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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廊贷款

发布时间:2022-05-31 02:27:04

⑴ 综合管廊建设应注意哪些环境问题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管线入廊难;二是入廊以后收费难;三是管廊投资量大。
解决前两个问题,一是加强宣传力度,二是采取鼓励优惠政策,三是加强管理。
按照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水平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解决第三个问题,一是鼓励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二是加大政府投入。三是完善融资政策。信贷支持、专项金融债,企业债和项目收益票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做担保。
参考:http://www.planning.org.cn/law/news_view?id=3003

⑵ 综合管廊施工过程中注意哪些问题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管线入廊难;二是入廊以后收费难;三是管廊投资量大。 解决前两个问题,一是加强宣传力度,二是采取鼓励优惠政策,三是加强管理。 按照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水平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解决第三个问题,一是鼓励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二是加大政府投入。三是完善融资政策。信贷支持、专项金融债,企业债和项目收益票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做担保。 参考:http://www.planning.org.cn/law/news_view?id=3003

⑶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第十一条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

⑷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容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第四条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安全运行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管廊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综合管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城管、水行政、公安、文物、应急、人防、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将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管线单位参与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第九条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发改、城管、水行政、人防等部门,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管线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第十一条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轨道交通、文物保护、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安全,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第十三条下列区域应当优先建设综合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和管线密集的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二)城市高强度开发区域、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

(三)道路宽度不适宜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第十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告知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当将与综合管廊同步建设的管线计划报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综合管廊设计应当满足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线入廊需要及抗震、人防、综合防灾等需要,考虑管线接入、引出支线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空间要求。综合管廊检修口、出入口等地上附属设施应当与周边风貌相协调。第十六条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志、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促进智能化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综合管廊建设需要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有关规范,不得改变绿地性质,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第十七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综合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民防空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军事用地、树木保护的,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⑸ 市场仍维持存量资金博弈,板块间跷跷板效应明显,注重节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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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林旭锐,执业证书号S0260615100004)
 
二、市场热点聚焦
市场点评:市场仍维持存量资金博弈,板块间跷跷板效应明显,注重节奏参与
周三A股各大指数均出现小幅回调,截止收盘,沪指收盘下跌0.43%,收报3441.91点;深证成指下跌0.79%,收报13778.67点;创业板指下跌0.46%,收报2758.50点。市场成交量萎缩,两市合计成交6874亿元,当日北向资金净卖出79.03亿。盘面上看,环保水务、电力、建筑、京津冀等板块涨幅靠前,航空、保险、酿酒等板块跌幅靠前。行业板块涨跌互现。当前市场进入到存量资金博弈期,板块间跷跷板效应明显。建议投资者可适时把握市场结构性机会,高抛低吸,稳健的可等指数再度回落时适当逢低关注碳中和、基建、顺周期三条主线,重点关注电力、环保、工程建设、港口水运、稀土、有色和钢铁等板块。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宏观视点:雄安新区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工,城市框架逐渐拉开 
事件:据新华社消息,日前,雄安新区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工。作为雄安新区率先建设区域,启动区规划范围38平方公里,是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首要承载地。30日,启动区基础设施项目全面开工,城市框架逐渐拉开。据了解,启动区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项目将采取统一规划、分段实施的办法,紧张有序推进,确保启动区“三横四纵”骨干路网项目如期完工,为启动区发展提供支撑。
来源:证券时报网
点评:消息面提到:“雄安新区启动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工,城市框架逐渐拉开 ”可见雄安新区建设正如火如荼,热火朝天,相关各项基建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将有望持续受益,建议可适当中短线关注雄安概念股。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建筑行业:优选低估值龙头和基本面改善个股
事件:行情回顾:上周A股主要股指普遍上涨,上证综指涨0.40%,沪深300指数上涨0.62%,深证成指上涨1.20%,创业板指数上涨2.77%,建筑行业上涨0.81%。最近一年以来建筑行业跑输指数较多,春节之后低估值板块反弹,行业表现好于沪深300指数,行业指数与沪深指数剪刀差逐渐缩小,预计伴随行业政策环境好转,建筑行业有望迎来新一轮估值修复。
来源:国信证券研报
点评:随着今年十四五规划落实,建筑行业有望迎来估值修复。建筑行业龙头公司市占率快速提升,八大央企新签订单市占率从2015年的27%提高到了当前的37%。在手订单为历史最高水平,业绩确定性强,估值修复空间大,当前建筑业整体处于估值底部,龙头公司性价比高,建筑行业经过过去几年的调整,当前市盈率9倍,市净率0.9倍,不论是绝对估值还是相对估值都在历史底部,建议中线可逢低积极关注布局。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新股申购提示
新 风 光申购代码787663,申购价格14.48元;
格林精密申购代码300968,申购价格6.87元;
 
三、重点个股推荐
参见《早盘视点》完整版(按月定制路径:发现-资讯-资讯产品-资讯-早盘视点;单篇定制路径:发现-金牌鉴股-早盘视点)

⑹ 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管理,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益为主、规划统筹、因地制宜、社会参与、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城市综合管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综合管廊管理,以及城市综合管廊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文化旅游、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综合管廊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资金。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综合管廊。第六条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

入廊费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成本,入廊管线种类、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日常维护费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更新等成本,以及入廊管线种类、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第七条城市综合管廊特许经营管理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管线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征询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第九条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加强系统布局,形成干线、支线和缆线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山地城市特点,编制干线、支线、缆线管廊地方标准。

已规划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城市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管线工程,原则上应当以管廊形式进行规划。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综合管廊以外规划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城市道路建设、城市管线建设等因素,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书面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管线权属单位需求,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年度入廊建设计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进度和管线权属单位需求,统筹各行业管线年度入廊建设计划,合理安排管线入廊建设时序,纳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一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应当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单位在编制管廊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复核入廊管线规模并书面回复。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管廊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征询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第十三条已规划的城市综合管廊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组织管廊建设单位进行管廊与道路设计综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与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城市综合管廊建设。

⑺ 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设于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工程管线的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管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管理工作。第五条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鼓励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管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管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国和自治区重点镇(以下简称重点镇)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管廊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道路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管线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和管廊的建设、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第八条市管廊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管廊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征求有关部门和管线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重点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管廊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各类管线建设计划应当与管廊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第九条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就管廊工程的设计方案征求管廊运营、管线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第十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给排水以及其他市政管网改造项目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和管线密集的城市主干道;
(二)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三)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
(四)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的交叉处。第十一条管廊列入年度城建计划并开工建设后,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新建按照规划应当入廊的管线的,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非单独立项的管廊建设工程,应当组织专项验收。
管廊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参加,听取意见。
管廊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地面构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单位运营和维护管理。
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移交运营和维护管理,并报管廊主管部门备案。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管廊运营单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管廊运营单位移交竣工档案、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等资料。移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五条已建成管廊的区域,新敷设的管线和到期更新、迁改(抢修除外)的既有管线,应当按照规划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按照规划逐步入廊。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
(二)管廊空间满负荷无法继续容纳的;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

⑻ 综合管廊施工中主要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管线入廊难;二是入廊以后收费难;三是管廊投资量大。 解决前两个问题,一是加强宣传力度,二是采取鼓励优惠政策,三是加强管理。 按照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水平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解决第三个问题,一是鼓励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二是加大政府投入。三是完善融资政策。信贷支持、专项金融债,企业债和项目收益票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做担保

⑼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第三条管廊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
管廊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安排管廊项目,并可以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管廊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当征询管线单位的意见。第九条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第十条建设、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在编制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等建设方案时,应当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工作。第十一条管廊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所在区域应当入廊管线的需要,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征求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第十三条已建管廊区域内的管线,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必须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管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对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挖掘道路、公路许可。第十四条管廊工程应当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第十五条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管廊运营单位的确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六条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市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指导意见,作为确定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
入廊费主要根据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适当考虑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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