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法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1.转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贷款与银行之间剥离。2.司法执行,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资产。3.垫资过桥,第三人出资帮忙垫还贷款。4.五色土贷款,五色土投资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监督债务人偿清银行的贷款。
【拓展资料】一、不良贷款是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总称。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不良贷款预示着银行将要发生风险损失。把不良贷款减少到最低限度,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中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长期以来,中国专业银行信贷资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经营,不良贷款在专业银行贷款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良贷款问题不仅严重制约着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而且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已到了非解决不可而又很难解决的地步。分析不良贷款的成因对促进中国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三、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许多人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不仅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党政部门的许多人这样认为,就连中国银行的一些干部职工也都这样认为。当问到企业的贷款是哪里来的时候,许多企业负责人都会毫不犹豫他说是国家给的,更有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甚至认为,国有企业借国有银行的钱,就好比是一个人把他的钱从一个口袋挪到另一个口袋,偿不偿还都无所谓。国有银行的资产被全部看作是国有资产,国有银行的钱被认为是姓“公”,这是导致中国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思想根源。
『贰』 不良贷款包括什么
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亦指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1、逾期贷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年但生产经工行发布一季报不良贷款率降至3.6%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账贷款
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新编金融法小全书(第五版)》
『叁』 工行对公客户经理产生不良贷款会被革职
1朋友是工行对公客户经理,他1客户产生2100万不良,抵押物可以还上67成,那他会被革职吗?正式员工来的。关键在该2级分行是第1次产生对公的不良
『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是什么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具体步骤如下: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0年9月2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2000〕30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不良贷款的认定、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商业银行的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罚则、附则8章3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2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决定,废止《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伍』 商业银行遇到不良贷款信贷员负什么责任
第一、 看看是不是由于不可预测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地震贷款人死亡,又如三鹿突然爆出重大意外,企业倒闭的,信贷员无法在贷前或者贷款后做出判断。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信贷人员没有任何责任。
第二、看看是不是违反银行规定造成的,比如工作怠慢、对待工作不认真,不按规定流程办事,如果是,那就要做行政处罚了。扣奖金,降职,甚至开除等等。一般这样的情况内部要按比例承担,包括信贷员和审批人员。
第三、看看是不是故意捏造数据,和借款人勾结恶意骗取贷款造成的,如果是那就是金融诈骗,可以向法院起诉信贷员。严重的不但可以要求信贷员还款,法院还可以判刑罚。这个时候也要看看审批人员是不是也要负起一定的责任。
『陆』 工商银行违规责任人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
(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
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办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违规行为性质及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或审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处分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解除违规员工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听取当事人申诉,将理由通知工会后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检查人员负责查清违规的事实,对收集的材料及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审理人员负责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审查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适用行政处分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在从错误事实材料与责任人见面、签字之日起(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移送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检查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 移送审理的材料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报告、证据材料、责任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责任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移交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建议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人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责任人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四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作出决定。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八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其表现决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直接决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现良好,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规定所称解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撤销。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不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 第二十条 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对部门副总经理(含)、二级分行副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总行监察室备案;二级分行对部门副经理(含)、支行副行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
上一级行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机构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的决定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积分标准按每项违规行为的积分级别所对应的标准值分别进行积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分则未明列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按《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凡造成后果,或本规定分则明列违规行为与《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所列重复的,按本规定执行,不再累计积分。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同一错误事实不得重复处理,但可对处理明显偏轻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每次扣减绩效收入下限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目标绩效工资的10%,上限为40%,但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规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员工(含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四)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五)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六)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损失以及上缴非法所得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
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并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形成资金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发整改建议,并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领导报告的。
第三十条 网点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六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职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理再次违规的;
(二)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虚假或伪造的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以上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执行。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等被盗用、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统二级或三级生产事件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评估价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1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
『柒』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
第二章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
第三条 责任认定原则
(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
第四条 调查人员责任负责
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第五条 审查人员责任
审查人员(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六条 审批人员责任
(一)审批人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二)经过贷款评审会批准的借款在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上出现偏差的,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明确提出正确意见的评审会成员可以免责。
第七条 合同签约人员、风险部经理对签约的合规性操作负责。
第八条 贷后管理责任
客户经理、风控人员应对贷后管理的合规性、及时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还款提醒、催收或资产保全负责。
第九条 责任比例
责任认定具体标准:
1、除因不可抗因素(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可以免责;
2、其他不论什么因素:借款放出后前2个月内开始出现逾期及欠息的,客户经理、信贷业务部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为70%;首次借款第3到6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及欠息的,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为40%;最后一期出现逾期且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为10%。
第十条 不良借款清收责任
不良借款的经办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对不良借款的清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是因为根据本办法认定其不承担责任而免除。
第三章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责任认定时间
对不良借款发生时就要及时进行责任认定。为确保责任认定调查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原则上,责任认定需在借款业务进入逾期状态5天至10天(含)内进行。不良借款在逾期15天内化解的业务,可不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不良责任认定小组组成及责任认定流程
(一)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即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各项借款业务的不良责任认定,由客户经理、信贷业务部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等人员组成,由总经理担任组长。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为非常设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各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的结论再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流程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在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当调阅借款相关资料,包括基础资料、评审资料、放款、贷后及清收有关资料,约谈借款相关人员,对借款项目进行复盘,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责任认定会,听取其对借款项目责任的意见。
责任认定小组应该客观分析借款项目风险成因,合理确定借款项目责任类别、责任人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第十四条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程序
(一)在借款逾期5天后,风险管理部向各总经理发起责任认定申请。总经理接到申请后,对所涉不良借款项目所有资料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责任划分标准进行仔细审查。
(二)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召开不良借款责任认定会进行责任认定,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不良借款责任处理
第十五条 借款项目出现逾期或不良后,应首先对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提成绩效进行扣缴。本办法的责任处理指在扣缴业务绩效之外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的不良借款责任的处理主要经济处罚。
按照责任认定的比例,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总经理,分别承担的比例为4:3:2:1.
第十七条 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捌』 银行客户经理的不良贷款追责怎么处理
先介绍下背景,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对于出现不良贷款,核心态度是一样的,但表现态度是不一样的。出现了不良贷款,肯定都是想至少把不良贷款本金收回来,挽回损失。
但银行出于经营考核,不良率等指标原因,优先态度是先把不良给压降下去,变成正常贷款,再考虑如何把贷款收回来,这个态度上的区别非常关键。
最根本的原因是,银行的资金本金不属于任何银行人员,即使造成损失,认定责任等,还有一个时间差,采取诉讼等其他手段收回不良,也有一个巨大的时间差,或许在此期间,相关人员已出现工作变动,调离原有岗位了,但考核指标确实实实在在的,及时指标,与银行各级人员的现有工作挂钩。
所以表现态度上来讲:
银行高层可能会优先选择压降不良贷款,从数据上把不良贷款变成正常贷款,至于客户经理,工作上肯定要服从管理。
所以很多银行处理不良贷款,是先想办法把该笔不良贷款从转换成正常贷款,哪怕只是一种数字游戏,实际上越到后面越难收回,但是对于银行的经营考核等非常重要。
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是逾期期限超过90天,这个逾期90天就核心,现在对于不良贷款的监管力度会非常严格,近两年有大量的信用社转型为农商行,其监管对于不良率的指标压力会非常大,银行会围绕这个“90天“来展开相关工作,想方设法不越过这个“90天”。
即使诉讼,只要没得到圆满的执行,这笔不良贷款仍然是不良贷款,占用了“不良率”指标。
所以,只要是借款人还能配合银行工作,进行“有效”的催收,能定期签订相关催收通知书之类的,保证银行的诉讼时效,反而进行“一诉了之”处理,不见得就是银行的第一选项。
一般常见的处理方式有:
①借新还旧,发放一笔新贷款来偿还老贷款。
这里面涉及几个变种形式,第一,帮助借款人及保证人自行将之前的欠息结清,本金通过新发放的贷款来偿还老贷款,并保证总的贷款金额不增加。处理的最终效果:欠息全额收回,新贷款暂无欠息,假设中途借款人仍然不能按时付息,但至少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进入不良的时间。
第二,挂息转贷,之前的欠息保留,只发放新贷款来偿还老贷款,新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老贷款的本金余额。
处理的最终效果:与处理前的效果一样,所欠本金及利息金额一致,风险没有扩大,只是时间又延长了三个月。
借新还旧时,可以采取将付息方式调整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这样的话,可以将不良时长延长至1年。
如果还款方式仍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配合挂息转贷,理论上讲,可以一直让该笔贷款不进入不良,只是积累的欠息会越来越多。
②重组贷款:
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与借款人、保证人及第三方利益方协商,将债权债务进行重新分配,按新的方案重新制定贷款方案,可以采取变更借款人及追加担保方式等情况,只要能解决眼前的不良率,对未来尽量延缓三个月的不良时间就行。
③对内售卖不良贷款,员工认购不良贷款
④根据条件或者创造条件对该笔贷款进行核销。
核销后可放心的进行诉讼,诉讼周期一般为一到两年。若借款人、抵押人等失联,需采取财产保全及公告的方式,周期半年,然后进行立案、查封、公告、诉讼、拍卖执行等流程,整个周期大概两年左右,运气好,能收回贷款,运气不好,能胜诉,拿到法院判决好写相关的免责报告,但贷款不能全额追回
『玖』 不良贷款的确认办法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为了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 《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五条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 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 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
第十条 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 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四条 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贷款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 对呆账贷款,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行长办公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上报不良贷款。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统计数字的来源,应以会计部门转入“一逾两呆”会计科目核算的数字为依据。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41303
『拾』 不良贷款的负面影响
截至2003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银行名称 贷款 不良贷款额 不良贷款率 中国工商银行 29578.37 7598.78 21.56% 中国建设银行 17663.88 2679.60 11.90% 中国农业银行 19129.60 6982.03 30.07% 中国银行 18161.89 4085.31 18.07% 合计 84533.74 21345.72 25.26% 根据日本的经验,中国经济也象日本一样被不良贷款所拖累。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不良资产的危害性。
1.不良贷款率高,最大的危害是影响银行对经济的支持能力。中国的银行对贷款极其谨慎小心,就是因为不良贷款太多,影响了银行放款能力。
2.如果靠发行基础货币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如果对之掉以轻心,不良贷款的大量发生还会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如果加大处理不良贷款的力度又可能会引起企业连锁倒闭破产,增加财政风险和社会危机。 1、加强金融企业的业务监管,保证今后每一笔贷款的质量,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2.加大中国企业的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的经营和竞争机制。
3.适当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给一些能救活的企业输血,使之起死回生。
4.发行基础货币,冲淡不良贷款。
第3和第4种办法都是增加货币供给,通过适度通胀抵消不良贷款,从而活跃中国经济,使经济增加活力。 【企业不良贷款玩起“大转盘”】
企业因不良贷款产生的坏账,总让银行心慌慌,为了避免更多的贷款计入坏账造成利润下降,有些银行绞尽脑汁,开始玩起了坏账“大转盘”。某商业银行的分行为一笔5亿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百般困扰。借款的开发商开盘后销售情况很差,造成资金回笼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该银行的贷款。
按照银行贷款五级分类规定,这笔贷款从利息违约开始就计入五级分类中的关注类贷款。如今,这笔贷款就要下滑至不良类贷款。一旦下滑至不良类,该分行受到的压力可想而知。行长及相关责任人肯定会被问责,整个分行上下也会受到严厉的批评。因此,该分行千方百计为这笔不良贷款找寻“大转盘”的下家。
不久后,某资产管理公司得知了此事。由于临近年末,各家银行都尽量压低不良贷款。在贷款变成不良贷款后,银行会让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这样就能在财务报表上让不良贷款“消失”。
具体操作手法是: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定债权转让合同,银行卖断这笔贷款;资产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签定债权重组合同,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下设的公司以委托贷款形式、以20%的年利率向开发商授信,让开发商偿还银行贷款,但款项直接划给银行,不由开发商经手。资产管理公司当然不会做赔本的买卖,它一方面从银行获得基准利率下浮10%的贷款,另一方面将资金借给开发商,获得超过基准利率一倍多的收益率。
可以看出,这笔贷款从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者可以借此大赚一笔。同样5亿元的贷款,银行的年利率为7%,而转手到资产管理公司后,利率高达20%,翻了一倍多,对开发商的财务压力可想而知。
面对强势的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也只能配合,因为一旦进入银行授信“黑名单”,所有融资渠道基本都会被关上。面对资产管理公司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大转盘”中的输家也只能继续玩下去。
业内专业人士指出,虽然银行通过这种卖断贷款的方式掩盖了坏账风险,有助于让资产质量显得“干净清透”,但实质上是将风险从银行转移到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影子银行”的金融体系中。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日前对中国日益膨胀的“影子银行”风险以及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流动性错配和道德风险提出警告。IMF表示,一些估算显示,通过“影子银行”提供的借贷总额占中国GDP的比率高达40%,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