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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债券市场新规

发布时间:2022-10-21 14:30:28

① 可转债交易新规定

一、基础的交易规则
1、操作方面和股票相同,点击“买入”或“卖出”,输入代码、数量、价格,下单即可。
2、最小买卖单位是10张(深市叫10张,沪市称1手)
3、T+0交易(当日买入当日可卖出),不用交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和券商沟通,一般都比股票交易便宜得多。
4、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沪市有停牌制度,深市原本没有,现在增设)
二、停牌规则
沪市:
(1)首次涨跌±20%,临时停牌30分钟,如果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则14:57复牌;
(2)单次涨跌±30%,停牌到14:57;
(3)临停期间,无法进行委托(委托了直接废单)。
深市:
原来深市无涨跌幅停牌限制,最近变更为如下规则,
(1)交易价格涨跌±20%,停牌30分钟;
(2)交易价格涨跌±30%,停牌30分钟;
(3)盘中临停期间,可以委托,也可以撤销委托;
(4)临停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先撮合一次复牌集合竞价,借着直接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这里需要特别举一个例子,不然小伙伴们还不是很清楚,那就是如果某个深市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价130元,那么就停牌到10:00复牌,复牌后,只要价格不跌到80元,那么当天无论怎么涨都不会在此触发临停。
三、竞价规则
沪市:
(1)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2)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连续竞价规则解读一下:
其实就是需同时满足两个范围:1、最高买入价的90%与最低卖出价的110%;2、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70%与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
(3)沪市无尾盘集合竞价。
深市:
(1)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解读一下:
简而言之,深市可转债竞价规则只分为两种情况:1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为100±30%,即70~130;2、除第一种情况外,其他所有情况的有效竞价范围均为最近成交价的10%。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委托,沪市直接废单,深市保留委托单,直至价格触发后才释放出来等待成交。
相比之下,我认为深市的可转债新规比较有弹性,因为根据沪市的临停规定,一旦触及临停,特别是±30%时,全天基本上丧失了流动性,与几年前的股市熔断一样,这更加助涨助跌。

② 可转债交易规则新规

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买入,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沪深交易所将实施《关于做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者买入可转换债券,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为了不影响投资者的正常投资,各投资者应赶紧在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及时签署风险揭示书。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在本周内签署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进行可转债将受到影响。

(2)交易所债券市场新规扩展阅读

证监会10月23日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管理办法》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

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声,表示将可转债交易情况纳入重点监控,实施监管和自律措施。与此同时,券商已经纷纷向投资者发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前,应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否则无法参与交易。市场认为,疯狂的可转债,或将就此消停熄火。

③ 可转债新规什么时候实施

8月1日,可转债新规开始实施。沪深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设定的可转债上市后首个交易日,上涨比例为57.3%,下跌比例为43.3%。次日起,增减比例为20%。8月1日,永东转2喝了第一口汤,临近收盘时以20%的涨停结束了当天的交易。当日,中证转债指数上涨0.36%,表现稳定。

实施新的可转换债券。

7月29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

其中,《可转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易规则》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新规从投资和上市公司的角度完善了可转债市场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诸多细节。同时,通过控制价格涨跌来限制市场的过度“炒作”,从而降低市场风险。

据招商证券(600999)介绍,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提高限价,完善价格稳定机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天高于发行价57.3%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保持现行20%和30%的盘中临时停盘机制安排;从上市次日起,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明确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明确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及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沪深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实施强制盘中停牌。

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醒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调整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将可转债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处理方式由“临时交易主机”改为“无效申报”。

第五,加强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应在可转债预期赎回条件和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考虑和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未按规定审核披露的,视为本次未行使赎回权或修改转股价格。不行使赎回权的,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第六,优化赎回和回售的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触发日与赎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预留3个交易日供投资者在停止交易后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至报告期首日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并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护投资者回售权利。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加强了对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如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引发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星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可转债虽然具有“进可攻,退可守”的特点,但仍然是复杂的复合型金融产品。近年来,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交易量逐渐增加。目前可转债已经超过400只,股票规模已经上升到7500亿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日交易量已达1700亿元,市场重要性逐渐提升。与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债券市场不同,可转债具有股票的特殊性。目前国内个人投资者相当多,存在明显的过度投机。因此,从综合主要措施来看,新规的意图是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可转债市场的平稳运行。

派网旗下容止投资基金经理胡博也表示,沪深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细则正式实施,增加了涨跌幅限制,提高了新投资者门槛,增加了关于交易信息特别是异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有效降低了可转债的波动,抑制了可转债中的价格操纵,大大减少了近期可转债的过度炒作,很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可转债回归基本面投资,压缩了投机空间。

事实上,自去年以来,可转债市场一直相当繁荣。2021年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8.48%,大幅跑赢主要市场指数。今年由于各种风险事件的影响,全球央行收缩流动性,股市出现剧烈调整。但可转债市场年内仅下跌2.73%,明显比股指抗跌。尤其是4月27日以来,可转债市场开始反弹,中证转债指数反弹近11%。

新债表现也可圈可点。同花顺(300033)数据显示,7月上市的可转债有15只,收盘首日平均涨幅35.85%。二级市场上,可转债整体表现强劲。7月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03%,明显跑赢大盘,同期沪深300下跌7%。数据显示,7月份共有21只可转债涨幅超过20%。

公募基金持仓环比增长逾9%。

截至8月1日收盘,仅有3只可转债低于面值,价格最低的为城市转债,最新收盘价为96.439元/张,其次为搜特转债和天创转债,分别报98.821元/张和98.844元/张。

41只可转债价格在200元/张以上,占比近1/10。其中,转债价格最高的是应时转债,8月1日收到976.825元/张,上月一度触及1093元/张。今年4月15日,可转债最低价格仅为327.02元/张,4个月涨幅超过200%。

排在第二位的是中矿转债,最新报价862.975元/张。其次是横河转债和小康转债,目前价格超过500元/张。

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总市值在二季度大幅增长。据华创证券统计,今年二季度,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为2781.32亿元,较一季报增加232.85亿元,增长9.1%。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占债券投资市值的1.95%,占净值的1.05%,高于一季报。第二季度,大部分头部账户被打开并转换为债券。2022年二季度,市场上2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超过20亿元,其中1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环比上升,15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上升。

公募市值的增加可能与二季度可转债市场的走强有关。从市场表现来看,转债二季度表现强劲,中证转债指数二季度上涨4.68%。

截至8月1日,可转债平均转股溢价率为53.1%,45只可转债转股溢价率超过100%。“可转债市场溢价率处于高位,价格中枢略有回升。”华创证券固定收益组负责人、首席分析师周冠南认为,后续来看,动力仍主要来自于利好个股,可关注中报业绩和周期产品价格的下跌。一是在促消费政策下,继续关注汽车、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可转债;二是中期业绩确定性高,关注光伏、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军工等高景气行业的可转债;近期周期性产品价格下跌主要集中在中游制造业领域。从价格来看,成长行业的龙头可转债仍具有配置价值。

④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贷交易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债券市场,活跃债券交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特别席位是指该席位只能用于债券的现贷交易,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证券的交易。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的交易、存管、登记、清算。第五条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司”)是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中央结算机构。深圳登记公司依照本办法向参与债券交易的交易所会员或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以下统称债券交易商)提供债券的存管、登记及清算服务。第二章 债券交易商第六条 凡交易所会员均可通过现有席位或向交易所申请债券特别席位办理债券现货交易业务。第七条 资本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会员金融机构,经向交易所申请批准后,可以成为交易所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由交易所给予一个或多个有形或无形席位。第八条 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须就每个债券特别席位向交易所一次性交纳席位费20万元人民币,并每年交纳管理费1万元。第九条 债券特别席位不得退回,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转让。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公开市场业务操作需要,由交易所无偿提供席位及基本通讯设施,并免收其交易经手费。第三章 上市与交易第十一条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债券交易的品种及上市日期。第十二条 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在交易所上市豁免上市申请、审批、费用缴纳等事宜。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请、审批、费用交纳等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债券于本息兑付前一周自动终止交易,在终止交易前一周由交易所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债券现货交易的集中开市时间同A股,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或设立债券交易专场。第十五条 债券交易以面额百元为一报价单位,以合计面额千元为一交易单位,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人民币。不足一个交易单位的,在债券交易商柜台进行交易。第十六条 若一次买卖在深圳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同种上市债券面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允许实行场外协议成交。场外协议成交是指投资者之间直接或通过债券交易商进行成交,并通过债券交易商报交易所结算系统进行清算过户。第十七条 场外协议成交的申报时间同债券现货交易时间,由债券交易商的出市代表从其场内席位上的终端输入。每笔场外协议成交的申报须包括以下内容:债券交易商双方代码、合同序号、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及成交金额。第十八条 场外协议成交的价格不计入即时行情,其成交金额计入当日成交总额。第十九条 债券交易商可开展债券自营业务。第二十条 债券交易允许实行回转交易。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债券现货交易的委托、交易、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第四章 登记与存管第二十二条 凡国家法令允许参与债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凭其在各地证券登记机构开设的证券帐户卡买卖债券。第二十三条 债券交易商可通过其在深圳登记公司开设的证券托管一级帐户或证券自营一级帐户买卖债券。托管一级帐户用于反映债券交易商接受客户托管的债券数量及其变更情况,债券交易商可按照客户的股东代码或以其它方式设置二级明细帐户,该明细帐户由债券交易商负责管理。
债券交易商有义务定期或于需要时不定期向深圳登记公司上报客户的债券明细帐户资料。第二十四条 深圳登记公司将委托符合条件的国内证券登记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保管处”)办理实物债券的代保管业务,具体实施按照深圳登记公司制定的《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办理。第二十五条 实物债券于交易前应集中托管。先行卖出而尚未集中托管的债券,卖出方的债券交易商须将相应债券送交代保管处,并由代保管处在该笔交易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登记公司传送有关代保管凭证,否则按卖空处理。在债券截止交易日前的二十日内,债券交易商不得再先行卖出尚未集中托管的债券。第二十六条 实物债券的托管按照下面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凭实物债券及有关证件在债券交易商处办理托管,债券交易商查验无误后打印债券托管申请书交客户收执;
(二)债券交易商将债券交其选择的代保管处(可就近或跨地区选择)集中保管;
(三)债券交易商在收到深圳登记公司债券记帐通知书后方可为客户打印证券存折或其它债券托管凭证,投资者即可委托卖出其托管债券。
投资者如要求提取实物债券,可向其托管的债券交易商提出申请,由债券交易商根据《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提券手续,债券交易商对其客户的提券要求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⑤ 可转债新规

法律分析:《管理办法》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问题导向。针对可转债市场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监测监控等制度安排,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二是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三公”原则,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等各项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预留空间。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为证券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法律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

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条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及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是否符合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核查和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客户参与可转债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交易。

⑥ 什么是资管新规它对金融行业有哪些影响呢

资管新规全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1月发布。简单来说,宏观层面关系到国家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中观层面关系到百亿元规模的资管行业;微观层面关系到万千家机构未来生存转型之道,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终奖能拿多少。

有保险资管人士点评,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

保险行业可以跳过银行、直接赚取利差收益,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信托行业,迎来刚性转型期主动管理成大方向

在降杠杆、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托业难免经历转型的“阵痛”,但就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发展是利好。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资管新规对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今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元年,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

⑦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债券市场,活跃债券交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特别席位是指该席位只能用于债券的现贷交易,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证券的交易。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的交易、存管、登记、清算。第五条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司”)是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中央结算机构。深圳登记公司依照本办法向参与债券交易的交易所会员或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以下统称债券交易商)提供债券的存管、登记及清算服务。第二章债券交易商第六条凡交易所会员均可通过现有席位或向交易所申请债券特别席位办理债券现货交易业务。第七条资本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会员金融机构,经向交易所申请批准后,可以成为交易所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由交易所给予一个或多个有形或无形席位。第八条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须就每个债券特别席位向交易所一次性交纳席位费20万元人民币,并每年交纳管理费1万元。第九条债券特别席位不得退回,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转让。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公开市场业务操作需要,由交易所无偿提供席位及基本通讯设施,并免收其交易经手费。第三章上市与交易第十一条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债券交易的品种及上市日期。第十二条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在交易所上市豁免上市申请、审批、费用缴纳等事宜。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请、审批、费用交纳等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债券于本息兑付前一周自动终止交易,在终止交易前一周由交易所予以公告。第十四条债券现货交易的集中开市时间同A股,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或设立债券交易专场。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面额百元为一报价单位,以合计面额千元为一交易单位,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人民币。不足一个交易单位的,在债券交易商柜台进行交易。第十六条若一次买卖在深圳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同种上市债券面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允许实行场外协议成交。场外协议成交是指投资者之间直接或通过债券交易商进行成交,并通过债券交易商报交易所结算系统进行清算过户。第十七条场外协议成交的申报时间同债券现货交易时间,由债券交易商的出市代表从其场内席位上的终端输入。每笔场外协议成交的申报须包括以下内容:债券交易商双方代码、合同序号、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及成交金额。第十八条场外协议成交的价格不计入即时行情,其成交金额计入当日成交总额。第十九条债券交易商可开展债券自营业务。第二十条债券交易允许实行回转交易。第二十一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债券现货交易的委托、交易、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第四章登记与存管第二十二条凡国家法令允许参与债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凭其在各地证券登记机构开设的证券帐户卡买卖债券。第二十三条债券交易商可通过其在深圳登记公司开设的证券托管一级帐户或证券自营一级帐户买卖债券。托管一级帐户用于反映债券交易商接受客户托管的债券数量及其变更情况,债券交易商可按照客户的股东代码或以其它方式设置二级明细帐户,该明细帐户由债券交易商负责管理。债券交易商有义务定期或于需要时不定期向深圳登记公司上报客户的债券明细帐户资料。第二十四条深圳登记公司将委托符合条件的国内证券登记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保管处”)办理实物债券的代保管业务,具体实施按照深圳登记公司制定的《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办理。第二十五条实物债券于交易前应集中托管。先行卖出而尚未集中托管的债券,卖出方的债券交易商须将相应债券送交代保管处,并由代保管处在该笔交易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登记公司传送有关代保管凭证,否则按卖空处理。在债券截止交易日前的二十日内,债券交易商不得再先行卖出尚未集中托管的债券。第二十六条实物债券的托管按照下面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凭实物债券及有关证件在债券交易商处办理托管,债券交易商查验无误后打印债券托管申请书交客户收执;
(二)债券交易商将债券交其选择的代保管处(可就近或跨地区选择)集中保管;
(三)债券交易商在收到深圳登记公司债券记帐通知书后方可为客户打印证券存折或其它债券托管凭证,投资者即可委托卖出其托管债券。
投资者如要求提取实物债券,可向其托管的债券交易商提出申请,由债券交易商根据《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提券手续,债券交易商对其客户的提券要求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⑧ 可转债交易迎来强监管,哪些措施值得关注

为更好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兰日旭建议,一方面要持续加强可转债市场制度化建设,夯实制度基础,保障债券市场平稳运行秩序,避免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波动幅度异常、损坏投资者权益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强化可转债市场规则与债券市场规则的衔接,形成统一的制度标准,化解各种不适应性问题,让可转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落到实处。

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台的债券回购新规定会对股市产生什么影响

对于股市没有多大影响,那个债券回购新规定是对于做债券正回购交易的投资者会有较大影响,所谓的债券正回购交易实际上就是投资者利用手上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向市场融资(类似股票市场的融资融券的融资交易),然后把融资得来的资金再进行投资,而那个债券回购新规定主要是针对作为质押物的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严格的要求,对于信用评级达不到一定标准的债券不予以作为债券正回购交易的质押标的。
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债券投资者就算债券市场新规影响其投资操作,也不会因受影响而把资金投资到股票市场,原因是这部分投资者相当厌恶股票投资的风险。
另外还有一部分是股债两栖投资者,可能会因新规而把一部分资金投向股票市场,但这一部分并不会太多,原因是债券投资本身就属于较冷门的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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