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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贷款担保人房子卖了

发布时间:2022-05-26 17:57:48

1. 用身份证帮朋友担保贷款买房,朋友把房子又转手卖了没告知担保人,能正常交易吗

你帮朋友担保贷款,朋友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没告知担保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交易。
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中,债务人到期没还债权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因此担保人是具有还款义务的,但是这一还款义务也是进行限制了的。更多关于担保人要还钱吗?还款义务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担保人要还钱吗?
借款人没还钱,担保人要还。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要还钱吗?还款义务是怎样

二、还款义务是怎样
贷款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冻结工资等方式。

法律依据:《担保法》规定,贷款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工资等方式。

三、担保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担保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并不建议您轻易当他人的担保人。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担保人要还钱吗,还款义务是怎样的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2. 买车贷款用房子做了担保,中途房子卖了有影响吗

买车贷款用房子做了担保,如果中途想要卖房子,需要将买车贷款还清,才可以卖的。房子作为担保时,需要将房产证抵押到银行,贷款没还清,是拿不出房产证的,卖方后,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一、房屋过户流程
1.房屋过户由双方直接办理,需要双方到场。如果双方已婚,夫妻双方都应该在场。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最终的过户证明上也要签上双方的名字。如果法人购买私人房屋,还必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并在背面签字盖章。
2.带材料到房管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填写表格。表格中重要的是存量合同,合同上的钱款和买卖合同上的一致,确认无误。
3.房管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通知双方并书面告知交易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和日期,并在15日内缴纳税款。
4.缴纳税款后,可以到房屋管理登记中心领取过户证明,整栋房屋过户生效。
二、担保贷款是在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下发放的贷款。保证可以是人的保证,也可以是物的保证。人的担保是指有还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和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担保物是由特定的实物或某种权利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不履行合同,银行可以通过行使对抵押物的权利来保证债权不受损失。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如果担保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批准,不得撤销原担保合同。
综上所述,如果车贷款没有还清,房子和车都是不能卖的,是以车贷款还清为前提的。

3. 贷款中的房子可以做担保吗如果房子中途卖了怎么办

1、贷款中的房子是可以用来做担保的。但由于你的房子目前尚在贷款中,一般已经在办理按揭时抵押给银行了,这样剩下的价值已不多了,我想应该没有多少人原意接受这个房子的担保吧,除非你的首期给得比较多,或者你已供得差不多了。

2、若你还不起房贷,把房子卖了,由于你的房子上存在两个担保,根据担保法,你是把卖房款按两个担保的登记和设立先后顺序进行清偿或提存相关款项。即你先把贷款还了,再把你朋友的那个款还了,剩下的钱还是你的。若你不清偿以上两个债务即把房子转让,那么房产登记上房子仍有两个担保,下一手业方要承担房子被拍还债的风险。

3、除了拍卖房子偿还债务外,你是不需要承担任何其他责任的,因为你担供的是物的担保,只是物的价值进行偿还债务。当用尽物的价值后,你的义务即消除。

4、提醒你,房子担保是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如果不登记,虽没有法律强制强,但合同成立,对方可申请登记。若在登记前你已转买,就可以要求以你所得的卖房款偿还的。不过你放心,不会超出你卖房所得款的数额。

4. 无抵押贷款,借款人跑了,担保人卖了房子,逃避责任,法院怎么判决

会判决担保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5. 朋友拿房心贷款,我是担保人,如果朋友把房子卖了!我该怎么办

担保人不用太担心标的资产被借款人处置的问题。
1、房子有贷款,就有他项权利在里面;
2、有他项权利就会登记在房产证上;
3、有他项权利的房产买卖是要先办理去除有他项权利手续的;
4、办理他项权利手续是要债权债务人和担保人都到场的。
补充:因此不需要太担心,但是既然不放心的朋友的就不要帮他担保,当担保人是大事,处理要谨慎。

6. 商业贷款还完了父母是担保人想把房子卖了,对担保人有影响吗

商业贷款还完了,父母是担保人,想把房子卖了,对担保人没有影响,贷款还完了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履行完了。

7.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把房子卖了

法律分析:在保证期限内,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抵押的房产,买卖是必须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且所得房款,首先要偿还银行贷款,如果对方偿还了,无需承担保证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8. 我给别人担保银行贷款之前就已经把房子卖了但是没有过户现在法院起诉房子会被执行吗

会的,只要房子没有过户,仍然在你名下,法院有可能执行的。千万不要轻易为他人贷款担保。

9. 我是担保人,把担保的房产卖了,属于什么行为

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1]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的房屋并做了登记,同时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房屋之行为不发生效力。

(9)第二次贷款担保人房子卖了扩展阅读:

法官介绍,债务人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但是通过上面的一些手段是完全可以在执行之前就维护好自身权益的,在执行的时候才发现问题,再去主张撤销权,这是非常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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