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什么意思
你好,股票质押是一种和减持股份一样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从业务定位来看,股票质押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绝大多数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与其他杠杆资金加杠杆用于购买股票有明显不同。
【原则】
1.质押率的相关规定
2018年3月12日新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正式实施,新规中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2. 质押个股预警线
一般来讲,股权质押的预警线是借出本金的160%,平仓线是本金的140%。(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标准是警戒线150%,平仓线140%,主板警戒线是140%,平仓线130%。)
比如说一只股票的股价为100元,质押率为40%。
预警价为:100×40%×160%=64元,即股价跌幅36%,达到64元时预警。
平仓价为:100×40%×140%=56元,即股价跌幅44%,达到56元时强制平仓。
② 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有哪些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新《办法》规范了融入方资质、资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额和初始质押标的范围,明确了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与此同时,融入资金不得用于淘汰类产业、新股申购或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2、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新《办法》明确了股票质押集中度和质押率上限要求。具体而言,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3、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新《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③ 什么是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有什么要求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要求:个人客户要求300万以上资产才能办理。
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您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1)初始交易申报;(2)购回交易申报。
⑤ 什么是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有什么要求
作为不久之前进入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关于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公告称要解除质押这事有时候也是会看到。那么到底质押是什么呢?质押要如何分类?又会带来怎么样影响呢?今天就让我这个进入市场好些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大家也只需要来看这篇就行了!开始之前,先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机构精选牛股:【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即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跟股票质押相对应的还有一个概念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简单地来理解的话也就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再找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同时也是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我们需要重视起来的是,股票质押是有上限的,如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与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相比较的而言,不得超过它的10%。另外来说,股票作为质押物品已经抵押给了其他的单位,要是进行操作交易的话,质押的股票是不可以的。质押还有警戒线和平仓线这两把悬在头顶的两把利剑。这么来说吧,警戒线是160%,平仓线是140%。如果说股票价格下跌抵触到了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性的售出质押的股票,造成的这些影响大家可不能太小看。另外还要注意股票质押是会受时间和比例的限制,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是双方一起商量决定的,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质押率再怎么高也不能超过60%。
而股权质押可以解释成一种担保方式,简而言之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根据法律,股权将会被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给债权人,若是发生了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债权人本就有权利最先享受股权。股份质押简单理解起来就是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上有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了却不还债务时,债权人就能够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平日里,可以多看看这个股市播报,了解股市的最新情况,尽快掌握股市的发展趋势,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以防亏损风险。投资者朋友想要了解质押情况的话,推荐【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二、为什么会有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票质押其实就是上市公司也会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在财务状况不佳,公司经营状况差的时候,就像,一些占股占比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当然,股票质押也有风险,如果说股票价格下跌抵触到了质押平仓线,而且大股东在这时又没有补仓或回购,{还不上,股票质押-22}最终的结果是股价下跌乃至崩盘。所以,作为一名好的投资者,要警惕公司的质押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1、股权质押公告会给上市公司的股价短期内带来不好的作用,因为股权质押意味着公司现金流不够周转的一种情况,市场预期被降低。
2、我们以更长远的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开始质股票押的话,对股价的影响属于中性偏好。
股票质押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价的走向,但是有很多因素会影响股价的变动,必须联系多种的技术指标朝更深刻的方向分析。如果实在没法判断,可以直接进入这个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可以帮你判断解禁股的情况如何,值不值得买:【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三、怎么办理股票质押?
依照物权法规定,想要股权质押必须把质押合同给签了。再到工商局去办理一个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就好了,提供办理的相关材料依据就可以了。看到这里,大家对股票质押的相关内容是不是都明白了呢?希望给大家带来了收获,祝您投资满载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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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股票质押式回购风控指引是什么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已具备制度基础。
201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指引》将对券商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风控指引主要内容
《指引》主要对券商开展此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融入方准入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业务持续管理和违约处置管理作出了要求;其中,《指引》规定,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
在净资本管理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在标的券准入方面,《指引》标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的风险:一是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二是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三是标的证券涨幅较高;四是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五是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六是证券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还应当根据融入方、标的证券的不同情况,设置差异化的履约保障比例;应当制定融入方持续管理制度。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管理制度,明确标的证券筛选标准或准入条件、质押率上限、具体项目标的证券质押率确定机制、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机制等,并明确调整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更新。
⑦ 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 质押 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 营业执照 /个人 身份证 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第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 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甲方为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二)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第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约定内容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 孳息 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 清算 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5.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 欠款 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二)乙方义务包括: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 吸收合并 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 违约责任 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异常情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 强制执行 ;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 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⑧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股票质押融资成本一般是多少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⑨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回购期限和交易时间有何规定
根据《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⑩ 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一定是利好,属于中性消息,但不是利空。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通过质押股权获得资金,并约定未来回购出质的股权的活动。
【法律依据】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条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六条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