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什么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四、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五、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六、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贰』 资本充足度的定义是什么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资本充足率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
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指标的计算公式是: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其中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叁』 什么是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也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 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简称CRAR] 资本充足率是指 资本总额 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 资本充足率反映 商业银行 在 存款人 和 债权人 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 银行能以 自有资本 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 风 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 金 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 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肆』 如何理解银行资本充足指标
银行资本不仅具有损失吸收功能,而且具有潜在的管制功能效应。资本数量和资本结构直接影响到银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进而影响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机制以及银行业管制制度的有效性。由于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和资本构成的特殊性,使资本充足管制问题不能应用一般银行业安全网管制制度的理论加以解释。我国银行业安全网制度的设计应该从完善银行业资本结构出发,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问题。从银行业安全网这一新视角,寻求我国银行业体系改造和金融安全网构建的途径。
一、我国银行业资本和稳定性的经济学解释
1、银行资本的功能和作用。按照银行业资本要求管制的一般理论,要求银行机构持有充足的资本水平,是因为资本具有以下功能和作用。一是资本的在险效应。由于银行的有限责任性质和明确的或隐性的存款保证,使银行所有者产生了过度风险经营的逆向激励。由于资本融资成本高于债务融资成本,以及银行在投资时,不能区分哪些是用自有资本投资的,哪些是用债务资金投资的,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水平,银行就会选择审慎的经营行为,防止自有资本的损失。二是资本的市场纪律效应。持有充足的资本,不仅有利于提高银行机构的市场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融资成本,而且有利于保护银行的从业价值,避免破产成本。三是资本缓冲效应。为防止意外的交易损失,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能够及时冲销损失而避免财务危机。四是资本的管制成本效应。不管是募集资本还是减持资本,银行企业所承受的成本要大于一般工商企业。为了避免因管制因素等可能承受的成本,银行必须进行审慎的资本决策。资本充足管制正是依据上述基本原理而采取的一种管制机制,并且成为国际银行业的统一管制标准,在金融市场化成熟的国家得以实践验证,构成银行业安全网的一项重要管制制度。
2、我国银行业资本结构解析。在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资本不足,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资本严重恶化的情况下,银行业储蓄存款逐年稳步增长,金融业运行平稳。用纯粹的资本及其管制理论分析和认识我国银行业的稳定性,是难以解释的。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看,政府的稳定性效应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相反,资本水平对银行业稳定性几乎没有作用。从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看,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有国民储蓄近92%,银行业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这两类存款机构。
国有银行资本结构。从银行业稳定性的角度看,国家信誉虽然不是实际的货币股权资本,但它实实在在具有维护公众信心的作用。从稳定性意义上,这种特殊资本形式超过了实际资本的作用。由于国家信誉的超资本能力,银行资本结构中实际资本就显得无足轻重,却得以无限放大。因此,在我国特定的银行体制背景下,国有银行有没有实际的资本金,与银行的筹资能力和公众信心没有必然的联系。股权资本失去了其理论上所具有的作用和效能。
然而,国家信誉资本毕竟不是真实的股权资本,它之所以能够充当和替代股权资本,一方面,对公众来说,是因为存在国有银行没有倒闭风险的公理,人们不会担心存款的损失,把存款作为一种完全无风险的投资,只要银行保持充足的备付金,就不会发生D-D模型中存在的意外挤兑均衡。另一方面,对国家来说,因为其信誉的超资本能力,和维护公众信心的作用,增加和不增加货币资本是完全无差异的。因此,国家也具有把信誉资本替代股权资本的激励。对银行管理者来说,也具有同样的激励,他们更加偏好国家信誉资本,而且银行业市场信息不对称性越高,他们越倾向于突出国家信誉资本的特点,因为国家信誉资本在资本结构中所占的比例越大,银行管理者所承担的股权回报要求越小。在这样的资本偏好结构下,银行业实际上是在一种模糊状态下运行。公众只知道银行和国家是等同的,只要国家存在,他们的存款将是安全的。国家偏好以信誉代替资本,而不影响银行的融资能力,但减轻了财政负担,降低了银行营运财务成本,银行管理者可以不受资本及其资本收益的约束。
因此,国有银行(包括合作金融组织)在老百姓的眼中,他们都是政府的化身,即使他们担心这些银行机构,但他们对政府却深信不疑。
二、银行业资本管制的无效性
按照银行资本要求管制理论,保持银行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驱使银行机构选择最适的私人资本水平,如果不存在市场纪律的约束和管制约束,银行的最适资本决策是完全债务融资。此外,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的有限责任性质,对银行机构产生逆向激励——增大经营的风险性。管制资本要求的目的是弥补市场纪律约束的不完全性,抑制逆向选择,引导银行机构选择使社会各方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资本结构和审慎经营行为。然而,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国家信誉为主导的资本结构,在增强风险损失吸收能力的情况下,却不能起到上述管制资本要求的功能。对于不同资本构成的银行机构,资本要求管制除了在控制总体风险暴露和增强偿付能力方面具有共同性以外,资本要求管制的其他重要功能,则因银行业机构资本构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非国有控股或参股(包括地方政府)的股份制银行机构,可以应用资本要求管制的一般原理实施监管。但对于国有银行和国家政策隐性保护的农村信用社,由于资本构成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巴塞尔资本要求管制实施监管,会导致一些不良效应。
1、对国有银行来说,在其资本结构中,无论是国家信誉资本还是实际的股权资本,政府是唯一的出资人。资本构成的唯一性导致了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健全。从产权管理角度看,国家是完全的外部出资人,应该具有利润最大化目标,并以此对银行经营管理者行为进行有效激励和控制。然而,政府的目标函数是多重的,这也正是政府控制金融的主要原因。正是这种特殊的出资人和特殊的资本结构,决定了国有银行资本结构对银行经营管理者事实上没有任何经济利益上的约束和激励。
如果说对经营管理者有约束和激励,也是非经济的,是政治约束和国家的监督约束,这种外部约束的效力也是有限的。
2、由于国有银行的国家独资性质,银行的稳定性与其资本充足与否几乎没有直接的联系。银行凭借国家信誉维护其企业声誉,进而根本不需要资本金来维系其与市场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银行就不需要进行经济资本决策,因为不管有没有资本金,不管资本金充足与否,市场参与者不会怀疑其市场信誉,进而不会影响其筹资能力和筹资成本。由于银行内在的经济资本失去了约束力,资本要求管制因而也失去了应有的管制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发行特别国债,改善了资本状况,但从根本上并没有解决国有银行的管理问题。虽然把对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作为风险性监管的核心指标,但没有实际的管制效应。以这样的管制理念和管制标准,不仅不能实现管制效应,而且会使整个银行业步入管制误区,贻误监管时机。
3、国家信誉资本不仅完全没有管制资本要求的效能,反而恶化了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在国家信誉资本的掩护下,即使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多么差,亏损多么严重,经营者都可以用源源不断的储蓄流掩盖恶化的偿付能力。因此,在不合理资本结构和银行企业制度形式下,信用社完全由所谓的法人控制。唯一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就是外部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当局。就是说,信用社的主要管理者是外部人,而不是所有者股东。这种由于资本构成所导致的畸形银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银行业经营管理不善和银行监管不够得力的根本原因。
总之,在我国银行业特殊的资本结构下,无论是国家信誉资本,还是实际的股权资本,对于经营管理者而言,既没有资本的激励效应,也没有风险的抑制效应。我国银行业长期的风险积累和屡屡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就是这种特殊资本结构的必然产物。
三、银行业资本结构改造和资本监管的建议
1、优化银行业资本结构。我国银行业资本数量和资本构成问题,以及由此形成的畸形法人治理结构,是导致银行业风险和管理问题的根源,也是制约银行业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改善和加强银行业经营管理,促进银行业市场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应该以资本为纽带,以优化银行资本结构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解决银行机构的内部治理和整个银行业安全网有效性问题。在当前,应该意识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国家信誉资本结构对银行业稳定性潜在的不利影响以及对银行业市场的扭曲。二是资本充足状况已经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主体实力和主权信用评级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从我国社会发展和银行业实际情况看,优化银行机构资本结构的意义远远大于解决资本数量的问题。
从理论研究方面看,对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的目标、方向已经基本明确。不管采取哪种途径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成功与否的标准,主要看最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有效,法人资本金的构成是否真正把股东与银行企业凝成一个利益体,法人股的构成是否有利于改善和加强银行企业的法人治理。从改革的有效性角度看,应该允许有资格的民营经济投资入股,并且适当增大其持股比例。同时允许境外着名大银行投资入股,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提升银行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如果把国有银行改革的焦点仍然停留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置换上,不仅不能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而且改革没有实际意义。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应允许区域外民营资本和境外金融资本投资,改善资本充足和股权资本结构,引入科学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治理和发展问题。
2、准确理解和认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蕴含的监管理念。资本协议的不断更新意味着银行业风险监管和银行业管制理念的变化,而且更加贴近金融市场发展和银行业发展的现实,较为真实地反映了银行机构的风险选择和风险管理的行为和理念。首先,由于1988年的资本协议具体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相关的资产风险权重以及资本水平的标准,无论银行机构还是监管当局,都把巴塞尔资本标准视为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水平的准绳,银行机构被动地执行监管规定,监管者把资本监管作为一种强制的政策和手段来控制银行业的偿付风险。随着金融创新和实践检验,人们逐步认识到单纯把资本监管作为一种强制的政策手段并不能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而且加重了被监管方与监管方“管制-逃避”的不良循环,于是开始探索新的监管思想和方法。资本监管逐步由完全由监管当局制订的清规戒律逐步向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方向发展,最终形成新资本协议。
其次,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蕴含着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在第一支柱最小资本要求的框架里,无论是信用风险还是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其相应的资本要求计量,都分别建议使用内部评级法、内部模型法和内部计量法。在一定意义上,资本协议充分肯定了银行机构在风险管理和审慎经营方面的内在动力。在政策层面上,把审慎风险管理和审慎资本监管既看作是监管当局的目标,也看
『伍』 新巴塞尔协议,对最低资本率和核心资本率的要求是多少计算公式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签署国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银行风险加权总资产的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即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4%。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100%
拓展资料: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施它的1988年资本协议以来,十多年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年来,一方面,巴塞尔协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那次建议发出后,陆续收到不少评论意见。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并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全世界征求意见。
收到的评论意见将在BIS(国际清算银行)网站上发布。委员会计划在2001年底出版新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2004年起正式实施。
核心:
巴塞尔核心原则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
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
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
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
『陆』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为什么可以规避资本充足率的管制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对商业银行而言,资产证券化具有改善其资本充足率的功能。
『柒』 银行核心资本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
(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捌』 什么是资本充足率
静态资本充足率又叫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静态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
静态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静态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静态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静态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静态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静态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玖』 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的定义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后,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风险权重:是一种衡量投资组合总体风险大小的一种方法,估算不同种类投资的风险大小,给每种投资一个权重值,表示它在多种投资方式中的重要性。资产风险权重越小,其安全性越高,如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减少加权风险资产的方法在于增加持有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减少持有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一般而言,债券的风险权重小于贷款;质押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小于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的风险权重较大。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定义为:CAR=资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