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为保证贷款及利率的顺利收回,贷款人都倾向于借款人把贷款用到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相对较高的项目上去。借款合同中通常也都会就贷款资金的用途进行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约使用贷款,贷款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1)要求借款人将挪作他用的贷款归还到约定的用途上来;(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部分;(3)通知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贷款人按已得到的贷款额和使用天数计算利息;(4)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按(3)返还贷款和支付利息;(5)约定有违约金的,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借款合同中的这条约定是无效的,因为:
1、它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本条第五款内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借款用途目前是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这主要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
这在《合同法》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⑵ 是否可以随意改变借款用途
法律分析:随意改变借款用途是不可以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借款人擅自更改借款用途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⑶ 借款人私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所以,借款的用途不合法也可以认定为无效。
另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违法行为,比如赌博,法律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者其他罪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⑷ 借条上写明借款有用途睡不安用途实施什么行为
您是想问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但不按用途实施是什么行为吗,违约行为。
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并未得到借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借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这是由于借款人是根据借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借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到期不能收回款项,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借款,将有限的借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的安全性。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⑸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责任怎么办
法律分析: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担保责任:
1、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经过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2、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⑹ 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得到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属于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⑺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由于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