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一样具有以下特点:
1、政策性 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国家有一定的政策规定。当前最主要的有,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ㄨㄨ省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条例》等等。对资产占有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资产评估,以及评估的范围、评估的组织管理原则、程序、方法及其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政策要求,还有资产评估价格。同一产品有不同的价格,有些产品特别是林产品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规定的税费影响,这就使之更具有政策性。
2、技术性 要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出一个相对准确的数字,必须经过一系列复杂而细致的技术工作。对每一项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其价值之前,评估人员必须先到现场进行勘察。不仅是查对数量,而且要勘察其质量。详细了解该森林资源资产的树种组成、林龄、郁闭度、树高、胸径、蓄积量以及生产成本、生产条件等情况,才能正确计算其评估值。这项工作具有严格的科学和技术要求,这不是一般人或一个人能完成的,必须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各类〕才能胜任。
3、专业性 一是要求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二是参与资产评估的人员应该有一定的林学专业技术素质和丰富的财务、统计、审计实践经验。
4、综合性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从而要求评估人员的知识和经验必须具有全面性,在评估中对资产的诸多因素大部分要用确切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综合。因此评估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一名评估人员不可能完全具备与资产评估工作相适应的全面的技术和知识,必须要有一个具有多方面知识的群体,做到优化组合,相互取长补短。评估人员不仅要有多方面的知识还要有较高的智力水平〔如观察能力、思维能力、沟通能力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5、时效性 作为一个林业企业来说,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额和结构都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一方面物价经常变动,另一方面森林资源资产本身也在不断生长,评估结果只能说明一个林业企业在某一个时点的森林资源资产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森林资源资产必然会发生变化,并产生较大的差距,因此确定了的评估结果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有效。我国的规定是从评估基准日起评估结果一年内有效。
6、规范性 资产评估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工作,决不能具有主观随意性。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要求评估结果的全过程都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比如评估的组织管理、原则、程序、方法以及评估报告书的内容都有具体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7、公正性 资产评估是按法定或公允的准则和规程进行的,具有公允的行为规范和业务规范,为公正性奠定了技术基础。评估人员应当是与资产业务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者,这是公正性的组织基础。
8、权威性 评估结果将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底价的依据。作为一个企业来说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可据以调整帐务,这就从客观上要求评估具有权威性。
9、责任性 资产评估结论应当是真实可靠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经得起检验和推敲,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0、风险性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依据相关资料的可靠性,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作出的一种模拟价格,这种模拟价格是评估人员主观对被评估资产的客观反映。其价格的准确程度如何取决于所搜集到的资料情况,以及评估人员的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可以做到的尽可能准确,但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但评估机构要对评估结果负法律责任,这又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具有很高的风险性。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写
(一)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所需资料
森林资源资产由于所具有的经营的永续性、再生的长期性、分布的辽阔性、功能的多样性、管理的艰巨性等特点,其评估有别于其它一般资产的评估,所需资料也不同。对于不同目的、不同种类、不同范围的森林资源资产,其评估所需资料也不同,这些资料的一部分要求森林资源资产的占用单位提供,但相当一部分则要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单位和评估人员调查收集。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所需材料
(1)森林资源资料:
a.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一览表或调查薄形式按小班提供)。
b.各类森林资源统计表:
㈡ 林木评估需要什么特殊资质
必须有财政部和证监会发的证券评估资质,还有具体签字的评估师和做现场的评估师必须有林业局的培训结业资格证
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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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具体申办程序为:(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4)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哪些资源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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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对已划为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哪些森林资源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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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权。
㈢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哪些方法
1995年初,原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基层工作者20多人,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在调研的基础上,于1996年初成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课题组,课题组在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和技术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施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起草了我国第一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该技术规范包括总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林木资产评估、林地资产评估、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项目档案以及附则等10章共59条。
㈣ 林权证100亩评估
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特点,确定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评估基准日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是 2013 年 8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是根据经济行为发生时间、经济行为的实现、企业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利率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企业申报资料均基于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也均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三、评估原则
(一) 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二) 遵循专业性原则;
(三) 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
(四) 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㈤ 求一篇资产评估的报告
2009年1月2日—8日,山西省林学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赴福建省专程考察了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期间,重点考察了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设置、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等,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本次考察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与相关政策
目前,福建省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或相当资质)的机构有三十多家,主要是由林业调查设计部门、农林院校、科研部门以及民间的其它原有资产评估机构组建或转化而来。
福建省委省政府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高度重视,陆续颁布了许多有利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例如:福建省政府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就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了评估测算、核查的方法和技术标准,还出台了福建省人大闽常〔2005〕20号《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闽政文[2005]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规则》、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福建省财政厅、林业厅闽财企[2007]35号《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等法规和政策。所有这些法规和政策都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原则、依据、方法及评估程序
2003年,福建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落实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为了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林木的依法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福建省加强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明确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原则、依据、方法及评估程序,规范了评估行为,推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发展。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原则
①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资产评估基本原则。
②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产权得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依据
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②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③财政部财企[2004]20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④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⑤国资办发〔1996〕95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与其它资产一样,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但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影响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因素的复杂性,在方法的具体应用上要比其他资产复杂得多。在不同形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采用的具体评估方法,是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派生方法,遵循基本方法的原理。
①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评估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应注意的是,运用收益现值法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以森林资源资产可连续获利为基础。如果没有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很少而且不稳定,则不能采用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的应用,实际是对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进行折现或本金化的过程。一般又包括资产未来收益有限、资产未来收益无限的情况,资产未来收益无限中又包括未来收益年金化和未来收益不等额的情形,对于不同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具体方法。
②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也称成本法,是指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确定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按在现行市场条件下重新营造与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相类似的资产所需的成本费用。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其重置成本法的具体运用与一般资产相比有较大区别。
③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法、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通过林分质量、物价系数对类似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评估方法。应用现行市价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的活跃的森林资源资产市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越频繁,与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相类似资产的价格越容易获得,同时,也要求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可以搜集得到。
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履行的法律程序
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由评估立项、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交评估报告书、验证确认、建立项目档案八个阶段组成。
①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是指依法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单位,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申请书,经审核,做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是否准予立项的过程。
②评估委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可自选委托具有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对象和种类,评估的时间、地点,双方责任和义务,评估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委托时,还要同时提交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③资产核查
资产核查是指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范围对待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林分质量、立地条件和地力等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对和调查,并做出核查报告的全过程。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一般由委托单位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资产的权属、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对和必须的调查。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的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核查的方法有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等三种。要求被核查的森林资源资产账面、图面和实地三者一致。
④资料搜集
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林业生产技术经济指标、成本核算资料、有关产品价格和税费,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林分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以及各种测树经营数表等资料。
⑤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和掌握的有关资料,选择适当的标准,依据法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进行具体的评定和估算,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过程。
⑥提交评估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价格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要对所提出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签字,评估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⑦验证确认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验证确认是指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认报告后,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的过程。
⑧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三、关于我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建议
1、培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
参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才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现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培训班由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司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审批举办。山西省应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向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司提出申请,在我省举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格培训班,为我省正常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奠定人员基础。
2、组建符合条件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有两类:—类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另一类是由财政系统批准成立的评估机构。省林业厅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只能承担100万元以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而财政系统批准成立的正式评估机构,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量少均未配备林业专业人员或不熟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难以开展。当前,我省林业厅已经停止了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发证工作。建议我省林业厅要在培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基础上,为具备条件的单位颁发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虽然这类机构只能开展100万元以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但也能锻炼队伍,为今后升格承担更大业务量的工作作准备,为我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奠定组织基础。
3、组织研制适合我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软件
福建省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软件是用比较古老的qbasic语言编译而成的,这种软件是基于DOS开发的,由来已久,但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一直比较稳定,每次使用只需对部分数据进行调整即可;但由于是在DOS下运行,难免在使用过程中与现行的操作系统有所冲突,这是该软件的一个不足。由于该软件主要是针对南方树种而开发的,而且软件原始,可视化、傻瓜化与智能化程度很低,推广应用的范围十分有限。所以,对我省不适宜,但其基本原理可为我们开发、研制适于我省的、便于推广的相应软件所参考。建议我省尽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制、开发该软件,为我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扶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目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核心技术,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将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因而,我省应象福建省一样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扶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这对推动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㈥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资产工程评估就是在直接投资活动中,从企业整体的角度对拟投资建立工程的方案设计施行方案进展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和评价。下面是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评方案
一、考评对象
工信局、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矿产局、民营企业局、煤监局、交通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规划建设局、开发办、房产局、城管局、自来水公司、环保局、教育局、
卫生局、文广局、旅游局、体育局、计生委、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森林公安局、农工部、水利局、农粮局、果茶局、林业局、能源办、扶贫办、牛办、水保局、人防办、民政局、人民银行、工商联、团县委、国土局等41个部门和23个乡镇。
二、考评组织
成立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发改委、统计局、审计局和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日常管理和年终考评牵头工作,县统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上报反馈工作。
三、考评办法
1、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评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体系。
2、实行百分制考评。全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计100分,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实行进度管理。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考评对象每月25日前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县统计局(填报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每迟报一次扣1分,每错报一次扣1分,每漏报一次扣5分(县统计局台帐为依据)。认真落实季调度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调度情况按占全年计划的百分比排位,排位后3名的县直单位和排位后3名的乡镇,年终考评总分中按3分、2分、1分相应扣分,每次调度排位扣分可累加。
4、实行分类、分段考评。按县直单位类和乡镇类分别考评,县直单位类再按年度任务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和1亿元以下实行分段考评。
四、考评依据及程序
1、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县统计局上报核定反馈数据为主要考评依据。
2、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年终考评结果,经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奖励办法
县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分类、分段考评结果,兑现奖惩。
1、县直单位类:对年度投资任务1亿元以上且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按考评得分从高到低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对年度投资任务1亿元以下且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按考评得分从高到低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
2、乡镇类: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按考评得分从高到低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
3、牵头单位:完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的90%以上,分别给予县发改委和县统计局3万元组织工作奖励。
4、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评对象,但重点工程完成较好或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特别突出的单位同等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试行)规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由评估立项、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交评估报告书、验证确认、建立项目档案8个阶段组成。
1、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是指依法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单位,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申请书,经审核,做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是否准予立项的过程。
2 、评估委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可自选委托具有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对象和种类,评估的时间、地点,双方责任和义务,评估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后生效。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委托时,还要同时提交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3、资产核查
资产核查是指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范围对待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林分质量、立地条件和地利等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对和调查,并做出核查报告的全过程。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一般由委托单位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资产的权属、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对和必须的调查。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的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核查的方法有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等3种。要求被核查的森林资源资产账面、图面和实地三者一致。
4、资料搜集
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林业生产技术经济指标、成本核算资料、有关产品价格和税费,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林分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以及各种测树经营数表等资料。
5、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和掌握的有关资料、选择适当的标准,依据法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进行具体的评定和估算,
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过程。这是资产评估工作最关键的阶段,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按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实际评定估算两个步骤进行。
5、1 制订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工作方案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际操作的计划和安排。内容包括确定评估时间、工作进度计划和步骤;确定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详细范围;确定参加资产评估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组织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组织工作;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式和方法;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经费预算以及其他应明确的问题。
5、2 实际评定估算
划分森林资源资产类型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首先划分出林地资产,林木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在林木资产中又可按林木的用途划分为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和薪炭林;按林种划分后,再按森林类型、树种以及品种、森林功能等确定具体的评估项目,根据各类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估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
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状况,应用所搜集的信息资料以及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按照评估的特定目的以及掌握的资料状况,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估算出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
在评定估算过程中,对森林资源资产状况的判断和评定要准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以及计算过程都要准确无误,以确保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6 、提交评估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价格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要对所提出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签字,评估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7、验证确认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验证确认是指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认报告后,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的过程。
8、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评估工作方案
本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资产评估各项准则、指南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评估服务工作方案。
一、 委托方基本情况
二、 服务工作目的
本机构遵循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目的所涉及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所提供服务:本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三、 服务依据
(一) 法规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
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5、《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二) 准则类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6、《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
9、《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10、《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1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号);
14、《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
15、《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1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17、《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18、《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三) 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四) 评估目的涉及的经济行为依据
(五) 其他依据 四、 工作方式方法
整个评估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和记录下列基本事项,形成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
1、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价值类型。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7、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8、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9、委托方与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业务分析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对胜任能力、独立性、业务风险等进行初步判断,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由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具有决定权的人员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三)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
本单位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项目负责人应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等资产评估相关准则、规定,撰写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后签订。
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方及时协商相关内容,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四)项目分析
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项目基本情况,进行项目分析,主要包括:
1、进一步了解项目涉及企业情况、资产特点及分布情况,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资产应初步确定评估方法,有针对性的确定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和资产评估资料清单。
2、进一步了解项目背景和整体时间安排,消除项目整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评估工作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的不利影响,与委托方初步协商评估计划。
3、与其他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明确分工和信息交换方式。
(五)编制评估计划
1、项目负责人编制评估计划,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
2、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3、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4、重大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部门的监管需要,及时将评估计划向其汇报。
5、评估计划制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
㈦ 本人买了四年的林地被发包方要回。本人进行了大量投资,怎么索要赔偿
1、林地所有权应该归属于陶家屯集体所有
2、2004年其把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转给了信用社
3、2006年你通过拍卖会取得了林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属改变应该都有相关登记证明
4、现在员集体所有人要求把林地使用权归还。那么应该就你拍卖时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补偿。另外对你现在地上物进行物价评估,相应的应该有补偿
5、证据需要2003年陶家屯与信用社的抵偿决定、拍卖时候的协议书、对你现在林地的地上物物价评估报告
㈧ 林权是属于哪一类资产,林权抵押贷款需要做评估报告吗
林权可以归纳到无形资产范畴,林权抵押肯定是要经过资产评估的,我们做过很多林权抵押的评估,有丰富的经验,下面资料是关于林权抵押贷款评估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质及有效性
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包括机构的有效性、人员的有效性和签章的有效性。
1、机构有效性
评估资质证书由财政系统(财政部、省级财政厅、直辖市级财政局)核发,资质证书注明核发单位、批准文号。
2、人员有效性
(1)注册资产评估师
具有国家财政部核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证书注明有评估师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机构名称、批准机关、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项内容。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
具有国家林业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盖章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证书》,证书注明专家姓名、证书编号等项内容。
3、签章有效性
报告正文部分需要加盖评估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上签章缺一不可。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三章规定:
1、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三)资产评估流程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评估程序,是在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与权属认定之后,签订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之前进行的程序。他要求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受《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等评估准则的规范。
1、前期业务洽谈,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进行前期的业务洽谈,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是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包括在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基础性工作。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特殊性,在进行实质的评估程序之前,评估人员需首先就评估的基本事项进行了解,包括对业务委托方与相关当事人情况,抵押目的以及评估基准日,抵押物的基本情况,评估所使用的价值类型等,并对抵押评估的风险进行预估。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首先,评估人员应当了解委托方基本状况、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的基本状况。在抵押资产评估中,委托方与产权持有方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同,委托方可能是金融机构或林业部门,也可能是抵押贷款申请方即林业经营主体。在抵押评估中,充分了解委托方、产权持有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情况对降低评估风险,防止恶意委托具有重要的意义。
(2)森林资源资产涉及经济行为与评估目的。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评估人员应当与委托方就评估目的达成明确、清晰的共识,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唯一的特定的评估目的,抵押贷款经济行为可能对应多种评估目的,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要首先进行了解。
(3)抵押资产的基本状况。评估人员应当了解抵押资产及其权益基本状况,包括具体的评估对象,林木资产与林地使用权的权属,位置,具体范围,林种及树种,林地使用情况等基本要素。另外,评估人员应当特别了解有关评估对象前期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等权利受限情况。
(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基准日。评估人员应当通过与委托方的沟通,了解并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评估基准日。抵押目的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处于抵押物审核与权属认定之后及正式签订抵押合同之前的某个时点,基准日的选择应尽量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评估基准日后事项。
(5)价值类型及定义。在明确评估目的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应当在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根据抵押物的特点,可收集资料的情况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6)项目风险初步评价。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承接业务之前,应该充分了解所有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可能构成影响的限制条件和重要假设,并进行风险评价,考虑是否承接抵押贷款的评估业务。抵押评估项目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政策风险,抵押物本身的风险,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等因素。评估人员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有关评估业务的基础情况,分析评估项目的执业风险,以判断该项目的风险是否超出合理的范围。
另外,在项目承接之前,还要考虑本评估机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情况。我国相关政策规定,除农户个人申请的小额贷款外,其他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在设定抵押前,应聘请具有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在评估之前要聘请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进行核查,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所了解的评估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复杂性,分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经验。评估人员还应当根据职业道德要求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评估人员的独立性,确保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2、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业务约定书
我国现行资产评估行业规定,在具体承办资产评估业务之前,评估机构要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以便于明确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确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评估目的、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内容全面、具体,含义清晰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名称、住所;
(2)资产评估目的;
(3)资产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资产评估基准日;
(5)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
(6)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者;
(7)资产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9)签约时间;
(10)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业务约定书所载明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应当唯一;采用适当的方式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围以及提交评估报告的日期;明确评估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3、进行项目准备,编制评估计划
在具体进行评估之前,评估机构依据抵押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委托方提出需要准备的供评估人员作为估算依据的资料清单以及项目计划书,委托方应该在资料提供,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配合。
在进行资产评估业务之前,评估人员应当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对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每个工作步骤以及时间和人力进行规划和安排。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计划是评估人员为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拟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对合理安排工作量、工作进度、专业人员调配以及按时完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具有重要意义。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所承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合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计划。具体包括:
(1)准备阶段:业务承接,提出申报表填报要求和评估所需的资料清单,本阶段时间安排;
(2)资产清查阶段:填报明细表,收集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本阶段具体时间安排;
(3)现场查验阶段:即进行现场勘查,分析记录和时间安排;
(4)收集资料阶段:即市场调查和资料分析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和时间安排;
(5)编写报告和出具报告和底稿归档的工作和时间安排。
4、现场资源核查或调查
在对抵押资产进行评定估算之前,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森林资源调查与评估技术规范要求,聘请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求和林业调查的有关规定,采取恰当的核查技术方法,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与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进行对比、分析后,确定资产清单是否可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
当核查结果不符合误差要求,则需要有相关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对抵押物资产进行调查。除了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核查或调查工作之外,评估人员同时对委估资产项目所在地市场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对市场资料的收集工作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进行分析、判断进而形成评估结论的基础。由于评估对象及其所在行业的市场状况、信息化和公开化程度差别较大,相关资料的可获取程度也不同。因此,评估人员的执业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在其收集、占有、分析与使用所执行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能力上。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根据所承接项目的情况确定收集资料的深度和广度,尽可能全面、详实地占有资料,并采取必要措施确定资料来源的可靠性。
5、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在占有相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的基础上,进入评定估算环节,依据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出具评估结果。其主要包括:根据评估目的,所收集到的评估资料,抵押物资产的自身特点,恰当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初步结果,评估机构内部复核,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等具体工作步骤。评估人员应当对所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摒弃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6、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后,应当按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与规范要求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报告要由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及评估机构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有效,同时加盖评估机构的公章,并附有评估机构相关资质及人员资质证书。
7、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
评估人员在出具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之后,应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签发记录,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底稿归档工作反映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不仅有利于评估机构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评估项目的检查和法律诉讼,也有利于评估人员总结、完善和提高评估业务水平。
㈨ 县级林业局是否具备林权评估条件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是否合法
你好:林地证书和林权证书是两个概念。林权证是对树木登记造册,是不动产的凭证,不涉及四至;林地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涉及四至。依据物权法,不动产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能因为没有林地使用权导致林木所有权丧失。因此,“林业局要求收回林权证“
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㈩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哪些经济技术原则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25日 财企〔2006〕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