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参与港股通的个人投资者需满足哪些条件
你好,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满足港股通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公司评估,满足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3)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B. 港股通开户条件
开通港股通的条件分为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两种情况
个人客户申请开通港股通条件:
1、已经开通上海或深圳A股证券账户
2、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证券市值和资金可用余额合并计算,含融资融券净资产),临柜办理;
3、完成风险测评问卷( 已经做的问卷测评结果在2年有效期内)
4、通过港股通业务知识测试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问题,近3个月未被上交所进行过异常交易警示
6、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潜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机构客户申请开通港股通的条件:
1、机构客户需要到营业部现场办理
2、开通港股通材料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机构客户需满足的条件:
(1) 开通上海或深圳A股证券账户;
(2) 经完成公司最新的风险测评问卷,且问卷测评结果在2年有效期内;
(3) 存在严重不良诚信问题,近3个月未被上交所进行过异常交易警示;
(4) 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港股通业务规则的不同:
交易时间上交所和深交所在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上相同,下面以深港通为例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应遵守联交所规定,即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集合竞价),其中9:00至9:15接受竞价限价盘申报。
9:30至12:00及13:00至16:00为持续交易时段(连续竞价),接受增强限价盘申报;16:00-16:10为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于16:08-16:10之间随机收市),16:01开始接受竞价限价盘申报。撤单时间为9:00-9:15;9:30-12:00;12:30-16:00;16:01-16:06。
C. 证券公司柜员能看到我所买的股票和我持仓情况吗
证券公司有一定权限的管理人员可以查看投资者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明细、资金进出、盈亏情况、个人资料等都能看到。
投资者查询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时间能查询近一个月的明细,休市时间可以查询近三个月的情况,超过三个月的要在证券公司柜台查询。
D. 怎样开户买港股通股票
符合开户条件到具有权限的券商营业部开通即可。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
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中国结算、香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对委托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试点办法》、本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送本所。
第五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指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会员与个人投资者签署港股通交易委托协议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有关评估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七条 会员应当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港股通投资风险。
第八条 会员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向个人投资者明确告知评估结果、留存评估记录。
第九条 会员接受个人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认其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会员接受机构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认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 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与港股通交易,并要求其签署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本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记录留存。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投资者教育专栏等方式,向投资者全面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提示投资者关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与港股通投资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资者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督促投资者遵守与港股通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切实加强对港股通投资者交易、结算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
第十七条 本所可以对会员落实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 港股通怎么买股票
港股买卖港股方式:可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港股买卖港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经纪后,交易将通过同样的方式返还给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前,应与内地证券公司签订港股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和风险披露书。
如果你想购买港股通股票,投资者需要申请开立港股通账户。开户条件:已在上海或深圳开立a股证券账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港股通交易规则。结算机制:港股通报价单位为港元,以人民币支付,实行T+0回转交易和T+2结算制度。交易单位:每“手”的股数没有统一规定,根据港股上市公司自设的不同,可以是100股、200股甚至5000股。每份订单的最大数量为3000手,最大股份数量为99999999股。交易时间:只能通过9:00至9:15的竞价限价盘申报,交易日9:30至12:00以及13:00至16:00为连续竞价时段。【华为手机鸿蒙OS2.0 手机版本号2.0.0.208】
1、港股通也是一种股票。是香港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是香港、上海证券交易所A+H股公司的成分股。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调整投资标的的范围。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购买港股通股票前,应与内地证券公司签订港股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和风险披露书。个人投资者亦须符合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条件。如投资者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人民币普通股账户,则无需单独开立股票账户。这种“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换言之,需要你的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与投资产品相匹配。
2、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交易时,应根据港股通股票及证券清单申报委托,并输入港股证券代码、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连接委托。投资者申报的价格以香港市场报价规则为准。在港股市场,开盘报价规则与连续交易时段报价规则不同,但投资者在开盘报价时间和连续交易时间内输入的下单价格需要按照香港的规定执行市场。港股通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00至16:10。港股通上午9:00至9:30为开市前集合竞价时间。 9:00-9:15,交易所接受竞价限价单申报,可取消申报。 9:15-9:30投资者委托申报和取消申报无效。 9:30-12:00和13:00-16:00为连续竞价时段,接受增强限价单;适用于收市竞价交易期的证券。 16:00至16:10为收盘竞价交易时段,其中16:01至16:06投资者可进入委托申报或取消委托。
3、申报方式:双方投资者只能申报限价,不能申报市价。盘前期间只能使用“竞价限价盘”,连续交易期间只能使用“增强限价盘”。价格限制:港股通没有价格限制。限额:沪港通与深港通每日交易限额为105亿元,互不影响,不可调整。其他规则:可以质押股票,但不能进行融资融券、认购新股或大宗交易。如投资者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人民币普通股账户,则无需单独开立股票账户。在交收结算方面,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向香港清算所履行“港股通”交易的清算交收责任。中国结算再与其结算参与人进行“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算,结算参与人负责自身与客户之间的清算结算。投资者参与“沪港通”,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内地投资者仅限买卖在“港股通”标的范围内以港币挂牌上市的股票,并以人民币结算。香港投资者仅限买卖“沪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并以人民币结算。
F. 港股通交易的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港股通交易的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沪港通试点办法》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1、沪港通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其中,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通过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则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2、沪港通的主要特点:
一是沪港通业务充分借鉴了市场互联互通的国际经验,采用较为成熟的订单路由技术和跨境结算安排,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证券交易服务。
二是沪港通业务实行双向开放,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香港投资者则可通过沪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三是沪港通业务实行双向人民币交收制度,内地投资者买卖以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并以人民币交收,香港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四是在试点初期,沪港通实行额度控制,即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股票有总额度和每日额度限制,香港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也有总额度和每日额度限制。
五是两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可以买卖的对方市场股票限于规定的范围。
G. 港股通交易规则有哪些怎么进行港股通交易
一、港股通交易规则主要包括:
1、沪港通向双方投资者仅提供限价类型订单,两地投资者均不可以进行市价委托;
2、有关回转交易遵循对方交易所规则,即香港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当日可以卖出;
3、沪股通和港股通都禁止裸卖空行为;
4、不参加大宗交易,即内地投资者不得参与香港市场的对盘系统外交易(相当于大宗交易),香港投资者也不参与沪市A股的大宗交易。
二、港股通交易方式:
1、交收机制:港股通以港币报价,人民币交收,实行T+0回转交易、T+2交收制度。
2、交易单位:每“手”股数没有统一规定,根据港股上市公司自行设立不同,可以是100、200甚至5000都可以。每个买卖盘最大数量为三千手,股数限制最大为99,999,999股。
3、交易时间:仅可以在9:00至9:15通过竞价限价盘申报,交易日的9:30至12:00以及13:00至16:00为连续竞价时段。
4、申报方式:双方投资者只能进行限价申报,不能做市价申报。开市前时段仅可使用“竞价限价盘”,在持续交易时段对于整手买卖指令使用“增强限价盘”。
(7)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扩展阅读:
港股通投资者应当拥有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账户,同时,在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内地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在实践操作中,港股通业务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在联合公告中明确的准入资格标准,以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核定参与港股通投资者的资质,并要求投资者在了解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完成必要的手续。
H.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34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7日
I.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第三条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
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在香港设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分别在上海和深圳设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督促并协助其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三)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对市场主体的相关交易及其他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开展跨市场监管合作;
(四)制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技术标准;
(五)对相关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管理和发布相关市场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分别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要求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有关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第六条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港通下的港股通相关服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股通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深股通相关服务;
(二)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服务;
(三)履行沪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额度管理相关职责;
(四)制定沪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分别制定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和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分别制定香港经纪商开展沪股通、深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六)为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其接入沪股通、深股通或港股通的技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J. 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对委托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试点办法》、本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送本所。
第五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指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会员与个人投资者签署港股通交易委托协议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有关评估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七条 会员应当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港股通投资风险。
第八条 会员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向个人投资者明确告知评估结果、留存评估记录。
第九条 会员接受个人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认其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会员接受机构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认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 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与港股通交易,并要求其签署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本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记录留存。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投资者教育专栏等方式,向投资者全面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提示投资者关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与港股通投资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资者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督促投资者遵守与港股通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切实加强对港股通投资者交易、结算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
第十七条 本所可以对会员落实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