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基金 > 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发布时间:2022-06-20 15:53:31

❶ 什么是获豁免的关联交易获豁免什么

获豁免的关联交易,简单说就是不需要披露或批准的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类型采用了列举式的阐述方式,其列出了十七项主要的交易种类。2011年5月制定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将交易规模进行了细分: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之外,应当及时披露。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实施指引》是在借鉴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更加的细化,其分为5种类型: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无需申报、公告以及独立股东批准),豁免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联交易,豁免无需独立股东批准的持续关联交易,不获豁免的关联交易。

❷ 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是如何认定的

一、法律法规上对于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四)《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六)《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 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 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二、会计准则对于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❸ 请教: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上交所的定义与财政部会计准则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5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也采用了财政部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关联交易的定义一般通过“关联人”和“交易”的界定来进行定义。但从立法技巧上看,联交所是将关联人士和交易简单结合,再通过其他条款的解释,引入“关联人士”和“交易”,体现了英美法系立法特点。而上交所基本是直接引用财政部的定义,规定了“交易”的内涵,能够保持披露和审计的一致性。但需要说明的是,上交所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对关联人的界定是不同的。
对于提升关联交易立法层次问题,考虑到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在《公司法》中都对关联方、关联交易、控制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关联交易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相关规定,使关联交易的上市监管有法可依。

❹ 重大关联交易定义

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

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❺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包含什么内容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指的是日常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日常性关联交易包含的内容有以下: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日常性关联交易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1. 定价政策和依据;

  2. 交易价格;

  3. 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4. 付款时间和方式;

  5. 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6. 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❻ 保监发。关联交易披露

股转公司对日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分类,主要依据其《信息披露(试行)》第34条规定,即只有在挂牌公司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已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交易可作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分类,未提前预计的交易以及超出预计金额部分的交易,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试行)》第35条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同时在定期报告中作为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
股转公司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建议参照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12条、第42条有关日常性关联交易类型的规定,对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以及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其他交易类型,可以作为日常性关联交易予以预计,其他交易类型则建议以偶发性关联交易处理。
控股股东为公司贷款担保怎么处理?
控股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在很多资金需求比较强烈的公司普遍存在,须履行的程序可按照偶发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但是对于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等,必须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试行)》第46条规定在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并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❼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什么意思

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关联方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至于说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于一个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政策,并能够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一般以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形式出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单独作出决定,一般以合营形式出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能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影响,重大影响一般以联营企业形式出现。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之间资源和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❽ 如何判断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还是非公允的

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原则,且其结果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侵害。注册会计师必须警惕非公允关联方交易,将审计风险降至最低。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其动机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向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输送”。
按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和上市交易以及发行债券等,
均需达到一定的盈利指标。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获取融资资格或摘掉“ST”、“PT”的帽子,控股股东常常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非公允交易来达到为后者“输血”的目的。采取的主要手段包括:
采用大幅度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或资产转让;在关联企业之间或者通过第三者最终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人为地抬高上市公司销售额和利润;以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方式收取固定的回报;以收取管理费用和分摊共同费用的方式调节利润等。
控股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无偿拖欠上市公司货款。按《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配股募集的资金,应按募集说明书的用途予以使用。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些资金却常常被控股公司挪作他用。上市公司变成了母公司的“提款机”,成为母公司从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的工具。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关联交易中,母公司拖欠上市公司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也十分严重。
控股股东常常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通过一种地下通道(即“隧道”)的方式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最后“掏空”上市公司。
主要手段包括:向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其产品;向上市公司收取不合理的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及服务费等,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就是避税。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减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
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减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经济后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关联交易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后果主要有:
(一)对上市公司的自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利益输送型关联交易,虽然能够使上市公司在某一阶段创造或维持较好的经营业绩,中小股东似乎也从中享受到额外收益。但也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丧失市场独立性而过分倚重关联企业的扶持,上市公司抗击外部风险能力不断衰弱甚至最终丧失。当大股东自身难保,对上市公司没有能力再进行挟持的时候,上市公司的业绩随时可能跌入低谷,甚至出现大幅亏损。更为严重的是,当控股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货款,利用劣质资产向上市公司套现,以及转移上市公司利润,掏空上市公司时,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更是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很小,他们的利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如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利用其融资套现,募集资金后又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移出上市公司;又如母公司将其某些资产卖给上市公司而不论这些资产对其是否有利;再如为保证配股权,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销售,虚增利润编造业绩,这些都是对中小股东的欺骗和侵害。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产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唯一保证。如果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侵吞公司资产或利用公司为其债务担保,就会使公司资产减少或处于高风险状态,从而令债权人的债权无保障。
(四)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原国有企业经改制成为股份公司上市后,保留了大量的非流通国有股,在借壳、 买壳上市的企业重组、购并风潮中,转让国有股是一个经常采用的方式。在某些产权转让的交易中,价格明显过低,这显然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外,为包装上市公司,提高其业绩,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有的不惜牺牲自身利益,同上市公司进行输血式的关联交易,间接地损害国家利益。
(五)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这是企业避税的一个常用手段。如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移至低税率企业,确保集团整体税赋最低。这种行为无疑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制度,
造成国家利益的流失。
(六)危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公平关联交易会损害国家、少数股东、债权人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尤为重要的是,若任由不公平关联交易滋生、蔓延,势必会打击投资者信心,扰乱市场秩序,如果投资者受到伤害并失去信心,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受到严重的影响,这将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极为不利。

❾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1-该交易为关联交易,不是重大资产重组。
2-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3-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❿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借壳上市是什么意思

1-该交易为关联交易,不是重大资产重组。 2-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3-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本回答由企业管理分类达人 彭朝轩推荐

阅读全文

与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友邦保险的股东 浏览:262
通桥资本股票 浏览:472
st信威股票价格 浏览:964
建行非净值型理财产品安全吗 浏览:228
盈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浏览:709
怎么办理外汇携带证 浏览:32
中信证券万2佣金 浏览:100
股票可以d 浏览:910
中泰证券私募基金 浏览:392
冲顶股票 浏览:85
万达融资结构分析 浏览:347
洗衣o2o融资a轮 浏览:137
宁波银行2018美元汇率查询 浏览:746
金融公司文员做什么的 浏览:179
丹村股票 浏览:215
金融机构代理国库管理办法 浏览:463
农村产权交易所报告 浏览:721
股票的特证 浏览:600
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美美元指数 浏览:465
买贵金属保证金要多少 浏览: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