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些企业为什么不选择银行贷款而是选择私募基金
银行要求较高可能审核通不过,利息也高。私募基金只要企业有较高的承担能力和双方达成的有效协议即可,很方便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Ⅱ 为什么投资管理公司从银行贷不到款
这类的公司违规经营的居多,老板跑路的太多,银行觉得风险太大,一般不会贷款给你,除非你有抵押物
Ⅲ 私募基金能委托贷款吗
不可以委托贷款。贷款必须自己办理,贷款的条件是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购房、赌博等行为;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条件。
6.不能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Ⅳ 私募基金可以从事贷款业务吗
不可以,私募的钱都是LP的,哪能随便贷款出去。银行和信托可以。
Ⅳ 蒙牛为什么选择私募股权投资而不是银行借款
2013年5月8日,蒙牛乳业(02319.HK)与现代牧业(01117.HK)联合宣布,蒙牛与私募投资机构KKR、鼎晖投资达成协议,以现金31.752亿港元,约合人民币25.4亿元,收购后二者各持有的现代牧业20.44%股份和6.48%股份,从而成为现代牧业单一大股东。而KKR和鼎晖当时取得现代牧业该等股份的成本大约为7.42亿元,实现投资回报约3.4倍。
至此,现代牧业这家原本由蒙牛乳业孵化的奶源公司,经历股权剥离及独立上市之后,又重回母体。
在境外红筹上市重组过程中,核心一环是由境外拟上市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权,但是由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十号文”)的跨境股权支付安排在审批层面并未落地,因此在支付方式上就必须以外币现金进行。然而设立境外公司的国内创始人或股东,绝大多数在境外又没有外币现金可供使用,从而使得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的收购资金来源成为了一个横亘在很多准备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面前的难题。
通常而言,解决收购资金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融资,一种是债权融资。如果采取股权融资,由于投资者看到公司用钱急迫,往往在价格上压得比较低,而公司上市在即,创始人或股东也往往不愿意再稀释股权,更不用说低价稀释股权。这样一来,通过借款进行债权融资就成为了一个优选方式。股东借款目的其实就是为了搭建上市所需的股权结构桥梁,这种融资真是名副其实的“过桥贷款”。
在境外上市重组中过桥贷款的交易结构如何安排呢?被蒙牛收购的现代牧业的做法,给我们大体展现了这一交易过程。
现代牧业的跨境重组
现代牧业的前身叫领先牧业,2008年7月7日,现代牧业成立,收购了领先牧业全部股权并在后来陆续直接收购了领先牧业旗下的子公司和资产,领先牧业被转卖给了青岛恒天然公司而退出整个集团。为筹集扩充业务的资本,现代牧业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期间进行多次重组及四轮股权融资,引入了KKR、鼎晖及牛根生设立的一项信托计划作为投资人,该等投资人以大约13.79亿元,认购现代牧业合共50.05%的股权。
在完成上述动作后,虽然实现了境外公司Aquitair对境内现代牧业公司的控股(图1),但是另外一个关键步骤还未完成,现代牧业的个人股东还未能实现出境持股。如果此时上市,那就跟这些股东毫无关系了,这显然是不行的。
那么,如何实现中国个人股东境外持股呢?根据招股书披露,现代牧业采取的做法是在岸收购和离岸认购两个步骤。一方面,Aquitair公司对现代牧业进行在岸收购,即与中国个人股东、马鞍山先行牧业、老牛牧业等股东(以下统称“中国售股股东”),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一项股权转让协议,据此,Aquitair公司以9.03亿元的代价向中国售股股东收购合共47.63%的现代牧业股权。另一方面,拟上市公司与中国股东控股公司(由中国售股股东在境外成立的控股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签订一项认购协议,据此,前者以总价9.03亿元向后者发行487.6万股新股,认购价总额相当于在岸收购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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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招股书中如上的描述,通俗表达就是:境内中国个人股东在境外设立一系列中国股东控股公司(金牧、银牧、新牧和优牧四家壳公司);然后该等公司拿一笔钱(折合人民币9.03亿元的外币),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然后拟上市公司拿到这笔钱后,再注入Aquitair公司,由后者以9.03亿元的代价,收购中国个人股东持有的现代牧业全部股权。如此一个循环下来,一方面实现中国个人股东在境外拟上市公司层面持股,另一方面,境外拟上市公司最大比例持有境内现代牧业公司股权,跨境重组即告完成。
中银国际提供过桥贷款
那么,中国股东控股公司的认购资金从哪里来呢?根据招股书披露,为拨付离岸认购的认购股款以及有关成本及开支(包括利息开支),中国股东控股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日获中银国际提供大约1.39亿美元的过桥贷款。过桥贷款所得款项已于同日由中国股东控股公司向拟上市公司支付,以缴足认购股份,至此离岸认购已告完成。作为过桥贷款的抵押,中国股东控股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已抵押给中银国际。
这是整个过桥贷款交易的第一步,好戏的开场。
该笔款在2010年11月1日到位,同日,由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支付给了拟上市公司。紧接着,这笔过桥贷款的所得款项已调派至在岸,并已向中国售股股东支付,于2010年11月5日完成此次在岸收购。至此,这笔钱又流转到了中国个人股东手中。
到这个阶段,收购境内权益问题和中国股东境外持股问题都解决了,但是中国股东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出去了,同时欠了中银国际一笔贷款。这笔欠款是过桥贷款,由于仅以股份质押,年利息通常在10%-15%之间,成本是非常高的。因此,通常过桥贷款的交易安排到此还未结束,公司会寻求借商业银行低成本的钱,去全部或部分还掉这笔过桥贷款。
“内保外贷”偿还过桥贷款
从招股书披露的信息看,现代牧业就是这么操作的。其称过桥贷款将于上市日期前部分偿还,而其乃由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将提供的定期贷款合计约1.3亿美元以再融资的方式偿还,而该项定期贷款融资由中国售股股东提供的抵押品(股份质押除外)所抵押。现代牧业的案例中,中行澳门分行只是借了1.3亿美元给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或者说中银国际没有同意一次偿还全部贷款,余下未偿还结余约900万美元将于上市后透过出售部分由中国股东控股公司在全球发售之前持有的股份悉数偿还,而股份质押将于紧接上市之前解除(通常是在上市日开盘前解除)。
那么,中国售股股东的1.3亿美元再融资能拿什么抵押呢?招股书并没有说,但基本可以推断,就是通常采用的“内保外贷”的做法(此处仅为推断,并不代表现代牧业确实采取了此融资方法)。即,在国内中国售股股东把收到的股权转让款结汇,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质押给境外银行的境内关联银行(比如中国银行某地分行);然后该内地分行给境外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外借款人(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基于此担保,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贷款数额与境内质押的人民币同等价值的美元给借款人;然后,借款人拿到贷款后,再用于偿还前期所借的高息过桥贷款,完成一个循环。
至此,前期中银国际的过桥贷款清偿掉了,股份质押解除(通常股份再用于质押给后面的贷款方即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但银行会出具一份承诺函,允许股份质押在股票上市交易当天交易开始前解除),变成了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欠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一笔钱,同时,中国个人股东在境内质押了相应的人民币给其关联银行。澳门分行会收取贷款利息,但同时,境内分行会支付存款利息。由于境外贷款利息较低,实践中,通常两者相抵,“内保外贷”的综合成本基本为零。这样一来,就大大降低了股东为解决收购资金问题而实际承担的财务成本。“内保外贷”是整个过桥贷款交易链的高潮部分。
但是,为什么又引入一个新的角色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来提供贷款,而不是直接由前面提供过桥贷款的中银国际来做“内保外贷”呢?
在现代牧业的案例中,一方面中银国际本身并非商业银行,操作不便;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里涉及2010年7月30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其中的一项规定,该规定要求“内保外贷”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流回境内,即“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也就是说,即便前期过桥贷款不是中银国际提供的,而是一家商业银行比如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提供的,香港分行也无法再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贷款给中国股东控股公司,用于偿还前期过桥贷款。因为前期贷款被用于了收购境内股权,中国股东控股公司如以“内保外贷”项下贷款偿还前期过桥贷款,这实际就非常明显构成“内保外贷”资金间接流回境内,从而与前述规定相冲突,合规风险较大。
相反,如果再引进一家境外银行,就巧妙地把实质上一个交易转换为形式上的两个交易,比如可以用后面另外一家中国股东控股公司B(现代牧业的中国股东控股公司有四家,实际操作中,为了合规考虑,后期进行“内保外贷”的公司与前期借过桥贷款的公司通常为不同的两家公司)跟中行澳门分行发生一笔“内保外贷”业务,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前期发生的一笔境外借款,跟国内无关。而另一笔交易是中国股东控股公司A了结跟中银国际之间的股份质押贷款交易。从而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赤裸裸地触碰前述规定,降低了合规风险。
那么,这“内保外贷”项下贷款又如何偿还呢?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上市前或上市后通过境内公司比如现代牧业向境外股东派发股息偿还,一种是股东在上市时(香港允许上市时股东出售老股)或上市后出售股份,以套现的资金来偿还。好在“内保外贷”的综合成本基本为零,所以可以将贷款周期拉得足够长,来解决还款问题。
“内保外贷”项下“外贷”偿还后,相应地,在境内的“内保”就可以同时予以解除,这时股东就可以自由使用转股所得的人民币了。这是交易链的收尾部分,至此,一个完整的红筹上市跨境重组过桥融资交易循环就全部完成了。
Ⅵ 私募基金不得发放贷款的意思是说,自己发贷款不行,还是委托银行发贷款也不行。
如果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这样的基金产品不能备案;可尝试在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下备案其他类私募基金产品
Ⅶ 私募基金可以对外借款吗
不可以,贷款资金是不能用作投资的。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
Ⅷ 私募基金为什么选择委托贷款模式
在证券类、股权类私募基金监管加快跟进后,北京商报记者最新注意到,一直存在空白的债权类私募,也正在受到关注。11月4日,市场上传出,监管层在拟修订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中,正在考虑暂停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而这也被市场解读为,监管有意将非标债权、借贷等业务从债权私募中剥离开来,而大批债权类私募机构也亟待转型。
11月4日,市场传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等活动,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监管框架内,被监管层考虑设置为禁止项。
“这一传闻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债权类的私募机构,因为大批债权类私募机构主要从事非标准化债权融资、委托贷款等业务。不过,不管传闻真实与否,近年来,监管的大方向确实如此,因为这类业务可以算得上是影子银行的一种,存在运作不规范、监管套利、资本约束不足等问题,容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沪上一家私募机构市场部负责人坦言。
事实上,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收(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而非标准化债权融资业务主要有委托贷款模式、银信银证银保合作模式和资产收益权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四款中,也严禁私募基金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债权型私募基金发放委托贷款的路将被堵死。可见,监管层早已有暂停私募基金委托贷款类非标债权业务的决心。
在招银万达总经理顾小明看来,监管叫停私募非标债权业务的目的,并非是一棒子打死债权类私募机构,其实是希望将这类不合理高风险的业务剥离开,让大部分私募机构业务方向和精力专注于风险投资。眼下,大批私募从事的是非标债权融资,这类业务存在投资标的不明晰、易形成资金池等问题。此外,从部分债权私募机构投资标的来看,大部分都是给一些中小企业做贷款融资,相较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考核来说,私募门槛较低,因此也放大了潜在风险,叫停私募借贷业务也是希望倒逼企业通过提高自身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去做融资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债权类私募机构也一直是问题私募的“重灾区”,在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异常私募和失联私募机构中,超过七成均属于债权类私募产品的管理人,且多从事类借贷类业务。
格上理财研究员雷蕾表示,若监管层开始明确限制私募管理人投资非标债权,则主营业务为投资非标准债权、发放委托贷款的私募管理人将面临生存或转型问题。对投资者来说,虽然非标债权与普通债权相比收益偏高,但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风险,且目前这部分产品大多为结构化产品,作为劣后级的投资者一旦项目出现兑付危机,则投资者将面临巨大亏损,若此次该投资方式被禁,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者利益,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顾小明也表示,一旦叫停非标债权私募业务,短时间内,大批债权私募机构也将面临转型压力。对于转型的方向,顾小明认为,目前市场较热的PPP债权融资项目或是未来转型的一大去向,倒逼私募机构更多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企业发展。
Ⅸ 为什么上市公司不直接从银行贷款,而是发型私募债
银行贷款很难,速度也很慢。相比较而言,发债容易多了。所以他们更愿意发债。
Ⅹ 私募基金能放委贷吗
你好,这是不可以的。
市场传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等活动,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监管框架内,被监管层考虑设置为禁止项。
2015年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四款中,也严禁私募基金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债权型私募基金发放委托贷款的路将被堵死。可见,监管层早已有暂停私募基金委托贷款类非标债权业务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