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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2-04-23 10:25:35

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债券上市实行什么制度

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是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这个要区分公司债和企业债,企业债要由国家发改委批,上市公司发公司债要证监会批,上市公司发公司债的程序类似于发行股票融资,需要保荐机构保荐和承销。
其次,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第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实际上,只要证监会或者国家发改委批准了债券的发行,那上市是没什么问题的,按照要求向交易所申请就行了。具体可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

⑵ 小米集团拟发行12亿美元债券,小米的债券值得购买吗

我认为小米公司的债券是值得购买的,小米公司拥有着非常强的实力,而且一段时间以来都是处于盈利的状态的,在未来是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的。

这个市场对于小米公司的评价一直以来都是非常不错的,而且小米公司的产品能够得到市场的欢迎,从这些方面就已经可以说明小米集团在社会当中拥有着非常高的地位,并且所有产品的性价比都是很高的。

小米集团处于盈利的状态。

之所以推荐购买小米集团的债券,是因为小米集团目前处于盈利的状态,而且这种状态已经持续了几年的时间了。小米集团的业务是非常广泛的,除了手机之外还有周边的配套电子产品,这些都能够为小米集团带来更多的利润。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小米公司在未来肯定是能够偿还自己所发行的债券的,之所以会发现这些,是因为目前市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的支持。小米集团是一家非常靠谱的公司,而且对于创新是非常重视的,小米集团在未来将会获得更强的盈利能力。

⑶ 房地产公司债监管之下

观点地产网 过去一个月内,包括央行、银保监会等都先后释放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声音,引发市场对房地产信贷管理有所放松的期待。

10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表示,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个别问题,但风险总体可控,合理的资金需求正在得到满足,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整体态势不会改变。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则表示,要坚决从源头上遏制过度发债融资,同时要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妥善处理债券市场违约风险。

这或许意味着,在维持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大前提下,业界过于期待“大放水”并不现实。即便如此,边际放松若能实现,对于房地产而言仍能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链的紧张。

当前的房地产监管体系,已经逐步促使企业融资能力与其杠杆率挂钩,这令不少企业陷入融资困境。不止一位房企高层对观点地产新媒体表示,房地产现在基本属于借新还旧,在交易所、银行间都并未获得额度增加,更何况申报发行额度也不能超过拟偿还债券的85%。

从融资情况看,近期包括远洋、金融街、碧桂园、旭辉等房企仍在发行信用债,但这并不能掩饰行业总体融资走低的趋势。根据市场研究机构统计,今年前三季度房企境内外债券融资约7689亿元,同比降21%,降幅较上半年扩大5个点。

在行业转折信号出现前,房企仍耐心地等待。

审核监管

在房地产直接融资渠道中,公司债券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止10月18日,房地产类企业境内发行信用债共计约5302.39亿元,去年全年则为6811.37亿元;其中一般公司债占2091.72亿元,去年全年则为2101.1亿元左右。

上述公司债水平较数年前总体呈现大幅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债券从过往的核准制朝注册制的转变。

比如2017年5月,上交所发布《关于房地产业公司债券的分类监管方案(试行)》,对房企公司债审核提高准入门槛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限定为境内外上市房企,以房地产为主的央企,中房协排名前100的其它民营非上市房企等;设置总资产、营收、扣非净利润、扣除预收账款后的资产负债率等要求。

至2020年3月,公司债实行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由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同时,公司债发行条件删除“最低公司净资产”及“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今年2月,证监会进一步取消了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强制评级规定。

注册制缩短了发债周期,并简化了审批标准,对于房企而言增加了融资的可行性。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房地产类企业境内发行的一般公司债约为1611.87亿元左右,仅相当于2020年的77%。

但从企业个体的感受观察,形势或许严峻不少。观点地产新媒体不完全统计,截止10月20日,年内主流房企在证监会申请注册并获批复的公司债总规模大约1780.31亿元,其中上半年逾1580亿元,包括碧桂园139亿元,大连万达商管128亿元;下半年则不足200亿元,规模最大的是世茂股份66.38亿元,审批量出现较大差异。

按照一般规定,房企申请注册公司债可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则为24个月。

通过该规定,不少房企今年所发行公司债,实际上使用的是2020年所获批的额度。比如阳光城2020年注册80亿元债券,至今年7月已发行至第四期,剩余部分至今仍未发行完毕。

对于发行债券、票据融资,受访的房企高层均对观点地产新媒体表示,整体发债难度都不小。一位不具名的华南房企高层默认了融资渠道收紧的说法;某国有房企于上半年成功发行了公司债,该公司高层表示,尽管当下监管层仍批复房企发债,但审核属于“严格”的级别。

北京房企远洋集团,此前也曾提及房企融资的相关限制性政策。该公司指出,信贷融资方面,商业银行需在房企满足一定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方可向其发放贷款,且发放贷款的形式及用途亦需满足相关要求。

其续称,房企在目前阶段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渠道进行融资亦需满足相关监管部门的额外审批要求。

以上交所为例,今年4月22日,该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根据《指引》,上交所将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属于“母弱子强”的投资控股型发行人以及是否存在信用评级下调、债务违约记录等需要关注的情形,并对城市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特定类型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特别明确。

10月20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亦对注册制改革一事表达看法。易会满表示,监管部门始终强调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审核要求,必须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他还强调,必须深刻认识资本的“双重性”,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

审批要求

房地产是资金流向的主要目的地之一,过去几年该行业持续处于调控之下。仅从发债端看,2015年证监会放松房企境内融资条件,并原则性同意红筹公司于境内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公司债;次年,交易所则要求将房企分三类监管,并要求公司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上述两项政策,再叠加2017年5月对房地产公司债分类监管政策,就已经使房企的直接融资遭遇了先扬后抑的过山车历程。观点地产新媒体曾报道,碧桂园从2016年到2018年间,所申请公开发行的一笔200亿元公司债项目两度中止。

与过往的调控相比,2020年8月住建部、央行明确对重点房企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的规则,影响则更为深远。随着“三条红线”政策出台,房企融资限制继续收紧,这被郁亮称为“金融红利时代结束”的标志。

某国有房企高层对观点地产新媒体表示,房企发债早已基本是借新还旧,而“三条红线”以来监管部门的额外审批要求之一,主要跟窗口指导“85折”有关。

“85折”是对到期债务偿付比例的一种简称。实际上于去年11月27日,上交所已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明确以8月10日为节点,在该节点之后受理的房企公司债,申报额度不得超过拟偿还债券本息规模85%。

至今年4月底,上交所对《指引》进行修订,删除以去年8月10日为节点的相关表述,将“85折”的限定范围扩大到房企申报的所有公司债。

正常情况下,房企发债所需的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其日常经营收入,这要求企业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而受到过去几年地价占房价比例升高影响,房企盈利能力总体已较过往水平有所下降。

其次是通过现有的银行授信额度,以及销售回款提供流动性支持。比如截止今年上半年,远洋宣称未使用授信额度596亿元,并共享母公司的授信额度,后者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2424亿元。大部分房企年内均力图提高销售回款速度,推出包括降价、促销等营销措施。

而在银行贷款“两集中”的限制下,商业银行对房企的信贷融资条件增加,在商品房贷款方面亦陷入按揭额度快用完的局面。

海通证券曾统计,39 家上市银行中,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警戒线的银行依然为11家,但过线幅度普遍下降,房地产贷款占比超出警戒线的银行从10家下降为9家。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房企而言,它们仍可以通过“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公开获取到一部分资金。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该融资品种募集资金需有不低于70%用于租赁住房项目,项目涵盖居住用地、集体用地建设,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改造的租赁项目,并不受到“85折”限制。

包括万科、保利、金地、滨江、华润置地、大华集团、华发股份、阳光城等房企,过去一年以来都已获批或正申请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从实操情况看,万科、保利等完成发行该品种的企业,除了将不少于70%资金用于租赁项目建设,剩余部分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不过,上述渠道获取的流动资金仍难以止渴。大部分从业者都未曾预料到,“三条红线”以来房地产监管造成的影响如此深远。若针对房企的融资限制性政策延续或进一步加强,这个群体在融资计划和融资成本方面都将面临一个极为艰辛的时刻。

面对这样局面,房企对于融资边际宽松抱有较高期待,监管层的表态则时刻牵动它们的神经。

9月底央行、银保监会对外表示,指导主要银行准确把握和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有序投放,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0月中旬,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解释,部分金融机构对于30家试点房企“三线四档”融资管理规则也存在一些误解,将要求“红档”企业有息负债余额不得新增,误解为银行不得新发放开发贷款,企业销售回款偿还贷款后,原本应该合理支持的新开工项目得不到贷款,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企业资金链紧绷。

10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亦表态,房地产合理的资金需求正在得到满足。同日,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指出,在金融管理部门的预期引导下,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风险偏好过度收缩的行为逐步得以矫正,融资行为和金融市场价格正逐步恢复正常。

⑷ 债券在 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哪个平台交易谢谢!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简称“固定收益证券平台”)。

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上证发〔2020〕13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负责发行上市受理、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电子化审核,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办理,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所审核中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并向发行人告知理由。

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销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依规核查,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

六、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获得注册后,发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现行规定执行。

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期间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现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债券,发行人按照《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确定交易方式并及时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仍按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本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上市预审核。

九、本所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修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

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⑹ 目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类型有哪些

记账式国债
记账式债券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投资者持有的国债登记于证券账户中,投资者仅取得收据或对账单以证实其所有权的一种国债。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为证券投资者建立电脑证券账户,因此,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所的系统来发行债券。我国近年来通过沪、深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就是这方面的实例。如果投资者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就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所以,记账式国债又称无纸化国债。
相关链接:查看上市交易券种行情收益列表
交易所国债收益率曲线图
查看单个国债详细资料
凭证式国债
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一种债权人认购债券的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我国近年通过银行系统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券面上不印制票面金额(而是根据认购者的认购额填写实际的缴款金额),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0.2%收取手续费。
相关链接:凭证式与记账式国债有何不同?
无记名式国债
无记名式国债是一种票面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债券,通常以实物券形式出现,又称实物券或国库券。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在标准格式的债券券面上,一般印有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要素。有时,债券利率、债券期限等要素也可以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而不再在债券券面上注明。
债券辞典:无记名式、凭证式与记账式
柜台国债
国债柜台交易,主要是指柜台记帐式国债交易,是指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含电子银行系统)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相关托管与结算等业务的行为。此业务于2002年6月3日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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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每日银行柜台交易报价
储蓄国债
所谓储蓄国债,是政府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的不可流通记名国债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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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交易
国债回购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⑺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 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 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 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 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 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30为连续竞价时间。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第十二条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十四条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十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第二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三条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行人情况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比照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

(三)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四)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五)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⑻ 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4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试点期间,短期公司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且试点范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适用本所公司债券优化融资监管安排,且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动比率大于1;

(二)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

(三)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试点开展情况,本所适时调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

二、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及以下,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三、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以单独编制申请文件并单独申报,也可与其他期限的一般公司债券编制统一申请文件并统一进行申报。

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待偿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规模。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自主确定发行期数和每期发行规模。

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统一申报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申报的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四、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按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现行规定执行,发行人应当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债券信用评级。

五、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债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资金限于偿还1年内到期的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合理解释融资需求。补充流动资金的,需在申请文件中匡算流动资金缺口并提供依据。

发行人应当加强现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资金运营内控制度、资金管理运营模式、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等内容。

六、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需向本所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首次公开发行之后,注册文件有效期内不涉及财务数据更新、未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可在公告相关发行文件后直接发行。

七、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进行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后续发行时,发行人经营和财务情况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可适当简化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等相关章节信息披露内容,其他内容可以索引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方式披露。简化后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主要财务指标表;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三)最近一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

八、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同时满足《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短期公司债券,可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等交易方式,且其现券交易可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调整为AA(不含)以下时,其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及相关事宜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不存在次级条款等影响债券信用评级的相关契约条款),且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短期公司债券,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种。

九、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核准或注册文件的公司债券,如满足本通知规定的发行人主体资质、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和发行申请文件约定的,可在发行前备案阶段明确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安排。

十、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试点范围、信息披露要求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受托管理人应当督查发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一、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上市交易等未尽事宜,按照本所公司债券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自律监管机构等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工具余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五月二十一日

⑼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1.1【宗旨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行为,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相关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2【特定债券品种定义】本指引所称特定债券品种,是指对发行人、增信措施、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募集资金用途、本息偿付等基本要素有特定安排的公司债券。

1.3【特定债券品种审核】特定债券品种应符合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引关于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规定。本所除按照普通公司债券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外,对特定债券品种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要求等进行审核。

1.4【专项审核机制】本所对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鼓励方向的特定债券品种的受理及审核建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审核效率。

1.5【特定债券品种申报】特定债券品种可使用对应类别的特定标识,可以与普通公司债券及其他特定债券品种同时申报,但需明确各自的申报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发行人披露的符合发行该特定债券品种标准和实施安排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修订和更新】本指引规范的特定债券品种包括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和纾困公司债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流程你可以到明德了解下,北京明德蓝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明德蓝鹰”)是由深谙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高管、券商保代,实战经验丰富的企业战略与管理顾问,资深的投融资、法律、财务专家以及一定的政府资源背景的人士共同创设,专注于拟上市公司的成长与上市辅导服务。明德蓝鹰的目标客户群聚焦在上市愿望强烈、成长快速并有潜力成为细分市场行业龙头的中国本土未上市企业。重点关注新能源、新服务、节能环保、生物医疗、文化传媒、消费连锁、新商业模式等领域。

如果你还有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流程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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