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基金公司向地产公司投资的问题,急问,谢谢!
两个问题均比较棘手。变通可能恐怕还是有风险,似乎的建议如下:
1、第一个问题你的资金安全性已经由第二个问题锁定了,如果走银行不行,建议走合作建房合同合资做,项目方回购股权方式;
2、第二个问题可以签股权收购方式,完成对地块控制,约定好过户方式,但是牵扯到打税等要谈清楚。
目前看来只能如此。
请给分呵~~~
B. 私募基金能委托贷款吗
不可以委托贷款。贷款必须自己办理,贷款的条件是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购房、赌博等行为;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条件。
6.不能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C. 私募基金委托贷款可以是10方协议吗
只要项目得以认可,私募基金大部分是以股权形式抵押进行融资,各投资人间相互认可,利益风险共担,是可以多方协议用股权和土地抵押双控方式的借债。募集基金账户是独立于管理公司的合伙企业,十家基金公司委托一家管理公司管理,十个资金进入同一基金管理账户。
1)可一次抵押(包括股权或土地等);
2)可十方协议;
D.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E. 私募基金能放委贷吗
你好,这是不可以的。
市场传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等活动,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监管框架内,被监管层考虑设置为禁止项。
2015年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四款中,也严禁私募基金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债权型私募基金发放委托贷款的路将被堵死。可见,监管层早已有暂停私募基金委托贷款类非标债权业务的决心。
F. 私募基金公司在银行做委托贷款和第三方监管有什么区
在证券类、股权类私募基金监管加快跟进后,北京商报记者最新注意到,一直存在空白的债权类私募,也正在受到关注。11月4日,市场上传出,监管层在拟修订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中,正在考虑暂停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而这也被市场解读为,监管
G.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债权投资吗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H. 银行对担保公司有审查义务吗
发放该笔贷款的银行对其保证人有审查义务,包括保证人资格和保证能力。如银行发放了该笔贷款,银行还要履行对保证人的监管义务。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对连带责任保证的执行视诉讼人的要求可先执行保证人、也可先借款人或同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如保证人无法清偿债务,银行可申请执行借款人,如都无能力偿还,银行可申报核销,但账销案存,一旦借款人、保证人有偿还能力,如诉讼银行又不放弃的话,银行可申请继续执行直到追回损失。
银行审查的如下:
1、有着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
2、担保公司属于融资公司的一种。担保公司里面一般由资产评估师,经济师、会计师、分析师等多个与金融有关的职位组合而成。这公司主要是由融资公司(或需要贷款的公司)向其提供需要担保,然后再由担保公司的各个岗位的人员对其需要贷款的公司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等,然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担保,但此时担保公司是不会出资一分钱,贷款是由融资公司或银行出资
3、如果是贷款公司自已找的担保公司,那么银行会对其担保公司进行严格审核,发放贷款数额、时间都与担保公司有着莫大的干系(银行发放贷款)
4、如果是贷款公司找到融资公司需要对其贷款,那么融资公司则需要贷款公司找担保,那么此时融资公司会审核但保公司,发放贷款数额、时间都与担保公司有着莫大的干系(融资公司发放贷款)
5、如果是贷款公司找到融资公司需要对其贷款,融资公司对贷款公司审核后,由融资公司找担保公司,那么银行会对其担保公司进行严格审核,发放贷款数额、时间都与担保公司有着莫大的干系(银行发放贷款)
I. 私募基金为什么选择委托贷款模式
在证券类、股权类私募基金监管加快跟进后,北京商报记者最新注意到,一直存在空白的债权类私募,也正在受到关注。11月4日,市场上传出,监管层在拟修订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中,正在考虑暂停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而这也被市场解读为,监管有意将非标债权、借贷等业务从债权私募中剥离开来,而大批债权类私募机构也亟待转型。
11月4日,市场传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等活动,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监管框架内,被监管层考虑设置为禁止项。
“这一传闻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债权类的私募机构,因为大批债权类私募机构主要从事非标准化债权融资、委托贷款等业务。不过,不管传闻真实与否,近年来,监管的大方向确实如此,因为这类业务可以算得上是影子银行的一种,存在运作不规范、监管套利、资本约束不足等问题,容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沪上一家私募机构市场部负责人坦言。
事实上,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收(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而非标准化债权融资业务主要有委托贷款模式、银信银证银保合作模式和资产收益权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四款中,也严禁私募基金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债权型私募基金发放委托贷款的路将被堵死。可见,监管层早已有暂停私募基金委托贷款类非标债权业务的决心。
在招银万达总经理顾小明看来,监管叫停私募非标债权业务的目的,并非是一棒子打死债权类私募机构,其实是希望将这类不合理高风险的业务剥离开,让大部分私募机构业务方向和精力专注于风险投资。眼下,大批私募从事的是非标债权融资,这类业务存在投资标的不明晰、易形成资金池等问题。此外,从部分债权私募机构投资标的来看,大部分都是给一些中小企业做贷款融资,相较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考核来说,私募门槛较低,因此也放大了潜在风险,叫停私募借贷业务也是希望倒逼企业通过提高自身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去做融资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债权类私募机构也一直是问题私募的“重灾区”,在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异常私募和失联私募机构中,超过七成均属于债权类私募产品的管理人,且多从事类借贷类业务。
格上理财研究员雷蕾表示,若监管层开始明确限制私募管理人投资非标债权,则主营业务为投资非标准债权、发放委托贷款的私募管理人将面临生存或转型问题。对投资者来说,虽然非标债权与普通债权相比收益偏高,但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风险,且目前这部分产品大多为结构化产品,作为劣后级的投资者一旦项目出现兑付危机,则投资者将面临巨大亏损,若此次该投资方式被禁,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者利益,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顾小明也表示,一旦叫停非标债权私募业务,短时间内,大批债权私募机构也将面临转型压力。对于转型的方向,顾小明认为,目前市场较热的PPP债权融资项目或是未来转型的一大去向,倒逼私募机构更多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