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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发布时间:2022-09-25 00:52:15

1. 银行资金监管流程

首先,买卖双方签到购房合同是,申请监管申请。然后,买卖双方签订监管协议,买方首付入银行监管账户中。之后,交易完成且过户成功后,银行把首付转给卖方。最后,买方完成全部贷款手续,银行把钱全部转为卖方
一,银行资金监管,所谓银行资金监管即交易市场通过银行进行监管,专款专用,买卖双方一旦达到成交意向,并完成交易,市场银行接到双方成交指令,放款给卖方,很好的规避了部分交易商的信用的风险,真正解决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互相担心不敢先付款或不敢先付货的问题。因为对于交易商来说,银行可谓是最值得信赖的地方。银行资金监管的介入,对于提高交易商双方的诚信度,构建安全交易平台。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是为配合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的改革而推出的一项银证合作领域的创新业务,简称多银行第三方托管。
三,交易市场担任客户资金的会计记账主体,完整保存客户资料,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后全额存放在存管银行,根据客户委托完成与登记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向存管银行提供客户资金明细账;存管银行担任客户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存管银行通过总分核对和为客户提供存取款功能以及另路查询机制,有效交易市场公司挪用客户资金。
四,客户资金封闭运行。在该模式下,交易市场将客户存取款功能移交给存管银行,市场端不再办理任何形式的客户资金存取业务,所有的存取款行为均由客户自行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发起,客户支取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够回到事先指定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进而实现交易结算资金封闭运行,防范客户资金挪用风险和客户洗钱、套现等风险。
五,存管银行总分核对。在该模式下,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映射其市场公司端资金台账余额的管理账户,从而可以掌握客户明细账,通过该明细账汇总后与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总账进行核对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市场公司在总账层面上的挪用行为。

2.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条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备付金全额存入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六条证券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银行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必须确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证券公司所确定的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应当在结算银行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第八条证券公司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个证券营业部只能在同一家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个验资专户。第九条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在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第十条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的账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其存管银行及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在获得证监会账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结算银行及证券公司。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有关存管银行、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有关证券公司、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其中证券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通知结算公司;结算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通知结算银行。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出现迁址、终止营业等情形,应当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视同注销旧户,开设新户。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第十四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第十五条存管银行、结算公司在确认证券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要求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结算银行在确认结算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法规定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第十六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但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将收取客户的费用转入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业务除外。第十七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以自有资金补充清算备付金,应当集中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
经纪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应当从一个固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集中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划拨。
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向结算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

3.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三十七条释义:
(一)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其他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统称。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
(三)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
(四)存管银行,指证券公司在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确定的,存放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五)主办存管银行,指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范围内确定的,通过其办理证券交易法人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六)结算银行,指结算公司在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确定的,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办理结算划款的专用账户。
(八)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指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的账户。
(九)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证券公司开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收取款项的账户。
(十)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结算公司开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收取款项的账户。
(十一)验资专户,指结算公司设立的用于新股发行时申购资金验资的专用存款帐户。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操作办法和规程,报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存入的委托资金,在本办法中视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境内上市外资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4.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条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 上海中行二手房交易资金委托监管资金代管办理流程是什么

上海中行二手房交易资金委托监管资金代管办理流程:
1、网上房产在我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根据《上海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我行监管。如客户存在按揭贷款需求,我行将为该客户配套提供按揭贷款服务,并将按揭贷款放入此专户进行监管。
注:贷款审批通过金额小于支行申报金额,二手房网上资金监管协议无需重签。
2、根据网上房地产的指令,针对每一笔交易,在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下设子账户。
3、客户可自愿选择贷款资金监管或全额房款(首付款和贷款)资金监管。首付款在交易过户前存入监管账户,贷款凭交易中心抵押登记收件收据发放到监管账户。
4、根据网上房地产向我行发送的划款指令,将买方监管资金划至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指定的监管账户(其中首付款划付,必须在抵押登记受理单办妥后;贷款资金划付,必须在他证办妥后),完成监管。
5、当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首付款划入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贷款资金划转至贷款行,并按监管协议规定的相应责任人承担贷款利息,一并提前结清贷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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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银行公司客户第三方存管是什么

中国银行公司第三方存管开户流程:
第三方存管是指在资本市场从事投资和交易的投资者,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证券公司以满足证券交易风险控制的基础上,由商业银行代替证券公司以投资者的名义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完成资金存取,以及根据股票交易完成证券公司资金交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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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人融资融券的条件有哪些

个人申请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从事内证券交易的个人容和机构,其中个人客户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普通证券账户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6个月;
3、普通账户开户资料规范,账户状态正常,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可供支配的财产;
5、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6、无重大债务纠纷和违约记录;
7、未与其他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8、普通证券账户在公司开户时间不少于18个月,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机构客户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

8. 中行个人客户第三方存管是什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简称“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我行与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后,接受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有效转账指令,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划转(也称“银证转账”)和清算业务。
“第三方存管”是专用于办理人民币证券交易资金转账的服务和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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