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做好新常态下商业银行内控风险管理工作
一、强化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企业文化氛围
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引进国际银行业先进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企业文化氛围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建立良好的操作风险控制文化氛围首先要明确操作风险的科学含义和风险控制手段及方法。
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对操作风险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人员行为和系统失当或失败,以及由于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和间接损失的危险。操作风险主要来自内部控制和外部事件两个层面,主要包括:人员风险、制度和流程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操作策略风险。
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主要依赖完善的内部控制,完善的内部控制是有效实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根据2002年9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定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相似,锦州市商业银行成立初期注重资产规模的扩张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以期在区域银行市场获得一席之地,完成最初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在这一发展阶段,银行的风险意识还处于萌芽状态,虽然从管理层到员工都能够意识到风险的重要性,但是在制度上缺乏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和科学方法。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银行风险监管要求的不断深入,管理层深刻地意识到必须形成风险控制企业文化,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将先进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与银行自身经营特点相结合,做到“实用、管用和会用”,从而全面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项目的实施,锦州市商业银行引入了科学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加强了对管理层和员工的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的培训。在银行内部,将风险管理由高深的理论变为所有银行员工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使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到基层员工的所有银行员工对内控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和含义有了准确的理解,清楚地认识到银行内控与操作风险和每名员工的相关程度。通过培训,员工们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岗位风险的控制方法和手段,做到合理有效地控制风险。
在强化对内控和操作风险理念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的同时,项目小组对原有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进行了重新设计,将包括操作风险管理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内容融入其中,使得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仅是对员工日常工作的要求,并且成为衡量部门绩效的成本因素,直接影响部门的经营效益考核结果,进而形成管理者和员工风险管理的激励机制。通过事前培训,事中监督和事后考核,已经将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念深入贯彻到每名员工,相信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将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企业文化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和岗责体系
完善的组织架构是保证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而科学的岗位职责设计能够确保每名员工在内控和风险管理工作中权、责、利上的明确分工,进而通过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设计保证分工的有力执行。项目小组结合内控和风险管理的科学理念和最佳实践对自身的组织架构进行了改造,对岗位职责进行了重新设计。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商业银行建立有效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和前提。锦州市商业银行注重通过加强银行治理,强化股东会、董事会职能,从源头上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意识。在项目中,进一步强化了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职能,确保董事会能够真正在银行重大决策中发挥作用。在完善原有职能的同时,将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计稽核管理委员会、提名管理委员会、信息管理委员会和战略发展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内部控制。
在风险管理和内控项目中,锦州市商业银行着重强化了风险管理部和稽核部门的工作职能。垂直独立权威的风险管理组织机制是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健全配套的风险管理机制是风险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配套措施。为全面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成立了由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的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银行风险进行全面管理。风险管理部通过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包括政策约束,流程规范以及有效量化支持工具实施风险管理,将各类风险损失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锦州市商业银行注重通过内部稽核部门发挥监督和控制职能。通过建立全行具有高度权威性与独立性的稽核部门,进一步增强其作为内控重要监督部门在内控评价与监督方面的职能。稽核部是全行最高的稽核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下属各经营机构以及各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稽核,同时直接向董事会及稽核审计委员会负责。目前总部正着手对下属机构进行风险分类,根据不同机构风险等级的采用差别化的稽核方式,强化对存在较大风险机构的稽核审计工作。调整后稽核部大大提高了在监督审计方面的稽核检查力度及检查有效性。
三、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体系
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体系是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质量的基本保证。锦州市商业银行通过完善各部门与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优化风险控制流程来降低和防范操作风险,将系统、标准的管理方法运用到各类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当中,全面梳理各项业务流程,建立有利于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更好的体现风险管理的独立性,锦州市商业银行在原有单一的业务线基础上分离出风险管理线,建立了风险经理制度,对每家支行派驻风险经理,负责对支行风险的全面审查工作。风险经理由风险管理部管理,不隶属于每家支行,从而避免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导致的对风险的忽视。通过实施稽核专员制度,稽核专员负责对支行经营过程中的内部控制、操作风险问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并按照各支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的不同确定现场稽核频率。
项目小组设计了风险信息报告和评估反馈机制。建立覆盖全行的风险信息报告机制的目的在于及时、全面、完整地向决策层和管理层提供银行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各类风险与内控状况,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稳健经营。风险报告路线采取纵向报送与横向报送相结合的矩阵式结构,即部门或者支行向总部对口管理部门报送风险报告的同时,必须向风险管理部门报送。建立制度评估反馈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报告和纠正内部控制的缺陷,不断地提高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操作性,从而增加对基层机构的控制能力。
在制度设计的同时,锦州市商业银行对原有的风险管理流程体系进行了进一步优化。设计中减少了包括贷款审批流程的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了从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和最终审批人的风险责任。得益于先进风险控制方法的引入,虽然监控环节减少,但是信息传达的透明度提高,加之激励约束机制与风险责任的直接联系,因此提高了风险管理的质量并且降低了管理成本。
四、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内容的绩效和薪酬考评体系
实施对员工的有效激励、对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具有根本性影响。人们行为的动机在于与之相关的效用激励,忽视风险控制的激励机制只能将员工的行为动机转向单纯的规模和简单的利润导向。为提高对员工的风险约束,项目小组在建立涵盖风险内容的部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员工薪酬考评体系,将风险考核纳入了员工激励机制。
在对部门绩效考核体系的设计中,项目小组设计了科学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KPI),运用平衡记分卡实现了绩效考核要素的全面性要求,引入了包括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在内的综合性银行绩效指标,避免了原有考核体系由于指标间相关性造成的激励冲突,将风险成本和风险资本作为重要因素明确地纳入考核,体现了考核标准的科学性。在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上,项目小组设计了包含风险管理激励机制的员工薪酬体系,通过采用不同的薪酬结构和支付期限避免了风险偏好不同员工之间的激励冲突。
五、锦州市商业银行内控和操作风险管理的未来规划
良好的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要通过充分有效地实施才能实现,锦州市商业银行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完善新体系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设计目标的最终实现,并将继续推动银行信息系统的风险控制工作以及加强风险量化管理精确化的准备工作。
银行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管理无论是文化氛围的形成,管理体系的搭建,还是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实施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风险和内控项目实施的目的并不是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为持续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锦州市商业银行将时刻关注国内外银行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的最新动态,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形成符合自身发展和经营需要的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向国际化银行管理水平的发展目标不断迈进。
Ⅱ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标准
四条监管目标: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
公开原则是指监管活动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具有适当的透明度。公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立法和政策标准公开;二是监管执法和行为标准公开;三是行政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公开。
公正原则是指银行业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银监会进行监管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者。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公正,要求平等对待监管对象;二是程序公正,要求履行法定的完整程序,不因监管对象不同而有差异。
标准: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银监会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这一监管理念内生于中国的银行改革、发展与|{盔管的实践,是对当前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经验的高度总结。
(二)理念、指标体系和主要内容
1.监管理念
所谓风险监管,是指通过识别商业银行固有的风险种类,进而对其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评级标准,系统、全面、持续地评价一家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重点关注银行的业务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检查和评价涉及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是一种全面、动态掌握银行情况的监管。
风险监管框架涵盖了六个监管步骤:了解机构、风险评估、规划监管行为、准备风险为本的现场检查、实施风险为本的现场检查并确定评级、监管措施效果评价和持续的非现场监测。
2.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风险水平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包括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和流动性风险指标(请参阅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相关章节);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迂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请参阅信用风险相关章节);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3.风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银行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确定风险水平或级别,根据风险水平及时进行预警
二建立高风险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判断和救助体系
三建立应对支付危机的处置体系
四建立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及金融安全网
对单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而言,监管部门也高度关注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以及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
①管理信息系统的形式和内容应当与商业银行营运、组织结构、业务政策、操作系统和管理报告制度相吻合,构成商业银行成本核算、产品定价、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力支撑。
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状况的监管
Ⅲ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评价方法有哪些
内部控制政策。
商业银行应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并为制定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提供指导。内部控制政策应:
(一)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相一致;
(二)体现持续改进内部控制的要求;
(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体现出侧重控制的风险类型;
(五)体现出对不同地区、行业、产品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传达给适用岗位的员工,指导员工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七)可为风险相关方所获取,并寻求互利合作;
(八)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目标。
商业银行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保持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目标应符合内部控制政策,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要求。
在建立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技术、财务、经营和风险相关方等因素,尤其应考虑监管部门的内部控制指标要求。
内部控制目标应可测量。有条件时,目标应用指标予以量化
Ⅳ 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有哪些
要界定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先得界定指标。指标是什么,基本的解释是衡量目标的单位或方法或预期中打算达到的指数、规格、标准, 说明总体数量特征的概念,一般由指标名称和指标数值两部分组成,体现了事物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的特点。照此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就是衡量内部控制目标的单位或方法或预期中打算达到的指数、规格、标准。照此生搬硬套也难以理解内部控制指标到底是什么。不过内部控制评价就是要对有效性进行评价,这点是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如何才能科学地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选择科学的指标体系是整个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核心和评价目标实现的关键。理论上讲,构建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其内容是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研究和分析,设计出用于评价的指标体系,其中包括各项指标的名称、内容、标准、权重等。内部控制评价指标要与关键控制点一一对应。评价者应根据内部控制的各个要素设计不同的评价指标,并根据内部控制五要素在内部控制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分别赋予其不同的权重。 构建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首先要确定体系内的指标有哪些。这一工作说必须严格遵循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这么说是相对简单的事,也是没有问题的,但要确定到底哪些指标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或许正因如此,实际在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通常针对实体的具体情况把评价指标设计成一系列问题,根据问题的答案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程度。也有把内部控制内容作为内部控制评价指标,还有把关键控制点作为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的等等来进行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这确实是简单易行,但问题、内容、关键控制点终究不可能是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指标只反映总体的数量特征,所有指标都要用数字来回答问题,没有用问题回答问题的指标。理论界指出在设计评价指标时应格外关注措施性指标和结果性指标的选择问题。措施性指标(先行指标)是指与各种控制手段相对应的评价指标,如岗位轮换、岗位分离、审批、检查、记录等;而结果性指标(滞后指标)是指针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制定的评价指标,如货款回收率、逾期欠款等。在评价指标的设计过程中,应将措施性指标和结果性指标结合使用,同时注意以下几点:以措施性指标为主,特别是要注重与关键控制手段对应的指标,因为对控制手段的评价将直接有利于内部控制系统的改进;结果性指标应配合措施性指标来采用,在各个重要环节弥补措施性指标综合性不足的缺陷;对于部分业务环节,很难设置措施性指标的,要重点设计结果型指标,来反映内部控制系统运作的效果。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我国监管部门曾设想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应由业务流程指标、管理流程指标和辅助指标三部分构成。业务流程指标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采购销售、成本费用、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担保、高风险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流程指标包括组织结构、人力资源、风险应急机制、授权体系、计算机系统、信息交流反馈等。辅助指标评价包括企业经济性质、经营理念、组织文化、企业文化等因素。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天恒认为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包括基本指标、辅助指标、选择指标。其中,基本指标又分为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及健全比率、内部控制建立的科学性及科学比率、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及有效比率、内部控制建立的遵循性及遵循比率;辅助指标包括货币资金控制、实物资产控制、对外投资控制、工程项目控制、采购和付款控制、筹资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等;选择指标包括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态度、企业员工对内部控制的态度、企业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态度、企业外部环境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等。这套指标的设计明显受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指标的影响,虽在企业中一度被广泛采用,但现在看来已经过时了。 根据现代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和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内部控制评价就是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突出如何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简单而言,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就是内部控制有效率,可简单分为内部控制设计有效率和内部控制执行有效率。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内部控制五要素及其具体内容设计具体的有效率指标。
Ⅳ 如何加强银行内控管理方面的管理
(一)提高对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一是领导层特别是“一把手”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性,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当作大事来抓,要积极吸收国外银行先进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内控管理理念,要坚持业务开拓、内控监督齐头并进,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坚持内控优先,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展业务。二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内控观念,让他们熟知各自岗位的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制度和规程来处理每一笔业务,提高他们认真执行内控制度的自觉性,使每位员工成为业务运营过程中实施内部控制的一个节点。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机制作为一种在业务运营中时时监控和每个部门和岗位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动态监督机制,它是以健全的规章制度为基础,以部门内部和岗位自身的自我约束、部门之间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制约、上级对下级的授权控制为内容,以科学监控方法和独立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以防范各种风险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总和。
因此,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一是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使之全面、系统并具有前瞻性,对内部控制制度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使银行的各项业务自始至终处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控制下。二是完善岗位的设置和业务操作规程的设计,要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制约和控制措施,使每个员工、每项业务的办理都处在内控制度的监督和控制之中,尤其是每项业务都必须经过具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办理,防止出现控制真空,产生风险。三是建立权利制约机制。要建立上下级和部门之间的授权授信和审批机制,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职责、权限,设立不同的授权、授信和审批权限,相互制约和控制,强化整体控制能力。
(三)完善内控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建立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检查机构。借鉴国外银行业的经验,在银行总部设立稽核局或内部审计局,在下级机构设置派驻的、垂直管理的独立单位,专司机构内部的监督检查职责,该部门只对银行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银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风险隐患,督促经营管理者制定整改措施,提高监督检查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随着银行也电子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监测机制,提高内部控制水平成为可能。要根据银行不同业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置不同的科学的风险预警监测指标,通过收集业务部门真实、完整、准确、全面的数据资料,采取非现场监督监测和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形式,对业务经营中金融风险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向董事会反映银行在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内部控制以及经营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和风险隐患,为预防和处置资金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四)建立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内控监督评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内部控制机制评价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内控环境的评价,是指内控执行人员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是否完整可靠;内控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设及作用程度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内控人员的内控能力是否与其责任相匹配;内控用人机制是否健全有效;监督层对内控是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等。二是内控风险识别的评价,是指内控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是否明确,二者的关联程度如何,管理层为确保整体目标实现的参与情况和承担责任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建立了对内部和外部内控风险预测和识别机制,即内控风险预测是否透彻和恰当,内控风险评价概率和频率依据是否准确可靠,是否建立了内控风险的预测和识别的反应机制。
三是内控活动的有效性的评价,是指执行部门是否都设有恰当的风险监控活动;内部风险控制活动是否保证内控指令得到全面的执行;通过内控活动的实施是否及时有效地化解相关风险。四是内控信息及时反馈的评价,是指是否建立了各种有效的内控信息交流反馈系统,即岗位员工通过内控责任的履行,发现可疑和不轨行为是否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管理层,管理层是否将内控信息以一定方式及时转达给有关人员有效履行其内控职责,达到内控的预期效果;内控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横向交流手段与方式是否切实可行、及时有效等。
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特点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特点
(一)全面。银行的内部控制不是只针对某一方面进行的,而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不能留有死角和空白,要做到无所不控。
(二)审慎。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应当体现“内部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Ⅶ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建设要遵循的原则有(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全面原则、审慎原则、有效原则、独立原则、经济原则。(1)全面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审慎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有效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独立原则,即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拓展资料:内部控制是20世纪中叶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一个重要管理方法。美国权威机构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是:内部控制是一种为合理保证实现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三大目标的程序。1998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适合一切表内外业务的《内部控制系统评估框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新的内控定义,其中进一步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控的影响,描述了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及其基本构成要素,提出了供监管当局评价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若干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20世纪中叶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一个重要管理方法。美国权威机构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是:内部控制是一种为合理保证实现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三大目标的程序。1998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适合一切表内外业务的《内部控制系统评估框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新的内控定义,其中进一步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控的影响,描述了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及其基本构成要素,提出了供监管当局评价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若干原则。
内控目标:
一、内部控制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4月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定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1]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分解为操作性目标、信息性目标和合规性目标。操作性目标不只针对经营活动,而且包括其他各种活动,强调各种活动的效果和效率。信息性目标包括管理信息,明确要求实现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合规性目标也即遵从性目标,要求商业银行遵从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章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Ⅷ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内控目标
一、内部控制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4月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定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分解为操作性目标、信息性目标和合规性目标。操作性目标不只针对经营活动,而且包括其他各种活动,强调各种活动的效果和效率。信息性目标包括管理信息,明确要求实现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合规性目标也即遵从性目标,要求商业银行遵从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章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商业银行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保持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目标应符合内部控制政策,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要求。在建立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技术、财务、经营和风险相关方等因素,尤其应考虑监管部门的内部控制指标要求。内部控制目标应可测量。有条件时,目标应用指标予以量化。
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银行的内部控制不是只针对某一方面进行的,而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不能留有死角和空白,要做到无所不控。
(二)审慎性。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应当体现“内部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Ⅸ 银行工会工作内控合规管理的困难及建议工会内控管理的建议
摘要 你好,一、培育合规管理意识。
Ⅹ 跪求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具体如下:
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完整性原则。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及时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遵循效率性原则,外简内繁;新设分支机构或新开业务种类时,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全行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六、独立性原则。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第六条 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全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横向结构由组织结构控制、计划财务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管理控制、电子化系统控制等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对全行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各行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及业务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各项业务经营中,坚持“授权有限,相互制约,事后复核”原则,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岗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各行必须建立三道控制防线:
(一)自控防线。一线岗位要实行双人、双职、双责,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要有相应的前台监控和后续监督机制;各业务部门应根据防范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的需要,组织开展管辖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承担控制责任。
(二)互控防线。应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工作程序,明确签字责任。
(三)监控防线。应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内部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业务监督,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各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应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柜员制机构例外,但必须有恰当的现场及后续监督控制保障机制):
(一)部门责任分离。
1.资金计划业务的管理和其会计的核算;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
2.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
4.电子化系统的软件开发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
5.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账务核算。
6.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
7.各项资金(含信贷、财务)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8.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审查与开证。
9.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二)岗位责任分离。
1.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
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贷款审批发放。
3.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票据的核算。
4.储蓄、会计前台业务核算与其事后监督。
5.会计印章、密押、凭证及储蓄印章、凭证的保管使用。
6.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业务操作。
7.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融资业务与结算业务。
8.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
9.负责账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
10.国际结算部门内电传(讯)人员与密押(控制文件管理)人员。
11.牡丹卡业务中资信审查与发卡、审批与打卡、打卡与建档、卡片管理与打卡、密码发放与已打未发卡管理、密钥A、B参数管理使用人员。
12.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四、各行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资料(包括各类存储媒体形式的业务数据和技术文档资料)保全系统:
(一)完整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按部门分类积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
(二)真实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三)保密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严格的密级管理,并严格执行收发、打印、交接、归档、修改、保管、使用、调阅、登记、销毁制度。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双重以上备份和异地存放,调阅需取得相应授权。凡属“秘密”级以上、涉及资金财产的文件、计划、报告,通讯密码、密码协议、密码算法及密钥,决算报表、法律文书、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资料,必须由专人保管和立卷。切实加强保密控制,防止信息资料被非法修改、泄露或窃取。
(四)安全性。务必保证各类信息资料在采集、录入、加工、处理、网络传输、输出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完整;重要信息资料必须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设施和安全措施的库房内,备份资料应异地保存,防毁防盗。对信息资料的存取、复制、更正、调阅、使用,必须实施严格的操作、授权及责任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安全。
五、各行要对营业机构及各重要部位和岗位建立实施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
(一)对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须制订严格的、可操作的、责任落实的、公开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害性事故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实体保护的保险制度。
(二)对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各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盗窃、诈骗。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经营机构及部分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内控风险意识,对管辖行处及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状况负责,对由于内控不严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内部控制
第八条 组织决策控制。
一、制衡系统。建立完备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并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及部门。
二、决策程序。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切实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法人授权。完善统一法人体制,坚持授权、转授权制度,认真执行上级行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并严格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行使职权。
四、机构设置。按照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设置机构和网点应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关系协调。
(一)纵向协调。应保证指标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执行和经营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在系统内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链和报告链。
(二)横向协调。建立健全标准的协调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协调职能、义务及协调方法和措施,并建立健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协调因素。
第九条 人事制度控制。
一、岗位职责。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点凭证及财物要加强监控和管理。任何一项交易业务,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或授权。
二、调配任用。
(一)录用调配。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录用调配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制定明确的人员招聘录用条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坚持近亲回避制度、干部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轮换制度。
(二)选拔任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制定明确的用人标准,坚持任职资格审查。建立严格的组织程序。明确干部管理权限,严禁任何越权行为。建立选拔任用工作逐级负责制度及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三、用工管理。坚持国家及总行制定的用工政策、用工计划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或越权行事。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的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严格执行机构及工资报批制度。
四、培训开发。应制定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入行教育、岗前培训、各类专业培训和定期离岗培训制度。坚持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离岗业务培训和内控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考核机制。建立并完善员工考评制度,促进员工积极进取。
第十条 领导职权控制。
一、授权授信。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及要求,制定并落实授权授信执行、控制、检查及考核办法,坚持逐级有限授权、分类区别授权、适时调整授权。
二、权力监督。加强对行政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增加权力透明度。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条件下,公开办事规则。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办事职责、纪律、程序、时限及结果等。
三、定期轮岗。对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定年限的分支机构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定期轮岗,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轮岗的,应实行指定离任稽核或强制休假制度。
四、任期责任。在行政领导的任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检查,必要时进行任期内责任稽核。对任期中演变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
五、岗位离任。各级行负责人员离任应严格按规定组织离任稽核。离任稽核应坚持先停职、后稽核、有结论、再安排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 计划财务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计划目标控制。
一、目标设计。计划目标应根据全行统一的经营思想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计划目标应具有预见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二、运作程序。充分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评价、选定方案,拟定经营计划,编制报告。
三、组织执行。按部门、单位有机分解目标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对目标实行系统监测。
四、目标调整。计划目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目标调整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国家和总行政策规定为依据,纠正偏差,使计划目标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行应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执行反馈的内控制度。
二、计划监测。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或限额,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分析。
三、利率执行。认真执行国家各项利率政策、制度及规定。合理制定内部资金利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管理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核算行均应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作为财务开支审查机构,负责审议、分析、监督全行重要财务事项,决议事项应保留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管理及授权。
(一)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建账,严禁搞“两本账”或弄虚作假。
(二)财务管理尤其是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授权控制和管理,根据授权授信制定合理的财务审批权限,对大额支出必须严格实行授权控制。未经批准超限额审批及越权审批的,要追究签批人的责任。
(三)财务指标的分配、所有财务资金的上划与下、筹集与使用等,必须归口财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开口子、下指标的,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执行;财务账户必须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完整入账。严防跑、冒、滴、漏,任何机构、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少计、少收、转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
四、成本费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
(二)加强对各项成本支出的管理。严禁乱划、乱挤、乱冲、乱摊、乱支及虚列支出,各项准备金应按规定提取、使用。
(三)制定并严格遵循费用支出控制办法,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乱用多支。各项费用支出不得以拨代支。
五、损益核算。确保损益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应计、应提、应列、应摊、应并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严防损益失实,严禁隐瞒或编造损益,严禁截留利润。
六、分析预测。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考核和激励机制;依据管理会计理论,建立成本、利润责任中心,强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门成本核算,建立预决算分析模型,加强对本单位及各项业务的本、量、利分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格遵守总行核定的固定资产控制标准,加强对基建项目预决算审查及基建过程中的财务监督;严格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折旧等账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领用、改造、维修、报废及实物管理、残值入账等各项内控管理制度;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纳入账内核算;租赁性资产要视同本行资产纳入表外科目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账卡齐全、账实相符;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二、对储蓄网点装修、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要组织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严把工程质量关。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分行)对办公用品及批量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推行集团购买制度,通过招投标选择供应厂商。
第五章 资金营运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控制。各行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做好资金头寸预测工作,加强资金头寸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系统内借款、现金、有价证券发行等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六条 资金调度及系统内借款控制。
一、资金的调出调入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相应台账。对大额资金调拨,资金汇出行必须做好跟踪监测工作,确保汇出资金及时汇达指定行,以减少在途损失;对当天未入账的在途资金,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补救措施。
二、申请办理系统内借款,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系统内借款的投向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对不予安排的系统内借款申请,主管部门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市场融资控制。
一、公开市场操作。总行资金营运部参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应制定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交易的策略、品种、数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由资金营运部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贷款申请、归还手续;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再贷款申请,努力降低利率风险损失。
三、同业拆借。严格执行总行对资金拆借交易对手、拆借范围、拆借期限和拆借数量的授权及拆借程序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积极、稳妥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并及时、真实地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资金拆借考核检查制度。
四、证券交易。总行资金营运部及被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参与银行间证券买卖与回购交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证券交易应制订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指令、交易与账务相分离,认真落实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等风险控制手段;交易的策略、品种、总额和单笔交易金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所有证券交易只限于场内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场外交易的,须报经总行批准;证券交易部门要及时、真实地报告交易情况。
五、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政策、制度及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办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调剂资金余缺。@18>第十八条 证券及现金管理控制。
一、证券管理。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企业代理发行债券,不得为企业垫款兑付债券;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为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分销国债或其他债券。在代理国债发行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总行分配计划,分配计划不足或难以完成时,要及时向总行申请调剂,严禁超计划发行国债;各级行要如实上报国债发行情况,并将国债发行款全额划至总行。
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现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及规定,加强现金管理,重点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支付风险控制。各级行要对辖内支付负责,根据本行的支付情况,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确保对外支付;在辖内平衡的基础上资金头寸仍然不足时,应及时向上级行请调资金,确保对外支付。
第六章 存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政策控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超范围吸收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必须事先报经同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纪律控制。强化账户管理,严禁滥设及编造存款账户;严格各类存款核算管理,严禁滥用科目或通过调整账务及报表等手段转移、虚增、虚减、瞒报存款;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建立健全以计划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的存款考核制度,对考核结果加强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核算程序控制。制定统一的存款业务核算管理制度及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开办新的业务品种要事先制定核算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控制。坚持“制约审核”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原则,加大对业务处理过程的管理控制及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度。
一、对大额转账及现金存取、通存通兑及各项特殊业务,以及对内部往来资金、现金领缴调拨及库款箱的出入库、保管等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控制制度。
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保管、领发、使用、交换及过期作废单(凭)证的上缴、销毁等应制订专门制度,严格传递过程中签字等责任确认手续。
三、公私印章的制发、使用、保管、移交、销毁,终端密钥(操作员代码)的批准、登记、签发、更换、查询、拥有和使用及检查监督等要严格按制度规定执行。
四、柜员制储蓄所必须实行严格有效的电子监控,按规定配备人员。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换人清点,双人封存”原则。
五、通存通兑、特殊业务要严格按制度办理,并加强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保障控制。各级存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辅导、检查、控制体系,配足、配齐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明确储蓄科长、主任、检查辅导员、事后监督员等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检查辅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易发案部位及特殊业务的检查辅导,发现问题立即查询查清,并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二、事后监督部门应对业务过程、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查询、反馈并及时纠正。
三、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应有完整的工作日志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章 贷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组织控制。各级贷款审批机构必须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和贷款企业的资信评估。上述两个委员会都要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政策控制。
一、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金融政策和全行总体发展战略及信贷制度规定。
二、贷款投量要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授权授信范围以内。
三、必须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坚持贷款基本条件,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贷款程序控制。
一、责任分离。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责任制度,严禁由单人或单个部门单独完成贷款全过程。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发放贷款。县支行贷款可提交上级行信贷部门审查。
二、操作程序。应针对贷款业务调查、(项目贷款)评估、审查、审批、签约、发放、检查、监测、收回、不良贷款催收、核销等各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三、分级审批。应根据信贷政策、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及贷款风险度等情况,在授权审批权限内确定是否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障控制。
一、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合法有效的担保制度,不良贷款的监管、清收和核销补偿制度,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加强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信贷管理台账电子系统,对信贷风险和借款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监测,对每笔贷款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清收责任。
四、信贷部门对贷款的分析、考核、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五、发放贷款应使用总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经
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六、住房信贷业务应抓好以下控制部位及环节:住房开发贷款的建设项目评定、项目工程保险、有效抵押和第三者保证;个人住房贷款期房和现房的价值评估、有效抵(质)押、房屋财产保险、履约信用保险或第三者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