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太原小微企业可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10月13日,记者从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符合政策的有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收费可减免。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据悉,目前太原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小微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只要提供“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即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Ⅱ 重庆2021年电价调整通知
法律分析:降低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两部制用电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1.77分、1.27分、0.77分、0.21分(具体标准见附件)。
法律依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作了修订,形成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Ⅲ 西宁市天燃气充值点
摘要 西宁市小桥大街商业银行,原大十字邮局,南川西路尕庄邮政局(六一桥西),胜利路10号燃气服务大厅(胜利路小学对面)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 何立峰
2021年3月27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件规章、《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年第7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1998年5月5日国家计委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2年第18号2002年1月10日国家计委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7号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5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6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778号2000年6月19日国家计委7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8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9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
11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12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发改能源[2003]369号2003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7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8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2004年6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9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1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2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3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24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8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31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质检总局32《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34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3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6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
4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2010年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52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53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4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6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58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
59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0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61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62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552号2011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65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68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71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130号2012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73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74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5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银监会77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233号2012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9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81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
82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证程序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3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4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5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6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7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8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0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2014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1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3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94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95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16]1689号2016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2016年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98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8]231号2018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Ⅳ 陕西光伏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委、住建厅下发的《省级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请各县市区发改局会同当地电力部门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贴,已经享受2015年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申报。本次报送项目的范围为:1、截止目前建成并网发电项目。2、2016年已申报项目,由于财政补助尚未落实,本次可继续审核上报。
二、审核内容
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名称、装机容量、所需补贴资金。上报项目必须是已建成项目,在建项目不列入本次申报补贴范围。
三、附件资料
提交以下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一)《陕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
(三)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四)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五)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六)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时间要求。请于3月14日前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上报市发改委能源科,逾期不再办理。
国家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是,自发自用模式时,发电每度补贴0.42元;全额上网方式时,关中及陕南地区每度电1元电费(陕西0.95元)。通过计量表计量、供电局来转付。国家补贴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规定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资源,开展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
Ⅵ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3、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政府财政补助200元/生•月)。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不含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当地区(市)县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研究确定。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对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4、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150元/生•月。其他区(市)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区(市)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审批。
5、、民办幼儿园因成本因素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只能在秋季开园起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并且应提前半年公示新的收费标准。严禁在学期中提高收费标准。
6、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公布账目,多退少补,不得赢利。校车接送费由家长和幼儿园自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幼儿园代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7、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寒、暑假期间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只能在寒暑假期间收取。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8、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精神,经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幼儿入读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免收保教费。免收的保教费由政府财政补偿幼儿园。
9、凡公办幼儿园应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住宿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10、各区(市)县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自觉执行幼儿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11、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起执行。原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即行废止。
(6)西发改价格201619号扩展阅读:
文件精神: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部属在蓉单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0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特此通知。
Ⅶ 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费等问题
东北电力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学制及学费
一、学制:学制为3年。
二、学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要求,学术型硕士生学费不超过8000元/年,助学金不低于6000元/年,目前吉林省专业硕士按照研究生学费及奖助相关文件按规定执行。
Ⅷ 小麦补贴是多少一亩地
参见我国发改委官网通知: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510/t20151013_754419.html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6年国家继续在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8元,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鉴于小麦即将开始大面积播种,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合理种植,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Ⅸ 中国油价限制区间
中国油价限制区间在零售环节92号汽油也回到7元的区间,以油箱容量在50L的家用轿车为例,加满一箱92号汽油多花9元。
成品油定价机制,即成品油定价的过程方式、法则方案。成品油定价机制在经历多次改革后由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于2009年3月26日披露了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这个机制实现了与国际油价实行有条件的联动,此举有助于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并逐步跟国际油价接轨。
2016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置调控上下限。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自2018年11月30日24时起,国内汽油,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540元和520元。
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由中国国务院职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后拟定并获审批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而最高零售价格,是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上流通环节差价来确定的。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上下浮动降,折成额度取整确定。中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调整机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等三地以22个工作日为周期对国际油价进行评估。
当三地成品油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时,即调整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价格信息。2008年底进行的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目的在于理顺成品油和原油的价格关系,形成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定价机制。
根据新的价格形成办法,国际油价连续22个工作日日均涨幅或跌幅超过4%,就应考虑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以使成品油价格能够更真实,更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公平竞争。
2013年3月26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发布,缩短调价周期。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为节约社会成本,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相应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形成后,价格其实是有降有涨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关要逐步完善有关机制和管理办法,市场主体也要逐步适应价格上下波动的经常性情况。
根据相关监测数据,本次成品油调价前20天,布伦特,迪拜,米纳斯三种原油价格平均价比前期调价基准价大约提高了5%以上。所以,这次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已经超过了20天,发展改革委经过观察和研究,决定上调油价。
据了解,在此机制下,成品油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或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或由供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对于一些加油站进行的降价促销,国家对成品油实行的是最高限价,企业可以在最高限价之下自行定价,国家是支持合法的市场竞争的。
Ⅹ 物价局对民办幼儿园的水电、燃气、物业等收费标准
摘要 您好,市发改委对您反映的情况高度重视,现将查实情况答复如下:经查实,我市市本级普惠性幼儿园水电气执行收费标准如下:一、用水价格按照双价字[2016]52号文件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收取2.60元/吨(由于不执行阶梯水价合表增加0.20元)二、用电价格按照黑发改规[2020]2号文件执行居民生活用电0.513元/千瓦时(由于不执行阶梯电价所以加0.003元)三、用气价格按照双发改函[2020]43号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4.30元/立方米。四、供热价格按照双价字[2015]29号文件执行市本级居民、养老机构供热价格为28.84元/㎡、非居民供热价格38.13元/㎡。由于您所提问的幼儿园属于非居民供热用户,所以依法执行38.13元/㎡。如有相关单位不按政策执行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