,向所有银联卡开放收单机具,严格遵守统一的跨行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为维护市场秩序,已形成的网络接入格局和存量市场应保持稳定,社会各方新的资源主要投入到增量市场建设中。

五、关于无银联分公司地区受理市场建设
一些地区在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过程中,采用了“无中心模式”。“无中心模式”对于促进银行卡跨行通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受理市场发展不规范、市场共建机制落后的问题,为推动各地区受理市场均衡发展,加快和扩大受理市场建设,促进银行卡业务快速协调发展,“无中心模式”应加以调整。
经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可根据公司总体规划,在有市场需求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提供银行卡信息交换和清算服务;尽快形成覆盖全国的跨行交易网络体系。
为规范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加强信息转接管理,当前中国银联在无银联分公司地区投资建立的从事POS跨行交易信息转接的专业化服务平台应由中国银联直接管理和经营,不得通过授权的方式间接对专业化服务平台进行管理和经营。

六、关于建立人民币银联卡的国际受理网络
人民币银联卡拓展境外受理市场不仅有利于满足境内居民出境旅游需要,增强国际交流和合作,而且是应对经济金融一体化挑战、提升国内银行卡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战略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向具有使用需求的国家和地区拓展受理业务,逐步建立人民币银联卡的国际受理网络。中国银联要统筹规划境外拓展计划,合理安排对境外受理市场的开发进度和业务开通时间。每开通一个国家的受理业务,要将其业务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向人民银行备案。
为促进人民币银联卡尽快实现国际通用,人民银行已按照国际规范制定了我国人民币银行卡的技术标准。商业银行发行新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符合该技术标准,并尽快完成现有非标准卡的换发工作。
双币种信用卡和双币种借记卡在港澳和境外有银联网络的国家和地区使用时,国内发卡银行应支持经银联网络转接,要对银联网络开放人民币账户的交易和清算,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设置障碍和进行干预。
为获得“银联”品牌的广泛认同度,中国银联要进一步改善对国内发卡行和境外收单机构的网络服务质量,增强交易处理和信息安全能力,形成国际化的运作机制,提高竞争水平。

七、关于增强银行卡跨行网络服务功能
中国银联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跨行网络利用效率,完善跨行服务功能。
(一)要确保跨行交易网络的可靠性、安全防范能力和系统管理能力,提高跨行交易成功率。要提高处理跨行交易差错和争议的效率,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二)要开发推广新的业务品种和服务项目,满足商业银行开展银行卡增值业务的需要,不断拓展银行卡应用领域。
当前,中国银联要切实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号召,研究利用银联跨行网络的优势和功能,解决由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向农民工提供银行卡服务的问题,可先选择一些地区进行试点。

㈨ 整顿三要素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是包括场所、方法、标识 。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一、全面把握清理整顿范围

遵循规范有序、便利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准确界定清理整顿范围,突出重点,增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各类交易场所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顿。

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属于本次清理整顿范围。

㈩ 什么叫中远期现货交易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介绍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英文缩写JCCE)是运用电子商务技术与现货批发相结合的中远期现货交易市场。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的设立,填补了中国玉米中远期市场的空白,被业界誉为“中国玉米第一网”。目前运作最成功的粮食BtoB型电子商务模式。由于它具有交易灵活、鼓励交收的特点,使其很快成为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的关注热点,逐步成为粮食购销均衡的渠道,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快速提升。成立以来,市场运作规范有序,正逐步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玉米交易中心。

JCCE是由吉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淀粉、原料玉米批发市场。市场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市场成立于2000年,由吉粮集团、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信息中心)等企业组建的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责市场运作。市场办公地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677号长春光大大厦10层,场地面积1500多平方米;主要组织淀粉及原料玉米的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市场交易的信息咨询、中介,淀粉、原料玉米代购代销和储运配送等业务。

JCC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局、商务部共同修订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了《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通过目前国内流通领域最先进的“JCCE网络交易系统”,采用直接上网报价、配对,以网上订货、电子购物的方式实现买卖双方跨越时空的淀粉、原料玉米现货交易。全国范围交易商的广泛参与将大大提高淀粉行业产销衔接的力度和信息传播的速度;交易商通过分期付款或一次性收付等多种灵活的付款方式,货物交割将更为安全可靠;交易商交存经市场认可的指定仓库仓单,便可通过市场网络卖出货物,最大限度地实现现货流通;全电子化的商务交易模式,将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为工商企业减少流通成本、避免三角债拓宽渠道,实现信息流、物资流和商流的完美统一。
国粮调(2006)22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发挥批发市场和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作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为促进粮食产销合作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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