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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2-11-20 09:07:14

『壹』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
(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
(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
6.5 会员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6.8 对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上报证监会。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贰』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第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第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第六条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九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交易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资产实行分账托管。第十二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2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个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指定主报告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将所有托管人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备案。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换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更换托管人。第十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结算。

『叁』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数字知识点

一、执业行为

1.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信息系统申报。

2.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3.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4.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5.查询诚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年~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8.对提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9.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数字证明文件:

①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②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③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说明。

④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二、证券经纪

1.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2.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 不少于3年。

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任一次,强制离任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证券投资咨询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②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四、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数字文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②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③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五、证券承销与保荐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符合: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等,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①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②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七、证券资产管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4.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6.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八、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②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3.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7.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8.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肆』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6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
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主报告人。
第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
效区分。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新的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合格投资者应通过主报告人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且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督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其他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三)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违反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及人民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材料或情况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根据本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6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伍』 上证50etf交易规则及费用是

上证50ETF场内基金交易的规则是:实行t+1交易制度、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数量为100份及其整数倍、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其费用只需要交易佣金,不需要过户费和印花税等。

拓展资料:
上证50ETF作为上海市场最具代表性的蓝筹指数之一,上证50指数是境内首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跟踪标的。上证50ETF是一种创新型基金。
买卖上证50ETF和买卖一般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没有区别。交易时间是9:30至11:30;13:00至15:00,同样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上证50ETF的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为50ETF,交易代码为510050,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不用交印花税。买卖上证50ETF的操作非常简单,就跟买封闭式基金一样。例如你要购买10000份上证50ETF,你只需要输入代码510050、数量10000、价格比如2.675元,就可以了,按规定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具体需咨询开户交易的证券公司。
新华网消息 中国证监会近日已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试点产品为上证50ETF期权,2015年2月9日正式上市交易。
上交所2015年2月2日晚发布,经上交所组织对相关证券公司进行评选,国泰君安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齐鲁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等8家证券公司成为上证50ETF期权的首批做市商。
2015年2月9日,上证50ETF期权合约正式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上证50ETF期权有认购、认沽两种类型,4个到期月份,5个行权价格,合计40个合约。作为我国首个场内期权产品,该产品的推出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期权时代的来临。
根据期权产品的特点,上交所对上证50ETF期权设置了非线性的涨跌幅度,涨跌幅度并不是期权自身价格的百分比,而是一个绝对数值。最大涨幅根据期权虚值和实值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平值与实值期权的最大涨幅为50ETF前收盘价的10%,而虚值则最大涨幅较小,严重虚值的期权最大涨幅非常有限,最大跌幅均为50ETF前收盘价的10%。上交所将在每个交易日开盘前公布所有期权合约的涨跌停价格。

『陆』 期权交易规则是什么

做期权交易需签订期权合同,期权交易的合同通常包括交易的币种、数量、时间、交割方式(美式或欧式)、保险费率(期权价格)等内容。合约签订的第二天,买方需向卖方支付的保险费(1%-5%)。一经付清,便获期权。卖方在接受买方支付的保险费后,便要承担合约期间汇率波动的风险。期权合约的买方称为合同持有人,通常为厂商。期权合约的卖方称为合同签署人,通常是外汇银行。

一、期权交易合约因素
1.买家或投资者(taker):是指购买期权的一方,或说购买权利的一方。
2.沽家或卖方(grantor):是指出售权利的一方;
3.权价或期权费(premium):是指买家向沽家支付的购买权利的费用,也称保险费。期权费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期权买家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程度控制在期权费之内,二是期权卖家出售一项期权可立即得到一笔期权费收入。买方的损失或卖方的盈利均以期权费为准,不会超过。
4.成交价:是指买家与卖家商定的远期商品交易的价格,也称基本价或合同价。
5.通知日(declaration date):是指期权买家要求履行商品合同的交货或提运时,必须在预先确定的交货日或提运日前的某一天通知卖家,这一天即为“通知日”或“声明日”。
6.到期日:是指预先确定的交货日或提运日,这一天一个已预先声明的期权合约必须履行,它是期权合同有效期的终点。这一天也称“履行日”。
在金融市场上的期权交易合约要素也同上,只是这里的“商品”是金融商品而已。
二、期权构成因素:
(1)执行价格(又称履约价格)。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事先规定的标的物买卖价格。
(2)权利金。期权的买方支付的期权价格,即买方为获得期权而付给期权卖方的费用。
(3)履约保证金。期权卖方必须存入交易所用于履约的财力担保。
(4)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按执行价格买进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看跌期权,是指卖出标的物的权利。当期权买方预期标的物价格会超出执行价格时,他就会买进看涨期权,相反就会买进看跌期权。
三、目前我国尚未开放期权,也没有实体的期权交易所。但是老百姓可以通过两种渠道进行期权投资。
1、银行渠道,银行里可以买卖期权。像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都有期权交易。
2、国外渠道,可以通过国外一些期权交易平台来进行期权交易。
四、交易期权
1、交易定义

是指在外汇买卖过程中,双方按协定的汇率,就将来是否购买或是出售某种外汇具有的选择权。

2、交易优点
期权交易弥补了远期交易只保现值,不保将来值的缺陷。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且对合同持有人而言,当汇率对其有利时,便采取不交割的措施,从而使其汇率风险损失小于或等于保险费。
(一)期权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期权以期货合约为标的,可以说是衍生品的衍生品。因此,期权既可以用来为现货保值,也可以为期货业务进行保值。通过买入期权,为现货或期货进行保值,不会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风险。通过卖出期权,可以降低持仓成本或增加部位收益。而不同执行价格、不同到期日的期权的综合使用,使为不同偏好的保值者提供量体裁衣的保值策略成为可能。
(二)期权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投资策略。期货交易中,只有在价格发生方向性变化时,市场才有投资的机会。如果价格处于波动较小的盘整期,市场中就缺乏投资的机会。期权交易中,无论是期货价格处于牛市、熊市或盘整,均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获利的机会。期货交易只能是基于方向性的。而期权的交易策略既可以基于期货价格的变动方向,也可以进行基于期货价格波动率进行交易。当投资者看多波动率时,可以买入跨式(Straddle)、宽跨式(Strangle)等交易组合;相反,如果投资者看空波动率,可以进行上述策略的相反操作。
(三)杠杆作用。期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大的杠杆作用。特别是到期日较短的虚值期权。与期货保证金相比,用较少的权利金就可以控制同样数量的合约。下面以平值期权为例,与期货作一比较。
四、主要特点
(一)独特的损益结构

与股票、期货等投资工具相比,期权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其非线性的损益结构。
对于成本为1800元/吨的期货多头部位,价格每上涨一元,价格每下跌一元,部位亏损就增加一元。对于期货空头部位,则正好相反。
损益1800 期货价格期货部位损益图,是执行价格为1800元买权多头的损益图。其到期损益图是条折线而不是一条直线,在执行价格的位置发生折角。如果期货价格小于期权执行价格,买权处于虚值状态,在到期时没有价值。买权的买方将损失全部的权利金20元,但无论期货价格跌有多深,买权的买方的亏损都不会再随之增加;如果到期期货价格为1820元,则买权处于损益平衡状态;如果期货价格大于期权执行价格,此时买权多头与期货多头部位的性质相同,买权的损益与期货价格的变化之间开始呈同向变动关系。
正是期权的非线性的损益结构,才使期权在风险管理、组合投资方面具有了明显的优势。通过不同期权、期权与其他投资工具的组合,投资者可以构造出不同风险收益状况的投资组合。
(二)期权交易的风险
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使买卖双方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状况。对于期权交易者来说,买方与卖方部位的均面临着权利金不利变化的风险。这点与期货相同,即在权利金的范围内,如果买的低而卖的高,平仓就能获利。相反则亏损。与期货不同的是,期权多头的风险底线已经确定和支付,其风险控制在权利金范围内。期权空头持仓的风险则存在与期货部位相同的不确定性。由于期权卖方收到的权利金能够为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在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时,能够抵消期权卖方的部份损失。
虽然期权买方的风险有限,但其亏损的比例却有可能是100%,有限的亏损加起来就变成了较大的亏损。期权卖方可以收到权利金,一旦价格发生较大的不利变化或者波动率大幅升高,尽管期货的价格不可能跌至零,也不可能无限上涨,但从资金管理的角度来讲,对于许多交易者来说,此时的损失已相当于“无限”了。因此,在进行期权投资之前,投资者一定要全面客观地认识期权交易的风险。

『柒』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第十章 附则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对相关会员进行纪律处分。
10.2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发行、认购、申购、赎回、行权等业务的,参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本所特许人员。
10.4 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以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10.5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0.6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三)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四)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五)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六)集合竞价参考价: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
(七)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八)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九)证券价格敏感期:指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参考价值的特定期间,包括计算修正可转换债券转股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增发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单位净值的特定时间,计算衍生品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等。
10.7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0.8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10.9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0.10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11 本规则自2011年2月28日起施行。

『捌』 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交易规则

1、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1美元乘 FTSE中国A50指数(大约9000美元)。

2、最小波动:报价与出价需依据FTSE中国A50指数。合约最小波动在一个指数点,即每手合约1美元。

3、持仓限制:个人所有月份合约净持仓头寸不得超过5000手,经交易所批准可例外保证金([2011年8月11日开始])。

初始保证金: USD 413, 维持保证金: USD 330

4、头寸累积:依据此规则,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帐户的头寸,依照明确或隐形协议个人代理的所有帐户的头寸,以及个人拥有所有权或受益的所有帐户的头寸,都将累积。

(8)证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规则扩展阅读:

第二点关于合约设计,新加坡交易所在衍生品设计方面有成熟的经验,其所推的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设计目的在于与中国国内的沪深300指数期货进行竞争。因此,在合约设计上力求体现其差异性,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交易时间不同。从目前讨论稿看,沪深300期指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15.15:15,而新华富时A50期指交易时间上午为9:15.15:05,而且它还有15:40-19:00的额外交易时段,早市晚收盘以及增加额外交易时段,目的都在于增加新华富时A50期指对沪深300期指的引导和影响。

在市场发生重大事件的时候(中国国内经常在闭市后发布重大消息),如果中国国内市场闭市而新加坡市场仍在交易,那么资金就会被吸引到新加坡市场。

(2)涨跌幅限制不同。沪深300期指涨跌幅限制初定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新华富时A50期指实行的是分段涨跌幅限制,而如果市场持续上涨则事实上没有涨跌幅限制,因此更加宽松的涨跌幅机制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

特别是在市场发生重大事件的时候,一旦中国国内市场由于涨跌幅限制而丧失了流动性,投资者只能转而寻求于新加坡市场。

『玖』 国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CHAN A股T+1 B股 T+3 国外T+0 T+3

『拾』 港股有哪些规则

港股的规则其实现在非常简单的,我们现在都是每天20%的涨跌额度,但是他们的规则是每天没有任何的额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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