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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发布时间:2022-05-29 13:42:25

『壹』 场外衍生品SAC缩写

SAC是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双方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是对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共同问题所做出的约定,主要包括单一协议定义、违约事件与终止事件及其处理、终止净额结算等相关内容。

SAC主协议共14条,条款包括: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支付与交付义务、净额支付、违约事件、违约事件的处理、终止事件、终止事件的处理、终止净额的结算、利息、赔偿和费用、陈述与保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通知、其他和定义。
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协议条款,是事前预防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发生纠纷后处置的重要法律依据。

『贰』 股票衍生品都有哪些

衍生品可做如下分类:
(1)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四大类。
(2)根据原生资产分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如果再加以细分,股票类中又包括具体的股票(股票期货、股票期权合约)和由股票组合形成的股票指数期货和期权合约等;利率类中又可分为以短期存款利率为代表的短期利率(如利率期货、利率远期、利率期权、利率互换合约)和以长期债券利率为代表的长期利率(如债券期货、债券期权合约);货币类中包括各种不同币种之间的比值;商品类中包括各类大宗实物商品。
(3)根据交易方法,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即是通常所指的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场外交易即是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其参与者仅限于信用度高的客户。
3·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以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为基础,以杠杆性的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特殊类别买卖的金融工具统称。这种买卖的回报率是根据一些其他金融要素的表现情况衍生出来的。

『叁』 ISDA主协议的净额结算制度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的作用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不仅对合同主体有积极意义,还有降低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对合同主体而言,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在终止净额结算安排下,交易对手的风险敞口将大大降低,有助于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利于金融机构提高资本金的利用效率:由于终止净额结算在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巨大作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条件地认可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即如果终止净额结算是有效的,则可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予以考虑。这样,相同资本金可以支持更大规模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从而大大提高资本金的利用效率。对金融市场而言,通过降低市场参与者彼此之间的信用风险,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大大降低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整体性风险,从而有效降低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相互关系
单一协议、瑕疵资产与终止净额结算这三项制度基础构成了有机组合的整体,使ISDA主协议框架结构与其他类别合同存在明显的不同。
(1)单一协议是三者的制度基础与前提,单一协议使瑕疵资产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成为可能。因为只有在单一协议前提下,主协议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一方未履行任何一个文件或交易项下的义务均构成其违反了整个协议,那么交易另一方才有权启动主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处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只有在单一协议前提下,一旦出现主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才使交易双方有可能对所有未到期交易进行提前终止并计算终止数额,从而促进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成为现实。
(2)单一协议不是目的,最终还要体现为瑕疵资产原则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后两者是保护守约方切身利益的关键性制度。在违约方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出现并持续时,守约方通过运用瑕疵资产原则才可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而通过终止净额结算,自身利益进一步通过单一净额的形式得到最终保护。
(3)单一协议与瑕疵资产、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安排均具有降低和控制信用风险的目的,三者在降低和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层面上是内在一致的。
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在我国的应用及其适用性分析
我国对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对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NAFMII主协议),这是我国境内第一份真正意义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在NAFMII主协议出台之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先后采用了“一个产品、一个主协议”(如债券远期交易使用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及“一类产品、一个主协议”(如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使用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的文本模式。NAFMII主协议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真正采取了类似ISDA主协议的“全部产品、一个主协议”文本模式,将对我国境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NAFMII主协议对这三大制度基础充分借鉴,建立起单一协议、履约前提条件(即瑕疵资产原则)与终止净额结算三项制度安排。其中单一协议制度安排体现在主协议第一条:“上述三部分文件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履约前提条件制度安排体现在主协议第四条(三)款。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安排则集中体现在为协议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与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的全部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对ISDA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NAFMII主协议文本除包括主协议正文、补充协议与交易有效约定外,还包括履约保障文件等文本。目前履约保障文件分为两种,其中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属于主协议的一部分,而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则构成主协议的信用支持从合同。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也体现了对ISDA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文件中关于将多笔交易动态估值并进行轧差,计算出风险敞口,从而向交易对方交付或返还履约保障品,其实质也是将多项债权债务关系归结为一项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单一协议制度安排的体现。文件第四条规定了“无须履行义务的情况”,此条款即为瑕疵资产原则的具体运用。文件第十一条“出质方和质权方享有的救济权利”,对提前终止情形下双方在NAFMII主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与履约保障品进行抵销进行了规定,也基本符合终止净额结算的原则。
三大制度基础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ISDA与NAFMII主协议中三项基础制度安排,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较明显的不一致,其在我国的适用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单一协议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不确定性
主协议中体现单一协议制度的条款声明各方在协议项下所进行的交易之间建立“连通性(connexity)”。连通性是来自于有关抵销的法律中的一种比较形象的术语,指那些从其他角度上看起来似乎是独立的交易之间的合同相互依赖性。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连通性缺乏或者单一协议框架未确立,会导致一个在该司法管辖区组建的破产方能否实施终止净额结算出现疑问,则这种连通性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由此交易双方叙做的每一笔衍生产品交易均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即使交易双方在签署衍生产品主协议时做出关于所有交易构成单一协议的声明,但在我国司法管辖下,这种声明本身能否足以建立所有交易之间的连通性仍不确定。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要推动我国立法承认这种交易的连通性,认可单一协议框架。
瑕疵资产原则在我国适用的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瑕疵资产原则在各国破产案件中的运用情况不尽相同,这取决于各国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等多种价值取向之间进行的平衡与取舍。在我国,需要结合《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理解瑕疵资产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瑕疵资产原则的规定,如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此条款仅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赋予该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别择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由此看来,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下,主协议的一方破产后,非破产一方并不能有效行使其在ISDA主协议第2(a)(iii)款或NAFMII主协议第四条(三)款下的权利,因为对主协议项下交易决定继续履行还是终止的选择权归属于破产管理人。无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还是终止主协议项下交易,非破产的相对方均不能仅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终止主协议项下交易。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下的不确定性
第一,如上所述,《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别择权,因此,如果破产管理人把主协议下每一笔未到期交易都看成一个单独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仅选择履行对破产方有利的合同,结果是非破产一方可能不得不在一笔估亏的交易项下履行约定的义务,而在另一笔估盈的交易项下按比例仅得到部分受偿,使得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无法实现。
第二,即使交易双方根据主协议终止净额制度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该款项计算既可能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也可能产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如交易一方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状况,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也触发了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其与我国破产法有关条款均存在冲突之处,可能归于无效。
(1)若提前终止款项产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抵销条款存在不一致,可能被认为属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债权债务,从而影响破产抵销的适用。
(2)若提前终止款项产生于破产程序前,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至33条对破产案件受理前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的规定相冲突,可能被认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产生的债权债务,其净额结算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肆』 什么是ISDA协议

1、ISDA协议是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为国际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的标准协议文本及其附属文件。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成立于1985年,目前有800多个会员,来自56个国家。其分支机构遍及美国、欧洲、香港、新加坡和东京。ISDA协议文件包括主协议(Master Agreement)、附件(Schele)、信用支持附件(CSA)、交易确认书(Transaction Confirmations)以及各类产品定义。到目前为止,主协议有1987年、1992年和2002年三个版本。最常使用是2002年的版本,但1992年的版本与其大同小异,1992年的版本并未完全退出市场。而产品定义包括2006年ISDA定义、2006年基金衍生品定义、2005年商品衍生品定义、2003年信用衍生品定义、2002年股票衍生品定义以及1998年外汇和外汇期权定义等。
2、ISDA协议规定,交易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大于附件,附件的法律效力大于主协议。如果主协议条款与附件抵触,那么以附件为准。如果附件与交易确认书不同,那么以交易确认书为准。这也好理解。交易确认书是最后的交易文件,而主协议和附件是事前签订。另外,附件是交易双方就具体条款包括违约条款进行谈判后的个性化协议,是对主协议的补充和修正,而主协议完全就是标准文本。

『伍』 进行衍生品交易需要注意什么

不管什么交易,第一注意的肯定是风险。不要做太激进的事情。我一般都是20x以下的。之前做过一个bingbon风险提示的问卷,人家平台在注册完就提示风险,所以这不用说了吧,风险是第一要注意的。

『陆』 进行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应当具备哪些

衍生品?你指的是哪方面?

『柒』 简述大商所与郑商所的跨期套利合约交易规则的区别,包含持仓、手续费及保证金计算差别。

套利交易和交易所没关系。重要的是你选择的品种,交易规则都是相同的。 持仓没有限制,根据自己的资金以及现货情况来考虑, 手续费每个公司不同,基本上交易所+2元左右都是合理的。你说的是你需要的保证金还是公司保证金呢?自己的资金保证金要看你要做多大的套利,公司一般都不多,针对套保客户的更低

『捌』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与中国银行间市场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主协议有何区别

两份协议而已,只要发生交易的金融机构交易是什么类型,中央国债公司自然会给你生成什么样的协议。二者基本无关。
进行衍生品交易网上成交时自然要注明是什么类型的交易,否则也不能成交。只要注明交易类型,用什么协议就不取决于你了。

『玖』 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

1.大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上市的品种有玉米、玉米淀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鸡蛋、纤维板、胶合板、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共计16个期货品种和豆粕期权。
2.2018年12月1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上线商品互换业务,为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的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提供交易登记和结算等综合服务。
2021年5月,大连商品交易所产业拓展部被甘肃省委、省政府表彰为"甘肃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拓展资料:
1.简介
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2017年3月31日,大商所上市了豆粕期权,同时推出了豆粕期权的夜盘交易。
截至2016年末,大商所拥有会员单位166家,指定交割库247个,投资者开户数273.70万个,其中法人客户8.21万个;2016年,大商所年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达到15.37亿手和61.41万亿元。根据美国期货业协会(FIA)公布的全球主要衍生品交易所成交量排名,2016年大商所在全球排名第8位。大商所是全球最大的油脂、塑料、煤炭、铁矿石和农产品期货市场。
2005年以来,大商所先后推出"千村万户"市场服务工程、期货学院、产业大会、"千厂万企"市场服务工程、十大期货投研团队评选活动、"保险+期货"服务"三农"试点及场外期权服务产业试点等市场服务项目,积极探索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道路。
上市品种
玉米、玉米淀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鸡蛋、纤维板、胶合板、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共计16个期货品种和豆粕期权。
2.组织结构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大商所形成了职能清晰、责权明确、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三会一层"(党委会、理事会、监事会、行政管理层)法人治理结构。
交易所下设党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系统规划办公室、交易部、农业品事业部、工业品事业部、清算部、技术运维中心等18个部门,北京总部、上海发展与服务总部、广州发展与服务总部3个派出机构,北京大商所期货与期权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飞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行政服务有限公司3个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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