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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强宁波房地产交易

发布时间:2022-09-29 16:59:39

① 宁波发布稳楼市“十条”新政调整限购区域范围 今天起实施

来源:宁波市住建局

7月6日,宁波市资规、住建、人民银行、银保监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我市偏热的房地产市场进行“降温”,有力保障刚需,坚持“房住不炒”,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从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调整限购区域范围、强化金融政策监管、保障自住住房需求以及强化市场销售管理等方面提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十条”新政。

该政策从7月7日起实施。

保持土地市场平稳

《通知》指出,我市将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强化精准供地,保证住宅用地市场平稳有序。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动态巡查机制,强力推进已供项目加快开发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从严核定新出让地块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调整住宅用地出让竞价规则,严格控制楼面地价。

调整限购区域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限购区域范围调整为北环西路—广元路、广元路延伸段(规划)—西洪大桥(在建)—秋实路—鄞县大道—机场路—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宁波绕城高速G1504—东环南路—东环北路—北环东路—北环西路所围区域。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购房人申请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的,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调整为市五区行政区域。

2014年10月1日起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及2016年7月13日起市五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被征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迁人持协议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除上述规定外,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认定、人才购房、限售等条件和标准,以及房屋交易登记等业务办理流程,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强化金融政策监管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差异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购房人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家庭住房套数、住房贷款等情况的审核认定。

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后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政策。

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未达到规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不得支出商品房预售资金。

保障自住住房需求

根据该《通知》,本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并已连续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或家庭成员属于本市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可以在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住房楼盘销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强化市场销售管理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政策,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

持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公开摇号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对房价地价差低于正常水平的,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对捂盘惜售、虚假宣传、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加大查处力度。

新政自7月7日起实施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其他各区县(市)及杭州湾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调整有关政策措施。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牢牢抓住‘稳’字当头这一总基调不放松,增加供应(包括土地、楼盘)、保障刚需、抑制炒房(投机投资行为)、稳定预期,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四部门“七问七答”解读房产新政

7月6日,宁波《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发布,对于政策出台的背景、哪些区域被划入限购圈、会对我市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什么影响、如何保障居民自住住房需求等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了权威解读。

01

此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受疫情后土地供应放缓、居民购房需求补充释放、融资环境相对宽松、宁波城市吸引力增强等诸多因素影响,近段时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总体处于偏热状态。土地市场方面,土拍竞争激烈,地价持续走高,溢价率持续攀升;房产市场方面,价格上涨预期增强,不少楼盘重现排队买房和“日光盘”现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工作部署要求,始终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有效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提出了五方面、十条针对性政策措施,着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努力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02

政策中“加大土地供应保持土地市场平稳”有何举措?

《通知》提出,要“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强化精准供地,保证住宅用地市场平稳有序。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动态巡查机制,强力推进已供项目加快开发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应”,着力解决前阶段受疫情影响土地供应放缓、供需矛盾突出问题;《通知》同时提出,“从严核定新出让地块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调整住宅用地出让竞价规则,严格控制楼面地价”,通过从严管控房价、地价,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

今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住宅用地供应节奏有所放缓,二季度以来,我市及时调整工作机制,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根据全市住宅用地出让计划,下半年全市计划供应住宅用地(含商住混合)1.7万亩左右,市区计划供应住宅用地(含商住混合)1.0万亩左右。下半年住宅用地读地手册市资规局已通过该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并将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适时推出,保障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同时,市有关职能部门将密切关注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强化精准供地,对去化周期偏短的区域,加大土地供应;对部分去化周期较长的区域,适当控制供应节奏。

03

限购圈扩大后

哪些人群受限购圈扩大影响?

扩大限购区域,抑制投机投资行为。住房限购范围由原来的“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的约140平方公里区域,扩大至“北环西路—广元路、广元路延伸段(规划)—西洪大桥(在建)—秋实路—鄞县大道—机场路—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宁波绕城高速G1504—东环南路—东环北路—北环东路—北环西路”所围的约240平方公里区域。同时限购资格中的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由原来的海曙、江北、鄞州老三区扩大至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市五区行政区域。

限购群体主要包括:

一是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是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是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但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按照《通知》要求,上述三类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限购区域范围扩大后,鄞州、江北、镇海、海曙部分区域划入限购圈,在这些地方投机投资购房将受到限制。同时,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也将从老三区扩大至市五区,以后镇海、北仑的居民在限购圈内购房也将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04

政策实施后

如何保障自住住房需求?

《通知》要求“本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并已连续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或家庭成员属于本市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可以在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住房楼盘销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

针对这一规定,近期市住建局将出台相关细则,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切实保障无房家庭能够优先购房,以实际举措支持居民自住需求,落实“房住不炒”政策精神。

据市住建部门对全市房地产项目的排摸统计,今年下半年全市计划推出商品住宅楼盘193个、5.5万套,面积642万平方米。加上6月底全市商品住宅存量767.8万平方米,总计有1400多万平方米的市场供应量。总的来看,我市后续商品住宅供应较为充足。

05

政策对强化房地产金融监管

防范市场风险方面有何举措?

年初,为应对疫情影响,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纾困政策措施,总体效果明显,市场在短时间内得到快速恢复。从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看,有必要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为此,《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差异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项目主体工程结顶后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政策,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目的在于针对当前市场现状,适度降低金融杠杆率,保障预售资金安全,严禁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防范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06

政策如何强化市场销售管理

确保市场秩序平稳?

此次《通知》将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从不少于2万平方米重新恢复为不少于5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从不少于1个月重新恢复为不少于3个月,主要是针对前阶段个别房企存在的捂盘惜售现象所采取的措施,规范市场行为,稳定市场情绪。同时,针对近期楼市热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如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摇号抢房”现象,《通知》明确“对公开摇号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全程监督”;针对限房价政策下房企非理性拿地问题,《通知》明确“对房价地价差低于正常水平的,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从建设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及商品房预售等全过程加强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针对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虚假宣传等问题,《通知》明确“对捂盘惜售、虚假宣传、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加大查处力度”,着力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07

如何确保新老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过渡?

《通知》明确,除了在限购区域、限购资格(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房屋征收(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范围等方面作了相应调整外,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认定、人才购房、限售等条件和标准,以及房屋交易登记等业务办理流程,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新政策实施前已实质性认购新建商品住宅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具体由市住建部门进一步明确。

② 宁波扩大住房限购区域 已有4座被约谈城市出台新政加码楼市调控

在被住建部约谈后,4月16日晚,宁波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加码房地产调控政策。根据《通知》,宁波通过扩大限购区域、加强住房交易管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严审购房首付资金来源等方式,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方针。

自4月8日住建部约谈广州、合肥、宁波、东莞、南通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后,东莞、宁波先后加码楼市调控政策。而在约谈的前几日,广州、合肥也出台了楼市新政。截至记者发稿时,上述5座被约谈城市中,仅南通尚未出台楼市新政。

住房限购区域扩围,严审购房首付资金来源

根据《通知》,宁波住房限购区域扩大至绕城高速所围区域,以及江北区慈城镇,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鄞州区云龙镇、姜山镇、下应街道、首南街道,奉化区方桥街道行政区域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限购区域需同时执行限售政策。与此同时,申请购买限购区域内住房或者申请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内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扩大为市六区。

4月16日晚间,宁波六部门联合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其中住房限购区域扩大。

除了限购区域扩围外,宁波企业购房行为也被严格规范。《通知》提到,企业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经批准的人才公寓等项目除外。

一方面,扩大限购区域范围,严格控制“炒房热”,另一方面宁波新政也提到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通知》指出,2021年市区计划供应住宅用地面积在近5年平均供应土地面积基础上增加12%以上;2021年市区计划供应租赁住房用地面积不少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10%。

值得关注的是,在抑制炒房、引导市场预期上,宁波新政聚焦多个方面内容,诸如加强对二手房挂牌价格的监测,及时下架挂牌价格明显异常房源;建立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落实交易参考价格在金融信贷等应用。同时,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购房人缴纳契税,家庭住房套数的核查范围由市五区扩大至市六区。

对于购房契税核查范围的变化,严跃进认为,此举具有很大的创新性,“就这两年各地政策调控看,契税政策收紧的案例很少,所以宁波的政策有很多启发。通过住房套数核查范围的扩大,将使得部分家庭首套房持有变为二套房持有,其税费缴纳成本将增加,即无法享受首套房的优惠。这样自然也会抑制炒房需求。”

此外,宁波新政还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收费、操控认筹比例、捂盘惜售、捆绑销售等行为;加强网络等媒介发布价格管理,严厉打击煽动价格上涨、散布不实市场信息、恶意炒作房价等行为,等等。

宁波房价涨幅位居70城前列,去年两次升级调控

被“约谈”背后,宁波房价涨幅明显引人关注。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3月,宁波新建住宅价格环比上涨0.8%,70城中排名第3位;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0.8%,70城中排名第6位。而在2月份,宁波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0.7%,70城中排名第6位;同比上涨10.1%,70城中排名第2位,仅次于深圳。

事实上,自从去年以来,宁波房地产市场就呈现较热状态。2020年6月的密集土拍,宁波楼市各大板块地价刷新纪录。与此同时,大批新盘扎堆在2020年年中入市,“抢房”声音不断。在二手房市场,2020年上半年,宁波多个月份价格涨幅位居70城前列。

包括宁波在内的热点城市楼市偏热,也引起了监管层注意。去年7月24日召开的全国房地产工作座谈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沈阳、成都、宁波、长沙等10个城市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

这次房地产座谈会也释放出重要信号,坚持“房住不炒”,对于房地产市场较热的城市,将加码房地产调控政策,降温楼市。

事实上,在参加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之前不久,宁波就已经升级了调控政策。2020年7月6日,宁波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调整限购区域范围、强化金融政策监管、保障自住住房需求以及强化市场销售管理等方面提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十条”新政,对当前偏热的房地产市场进行“降温”。

2020年年底,宁波再次加码楼市调控。12月10日,宁波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从强化住房购买资格管控、加强购房合同更名及住房赠与交易管理、调整住房信贷首付比例等方面对7月份的调控新政进行了补充完善。

5座被约谈城市中,南通尚未出台新政

自4月8日住建部约谈广州、合肥、宁波、东莞、南通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后,东莞、宁波先后加码楼市调控政策。

4月1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东莞住建部门迅速行动,落实“一城一策”调控要求》,其中提到,要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制定“一城一策”方案,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并重拳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等。

对于具体举措,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何绍田表示,充分评估此前调控措施实施效果,加强与土地、金融、财税等部门联动,加强新建住宅价格监管和二手房交易管控,研究补齐现有政策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上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何绍田还提出,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公开公平销售,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茶水费”“诚意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投机炒房行为,并且配合银保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深入开展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专项排查,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

而在被约谈的前几日,广州、合肥等城市相继出台楼市调控政策。

4月2日,广州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地价、楼价与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广州新政中,人才住房满3年方可转让、定价过高项目或无法取证等政策内容引人关注。

4月5日,合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学位制、二手房限购、热点楼盘“摇号 限售”等八条政策,并明确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陈文静表示,4月8日住建部约谈的5个城市,均为近期市场热度较、房价涨幅或地价涨幅较高的城市,这几个城市市场情绪和预期明显不稳。

对于住建部的约谈,陈文静认为,这与前几个月政府督导热点城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不同,本次“约谈”叠加两个“切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城市主体责任”),也体现出中央调控态度的进一步严厉。

对于政策方向和走势,陈文静也指出,将在以下方面继续跟进,人口、土地与住房联动机制的完善,调控政策与人口落户、义务教育等的统筹协调,二手房交易管理的强化等方面,其中土地与住房的联动,一方面体现在供求关系上,重点城市土地供应量将继续加大,另一方面体现在地价与房价的联动上,土地端限价将成为更多城市的选择。

截至记者发稿时,4月8日被住建部约谈的5座城市中,仅南通尚未出台楼市新政。

③ 宁波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内容是什么

随着这个社会的经济进步,房子的房价也在不断的往上增长,房子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意义是很大的,那么关于宁波 房屋买卖合同 范本内容是怎么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的地址以及房屋的面积等等,人们 有了房子就有了落脚点,所有的事业都可以围绕房子来进行所以对于我们而言房子意义重大。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 范本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 代理 人: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 身份证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 商品房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方式取得位于___、编号为___的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 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年__月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号为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幢】【座】__【单元】【层】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属___结构,层高为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层,地下 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___币)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2页 /(共4页)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____币)___千___百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币)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 。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 解除合同 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 违约责任 。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 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____________。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卖人 逾期交房 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 延期交房 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 债权债务 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 债务纠纷 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第4页 /(共4页)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份,买受人____份,____份,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 合同生效 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_日 签于签于 宁波房屋买卖 合同范本 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合同是我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肯定会遇到的一个内容之一,合同已经越来越普及了,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知道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所以对于合同范本的了解应该更加深入才行。

④ 宁波房产交易中心地址还是在解放南路259号吗,还是说已经搬到东部新城

宁波房产交易中心已经搬迁至东部新城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穿路1901号与河清北路交叉口),受理窗口对土地证和房产证进行一体化受理、登记,新出的权证二合为一,名称为《不动产权证书》。

⑤ 宁波:建立热点学区二手房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记者 刘畅)4月16日深夜,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其与宁波市资规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税务局、人行宁波支行、银保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通过扩大限购区域、加强住房交易管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严审购房首付资金来源等方式,坚决抑制房地产投资投机行为。该《通知》自4月17日起实施。

根据新华社4月8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约谈广州、合肥、宁波、东莞、南通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切实扛起城市主体责任,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收紧非宁波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

宁波住建局表示,《通知》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调整:一是购房资格核查范围由市五区扩大至市六区(含奉化区);二是收紧非宁波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条件,取消“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保留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作为非户籍居民家庭申请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依据,且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应当无补缴记录;三是暂停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属于宁波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等五类非宁波户籍高层次人才,在宁波市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或者在市六区申请无房户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即凭人才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可以不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扩大限购区域,家庭住房核查范围扩大为市六区

根据《通知》,住房限购区域扩大至宁波绕城高速所围区域,以及江北区慈城镇,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鄞州区云龙镇、姜山镇、下应街道、首南街道,奉化区方桥街道行政区域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限购区域同时执行限售政策。

住房限购区域由目前的“北环西路—广元路、广元路延伸段(规划)—西洪大桥(在建)—秋实路—鄞县大道—机场路—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宁波绕城高速G1504—东环南路—东环北路—北环东路—北环西路”所围区域扩大至宁波绕城高速所围区域,以及江北区慈城镇,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鄞州区云龙镇、姜山镇,下应街道、首南街道、奉化区方桥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辖行政区域。

此次限购区域调整,由原来的约240平方公里扩大到现在约990平方公里,将近期宁波商品房、二手房热点板块基本纳入了限购区域,同时还将奉化区方桥街道所辖区域纳入限售区域。

申请购买限购区域内住房或者申请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内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扩大为市六区。

非宁波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限购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宁波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且无补缴记录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宁波市六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市六区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且无补缴记录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企业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经批准的人才公寓等项目除外。

建立热点学区二手房交易参考价发布机制

宁波市住建局解读,对于二手住房市场,《通知》主要是从“完善二手住房交易规则”和“加强住房交易管理”两个方面着手规范。

完善二手住房交易规则方面,一是规范房源核验发布,在房源发布挂牌信息时同步匹配同类房源近期(近六个月)网签价格区间(以按揭贷款成交案例为基准),提高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度。加强对二手住房挂牌价格的监测,及时下架挂牌价格明显背离网签价格区间的二手住房源。

二是建立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引导和规范热点学区二手住房的挂牌和交易行为,落实交易参考价格在金融信贷等应用,抑制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价格的人为炒作和非理性上涨。

宁波住建局介绍,综合参考学区二手住房近期成交量、挂牌价格、网签价格等多方面因素,计划发布交易参考价格的首批热点学区共计有9个:宁波市实验小学,海曙外国语学校(青林湾校区、五江口校区),宁波大学附属学校,华泰小学(东校区、西校区),堇山小学,宋诏桥小学,四眼碶小学(新河校区),镇海区中心学校,镇海应行久外语实验学校

上述9个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将于近期发布,以后将根据学区热度和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增加热点学区名单,并及时发布交易参考价格。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宁波明确了二手房参考价格和信贷工作的关系,换言之,二手房后续获得贷款难度将增加,减少了房源涨价的空间。

堵住利用赠与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漏洞

在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方面,严格限制限购区域内二手住房赠与,堵住利用赠与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漏洞。《通知》规定,赠与限购区域内住房的,受赠居民家庭应当具备在限购区域内的购房资格。赠与人赠与住房后2年内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已赠与的住房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套数。

例一:宁波居民赵某在宁波市中心有一套住房,已持有10年。因为与同是宁波居民的李某从小一起长大,想把自己的房子赠给李某。按照新政策,李某及其家庭须符合宁波的限购,李某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六区范围内无房或者只有一套住房,才有资格接受赵某的房产赠与。

例二:宁波居民张某在中心城区某小学附近有一套学区房。张某的孙子到了入学年龄,张某想把这套房子赠送给儿子张晓某,让孙子入读该小学。张晓某在接受这套住房的赠与时需要提供限购资格证明。张某把这套房子赠给张晓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2年内想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进行家庭住房情况核查时,家庭住房套数应当把已经赠与的这套住房加上,如果总数为2套及以上,就不能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了。

严审购房首付资金来源

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需求,抑制利用信贷资金投资投机行为。

加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工作力度,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购房人缴纳契税,家庭住房套数的核查范围由市五区扩大至市六区。

宁波市住建局表示,扩大核查范围将增加在市五区和奉化区炒房客的纳税负担,可以发挥抑制投资购房行为的作用。4月16日22点之前查询打印的家庭住房套数纸质结果继续有效至到期日。

新政实施后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收费、操控认筹比例、捂盘惜售、捆绑销售等行为;加强网络、自媒体等媒介发布价格管理,严厉打击煽动价格上涨、散布不实市场信息、恶意炒作房价等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赚取差价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明确要严厉打击房企操控认筹比例的行为。该行为在今年比较明显。很多城市新房项目认购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很多反常的现象,比如说“婉拒”购房者认购房源。这样做,其实就是不希望客房比过高,进而触发积分购房或摇号政策。但该做法属于操控行为,影响了购房者的入市。宁波此举有助于规范房企营销作业,减少了各类售楼处的人为干预。

宁波市住建局表示,新政实施后,各地各部门将主要针对以下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商品房市场方面,房地产销售中任何形式的价外加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参观基础装修样板房;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操控或变相操控认筹比例规避公开摇号行为;不得以住宅价格销售储藏室等住宅附属用房;不得强制捆绑销售升级装修。

二手住房市场方面,二手住房挂牌价格明显异常,哄抬二手住房房价;通过网络、自媒体等煽动房价上涨、渲染市场恐慌情绪、恶意炒作市场等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怂恿、诱导交易各方操控价格,或者对交易各方隐瞒事实、赚取二手房差价等违规行为。

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优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通知》指出,加大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市区计划供应住宅用地面积在近5年平均供应土地面积基础上增加12%以上。

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2021年市区计划供应租赁住房用地面积不少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10%。

优化房价地价联动出让模式,住宅用地限房价出让范围从市五区扩大到市六区。

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机制,试行“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等方式竞价。

《通知》还要求,健全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评价考核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一县一策”工作任务。

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落实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目标任务,稳步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加快完善宁波住房体系。

⑥ 宁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范围为监管项目工程造价130%

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微宁波发布10月9日消息,宁波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范围为监管项目工程造价的130%,监管项目有以该项目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本息也纳入监管范围。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护资金安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银保监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其中,《实施细则》强调,工程造价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经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签字盖章的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确定,但单位建安工程综合造价不得低于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标准。全装修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包括企业申报的装修工程造价。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此外,《实施细则》指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范围为监管项目工程造价的130%,监管项目有以该项目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本息也纳入监管范围。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其中,重点监管资金实行动态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预售监管资金每一支付时点至商品房交付条件具备时,剩余工程造价的130%和土地抵押贷款本息余额的总和。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方面,《监管办法》提出,监管银行在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过程中,违反资金监管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经纪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网签,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经纪机构备案资格;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宁波市政府指出,2019年11月15日起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本细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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