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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性指标

发布时间:2022-06-09 05:42:13

❶ 如何理解银行资本充足指标

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主要指银行资本的数量足以吸收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使银行在遭遇风险损失时不致破产。随着金融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拥有充足的资本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应增加考核指标,完善评价方法,以真实、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性目前有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比重三个常用指标。
计算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看是否达到监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值;然后与同类银行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并与其上两年数值进行比较。
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看,笔者认为,可根据复合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划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A、复合资本充足率高于10%,说明资本非常充足;
B、复合资本充足率为8%-10%,说明资本比较充足;
C、复合资本充足率为6%-8%,说明资本不足,需要补充资本;
D、复合资本充足率为4%-6%,说明资产风险较大,资本很不充足,急需补充资本;
E、复合资本充足率低于4%,说明资产风险很大,资本严重不足,急需补充自有资本。

从账面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总体上说是比较雄厚的,资本充足率距离《巴塞尔协议》中8%的要求相差不远,有的银行还超过了8%,尤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更是较大地超过了《巴塞尔协议》中4%的要求。
近几年来,国家采取了两项重大的改革和政策措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账面资本充足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一是1998年国家财政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补充了2700亿元资本金;二是1999年成立了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了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近14000亿元不良资产。
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真实资本状况,要比账面资本记录严峻得多。

❷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三个标准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三个标准
1、资本充足率的概念
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Ratio),又叫资本适宜度,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是一种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负责规模是否相适应的指标,是在银行资产负债风险一定的情况下,衡量银行持有的资本金是否适当的指标。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监管、发展乃至生存都具有重要意义。
2、1988年巴塞尔协议
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这个被普遍称为“巴塞尔协议”的文件,第一次提出了作为国际银行应当具备的资本充足标准(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目的在于促进各国间的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巴塞尔协议》建立在两大支柱之上——银行资本规定及其与资产风险的联系。该协议认为银行资本的主要作用在于吸收与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危机。因此,银行资本的构成部分应取决于资本吸收银行损失的能力,而不是银行资本的不同形式。协议认为,银行的资产风险不仅在历史上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并且在相当程度上是银行所面对主要的未来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强调信用风险的防范,而舍弃了其他金融风险。
3、新资本协议
近年来,随着国际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化,巴塞尔协议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为了适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对该协议进行彻底的修改。自2001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经过长期研究和酝酿,连续三次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新协议)。根据新协议要求,计算资本比率的资本构成(分子)各项规定保持不变,而且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8%,也就是说,全球银行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所需要的资本总水平没有变化。变化的内容主要反映在风险加权资产(分母)的修改上,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对信用风险的衡量标准
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比率时,资产(包括对政府、银行、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主要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是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来区分,而新协议则强调自律行为外部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按照新的计算方法,即便是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如果它的信用等级低,银行对其债权的风险权重也要提高。新协议中外部信用评估法将银行风险细分为5个档次。
按照上述标准,对于信用等级特别高的企业(AA-以上),权重可以是20%;而对于信用等级特别低的企业(B-以下),权重将是150%。也就是说,对于信用风险特别高(即信用等级特别低)的国家、银行或企业的债权,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不是8%,而是12%(8%*150%)。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
(2)提出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
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对此,新巴塞尔协议提供了三种选择方案,即标准法、IRB初级法和IRB高级法,要求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业务不是十分复杂的银行可采用标准法来衡量其风险资产;而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则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采用初级的或高级的IRB内部评级方法来衡量其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银行资本。IRB初级法和高级法的主要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初级法要求的数据由监管当局确定,高级法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因此,采用高级法的银行相对于采用初级法的银行而言将享有较高的灵活性。所以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更有利于风险管理发达的国际活跃银行,这些银行有严格的内部风险评估方法,在同等资本额下,其所对应的风险资产数额相对较小,同一家银行内部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会较之原来下降2%-3%,与其他银行相比可提供更多授信,这使得他们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
老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明确规定了两类风险加权资产: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除上述风险外,操作风险也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这就要求把银行操作风险和资本充足率水平更好地结合起来,不但要注重资产的风险,也要控制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导致银行倒闭的其他各种风险。对此,新协议提出了处理操作风险的三种方法,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三种方法为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根据大多数大型银行的实际经验,一般保留经济资本的20%用于应对操作风险。

❸ 求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资本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12.5)

其中,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未公开储备、普通呆账准备、混合债务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

资本扣除项包括: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风险加权资产为对应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乘以相应风险系数求和所得到的带有风险的资产额。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银行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量的波动而导致银行的表内或表外头寸在被清算成冲抵之前遭受价值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与市场供求状况、利率等因素有关。

(3)资本充足性指标扩展阅读:

(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❹ 资本充足率通俗解释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资本充足率=(资本-资本扣除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12.5)
其中,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未公开储备、普通呆账准备、混合债务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
资本扣除项包括(一)商誉;(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风险加权资产为对应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乘以相应风险系数求和所得到的带有风险的资产额。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量的波动而导致银行的表内或表外头寸在被清算成冲抵之前遭受价值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与市场供求状况、利率等因素有关。

❺ 银行核心资本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
(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❻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该指标的计算公式是: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其中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

❼ 什么是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代表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偿债能力。银行用少量资本运营大量债权资产,以此来获得高回报率,这就是“杠杆原理”,但这也是银行产生系统风险的根源之一。为了让金融业在众多风险面前有足够的抵抗能力,最低限度地降低金融业暴发危机引起社会动荡,1988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了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金融体制改革中也确立了这个风险控制指标。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新编金融法小全书(第五版)》

❽ 资本充足率公式是什么

资本充足率等于资本除以风险资产。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别名: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它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发展历程:

中国银监会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❾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1]

后面那个8%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

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9)资本充足性指标扩展阅读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最后期限。

届时,若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银监会将对这些银行采取一系列的干预、纠正措施。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

❿ 资本充足率是越高越好吗

不一定是越高越好。
1、一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高,其能够承受违约资产风险的能力就越大,其资本风险也越小。
2、但从盈利角度看,资本充足率并非越高越好,因为较低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商业银行开展资产业务所需资本的支持数量相对较少,资金成本也相应提高。
因此商业银行均有降低资本充足率的动机。为控制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规定了商业银行必须满足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尔协议》中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应为8%;我国人民银行也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
资本充足率指标是衡量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是否稳健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映了商业银行的资本既能经受坏帐损失的风险,又能正常营运、达到盈利水平的能力。一般来讲,只要一家商业银行总的现金流入超过其现金流出,它就具备了清偿能力。由于商业银行的债务利息支付是强制性的,而资本能够通过推迟支付股票红利而减少强制性的现金流出,因此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了其它各种风险的最终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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