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对价
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 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1)交易对价扩展阅读
必要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
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
6、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
7、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但这一规则受到禁反言规则的制约。
Ⅱ 什么叫对价它可以有哪些内容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具体内容如下: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
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
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除开盖章契约之外的一切契约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
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为保证。
Ⅲ 对价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Ⅳ 支付对价什么意思
对价原本是英美法律的概念。在英美的法律中,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为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即,获益和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
支付对价,指的就是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做的补偿。比如10股对付3股,即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
拓展资料:
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原来是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场上他的股票股价高低与他没有关系。
股改后,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场带来的高价,因此,为了获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另一个原因,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也应该支付对价。
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违约赔偿。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获得股票上市流通权。但对于发起人股份(无论是国有股还是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则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暂不流通”。
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明确其持有的股份“暂不流通”,是投资者做出投资该公司流通股决策的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是“投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尽管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单独的承诺且双方之间没有形式上的协议,但这种合同法律关系是存在的。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而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支付违约金。
Ⅳ 对价啥意思
对价是指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且该对价一般由双方协商确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Ⅵ 交易价格和合同对价的区别
交易价格指的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合同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
Ⅶ 将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是什么意思
发行股票方式有多种,支付交易对价简称支付对价。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应该支付对价。
俗称等价交换。
Ⅷ 如何深入浅出地解释合同法中的「对价」呢
对价是源自英国普通法合同法体系的一个独特概念。它是简单合同所必需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无对价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对价必须存在且必须充足,但对价可能不充足。同时,在法官的司法过程中,要警惕对价的滥用,注意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公平原则这两个价值。有效对价可能包括从一方向一方转移权利、利益、物质或精神利益,或另一方给予、遭受或承担的某些耐心、损害、损失或责任。对价是一个必须存在的东西,必须充足但是可以不充分。
Ⅸ 期货交易的对价买,对价卖和买,卖到底是什么区别
对价成交,只有在有把握在买入后很短时间内价格就会上涨,脱离成本区的时候才用。因为对价成交是亏一个点的,试想一进单就亏1点,而价格迟迟不涨,是什么感觉。如果对价成交,价格不涨反跌,就算1个点砍仓,也是亏了2个点出来,风险收益也对你不利。
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相比,有很多明显的区别:
(1)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票买入后正常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但股指期货合约有确定的到期日。因此交易股指期货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提前平仓了结持仓,还是等待合约到期进行现金交割。
(2)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即在进行股值期货交易时,投资者不需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而目前我国股票交易则需要支付股票价值的全部金额。由于股指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投资本金,这一点和股票交易也不同。
(3)在交易方向上,股指期货交易可以卖空,既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因而股指期货交易是双向交易。而部分国家的股票市场没有卖空机制,股票只能先买后卖,不允许卖空,此时股票交易是单向交易。
(4)在结算方式上,股指期货交易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当日要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结算,如果账户保证金不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否则可能会被强行平仓;而股票交易采取全额交易,并不需要投资者追加资金,并且买入股票后在卖出以前,账面盈亏都是不结算的。
Ⅹ 交易对价是什么意思
交易对价指的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交易对价出现在股票上,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拓展资料】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 -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证券交易对象指需要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在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也就是投资者的投资对象。
证券交易对象也指可以自由买卖股票的人。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后一种。
对价关系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之间互相依赖关系,通即所谓“你与则我与, 你不与则我亦不与”的关系。对价关系是双务合同区别于单务合同的本质特征。
买卖合同中,我卖你东西,你给我钱,我有交货义务,你有付款义务,这两项义务互相依赖你没有交货义务,则我没有付款义务,反之亦然。这时,双方之间就产生了对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