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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发行公司债

发布时间:2022-12-16 08:18:03

A.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上证发〔2020〕13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负责发行上市受理、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电子化审核,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办理,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所审核中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并向发行人告知理由。

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销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依规核查,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

六、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获得注册后,发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现行规定执行。

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期间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现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债券,发行人按照《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确定交易方式并及时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仍按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本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上市预审核。

九、本所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修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

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B.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有哪些

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有哪些? 上海 交易所官网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修订)(征求意见稿)》、《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份文件。与此同时 深圳 交易所官网也发布了对应的三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上述文件是交易所根据证监会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部署,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形成系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规则体系,以及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此,对债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证券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合格的投资者是指什么 私募基金 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和公民的经济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那么也会通过购买债券、股票以及基金等方式来实现获利,但是在获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公民在选择产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机构,并且要提前了解产品风险等级以免造成资金受损。

C. 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是什么

一、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是什么 根据该《上市规则》, 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中,规定上市的公司债券期限应为一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并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交易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上市规则》对 上市公司 债的信息披露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类似的严格规定,发行人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 律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针对债券的特点,《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披露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 诉讼 事项等内容。债券上市期间,如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的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交易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 二、债券上市 债券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承认并接纳某种债券在交易所市场上交易,债券上市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上市制度。 与股票不同,企业债券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限,而且发行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因此,债券上市的条件与股票有所差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债券交易的流动性,证券交易所在接到发行人的上市申请后,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企业债券的上市资格进行审查。 债券上市是指已经依法发行的债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债券上市是连接债券发行和债券交易的桥梁。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的债券就称之为上市债券;相应的,债券发行人称为上市公司。 在上市规则中关于交易所公司债券是有要求的,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证券交易。而 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有所不同,但是总的来说也是以双方利益为出发点,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等。

D. 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4)交易所发行公司债扩展阅读:
购买公司债券步骤
场内交易也叫交易所交易,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核心,在证券交易所内部,其交易程序都要经证券交易所立法规定,其具体步骤明确而严格。债券的交易程序有五个步骤:开户、委托、成交、清算和交割、过户。
1、开户:
债券投资者要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首先必须选择一家可靠的证券公司,并在该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1.1订立开户合同
开户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
委托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等;
委托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时认可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和相关规定以及经纪商公会的规章作为开户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确立开户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和程序。
1.2 开立帐户
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后,就可以开立帐户,为自己从事债券交易做准备。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开立的帐户有现金帐户和证券帐户。现金帐户只能用来买进债券并通过该帐户支付买进债券的价款,证券帐户只能用来交割债券。因投资者既要进行债券的买进业务又要进行债券的卖出业务,故一般都要同时开立现金帐户和证券帐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开立的现金帐户,其中的资金要首先交存证券商,或者证券商指定的银行,其利息收入将自动转入该帐户;投资者开立的证券帐户,则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2、委托: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帐户以后,要想真正上市交易,还必须与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关系,这是债券交易的必经程序。
2.1 委托关系的确立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委托关系的确立,其核心程序就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发出“委托”。证券公司接到委托后,就会按照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及时传输到交易所。
2.2 委托方式的分类
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当日委托
限价委托
撤销委托
整数委托

3、成交:
证券公司在接受投资者的有效委托后,通过卫星直接传至交易所主机进行撮合成交。
3.1 债券成交的原则
在证券交易所内,债券成交就是要使买卖双方在价格和数量上达成一致。这一程序必须遵循特殊的原则,又叫竞价原则。这种竞价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三先”,即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优先。价格优先就是证券公司按照交易最有利于投资委托人的利益的价格买进或卖出债券;时间优先就是要求在相同的价格申报时,应该与最早提出该价格的一方成交;客户委托优先主要是要求证券公司在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之间,首先进行代理买卖。
3.2 竞价的方式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按竞价的方式进行。竞价方式为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很多人想要投资公司债券,但是不知道发行公司债券什么意思,而且也没有人去指导购买公司债券的步骤。其实购买公司债券有点类似于购买基金、股票,而购买公司债券的步骤也跟购买基金、股票的步骤是类似的,都需要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开户才行。

E.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0〕4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是指依照《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公开发行的、期限为1年及以下的公司债券,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二、试点期间,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适用本所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程序要求,且最近三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动比率大于1;

(二)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

(三)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根据试点开展情况,本所将适时调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

三、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以单独编制申请文件并单独申报,也可与其他期限的一般公司债券编制统一申请文件并统一进行申报。

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待偿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规模。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自主确定发行期数和每期发行规模。

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统一申报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申报的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四、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参照现行规定执行,发行人应当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债券信用评级。

五、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债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资金限于偿还一年内到期的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合理解释融资需求。补充流动资金的,需在申请文件中匡算流动资金缺口并提供依据。

发行人应当加强现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资金运营内控制度、资金管理运营模式、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等内容。

六、发行人在注册规模内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后续发行时,如果注册文件未涉及财务数据更新且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直接发行。

七、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后续发行时,发行人经营和财务情况无重大不利变化且未发生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发行人可适当简化披露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等相关章节,其他内容可以索引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方式披露。简化后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收入构成表及主要财务指标表;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原因。

八、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同时满足《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短期公司债券,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且其现券交易可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调整为AA(不含)以下时,其公开发行短期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及相关事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不存在次级条款等影响债项评级的相关契约条款)且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种。

九、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核准或注册文件的发行人如果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时明确短期公司债券发行安排,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否符合试点范围、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并监督发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一、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上市交易未尽事宜按照本所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自律监管机构等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工具余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21日

F.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是哪些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委托承销机构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由本所进行上市预审核。 第三条 本所根据相关法规和本流程,对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出具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 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承诺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所预审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内部审核流程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公司债券的预审核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信息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预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 一般审核程序 第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本所电子申报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规定的申请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本所接收申请文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要件齐备的,予以受理;要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第九条 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根据回避制度要求确定两名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查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诚信档案,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 第十条 反馈会主要讨论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和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及其他需讨论的事项,并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书面反馈意见。 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经反馈会确定,提交审核专家会议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自申请文件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公司债券预审核事宜来访或其他形式的沟通。 第十二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并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加盖公章;回复意见涉及申请材料修改的,应当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及修改说明。回复意见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本所可再次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复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至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第十三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需进行当面沟通的,应当在本所办公场所进行并有两名以上本所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四条 经反馈会确定对发行人申请材料无反馈意见,或者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提交的回复意见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员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审核专家会议主要关注审核中提出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确定预审核意见。 审核专家会议的组成人员、工作规程等,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审核专家认为需要就申请文件中的特定事项询问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的,由审核人员通知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参加审核专家会议,并告知拟询问事项。 第十七条 审核专家会议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本所于审核专家会议召开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审核专家会议的审核意见,并办理相关会后事项: (一)审核意见为“通过”的,发行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申请文件原件,及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关于报送的申请文件原件与电子文档一致的承诺函。本所收到上述文件后予以封卷,并向发行人出具同意上市的预审核意见,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审核意见为“有条件通过”的,审核人员将会议意见书面反馈给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并修改相关申请文件,经本所确认后履行前款封卷、发文程序。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未能及时回复的,应在到期日前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理由和具体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行人未按要求提交书面回复或者修改申请文件的,按本流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至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三)审核意见为“不通过”的,本所向发行人出具不同意上市的审核文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所出具审核文件后至公司债券上市前,发生不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本流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影响的事项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进行核查,对该事项是否影响发行及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本所可视情况决定采取重新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发生本流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本所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第三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九条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预审核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债券投资价值或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或者认为需要补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和中介机构意见,并修改申请文件。 第二十条 审核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中止审核并书面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机关 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公司债券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行人、承销机构、增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被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参与债券发行相关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 (四)发行人财务报告、相关资质许可等申请文件已超过有效期,且短期内难以重新提交的; (五)本所收到涉及公司债券上市申请的相关举报材料并需进一步核查的; (六)发行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的; (七)本所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二)、(四)项及第(六)项情形消除后,发行人要求恢复审核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本所经确认后,于2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核。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核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核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流程第二十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可采取核查、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自查、委托独立第三方核查以及移交相关部门调查等措施,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向本所提交自查、核查报告。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至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经核查,未发现所举报事项影响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本所恢复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经核查所举报事项影响上市条件或发行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本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核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一)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 (二)发行人发生解散、 清算 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中止审核超过3个月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终止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市预审核相关档案材料由本所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20年;债券存续期超过20年的,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债券到期后的3年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流程由本所负责解释。

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安排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拟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发行上市受理、审核,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主承销商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所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申请文件实行电子化审核,确保审核透明,明确市场预期。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主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及交易方式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机制暂按本所现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三、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相关安排

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四、其他事项

(一)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及上市申请,本所仍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上市预审核工作和上市审核工作。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2014〕93号)同时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本通知实施前本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所将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H. 公司债券发行交易所该如何选择

公司债券发行交易所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来进行选择,并将行业内的交易所进行比较,选择出最适合公司债券发行情况的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I.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第六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报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登记结算、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发行、承销、报备、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十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金额;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二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公司债券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第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J.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当公司发展壮大时是可以进行上市的,公司申请将其债券进行上市,更有利于集中公司资本,扩大生产和公司经营。但是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以保障债券交易者的权益和规避金融风险。那么公司债券上市交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证券法 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这是指公司债券自发行日到还本付息日的期间不短于一年。按照 公司法 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其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据此,可以计算和确定该公司债券的期限长短。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即: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如期限长短不同,利率不同,可转换或不可转换等)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为此,具体申请哪一次发行的哪种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则要求该次发行的该种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这是指发行人一直处于具备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状态,也就是说发行人应当保持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信誉状态,而使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并且该公司债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丧失发行公司债券具备的条件,那么该公司债券到期时在还本付息上将发生风险。 公司证券的发行需要满足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的发行金额不得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并且需要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发行条件。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的规范,更有利于保障债券持有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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