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入市交易资格;(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同胞暂时无法交易国内期货)
2、有从事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资产(交易股指期货最低入市资金五十万,如交易商百品期货则最低开户资金一万);
3、开户人和交易执行人须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客户需准备
1、开户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实名开户的借记卡(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
法人客户需准备
1、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
4、机构开户许可证或实名结算账户开户证明(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
5、法定代表人、开户代理人、交易指令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原件;
6、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法定代表人亲自开户的除外);
7、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拓展资料:
客户期货开户须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1、自然人度开户(普通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卡;开户人本人必须现场开户。
2、法人开户(机构投资者):开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如何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首先,从定义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其次,从集中交易场所看,在我国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其中,前三家交易所是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场所,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专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场所。其他的集中交易场所,因未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都是非法交易场所。未在上述四家经批准成立的期货交易所集中交易的都是非法交易。
B. 期货开户条件
期货开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入市交易资格;(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同胞暂时无法交易国内期货)
2、有从事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资产(交易股指期货最低入市资金五十万,如交易商百品期货则最低开户资金一万);
3、开户人和交易执行人须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扩展阅读:
客户期货开户须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1、自然人度开户(普通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卡;开户人本人必须现场开户。
2、法人开户(机构投资者):开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如何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首先,从定义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其次,从集中交易场所看,目前,在我国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其中,前三家交易所是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场所,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专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场所。其他的集中交易场所,因未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都是非法交易场所。未在上述四家经批准成立的期货交易所集中交易的都是非法交易。
最后,从中介机构看,根据我国的交易体制,期货交易的经纪机构为期货公司。因此,未在期货公司开户从事的“期货交易”,都是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C. 谁有办法追回黑平台的钱
黑平台不是普通的交易,而平台通过违规操作,比如:通过塑造虚拟单,然后恶意带单导致亏损。只要各项证据齐全,可以通过报警举报的方法追回资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D. 电子商务法中的标准化交易合约指什么
我是电商领域的创业者,正巧看到电商法的这个部分,上网查点资料看到这个问题。虽然不是职业律师,但对电商行业还算有点了解,也有法学学士学位。
电商法中“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这里面提到的“集中竞价、做市商和标准化合约交易”虽然是证券和期货领域中的常用词汇,但出现在电商法中,我们就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其只是在“证券和期货”等特定商品标的的交易中的行为。而且根据语境也能看出,“集中竞价、做市商和标准化合约交易”是指的某种交易方式,而非某特定商品的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做市商和标准化合约交易”这几种交易方式之所以只出现在证券和期货领域,而在日常其他商品标的的交易中几乎不存在,主要是因为只有证券和期货是足够标准的商品,你买A公司一股股票和我买A公司一股股票,咱俩的权益是完全一样的;期货虽然是实物商品,但因为其可以做的极其规范,在“标准化合约”的规范下,也可以认为是足够标准的,这也是期货交易可行的基础之一。
但在普遍的电商领域,能达到这样标准程度的商品是困难的,至少是规范和界定是困难的,所以电商法直接规定不得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电商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会怎么样呢?比如我买一本书,淘宝直接从淘宝网上所有卖这本书的卖家里找标价最低的卖给我,我没法看销量、信用度、买家评论,而直接是系统配单。这种方式显然是在电商领域不适用的。
如果电商采用“做市商”的方式会怎么样呢?还是以那本书为例。淘宝会给出一个收购价,所有卖这本书的卖家如果觉得这个价格能接受就把手里的书都卖给淘宝;然后淘宝再给出一个高于收购价一些的出售价,所有想买这本书的买家如果觉得出售价可以接受就从淘宝手里买这本书。这样买家和卖家中间必须经过一个平台,而且定价权在平台手里。这样显然也是不利于电商发展的。
以上两种方式就属于“集中交易”。而“集中交易”的基础就是要求商品足够“标准”,所以“标准化合约交易”就是像期货一样,把商品标的的各项指标都规范统一,所有商品需要满足这个“标准化合约”的要求才能交易,而这个“标准化合约”的制定权在平台方手里,所以也是不利于电商发展的。因而电商法中做出了“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规定,本质上是在法律层面杜绝了“集中交易”这类交易模式的可行性,其实际目的在于促进市场竞争,限制平台的权力,增加市场竞争维度,避免陷入价格战怪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以上是我的个人理解,如有错误,欢迎斧正。现在电商法还没有注释本,回头出了之后可以再结合看一下以进一步了解。
E. 本人现举报辽宁贵金属非法经营期货白银原油诈骗本人50万 “以集中
证监会已经才查了 会给你一个交代的。
F. 辽宁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交易场所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规定应当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宗商品类、权益类等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地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的从事金融监管的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科技、国资、生态环境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业地方交易场所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通信管理、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地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地方交易场所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地方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报省政府批准。第六条申请设立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字样的地方交易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市政府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政府初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地方交易场所,省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家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市政府初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第七条获准设立的地方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确需延长筹建时限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最长续延时间为3个月。第八条新设立地方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有关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三)具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地方交易场所因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将相关安排告知客户及相关方,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地方交易场所解散或者破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第十条地方交易场所的变更、撤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地方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地方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地方交易场所的风险状况,确定对其需要采取的相应监管处置措施。
地方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应急预案,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交易场所业务系统监测平台。地方交易场所应当将其交易系统接入监测平台,定期报送地方交易场所的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交易场所的交易系统,应当具备完整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数据资料的安全,各种数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第十四条地方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G. 期货交易是交易双方在集中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那什么是标准化期货合约
无论是交易合约的涨跌幅、报价单位还是交割的品质都有严格的统一的标准的合约就是标准化合约。如下图所示就是标准的阴极铜期货合约。
H. 非法期货合同有效吗
非法期货交易无效。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称“38号文”)[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下称“37号文”)[2]的相关规定,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有:
一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标准化合约,是指由市场组织者事先制定并统一提供的,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一类特殊合同。包括交易数量、保证金、时间、报价单位、变小变动价位、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等,唯一的变量是价格。
二是期货交易的方式主要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根据38号文、37号文的规定,集中交易的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对集中交易的理解不仅可理解为场所的集中,也可以理解为交易平台等的集中。
三是期货交易对结算和履约实行保证金制度。通常,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金额的20%。
四是有关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或者承担中央对手方的职能,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是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或称“逐日盯市制度”。有关机构或者市场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客户当日的持仓盈亏,如有持仓亏损须于下一交易日前补足,否则客户在手合约会被强制平仓。
综上,凡符合上述特征的交易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的本质特点为采用集中交易方式的标准化合约。
【相关法条】
2007年《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 20%的。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根据以上规定,非法期货交易合同无效。
I.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四条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第六条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第二章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第八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第九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第十条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第十五条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第十六条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