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偷税的基本特征和取证方法
偷税特征:
指纳税人或者或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工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具有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注意以下问题:1、区分偷税与漏税的界限。2、区分偷税与避税的界限。3、区分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4、根据2002年《解释》第2条第5款的规定,纳税人、税款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查处取证方法:
在日常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税务工作者、公安经济侦查、审计、监察等经济工作者参考。
一、 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 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 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 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 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 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 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 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 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 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 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 母公司,下挂靠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 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 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 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六)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二十七)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八)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九)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十)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 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偷。
⑵ 委托贷款担保合同法人签字假的违法吗
假的:
1法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其他人代签?
2法人知道,请其他人代签?
如果合同一旦出问题,这个签字就有问题。
⑶ 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贷款么
可以委托贷款,但是在最终合同签订时必须有本人签订。
委托别办理贷款业务分两种情况:
1、委托个人帮助办理贷款;
2、委托专业的贷款中介机构帮助办理。
通常情况下,贷款办理需要申请人亲自到场的,不过有些申请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去办理就想要委托别人进行办理,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申请贷款和办理贷款业务的时候最好是亲自办理,若是实在没时间或者有特殊原因也可以委托办理,只最后签字的时候亲自跑一趟就行。
很多借款人往往不太明白签名为何不能由他人代签。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书等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旦生效借款人就必须履行还款义务而将来若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是委托专业的贷款中介机构办理,首先必须找一家正规的贷款中介机构,虽然现在贷款中介机构的广告满天飞,但是大部分都是非正规的小中介,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性都没有保障,正规的贷款中介机构才有对应的保障。其次要按照规范的流程办理,千万不要为了贷款而采取造假,为了走捷径而不走正常程序这样很容易留下隐患和漏洞,轻则伤财,重则官司缠身,委托中介机构之后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及时沟通确保办理过程顺利。
若是委托私人办理的话可能需要出具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这样别人才能代理申请者去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没有这个委托书别人是无法代理申请人去处理事情的,这种情况的话,最好委托的人一定要熟悉贷款的相关知识并且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不然的话对方若是故意设置陷阱那就很容易造成钱财损失了。
⑷ 朋友贷款为什么把钱打我卡上
朋友申请的贷款,资金打款到用户的卡上,可能是因为朋友在申请贷款时,收款银行卡填写的是用户的银行卡。由于在申请贷款时,贷款机构要进行银行卡验证,银行卡、持卡人姓名、手机号验证码都必须通过系统认证,除非朋友盗用了用户的身份信息去申请贷款,不然贷款资金是不会打款到用户的银行卡上的。当用户没有申请过贷款,但是有贷款资金放款到用户的卡上,一定要及时与贷款机构联系,否则贷款机构可能会认为是用户本人申请的银行卡,从而要求用户还款。
贷款一般要提供个人名下银行卡才行,所以申请贷款直接放款到另一个人卡里的情况通常是不存在的。除非是受托支付,也就是为了确保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指定用途,防止挪作他用,直接打款到购货的供应商账户上。若是此种情况,那不会有什么不良影响。不过大家也需要注意,还存在朋友盗取自己信息,然后假冒自己名义贷款的可能性,对此,建议客户找朋友问清楚,以及可以打电话给平台客服进行咨询,若果真如此,那恐怕后续会带来不少不良影响。因为一旦对方借款不还,那平台很可能根据信息找自己要求还钱,甚至个人信用还可能因此受损。对此,客户应当立即向平台说明贷款非本人操作,让平台找朋友还钱。而客户平时也应当注意保管好个人相关信息,不要随意告知他人。拓展资料一、银行贷款担保人条件需具备哪些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哪些人不能成为贷款担保人: 下一条回答》1、夫妻双方不能为他人担保;2、贷款地以外户籍的人士不能为他人担保;3、自己生活无法自拟,无收入来源者,不具备替他人还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为别人担保;4、离休人员不成为担保人;5、其他原因审核不通过的。三、1、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2、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最基本的条件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需要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在选择担保人时应当注意的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担任担保人的。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人也是为了减轻他们的贷款风险,因此您在申请贷款时一定要选择具有担保资格的担保人来担保。选择担保人或者在担保人进行担保时有任何疑问。
⑸ 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怎么处理啊
企业会计制度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是:①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②发生贷款业务时,按实际委托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同时增加投资收益。若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应停止计息,并冲回原已计的利息。③企业应定期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当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应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④在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按本金和应计利息之和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科目中反映;超过一年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反映。同时,按照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⑹ 张锴雍的人物介绍
张锴雍,湖南人,性格颇为强势。2008年,张锴雍在“胡润金融富豪榜”上名列第14位,财富总额为22亿元。
自2005年开始,先后有四家外资股东——亚洲开发银行、花旗亚洲企业投资公司、美国凯雷集团和美国通用商务融资集团——入股中科智,总投资额达1.1亿美元,持股比例达40.82%。
2006年11月26日,中科智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挂牌发行1亿美元债券,年利率为10.5%,为期五年。包括比利时、英国、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主的11家机构认购。
2005年5月,中科智引入了真正的外资股东亚洲开发银行,获得1000万美元投资。
此时,也正是全球流动性泛滥、资金频频寻找投资机会的时候。中科智以其“中国担保业老大”的背景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的背书,一时颇受青睐。
同年10月,花旗亚洲企业投资公司(CVCI)入股2500万美元;次年3月,美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凯雷集团紧步其后尘,亦投资2500万美元;2007年10月,美国通用商务融资集团(GE Capital,下称GE)投资入股中科智5000万美元。
外资进入的目的,是将中科智打造成一个全国性的担保业品牌,完成海外上市。有投行认为,上市后的中科智估值可达40亿美元。按照中科智商业计划书上的规划,在此后五年至十年内,中科智将在全国主要省市都成立子公司,担保规模将达到1000亿元。
获得资本金的中科智随即在全国展开铺点,在原有的深圳、北京、上海、福建和长沙等公司的基础上,又在广东、河北、浙江、重庆、江苏、福建、湖南等地,成立了多家中科智系列公司,2007年底,号称整个集团累计净资产达到32亿元。
规模的急速扩张,对中科智原本粗放式的管理提出严峻挑战。各地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可谓打着中科智旗号占山为王、独立开展业务的诸侯,发展境况各不相同,收入和利润也没有随着规模而增加。由于先天不足,集团需要通过抽逃子公司资本金、抽调客户保证金等手法,来粉饰规模和业绩,这也受到各地“诸侯”的抵触。
内部总动员
2007年5月10日,张锴雍召集各地高管出席一次“秘密会议”。
据参加会议的人称,时任中科智集团财务总监王琼披露了一组令人吃惊的数据:中科智2006年的真实利润为3740万元,收入为1.9亿元。此前,2003年到2005年三年中,中科智实际业绩均为亏损,委托外部审计公布的利润却分别为8071万元、7289万元、1.4亿元。
这意味着,截至2006年底,中科智累计包装利润5.8亿元,虚增资产11亿元,实际发生代偿超过4亿元(并非此前对外宣传的5000万元)。
据前述内部人博客文章描述,在这次会议上,张锴雍承认:“公司长期以来,其实都没有赚钱。为了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了上市,不得不包装利润和收入,这个窟窿越来越大。七个锅两个盖,怎么捂盖子,一直是我的心病。现在,我扛不动了。”
会上,张锴雍称,高管们可以选择离开,或者和他“同舟共济,共闯未来”。所谓同舟共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掩盖真实业绩、如何应付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2007年5月17日,中科智在“统一”了高管思想后,召开集团业务专题会议,核心是如何“完善”虚假委托贷款业务(中科智内部称“集团业务”)以通过审计。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中科智向急需资金的企业发放高息短期贷款。这块资产和相应的收入,占到中科智公开数据近五成左右,2008年中,这一数字超过17亿元,给客户的利率高达21.6%,但事后则爆出9亿元以上的亏损。
一位中科智高管发给《财经》记者的一份会议记录显示,德勤曾对委托贷款业务起疑,主要是金额巨大,但业务档案和流程过于简单,资料缺漏太多,客户注册地址有异。
事实上,相当大一部分的委托贷款只是在中科智内部资金空转,即“左手贷给右手”,反复操作,用以制造出虚假业务规模和资本金规模。但问题在于,贷款方往往只是一些资本金很少、缺乏资质的壳公司,很容易被人识破。
在2007年5月的会议上,时任中科智风险控制中心总监曾昭勇提出了虚假委托贷款的“A、B公司模式”,借以回应会计师的质疑;即把承接贷款的壳公司称为B公司,承认其是受中科智实际控制的壳公司,多为中科智员工或家属注册,但贷款的真实使用方是另外一家公司(被称为A公司),后者一般实力雄厚,却不方便出面贷款,因而由A为B担保,B出面贷款。
2007年10月29日,中科智再次就所谓集团业务召开会议,针对的是年底的审计业务。《财经》记者获得一份资料,实录了这次会议的全过程。会上,曾昭勇布置了六种集团业务的类型,借鉴的是过去存在的真实委托贷款案例,其中有房地产开发贷款、企业收购贷款、赎楼按揭贷款、AB模式贷款等。
各地中科智对这些“任务”怨声载道,作假本身容易出现漏洞,也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一位高管表示,注册1亿元的公司,一年做“集团业务”要付出的成本包括税收在内,最少在四五百万元,因此,实际的资金“黑洞”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对此,张锴雍表示,这个做法是为了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此后可通过一系列业务扩张和资产变现弥补亏空。
中科智虚浮的扩张和引资模式,终因内部利益失衡而倒塌。2007年10月,GE以5000万美元入股,持有中科智8%的股份。与以往引资不同的是,GE购买的是张锴雍手中的旧股。为了不稀释自己的控股权,张锴雍先从高管手中回购了部分职工股,但定价仅为成本加利息。
此举最终成为激化张锴雍和高管、员工之间矛盾的导火索。张锴雍在去年12月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承认了这一点。
2008年7月间,中科智前高管关于中科智造假的详细举报信,放到了几位外资股东的桌上。
“硬着陆”
2008年7月21日,中科智再次紧急召开高层会议,公布了前高管的这封举报信。举报信称,中科智历年累计亏损七、八亿元,业绩一贯造假,利用壳公司作虚假委托贷款业务,高峰时候年度虚假委托贷款业绩十多亿元。为了此项造假业务,中科智每年的成本就上亿元;另外,中科智发生的代偿实际高达数亿元。
举报信还称,发债募集来的资金,转手就被大股东利用委托贷款的形式,变成大股东的自有资金,参与深圳平安的配售,然后将股票抵押给银行套现。
《财经》记者获得的一张此次视频会议的资料显示,在这次会议上,张锴雍承认,举报信内容大部分属实。不过,此时张锴雍仿佛如释重负,将其看做一次“硬着陆”的机会。
“以前我感觉自己抱着一个秘密、包袱在艰难前行,以为别人什么都不知道,实际上,他们(外资股东)不傻。”在这次会议上,张锴雍自嘲道。
随后,中科智公布2008年中报,果然采取“硬着陆”的方式,称因委托贷款业务巨亏,计提拨备14亿元。其中,为约17.29亿元委托贷款计提了高达9.47亿元的拨备,另出现了4.6亿元的贷款担保损失。对这一戏剧化的业绩“跳水”,张锴雍公开的解释是,经济形势突变下中小企业蒙受冲击。
审计师德勤以“无法判断”为由,未对该中报出具审计意见。
除了虚构业绩,中科智与张锴雍的私人公司中科智控股之间,账目混淆且不透明,也令外资股东和员工们疑窦重重。多年来,依赖中科智担保这一融资平台,中科智控股获得了源源不断的资金。
张锴雍曾向《财经》记者表示,中科智控股注册资本2亿多元,负债约7亿元,并称相对担保业务而言,“利润贡献最多的,其实是金融投资和地产。”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末,中科智控股营业收入达20亿元,净资产为35亿元,总资产大概是40亿元。
中科智前高管人员透露,中科智控股大概有七八笔金融股权投资,其中包括厦门商业银行和国泰君安的部分股权、1400万股平安股权等。另外,旗下还有深圳市中科智工贸发展公司、深圳市中科智资产管理公司、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等产业。
“硬着陆”的结果,是张锴雍、外资股东和债权人选择了“同舟共济”。
2008年12月24日,除亚洲开发银行的三家外资股东,最终和中科智达成了和解协议。亚洲开发银行由于自身并非商业机构,一旦发现被投资企业有不诚实行为,就必须退出,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苟且和解。在回应《财经》记者采访申请时,该行总部发言人谨慎表示,“有关法律程序还在进行当中。”
2009年3月27日,中科智在深圳召开“最新情况通报会”,称与持有1亿美元债券的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协议。这一协议倘若实施,债券持有人转为持有中科智4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张锴雍的股权被稀释到32.26%,四家外资股东的持股则稀释为24.49%。
这意味着中科智公司控制权的让渡。未来的中科智董事会,将由债券持有人委派五名董事,张本人只能委派三名董事。债券持有人还有权任命集团总部的财务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还有权委派首席重组官。
至于如何弥补资金“黑洞”,张锴雍曾提出将中科智控股的资产装入担保公司,但外资股东一直没有同意,毕竟没有人了解中科智控股的真实情况。最终的解决方案是,中科智声称对深圳中兰德房地产经纪评估公司有应收款11.72亿元。后者为张锴雍私人控股集团的名下公司。另外,张锴雍对国泰君安的股权投资4.04亿元,原为其私人公司名下资产,目前已被注入到中科智。另外,还有8.18亿元的商誉为并购差价。
这一系列安排,意味着张锴雍承担了中科智虚构业绩、挪用资金造成的亏空,亦以变卖资产、承认负债、注入股权等实际行动填补了部分资金“黑洞”——虽然不确定性仍然存在:张锴雍是否有能力归还11.72亿元的应收款?国泰君安股权是否质押给银行?8.18亿元的商誉是否意味着还未填平的窟窿?
中科智内部人士透露,张锴雍能有此救赎行动,不仅是因对自己一手打造的中科智的深厚感情,也是因为和外资股东达成了私下交易,即外资股东放弃了追究其个人责任的权利。在去年8月的“逼宫”行动中,外资股东曾表示,要在香港以欺诈罪将张告上法庭。但截至《财经》发稿前,《财经》记者未获当事双方的确认。
“他毕竟没有一走了之。”2008年11月,一位外资股东代表人曾对《财经》记者如此表示。
最后的救赎
真相被层层披露后,受创最深的是中科智的信誉。中科智的最大合作方北京银行,已于今年5月冻结了北京中科智在该行约1亿元的存款。2008年底,北京银行通过中科智的贷款高达31亿元,而原先正常年份,北京银行对北京中科智的担保贷款往往收取零保证金。
随之而来的是资金链的紧绷。
北京中科智内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北京第一生物化学药业有限公司通过北京中科智在北京银行的2500万元担保贷款已经连续两次展期,尚无明晰的还款计划,银行可能要强行从被冻结的中科智账户中划取资金。此外,现在还无从判断这是否属于中科智借企业之名套取的贷款。在中科智危机出现后,这些被借用名义贷款的客户急于向中科智追讨资金。目前,这种性质的资金规模不详。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银行冻结资金为自保,量也不多,但中科智内部资金缺口太大,缺了这点钱很难运转,不少投保客户保函到期了却退不出保证金。再这样下去,会引发诉讼乃至‘挤兑’。”
“100多万元的担保保证金,四五月份就到期了,但钱到现在也没有全部退给我们。每次讨债都在中科智遇到和我一样去要保证金的人。下周要是还不把钱打到账上,我们就要起诉。”一位到北京中科智讨债的中小企业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
据追债人士介绍,中科智做担保业务时,一般要求企业先交纳10%的保证金和2%-3%的担保费,才出保函做担保贷款,利率一般上浮20%。由于银行对中科智的担保贷款往往实施零保证金制度,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就很容易被中科智挪用。按照惯例,企业还完贷款后,中科智应在三日内退还保证金,但现在无法兑现。
目前,北京中科智已经收到十多份律师函,要求在一定时间前退还到期的保证金。
6月下旬,有部分中科智的客户表示,获得了中科智退回的一半保证金,并得到保证,剩余部分将在半个月后退还。
有员工表示,中科智整个集团都面临退还保证金的压力,集团财务部门要求各地分公司退还保证金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在此紧急关头,6月,张锴雍高调宣布将中科智控股名下的张家界山水天下大酒店项目出售,价格不详。中科智员工相信,中科智担保近期退还的保证金多来自于此。
中科智还一直在谋求深圳市政府对深圳公司进行注资,尽职报告已经完成,等待政府批复。但因近期深圳政府正在经历市长许宗衡被“双规”的人事地震,这一“救命之水”短期尚难落实。
继3月27日中科智在深圳召开通报会之后,张锴雍于五六月份开始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进行系列路演,希望赢得银行的支持,启动日益紧缩的业务规模。
在路演中,张锴雍称,2008年底,中科智亏损1.5亿元,公司总资产39.45亿元,所有者权益26亿元。他同时将中科智的自救和重组计划展示给银行,以期挽回市场的信心。(摘自2009年6月12日出版的《财经》杂志署名文章《中科智:原罪与救赎》,记者张冰、张曼)
⑺ 求问[秋明法律论丛]如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如何进行国际避税)
从性质上看,逃税行为属于一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从形式上看,逃税行为具有欺诈性,通常表现为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采取诸如瞒报、虚报、错报、漏报等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所谓避税,一般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所存在的缺陷,通过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手段来减轻或规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产生前,就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因此它不具有明显欺诈的性质,形式上也并不违法,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所谓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来减少或逃避其就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手段,来减少或规避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行为相对于国内逃税和避税行为而言,很难加以区别。因为国内税法上区分逃税和避税行为的标准只有一个,而各国区分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的标准却大不相同。有的行为可能在一国被认为是国际逃税行为,而在另一国却被仅仅认作避税行为。国际上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二、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比较常见的国际逃税方式主要有:①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这主要是指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单,或者是向税务机关隐匿自己在国外拥有的财产或从国外获得的股息、利息、薪金等收入。②谎报所得。谎报所得是指纳税人为了逃税的目的而把一种所得谎报为另一种所得。例如纳税人把境外所得的利息收入谎报为股息收入,或把股息收入谎报为利息收入。③虚增成本(虚构扣除)。虚增成本是指纳税人采取以少报多,无中生有,乱列费用等方法来增加成本,减少应税额。虚增成本的主要方式有虚增佣金、特许权使用费、交际费、多摊折旧费等。④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这主要是指纳税人采用做假账的方法来实现逃税的目的。例如设立两本账册,一本用来应付税务机关的审查,另一本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一般来说,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来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①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式。由于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纳税人因此往往通过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的方式来避税。例如某位在美国纽约州拥有住所的美国人却长期工作生活在中国,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他采用每在中国生活11个月,就回美国度假一次的做法来避税。因为根据纽约州法律,只有在该州拥有住所且在该州连续生活6个月以上的人才被认为是该州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而根据中国法律,只有在中国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才被认为是中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这样这位美国人就利用了两国税法的漏洞,既没有在中国连续居住12个月,又没有在纽约州连续居住6个月,因此他对中美两国都不承担居民纳税义务。②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二是通过避税港进行避税。⑴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Transfer pricing)这是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主要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不是通过独立竞争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价格,而是通过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的方法,把关联企业中某一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企业。进行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就是子公司以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从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或零配件,再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产成品销售给关联企业,这样就造成该子公司账面上亏损或不赢利,从面把利润都留在了境外。跨国公司进行价格转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国际避税。因为通过价格转移的形式可以把设立在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国,从而在总体上减轻跨国公司的税负。⑵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Tax Haven)避税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贝里新、纽埃等地区,对境外公司只收固定规费,不征收任何其他税赋,属于完全免税国家(No Tax Heavens);而像香港、新加坡、马耳他,塞浦路斯、直布罗陀等地,对本国或本地区的居民或企业只征收来源于本国或本地区的所得,对境外所得不征税,属于境外所得免税地区(No Tax on Foreign Income)。目前很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都把上述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港名单。跨国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国际避税。他们把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都汇集到自己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却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都发生在避税港境外。跨国纳税人利用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一种是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把子公司的利润都以股息的形式留在基地公司;一种是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把境外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利润都汇集到基地公司账户。 ③弱化股份投资以进行国际避税(Thin Capitalization,资本弱化)这主要是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减少他在国外关联企业中的股份投资比例而增加贷款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股份投资和贷款投资,在税收待遇上至少有2点区别:⑴股份投资中,被投资公司首先要在来源地国缴纳所得税,然后才能从税后利润中向投资者分配股息,因此股息不能从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在贷款投资中,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息却可以作为列支费用事先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⑵股份投资中,投资人从来源地国取得的股息可能还要向来源地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贷款投资中,投资人虽然也可能要缴纳利息预提税,但利息的预提税率一般也要比股息的预提税率要低。举例说明:假设某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共同设立了一个股权式合营企业,其中美方投资500万元,占50%的股份。该合资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上交所得税100*33%=33万元,中美双方各负担50%,也就是各负担了16.5万元的所得税额。中美双方最后又各从67万的税后利润中分得股息33.5万元(收益率6.7%)。但如果美方把这500万元投资进行拆分,其中200万元是股权投资,占合资公司20%股权,另外300万是贷款投资,并约定贷款利息每年30万(利息10%),那么该合资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00-30)*33%=23万,其中美方负担4.6万。税后利润47万,美方分得股息9.4万,加上它所得到的利息30万,美方共从合资公司分得39.4万,中方也分得股息37.6万,但中国征收的所得税却只有23万。 美方50% 税16.5, 股息 33.5 合资公司 100*33%=33万,税后利润 67万 税33 中方50% 16.5 33.5 33.5 美方20%+300万贷款,30(10%利息) 税4.6 股息9.4 , 总计30+9.4=39.4合资公司 (100-30)*33%=23, 税后70-23=47, 税23 中方80% 18.4 37.6 37.6 ④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Treaty Shopping)所谓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通过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导管公司(传输公司conit company)的方式,从而间接享受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这种导管公司的设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传输公司(direct conit company),一类是间接传输公司(stepping-stone conit company,踏脚石公司)。直接传输公司的设立情形是:A国与B国有税收协定,B国与C国有税收协定,但A与C之间没有税收协定。A国一公司有来自C国的收入,但直接从C国转入A国的话要缴纳高达67%的双重税收(A国33%,C国34%)。但A国的这家公司在B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收取来自C国的收入,这样A国这家公司在向C国缴纳了34%的来源地国税款后,把利润汇入到B国的子公司,B国免予征税,然后再从B国汇回A国,也同样免予征税。A国的这家公司总共只在C国缴纳了34%的所得税。间接导管公司的设立情形是:B国与C国有税收优惠协定,A国与B、C两国均没有协定,A国的一家公司有来自于C国的收入,于是它便选择在D国设立一家控股公司(D国可能是一个避税港,也可能与B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然后再由D国的控股公司在B国设立一家子公司,并由这家B国的子公司收取来自于C国的收入,然后再转给D国的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转给A国的这家公司。D国的控股公司便起到了踏脚石的作用。 三、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Domestic Legal Measures)从实践来看,目前各国还是普遍通过国内立法措施来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各国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措施可分为一般国内法措施和特别国内法措施两种。1.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①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②强化税务审查制度;③实行评估所得制度。2.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①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措施目前各国普遍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进行管制。正常交易原则在我国又被称为独立竞争原则,它的理论基础是:因价格转移而产生的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的扭曲现象只有在关联企业之间才会发生,而处于竞争市场中彼此独立的无关企业之间是不会发生这种扭曲现象的,因为无关联企业的交易是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进行的。根据这一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营业往来,都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果有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价格的现象发生,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公平市场价格,对关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正常交易原则的核心就是将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如果有扭曲价格发生,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对被扭曲的内部价格进行调整。但正常交易原则在实行时会存在以下三种缺陷:⑴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价格缺乏可比性。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交易涉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特殊服务的提供,这就使各国税务机关难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独立企业价格;⑵审查成本太高。由于正常交易原则主要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查时,必须对企业的所有跨国交易进行逐笔比较,这就要花费相当大的审计成本;⑶可能产生新的双重征税。因为转移定价往往发生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如果一国税务机关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调高了位于本国境内的某一企业的应税所得额,那么该企业的交易对方所在国就应当相应调低后者的应税所得额,否则就可能造成新的双重征税,违背税负公平原则。鉴于正常交易原则存在的缺陷,近来美国和经合组织各国开始对本国传统的转移定价税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⑴选择以利润为可比对象。传统的正常交易原则是以交易价格为可比对象,就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而以利润为比较对象的方法则避免了寻找正常价格和逐笔进行比较的烦琐,转而采用将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与同类独立企业的利润水平相比较的方法,来反证关联企业间是否进行了转移定价。美国在1994年还提出了“最佳方法原则”,授权税务机关自行决定是采取价格比较的方法,还是采取利润比较的方法。⑵放宽正常交易原则中的可比性要求。传统的正常交易原则要求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与市场的正常交易严格相同,但放宽后的正常交易原则并不要求再者之间一定要具有严格的可比性,通常只要差异不是非常大就可以采用。⑶推行预约定价机制。预约定价机制是指关联企业事先与税务部门达成一份预约定价协议,规定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必须事先把自己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部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审查认可。纳税人以后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都应按照预约定价协议所规定的定价方法执行。预约定价机制有两个好处:一是降低了税收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另一是增进了企业对交易成本的可预见性。因为企业在每一笔交易前,都能够对自己的纳税成本做出准确的判断。预约定价机制在深圳等城市已经有了几年的实践,效果不错。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预约定价作了原则性规定。②防止利用避税港避税的措施各国对这类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措施主要可分为三类:⑴阻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例如英国《所得税和公司法》规定,未经英国财政部批准,任何英国的居民公司不得擅自迁出英国,如果出于逃避税的目的而把公司迁至避税港的,不仅仍要向英国政府承担居民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受到刑事处罚。⑵通过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例如比利时法律规定,比利时的居民公司对避税港和低税国的关联企业支付的款项,如果属于非正常的利润转移,则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一律不予扣除。⑶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如果公司未将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那么在计算股东的应税所得额时,不应包括这些未分配给他的利润。但美国税法规定,如果美国股东有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受控制的外国公司),那么即便该公司的利润没有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股东也必须把它当作已分配股息计算入自己的应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不能享受延期纳税待遇。③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措施针对跨国投资人弱化股份资本的行为,各国一般采用两种方法来进行管制:一是限制股东对公司提供过多的贷款;另一种是将公司支付给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规定公司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利息支出。例如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公司的债务与其净资产之间的法定比率为1.5:1,如果公司的债务总额超过了这一比率,就将被视为资本弱化行为,超过那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且这部分利息要被视为股息而征收股息预提税。④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措施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措施是在签订税收协定时就设置专门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从而阻止第三国居民通过导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有少数国家,如瑞士、美国,还在国内税法中专门制订了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 四、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随着国际逃税与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认识到,单靠单方面的国内法措施,将难以有效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因此,各国普遍采取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来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这些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各国税务机关就能够了解跨国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所得和财产价值,有利于打击国际逃避税行为。目前许多国家都根据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范本所规定的原则,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相互提供情报的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①情报交换的对象。经合组织范本规定交换对象为实施税收协定所必需的情报,各缔约国的国内税法情报。联合国范本补充规定交换对象还应包括防止国际逃避税的情报。②情报交换的范围。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对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都有限制。例如规定交换的情报仅限于通过法律和正常的行政渠道所能取得的情报;缔约国没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企业或个人的秘密信息;没有义务提供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违背的情报。③情报的交换方式。缔约国之间情报的交换方法一般包括五种:例行的交换;经特别请求的交换;一方主动提供;双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同时进行税务检查;一方允许另一方税务人员入境进行税务检查。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大多是采用设置导管公司的方法,因此各国在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中,最关键的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导管公司来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各国在实践中所采用的方法有:①透视法(the looking through approach)。按照透视法,缔约国的居民是否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取决于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的居民。如果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第三国居民,那么该公司不得享受协定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②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排除法是指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优惠待遇,不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低税待遇的公司。因为第三国居民在设立导管公司时,往往对这些低税公司特别青睐。③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渠道法是对付踏脚石式导管公司比较有效的方法。它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不得超过其总收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居民公司,不得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这样就限制了导管公司把它所获取的收入大量转移到第三国。④征税法(the subject-to-tax approach)。这是指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例如奥地利与英国的税收协定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假设一奥地利公司有来自于英国的股息收入,那么英国作为来源地国征收的预提税优惠税率为5%。但英国给予该公司优惠税率的前提条件是奥地利也必须作为该公司的居住国也必须征税,否则英国将向该公司征收15%的标准预提税。采用征税法的目的在于对付那些典型的导管公司,如那些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和在缔约国一方设立的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导管公司。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这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如代为送达纳税通知书、代为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代为追缴税款等。由于跨国纳税人经常采取将所得和财产转移到境外,或累积在避税港不汇回国内,甚至本身移居国外的办法来逃避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有关国家提供这方面的税务行政协助,就能有效地制止这类国际逃税与避税行为。
⑻ 会计造假与会计舞弊的异同点
看一下两个说法不同的概念:
会计造假是指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
会计舞弊是指当事人在经济、财务活动中存在不良企图对经济业务的处理不按照会计处理原则进行操作使会计凭证及帐薄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失实从而达到预期目的的行为。
事实上,在很多论文中,两个根本就是同一概念,没有具体的分别。因为人们都认为会计舞弊是通过假账来实现的,所以两个概念没有什么分别,指的都是同一类的做法。
但个人认为,会计舞弊应用的范围更为广泛,比如上市公司中,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中,如果对或有事项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不进行公开说明,我觉得这类用会计造假来概括不能形象,而用会计舞弊则更为贴切些。
⑼ 证监会对会计舞弊有什么惩处措施
一、会计造假是指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会计造假的类型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表现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会计报表造假是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造成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从而欺骗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会计事项造假通常旨在方便盗窃,或将公司的资产转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会计造假的危害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很大,具体表现在:会计造假所制造的错误信息将严重误导各类决策者,从而导致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乃至国家相关决策机构被误导而制订出错误决策,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公司股东、债权人、顾客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偷逃国家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助长个人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使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饱受虚假错误信息的冲击,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者的行为,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加剧市场投机和市场波动,影响社会安定。会计造假最后所导致的结果是国家受损失,少数人中饱私囊。会计造假的形式目前,企业会计报表造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虚增资产,虚增利润;二是虚增负债,隐瞒利润。前者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领导人的升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低。后者主要是私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这类企业不注重业绩,更关心的是如何逃避国家的税收,少接收政府有关部门的摊派。1.资产虚增(1)费用资产化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产品生产(或商品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但有的企业却将部分应该计入当期的费用计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类会计科目,使得企业当期损益不实;有的企业待摊费用不及时足额摊销,而是长期挂账,将本属于期间费用的支出列作资产。企业通过将费用资产化,虚增了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2)存货不实有些企业积压多年的货物,或已经淘汰过时应当报废的物资不做账务处理,或存货的现实价格(或可变现价格)已明显低于账面历史成本价值却仍按历史成本挂在存货账上,存货价值不实,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虚增了企业存货价值。(3)固定资产价值虚假企业固定资产价值不实主要表现在折旧不足、技术进步后造成的无形损耗不计、已毁损及不可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处置等,虚增(减)企业资产。(4)递延及无形资产摊销不足递延及无形资产应当按时足额摊销,已经淘汰过时的无形资产不应当再挂无形资产账而应当将摊余价值作为期间费用计入损益。而许多企业对已经没有使有价值或已经不可能再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不做相应的财务处理,却仍然作为资产列账,虚增了企业资产。2.负债不实(1)应付款项高估许多企业的应付款项不及时或每年与往来单位核对确认清理,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的应退未退、应付未付款项普遍存在,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不包括长期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已经不存在的仍挂账的也不少见,企业实际需付债务小于财务账面债务,企业应付款项高估。(2)预提费用不实许多企业为了调节当期损益,不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预提费用,而是根据企业调节损益的需求预提,有的企业应提的不提或不应预提及多预提的不及时冲销,致使预提费用会计科目反映不实。3.虚报盈亏(1)多计收入、少计费用有的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将未实现的收入作为收入入账,如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就确认收入实现;有些企业虚构客户虚开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一些企业对已经发生的支出不计入成本,或在结转成本时不按配比原则,故意少转成本,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及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远远大于实际库存金额;有的企业则将有关费用支出单据压在银行未达账中,利用“未达账项”弄虚作假,调节利润。(2)少计收入、多计费用企业为了达到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目的,将正常的销售特别是一些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销售,不按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确认,而是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且金额不变;有的企业则采取虚列预提费用,多提多摊费用的方法,达到虚减盈利的目的。(3)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应计入损益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对借入资金需按期计提利息,这部分借款利息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有些企业工程早已完工,仍长期挂账,借款利息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使当期财务费用减少,同时又可以少提折旧,从两个方面来虚增利润。(4)随意调整报表一些单位为了达到一些不法目的,随意调整报表金额,人为地加大资产调整利润;或为了逃税,避免检查而加大成本费用,减小利润,如为了增大管理费用,直接在损益中多计管理费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增大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金额,造成表账不符。二、会计舞弊是指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和有目的地故意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章规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会计舞弊的概念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是人为达到不良目的,经过事先预谋,精心策划,运用非法手段作弊的一种故意行为。从舞弊的主体方面可把舞弊行为划分为组织舞弊和个人舞弊。组织舞弊是指组织领导人为了本单位和其成员的利益,授权有关经人员,利用不正当和非法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利益的故意行为。个人舞弊是指员工私自为了个人私利利用不正当的和非法手段,损害国家、组织或他人利益的故意行为。会计舞弊的途径收入舞弊途径﹙1﹚扩大销售核算范围虚增收入。主要手段包括:销售回购、销售租回等业务确认为收入;将委托加工业务的加工发出以及收回,通过对开发票方式分别确认为销售以及购买业务;将非营业收入虚构为营业收入。﹙2﹚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有问题的收入。主要包括:在尚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就确认收入;对发出商品以及委托代销等业务提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将向附属机构出售产品确认为收入;在客户对该项销售有终止、取消或递延的选择权时过早确认收入。﹙3﹚利用财务报表合并技术虚增收入。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我国会计准则,均以拥有实质控制权作为纳人合并范围的标准。这样,一方面,对相关公司是否拥有“实质控制权”必须依赖财会人员的专业判断;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可以通过拉长控制链条、构建复杂的公司体系等手段,进一步“拓宽”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这些会计选择的灰色地带无疑给企业管理层实施财务舞弊创造了条件。费用舞弊手段﹙1﹚收益性支出资本化。收益性支出资本化,就是将期间费用以及应当与本期收入配比的营业成本等故意列作长期资产,以此虚增利润。﹙2﹚费用摊提目标化。企业基于配股、增发等融资目的,或者为了迎合市场盈利预期等,常常人为调节诸如广告费、折旧费、研发费、预计损失、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的计提或推销的依据比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及推销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均可使当期费用减少或增加。非经营性损益操纵企业常常通过处置转让子公司、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整等手段制造非经营性收益,进行利润操纵,企业采用非经营性损益进行利润舞弊的手段主要如下。﹙1﹚债务重组。新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因此,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及配股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准则规定,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也就是差额不计入损益。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如想操纵利润,会想方设法予以规避,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公司对商业实质的判断也存在着一定的会计弹性,这给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留下了一定空间。﹙3﹚借款费用。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到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到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这样,一些企业便可能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打主意,以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4﹚无形资产。虽然新准则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定义进行了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明确划分这两个阶段,因此,一些公司就可能通过主观划分,来决定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此外新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再局限于直线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这也给一些公司利用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或摊销年限来操纵利润提供了途径。﹙5﹚政府补助。新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在这里,“已发生”和“将发生”是两个不同的时态,却关系到补助的确认金额及当期利润实现程度。当前的环境之下,是否如实确认,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诚信程度。因此,有些企业可能人为调节补助操纵当期利润。﹙6﹚固定资产。新准则要求公司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及预计净残值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只要与原估计有差异时,就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净残值,并且调整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不用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只要找到证据证明其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与原估计有差异,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对业绩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7﹚资产减值。新准则中明确规定的不允许转回减值的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存货,其他如应收账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资产的减值准备仍可转回。因此,新准则虽然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仍给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而且,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仍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选择,公司可能为避免当年亏损,不按规定提足减值准备,留待以后年度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达到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8﹚公允价值。新准则按照现行国际惯例将“公允价值”引入中国会计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公允价值的应用在很多处理上需要人为判断,加上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难以做到真正的公允,可能一些公司会利用“公允价值”来调节操纵利润。
⑽ 企业关联交易偷税行为分析
“节税方案”背后的猫腻解析逃税的五大花样
财经资讯2006-4-26
借一份“节税方案”,一名财务工作者竟然会被一家企业以百万年薪重金聘任为税务顾问。该消息引起了税务部门的高度注意,经过调查了解,所谓的“节税方案”竟然又是一个利用“关联企业”做桥梁,借助国家出台的新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工具,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名正言顺地逃避应尽纳税义务的案例。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税务部门将“关联企业”的“高招”逐一解读,其偷逃税款的方式也是花样百出。
花样之一:“移花接木”孪生并存
正常纳税企业,同时专门创办一个能够享受“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减免税政策的关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同一处办公,同一个贸易对象,生产同样的产品,但是又往往不是一个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表面上是分别核算,实际上“料、工、费、利”根本无法划分,造成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税负低、利润多,而正常纳税的企业恰恰相反。正常纳税企业往往能够长久地留存,努力树立企业形象,创建企业品牌,培植企业的客户群,并悄悄享受其所创办的“关联企业”的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而一旦“关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结束,便被马上注销或干脆成了查找不到的“跑逃”户,或换个地方继续注册,重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花样之二:“肥水外流”转移利润
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手段,正常纳税企业将商品或产品低价销售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再高价出货,以转移利润,实现逃税。</P><P> 税务部门在今年的一次房地产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建设的大型高价楼盘以接近亏本的低价委托给其所关联的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的房产销售代理企业高价出售,将房地产开发所获得的利润全部转移到关联的销售代理企业去享受减免税的优惠,这样既减轻甚至减掉了增值额,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一箭双雕,转移收入,调节利润,实现逃税,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受到了税务部门的严厉处罚。
花样之三:“暗渡陈仓”截留收入
关联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提供劳务、资产转让、贸易定价和贷款利息增减上,不按常规计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抬高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高劳务价格,或者多列成本费用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将利润截留住,躲避了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可以避免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最近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某工厂定单滚滚,生意兴隆,但是财务报表反映的却是连年亏损,经过调查发现该企业是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将产品配件高价买来进行拼装再低价出货,达到降低税负、少缴增值税和转移利润的目的,逃避了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将利润截留在本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税务部门对这家企业的进货价按照非关联企业的市场价格重新作了调整核算,查补了税款。
花样之四:“体外循环”实现逃税
正常纳税企业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或轮转对开发票,使企业利润达到“体外循环”,收益相互抵消,增值额相互抵免。
在所得税上,由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无偿使用正常纳税企业的场地、设备和人力,生产和销售成本费用均在正常纳税企业列支,而利润却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产生,在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形式上,成本费用低的正常纳税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成本费用高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汇算清缴,减少高税负企业的利润,增加低税负企业的利润,人为地使税负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从而造成正常纳税企业连年的亏损,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关联企业却利润累累。
花样之五:“偷梁换柱”套用发票
正常纳税企业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套用发票,盖上自己企业的公章使用。
最近,税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有一家生意火爆,天天翻台的酒店每月的用票量少的可怜,经过暗访发现他们使用的是其他酒店的发票,顺藤摸瓜调查后发现这两家酒店是同一个老板,虽然这家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的关联饭店生意平平,但是发票的使用数量却大的惊人。
原来用的就是这种“借鸡下蛋”,偷梁换柱,套用发票的偷税方法;在纳税评估中税务部门还发现某贸易公司将货物高价交付给关联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货运企业运输,取得货运发票抵扣其增值税,又能得到货运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少交企业所得税,这家企业有时甚至以不要货运发票为条件获得较低的货运价格,降低了货运成本,但同时又毫不客气地从运输营运能力有限关联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货运企业空开货运发票进行抵扣或列支成本,偷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