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依法不需要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监管与共同监管相结合,遵循统一进场、公开透明、公平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共同监管;
(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管理和考核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领域内除集中监管事项外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前依法应当办理的立项、审批、交易方式确定等事项,以及交易后合同履行等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交易平台和目录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
本市已经设立的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交易事项,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由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通过连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在线服务、监管设施,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整合共享,并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在线监管提供保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依法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保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提供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以及场地保障等服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代行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Ⅱ 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和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变更、转移资产权利主体的行为。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工商、税务、监察、房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业务运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第六条本市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的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通过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鼓励、支持非国有产权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第七条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履行相关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本级政府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第八条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场所和互联网站统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并按照产权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程序和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办理产权交易业务,依法组织产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与国资、财政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工商等相关权证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第九条有关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应当取得中介机构资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登记制度。中介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产权交易的,应当分别由国资部门或财政部门在登记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中选择确定。第十条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挂牌、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应当权属清晰;对权属不清晰的,应当依法界定其权属。第十二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应当确定转让底价,并履行下列批准程序后方可进场交易: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审批;
(三)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第十三条国有产权转让底价以资产评估和评估基准日至首次转让底价确定日期间审计结果为依据进行确定,并应当征得相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四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身份证明;
(三)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准予转让的批准材料;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及相关报告材料;
(六)转让条件及有关要求;
(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进场转让的书面答复。对受理进场转让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报刊和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Ⅲ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地产
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进行私下交易、弄虚作假、隐价瞒租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责任人处以10%至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Ⅳ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范围
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我市进行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为交易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列入进场范围达到规模标准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均统一纳入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1、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及交通、水利、电业、信息等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招投标;
2、政府采购;
3、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4、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集体产权交易;
5、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
6、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采购、进口机电设备采购和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招标拍卖等交易活动。
Ⅳ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介绍
宁波市招投标中心(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02年年底挂牌设立,2003年第一个工作日投入试运行,2008年增挂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牌子。负责宁波市的各项重大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Ⅵ 谁知道宁波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那里
象山二手车交易市场。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里井路5号。
奉化二手车市场。
电话:0574-88901818;0574-88916105。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奉化区龙潭路128号。
二手车交易市场过户交易所需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号牌一副(退牌车辆提供退牌更新证明)
4:进口车查询单(进口车须提供)
5: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6: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如果是外地户口,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
Ⅶ 谁能告诉我宁波比较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具体地址
以下几个宁波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规模较大,可供参考:
1.最热闹的是江南路上靠近车管所的宁波江南二手车交易市场,宁波占地最大的二手车市场在鄞州区古林,市机动车第3检测站边上。
2.二手车交易中心,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庐山西路43号西八十米。
3.慈溪市旧车交易市场,位于宁波市慈溪市汽贸大道与商城路交汇处东南方向。
购买二手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车龄、里程、车身情况、是不是事故车,违章有没有处理完,是不是泡水车,手续是否齐全,保险什么时候到期。
出过事故的汽车一般都能在防撞梁上找到痕迹。打开前机舱盖,用手电筒照射,看是否有伤痕或加焊的痕迹。后防撞梁不能直接看到,但可以打开后备箱后注意观察有没有挤压变形或修复的痕迹。后备箱的胶条也可以用手摸一摸,看看是不是顺畅。
泡水车仅能做简单检查主要是车门框、地毯与后行李厢备胎处。车门框的部分需要把车门胶条拆下,观察内部是否有黄土或是水渍,也能把车内地毯掀起观察,另外在后备箱备胎处也是同样的观察方法。
在买车的时候,注意检查该车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欠费或违章行为。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牌号清晰。还有养路费缴费证明、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发动机号、大架号有无修改痕迹、是否和行使证一致,其他证件是否和车辆相符。
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什么时候到期要问清楚,商业险买了什么险种,理赔金额是多少都需要了解。
Ⅷ 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交换、转让、抵押、典当、租赁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领域中的各种经营活动。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活动,禁止房地产私下交易和投机倒把活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五条凡房屋买卖、交换、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房地产经营活动,一律通过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
交易双方必须在洽谈成熟后两个月内向交易所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交易所具体办理下列房地产交易业务:
(一)为交易各方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二)提供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查勘房屋土地,评估房地产价格;
(四)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监证、立契、过户手续,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受委托办理帮购、帮销、拍卖、中介、出租、承租等业务;
(六)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其经营活动应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在每幢商品房屋获准开发建设后,应即将建筑许可证、销售计划批准书的复印件送交易所备案。第八条经管委会资质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证件的房地产经纪人,应在交易所管理下,从事房地产交易的中介服务,合理收取劳务费。
无证的房地产经纪人,予以取缔。第三章买卖、交换第九条房屋买卖、交换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双方提出申请,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二)填写交易提供的申请表和契约;
(三)经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处和交易所审查,公告询议;
(四)按规定交纳契税、调节费和市场管理费;
(五)由交易所在契约上加盖监证专用章。第十条凭交易所加盖监证专用章的契约,向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向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领土地使用权证。第十一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商品房的,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房屋平面图办理登记、立契、过户手续;个人购买,还须出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工作单位证明。第十二条交换房屋的,须经交易所价格评估。价格相等的,可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本办法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交纳契税。第十三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出卖自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经有处分权的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私有房屋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外地单位来本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购买生产、营业、办公等用房的,须经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单位与单位之间买卖自有房屋,一般需经公证。第十四条个人购买房屋,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限于有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区正式户口的居民,其购房面积按自住自用的原则办理。第十五条个人买得的房屋,须自住自用满五年后方准在交易市场出售。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五年内出售的,应经交易所审核同意。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出卖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房屋租赁期又未满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第十七条下列房屋不得买卖、交换: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有关房地产债务未结清的;
(四)已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产权人出卖房屋后无处居住的;
(六)其他依法限制权属转移的。第十八条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按价格管理权限核批。买方按审定的价格交纳契税。第十九条房屋买卖,先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价格,再由交易所按《宁波市房屋价格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实际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交纳契税和调节费;实际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交纳契税和调节费。
Ⅸ 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集贸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多个经营者提供集中、公开从事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和其他民用物品交易的场所。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管理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审查市场举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审查确认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资格,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业主管部门、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规划、动植物检疫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市场的举办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乡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第七条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经济合作组织、个人均可依法申请举办市场。第八条举办市场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公路路政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公路和城市道路。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占用城市道路的市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规划,限期迁移。迁移前,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置必要的设施,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时间和地段经营,确保道路畅通和环境整洁。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举办市场或在城市规划区外举办规模较大的日用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第十条市场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改变的,市场举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名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向经营者提供营业用房或摊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签订使用协议。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内部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按照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市场交易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市场卫生、治安、消防管理等制度,负责做好车辆停放、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维修;
(五)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
(六)设立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
(七)遵守市场统计制度,办理市场登记年检手续;
(八)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经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设置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除了设置固定摊位外,还应当安排一定的场地鼓励农民临时入场经营,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第三章市场经营第十六条经营者进入市场设摊进行交易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
农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免办营业执照。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和经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市场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摊位或场地经营,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超摊扩摊、占道经营,不得在场外设摊交易。
Ⅹ 宁波房产交易中心地址在哪里
宁波房产交易中心地址在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房产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政府进行土地出让、一手房产权的下发、二手房产权的过户和缴税、一些房产的拍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