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订)
深证上〔201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主动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退”。
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退”、“XXB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退”。
第六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第十二条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前款所述的证券类资产包括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本所对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和涨跌幅限制(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揭示终止上市风险:“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个交易日,预计本公司股票将于XX个交易日后(或者于XX年XX月XX日)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第十七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发布股票摘牌公告,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具体事宜作出说明,包括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交易制度等情况。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选择: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
(二)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对外公告的。
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的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的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方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导致与破产重整程序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等后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以下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选择前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选择前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条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份。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退市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② 深交所向华谊兄弟发出问询函,具体是什么情况
深交所向华谊兄弟发出问询函前段时间,华谊兄弟收到深交所年报的询证函,要求说明冯小刚等履约承诺方应向公司支付的具体赔偿金额。
5月17日在深交所网站上,创业板管理部门对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年报发出询证函.
询函显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在审阅了华谊兄弟2020年年报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关注到华谊兄弟2015年从冯小刚和陆国强收购的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承诺其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17490.06万元,东阳美拉实际净利润为552.38万元,将根据协议予以补偿。
今年一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增至8.52亿元,长短期债务合计31.15亿元,其中短期债务17.81亿元,现有资金无法弥补短期债务。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所要分享的内容了。对此,你怎么看?
③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利好还是利空
不算利好利空,程序性回复而已,利好利空要看交易所关注函关注什么,一般都是涨跌幅超过多少多少,没什么大影响
④ 深交所问询函最长能延期多久
法律分析:询问函一般是在7天内应回复,如果超过7天没有回复,就可以按默认情况处理。问询函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审核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过程中如果发现未达到“直接监管标准”(一般表现为信息披露不准确或内容不全)的问题时,会针对财务报告、并购重组、关联交易、股票异常波动和媒体报道的社会热点等事件发出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函并公开披露。倘若上市公司仍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或不全面的问题,交易所会再次问询。
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八条 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证券发行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管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⑤ 深交所问询泰禾2020年年报:要求说明到期未还的债务明细
深陷债务资金问题的泰禾集团(000732.SZ)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下发的2020年年报问询函。
5月31日晚间,泰禾集团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对公司发布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涉及利息资本化、减资事项、未归还的债务明细、涉及诉讼、预付金额或比例是否合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股权投资及合作项目情况等多个方面,共12大项问题。
2020年,泰禾集团的融资借款利息费用为99.13亿元,其中资本化金额83.88亿元,费用化金额15.25亿元。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部分工程停工缓建,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利息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的准确性。
深交所要求泰禾集团补充披露“开发成本”主要项目、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等利息资本化情况,包括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和利息资本化金额。另外,结合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确认原则、报告期内工程项目停工缓建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是否准确,与借款发生额及项目施工进度等是否匹配,是否将已到期未归还借款费用(含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作资本化处理,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停工缓建、尚未开工或已完工但进行利息资本化的情形。
其次,审计报告显示,泰禾集团控股子公司嘉兴晟昱投资依据合伙人决议,同意有限合伙人嘉兴焜昱投资对其实缴出资69亿元单独减资计入其他应付款。截至审计报告日,减资事项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完成。深交所对于嘉兴焜昱投资对其实缴出资69亿元进行减资事项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疑。
另外,泰禾集团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36.1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99亿元,同比分别大幅下降84.7%、1171.83%。2020年末资产负债率由2019年末的84.95%上升至90.7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165.43亿元,短期借款、应付利息、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以下合称“短期有息负债”)期末余额合计394.64亿元,现金与短期有息债务的比例较低。截至3月31日,公司已到期未归还借款金额为455.94 亿元,截至4月30日降至431.55亿元,因诉讼纠纷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存款由2019年末的2.39亿元上升至7.93亿元。
而根据泰禾集团的一季报,截至3月30日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仅11.67亿元,手持货币资金2870万元,完全无法覆盖其债务。因此,要求说明截至目前公司已到期未归还的债务明细,因被担保人发生逾期导致公司需履行担保义务的具体情况,涉及的银行账户或资产冻结情况,以及截至目前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情况,今年内到期债务的情况等等。
深交所要求泰禾集团在2021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⑥ 拿到交易所无异议函之后多久发行
【答案】A、B、C、D【答案解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会员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设立情况,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会员公章)。
⑦ 深交所为什么向暴风集团发监管函
8月29日,深交所发布对暴风集团及董事长冯鑫的监管函。在监管函中,深交所称,暴风集团、董事长冯鑫以微信文章方式,违反相关规定对外发布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预测信息。请暴风集团及冯鑫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此外,深交所还提醒暴风集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⑧ 000812陕西金叶股吧最新消息
陕西金叶股吧对深圳证_交易所关注函进行了回复。
1、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陕西金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注函》。按照函件有关内容及要求,公司高度重视,经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
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陕西金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21年12月1日、12月2日,公司股票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偏离20.4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该情形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陕西金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21年11月25日、11月26日、11月29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偏离25.1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该情形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陕西金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21年11月23日、11月24日,公司股票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偏离20.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该情形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5、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陕西金叶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昆明瑞丰为公司此次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涉及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已签署。
6、终止收购山西大任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陕西金叶终止收购山西大任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经审慎研判及平等协商,各方同意终止本次收购,并签署《终止协议》。
7、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公告:陕西金叶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公告:李伟先生、王超女士均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8、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近期为满足资金需求,公司已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2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敞口授信额度11,000万元),授信有效期一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瑞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瑞丰”)和全资子公司陕西金叶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印务”)为该笔授信敞口部分1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⑨ 不回复深交所关注函后果
最近一段时间,市场上频频见到证交所发布关注函的信息,比较引起关注的就是对暴风集团和獐子岛的关注函,要求对相关问题说明情况并认真处理,相关公司也做了回复。有股民发现有的公司在回复问询函的时候会采用公告的方式,询问是否股票关注函也必须公告呢。
其实,这是属于股票入门的相关问题。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7.1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6.1条的规定,深交所按规定对上市公司等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含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书面警示(向上市公司发出各种各种通知和问询函件),约见谈话,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上市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应积极配合监管,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问询函中均会注明回复的截止期限,如公司未能按期回复则存在监管风险。当然,如公司确实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上市公司关注函,主管部门是没有强制要求公告的,但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但对投资者而言,相关上市企业能否及时、真实、负责地公开回复问询函件,可作为考察该企业投资价值的参考依据之一加以考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上市公司关注函,主管部门是没有强制要求公告的,但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但对投资者而言,相关上市企业能否及时、真实、负责地公开回复问询函件,可作为考察该企业投资价值的参考依据之一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