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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交易所数据连接

发布时间:2023-01-10 15:59:04

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规范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和做市商资格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是指经本所认可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会员(以下简称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持续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 做市商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做市商准入与退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做市商: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

(五)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

(六)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

(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

(三)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

(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做市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

(七)开展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八)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会员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会员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会员进行技术系统测试、现场检查等核查。会员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本所不予受理。

本所于核查完成后10个交易日内给予通过核查的申请机构做市商资格。

本所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通过核查的会员超过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的,本所将组织开展综合评审,从通过核查的会员中选取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八条 获得做市商资格的会员,应向本所申请对单只或多只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申请为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表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本所根据做市商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情况确定每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名单,并向市场公告。

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或达到3家及以上但仍未满足市场需求的,本所可指定做市商对其开展做市业务。

第九条 做市商应当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名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约定开展做市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做市商未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条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一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

(三)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

(四)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

(五)过去1年内因做市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六)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

第三章 做市商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及做市协议的约定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三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使用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报本所备案。做市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和跨境转换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

第十四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五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最小报单量;

(三)报价参与率;

(四)其他指标。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义务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做市义务指标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推动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参与做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及其基础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一)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三)做市商因系统升级等导致无法履行做市义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或者豁免做市义务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做市义务。

第十八条 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要求以及做市协议的约定,为履行做市义务进行的大量、连续、频繁申报和成交,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但明显偏离做市业务的合理范围和标准、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所根据做市义务指标、做市绩效与监管合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做市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月度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评价结果,对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根据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与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出现本所规定情形的做市商进行淘汰。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

做市商应当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的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据《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❷ 伦敦证券交易所详细资料大全

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LSE),成立于1773年,位于英国伦敦(北纬51度30分54秒,西经0度05分56.5秒),使用GBP(英镑)。董事长兼执行长CEOXavier Rolet;主席ChrisherS.Gibson Smith。

重要指数有FTSE100(富时100指数);FTSE250(富时250指数);FTSE350(富时350指数)

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LSE)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作为世界上最国际化的金融中心,伦敦不仅是欧洲债券及外汇交易领域的全球领先者,还受理超过三分之二的国际股票承销业务。伦敦的规模与位置,意味着它为世界各地的公司及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通往欧洲的理想门户。在保持伦敦的领先地位方面,伦敦证券交易所扮演着中心角色,它运作世界上国际最强的股票市场,其外国股票的交易超过其它任何证交所。

旗下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加拿大蒙特娄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TSX Venture),蒙特娄气候交易所,Shorcan经纪有限公司,CanDeal公司47%股权。

基本介绍

发展历程,重大影响,机构特点,上市流程,上市标准,上市方式,上市途径,优越性,资本,流动性,知名度,国际展望,其他,相关服务,网路服务,简报服务,商务培训服务,庆典服务,关系经理,上市以后,上市途径,股票,存股证,债券,投资关系,关系服务,相关著作,

发展历程

1773年,英国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伦敦柴思胡同的乔纳森咖啡馆成立。 1802年,交易所获得英国 *** 正式批准。最初主要交易 *** 债券,之后公司债券和矿山,运河股票陆续上市交易。此后,在英国其他地方也出现广大证券交易所,高峰时期达30余家。 1967年,英国各地交易所组成了7个区域性的证券交易所。 1973年,伦敦证券交易所与设在英国格拉斯哥、利物浦、曼彻斯特、伯明罕和都柏林等地的交易所合并成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证券交易所,各地证券交易所于80年代后期停止运作。 1995年12月,该交易所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一部分归属爱尔兰共和国,另一部分归属英国,即伦敦证券交易所。

重大影响

作为世界第三大证券交易中心,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曾为当时英国经济的兴旺立下汗马功劳,但随着英国国内和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其浓重的保守色彩,特别是沿袭的陈规陋习严重阻碍了英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影响厂中场竞争力,在这一形势下,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86年10月进行了重大改革,例如,改革固定佣金制;允许大公司直接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放宽对会员的资格审查;允许批发商与经纪人兼营:证券交易全部实现电脑化,与纽约、东京交易所连机,实现24小时全球交易。这些改革措施使英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巩固了其在同际证券市场中的地位。

机构特点

①上市证券种类最多,除股票外,有 *** 债券,国有化工业债券,大英国协及其他外同 *** 债券,地方 *** 、公共机构、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其中外国证券占50%左右 ②拥有数量庞大的投资于国际证券的基金,对于公司而言,在伦敦上市就意味着自身开始同国际金融界建立起重要联系: ③它运作著四个独立的交易市场。

上市流程

上市标准

(1)公司一般须有三年的经营记录,呈报最近三年的总审计账目。如没有三年经营记录并须,某些科技产业公司、投资实体、矿产公司以及承担重大基建项目的公司,只要能满足伦敦证文所《上市细则》中的有关标准,亦可上市。 (2)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应能显示出为其公司经营记录所承担的责任。 (3)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一般须按国际或英美现行的会计及审计标准编制,并按上述标准独立审计。 (4)公司在本国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应超过70万英镑,已至少有25%的股份为衬会公众持有。实际上,如想通过伦敦证券交易所进行国际募股,其总股本一般要求不少于2500万英镑。 (5)公司须按伦敦证券交易所规范要求(包括欧共体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务法〕编制上市说明书,发起人需使用英语发布有关信息。 发行债券一般指通过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欧洲债券,其要求明显低于股票发行要求。因为债券的市场行情变化一般不取决于发行人的经营表现,而更多的是受利率和通货变动的影响。

上市方式

(1)引入 (Introction),不募集新资,而由伦敦证券交易所接纳现有股票上市。其股票价格相对稳定,分布面广,因而可估算出适销性。 (2)私募 (Placing),将现有或新股票直接发行给经选择的发起人的客户。 (3)中介人发行 (Intermediaries Offer),将现有或新股票推销给投资中介人,由这些中介人向其客户转售。 (4)公开发行上市 (Public Offer),在上市公司被接纳入伦敦市场之时,通过商业银行或股市经纪人向社会大众直接出售股票。

上市途径

股票 外国公司可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主机板市场(作为首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直接上市发股。 无论公司申请哪一类上市,英国上市管理署(UKL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分管在伦敦上市的部门—都有一系列在批准上市和伦敦证券交易所接受股票交易之前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对希望在伦敦上市发股的公司的要求包括: 保荐人 经营记录 由公众持有的股票 控股股东 招股说明书 持续性义务 存股证 专业类DR仅由机构投资者交易,因此UKLA对此类DR的上市要求相对比较宽松。相反,零售类DR可由包括私人在内的任何投资者交易。因此,零售类DR业务需要更高水平的投资者保护,其上市要求也更严格——基本上与直接上市发股一致。 对希望在伦敦上市存股证(DR)的公司的要求包括: 上市代理人 经营记录 由公众持有的存股证 上市说明书 存托银行 持续性义务 债券 希望在伦敦上市债券的发行者必须达到的主要要求包括: 上市代理人 两年经营和财务记录 申请上市可转换证券的公司,通常应有至少三年的经营记录 上市档案 可转让性 市值 同一类的所有证券均须上市 可转换证券

优越性

资本

外国公司在伦敦上市,等于向全界宣示其业务真正实现了国际化。在伦敦上市挂牌,可把贵公司首次推介给国际投资界,或加强贵公司与国际投资界现有的联系。无论如何,在伦敦上市都会增强投资者对贵企业的兴趣,并增强他们对企业未来的信心。而此等兴趣与信心,又有助于促进贵公司股票或存股证的交易,为贵公司带来进一步融资的机遇。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基金管理中心,伦敦可出色地将国际发行者引荐给众多大型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各市场的股票投资和交易方面占绝对优势,其交易份额在80%以上。 欧洲投资机构的持股总值达到大约5.5万亿美元—占全球机构持股总量的三之一以上。在欧洲内部,伦敦遥遥领先,管理著几乎一半的欧洲机构持股。英国的基金经理们还为其它国家的投资基金管理著7,000多亿美元的资产。这些资本中有大约一半是来自北美。这使伦敦成为全球资本的首要门户。

流动性

伦敦的外国股票交易额始终高于其它市场。这反映了外国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业务中的核心地位。伦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外国股票远远超出英国本土的股票。

知名度

伦敦的外国股票交易额始终高于其它市场。这反映了外国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业务中的中心地位—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外国股票远远超出英国本土的股票,这种情形是独一无二的。在伦敦,外国股票的平均日交易额达到195亿美元,远远高于其它任何主要证交所。伦敦市场的规模、威望和全球操作围,意味着在这里上市和交易的外国公司可获得全球瞩目和覆盖。 伦敦证券交易所面向外国股票的交易及信息系统包括国际股票自动对盘交易系统和EAQ国际股票自动报价系统。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国际股票自动对盘交易系统是一套由订单驱动的全自动交易设施。它有助于提高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交易量最大的外国公司的知名度,并以其速度、透明度和效率促进这些公司股票的交易。 SEAQ国际股票自动报价系统是一套由报价驱动的基于萤幕上的交易及信息系统,已成为在伦敦上市的外国公司与其投资者之间出色的沟通渠道,并已成为该领域的衡量标准。在增进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其本土市场、伦敦市场以及世界其它金融中心的流动性方面,SEAQ国际股票自动报价系统发挥着关键作用。 世界各地有超过10万家国际投资者接入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及信息系统,这些系统为在伦敦上市的外国公司带来一流的知名度。

国际展望

总体来讲,欧洲投资界对外国公司是相当欢迎的—而伦敦的欢迎度最为热烈。与北美同行相比,欧洲机构对外国股票的投资高出一倍。而常驻英国的金融机构是最为活跃的国际投资者群体。他们的投资组合中平均有37%为海外证券—这个百分比远远高于其它国家的投资机构。 深刻理解与诀窍 作为世界领先的国际投资者的机构还拥有对外国公司最深入的认识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诀窍。 这种认识与了解是历经多年积累起来的。常驻伦敦的投资者在研究外国公司及其业务环境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这些投资者的操作诀窍,还于在伦敦交易的外国公司兴趣广,涉及不止一个工业板块。 英国在伦敦上市交易的外国公司来自许多重大行业,从电信、高科技、宇航、到公用事业、消费品、零售、银行、制造业、以及资源开发,其中有不少上市公司是世界各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结果。 伦敦市场对外国公司的深入了解还有组于为外国公司带来更大的稳定性。在国际经济发生动荡的时期经验丰富的伦敦投资者能够抱持中至远期的眼光。相对而言他们不会因为惊惶失措而抛售所持股。

其他

全方位的、透明度高、流动性好的市场 受全球尊重的既严格又灵活的法规体系 通往全球雄厚资本市场的门户 运行可靠、技术先进的交易系统 对外国公司及市场的深入了解与认识 美国与亚洲时区之间的居中位置 几个世纪积累起来的强大声誉与经验 世界一流的国际公司理应到世界一流的市场上市。伦敦就是这样的市场。

相关服务

外国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一方面打通了全球资本和国际投资界的门户,另一方面也必须接受在伦敦上市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中有一写是伦敦证券交易所《批准交易规则》和英国上市管理署《上市细则》针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网路服务

网际网路使低成本的全球通信成为现实。为帮助上市公司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全球资讯网(web),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提供一整套信息、建议和第三方连结,协助上市公司制订和实施它们的IR策略。 伦敦证券交易所还于相关行业组织-包括投资者关系协会-合作。此网站可通过伦敦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连结进入。

简报服务

外国公司在伦敦上市并开始推行IR方案后,需要通过一种快速、便利、而且成本有效的方式,评估其实施中的IR举措对股票交易活动产生的影响。 外国公司的网际网路IR策略要取得成功,关键之一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网站的点击数。在伦敦上市的外国公司,可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建立通往其公司网站的连结,大幅增加其公司网站被访问的次数。此等连结使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询该公司信息的投资者可快速、顺利地进入公司本身的IR网页。

商务培训服务

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体系被公认为是对其它市场极有参考价值的模式。、

庆典服务

外国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有权在交易起始日或其前后举办一个上市仪式。此等仪式不仅是为了庆祝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且还可以用于启动公司的IR活动。此外,在伦敦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还可以利用伦敦证券交易所配备精良的金融城媒体中心向媒体发布新闻。

关系经理

每一家在伦敦上市的外国公司,都会被安排到一位任职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国际业务拓展部的专门联络人,即关系经理。关系经理将负责管理证交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确保发行者及时获知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一切相关发展。

上市以后

一经批准在伦敦证交所的市场上市,贵公司与伦敦证交所之间的关系就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伦敦证交所向其所有外国上市公司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让上市公司通过网际网路向RNS信息披露系统递交公司公告,通过公司报告服务各上市公司提供独家市场及股票表现数据,并为贵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方案提供协助和支援,您还可以贵公司的网站与伦敦证交所的网站之间建立连结。 在伦敦交易,还意味着贵公司与伦敦投资界开建立振奋人心的新关系。伦敦处于全球投资者关系行业的最前沿,拥有一批意气风发而又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关系专业人员,他们致力于将上市公司的讯息传达给关键投资者。在提升外国公司的市场形象,促进其股票的流动性方面,投资者关系方案办演着重要角色。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选择在伦敦建立它们的欧洲乃至全球投资者关系运营总部。

上市途径

在伦敦上市有三条途径— 股票、存股证、债券 。每一条加入伦敦市场的途径均有不同的披露要求和上市程式。

股票

外国公司可在伦敦证交所的主机板市场(作为首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直接上市发股。 假如公司的股票尚未在其本土市场上市,该公司可申请在伦敦首要上市。另一方面,假如公司已在其本土市场上市,该公司可申请在伦敦第二上市,让公司的股票在伦敦及本土市场一起上市。 这意味着无论外国公司是否已在其本土证交所上市,都可在伦敦申请上市发股。在两种情况下,外国公司都可充分获益于在伦敦上市发股。 无论公司申请哪一类上市,英国上市管理署(UKL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分管在伦敦上市的部门—都有一系列在批准上市和伦敦证交所接受股票交易之前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对希望在伦敦上市发股的公司的要求包括: 保荐人 每一家申请上市的公司都必须由一家保荐人代表,保荐人通常是投资银行、股票经纪行、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必须达到某些资格要求。 经营记录 申请在伦敦上市的公司,通常须有至少三年的经营记录。不过,UKLA的规定亦允许某些类型的公司——如基于科研的公司和高科技创新企业——在经营记录不到三年但能达到某些附加要求的情况下上市。 由公众持有的股票 公司的市值应至少有70万英镑(约100美元),而且通常至少有25%的股票由与企业无关连的人士持有。 控股股东 UKLA还须确信公司能作为独立实体运营,尤其是有一个控股股东,因而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招股说明书 公司及其顾问必须根据UKLA《上市细则》的要求编写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提供的信息须足以让潜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股票作出有根据的决策。招股说明书必须提供的信息包括:经过独立审计的财务数据、董事薪水及契约细节、以及关于主要股东的信息。 持续性义务 公司在及股票上市和交易后,必须在持续性基础上履行一系列义务。此等义务包括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半年财务报表和经过独立审计的全年财务报表,并及时向市场公布任何价格敏感信息。

存股证

存股证—通常称为DR—是在伦敦上市和交易的可交易证券,代表对发行者基础股票的拥有权。在伦敦可上市和交易几种存股证,包括以美元标价的全球存股证(GDR)和美国存股证(ADR),以及以欧元标价的欧元存股证(EDR)。 在伦敦上市和交易的DR可分为两大类—专业类DR和零售类DR。它们的上市规则不同,而且面向的投资者群体。 对希望在伦敦上市存股证(DR)的公司的要求包括: 上市代理人 每一家申请在伦敦上市DR的公司均须由一家上市代理人代表,其职能包括负责公司与UKLA之间的联络,并在整个上市过程中向公司提供指导。 经营记录 公司通常须有至少三年的经营记录。 由公众持有的存股证 DR的市值应至少有70万英镑(约1000美元),而且通常至少有25%的DR由与企业无关连的人士持有。 上市说明书 公司及其顾问必须根据UKLA《上市细则》的要求编写上市说明书。上市说明书提供的信息须足以让潜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证券作出有根据的决策。 存托银行 存托银行须为UKLA批准的金融机构,其职能是为DR持有者托管相关的股票。 持续性义务 公司在其GDR上市和交易后,必须在持续性基础上履行一系列义务。此等义务包括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半年财务报表和经过独立审计的全年财务报表,并及时间市场公布任何价格敏感信息。

债券

英国上市管理署(UKLA)制定的细则阐明了在伦敦上市债券的规则与条件。关于欧洲债券的规定则单独发布,这些规定可向UKLA索取。 希望在伦敦上市债券的发行者必须达到的主要要求包括: 上市代理人 每一家申请在伦敦上市债券的公司均由一家上市代理人代表,上市代理人通常是投资银行、股票经纪行、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上市代理人必须达到某些资格要求,其职能包括负责公司与主管机构之间的联络。 两年经营和财务记录 发行不可转换债券的公司,通常应有至少两年的经营记录,并应能提供最近两年经过独立审计的帐目。不过,假如要发行的债券有全面担保,或有资产支持,或有一个主权国家的 *** 提供担保,或公司本身符合UKLA的上市基本条件,关于两年经营记录的要求可予免除。 申请上市可转换证券的公司,通常应有至少三年的经营记录(见以下) 上市档案 发行者必须根据UKLA《上市细则》的要求编写上市档案,用英文陈述相关信息。 可转让性 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能自由转让。 市值 申请上市的每一种债券的市值必须达到至少20万英镑(约30万美元)。 同一类的所有证券均须上市 除已上市的证券外,上市申请必须涵盖同一类别的所有证券,包括已发行及申请发行的证券。所有今后要发行的该类别的证券亦须上市。 可转换证券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通常应有至少三年的经营记录,并应能呈交最近三年经过独立审计的帐目。 一般而言,只有在作为转换对象的证券已是或将成为以下两者之一的前提下,可转换证券才能获得在伦敦上市和交易的资格: 在某些情况下,UKLA可能会批准并未达到这些标准的可转换的证券上市。要做到这一点,须使伦敦证交所确信债券持有者掌握一切相关信息,能对作为转换对象的基础证券的价值作出有根据的判断。 中期系列债券 上市中期系列债券的条件与债券相似。 中期系列债券的上市资格为一年有效,须每年续期。 持续性义务 债券上市和交易后,发行者必须在持续性基础上履行一系列义务。此等义务包括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经过独立审计的全年财务报表,并及时向市场公布任何价格敏感信息

投资关系

外国公司在伦敦证交所上市,一方面打通了全球资本和国际投资界的门户,另一方面也必须接受在伦敦上市所带来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中有一写是伦敦证交所《批准交易规则》和英国上市管理署《上市细则》针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其他则是市场机制本身对上市公司提出的要求和期望,比如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会关注市场上的每一家公司,并对其表现作出判断。与这些群体的沟通过程,如今通常被称为投资者关系(IR)。 从根本上说,投资者关系(IR)是一项长期的行销运作,上市公司通过IR与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沟通。与其它任何沟通过程一样,IR也应该是双向的。 伦敦证交所发展了一整套服务、产品、信息和课程,在持续性基础上支持和强化外国公司的IR策略。这些服务的宗旨,就是帮助上市公司与它们的投资者群体保持沟通,并在正确的时间向正确的对象传达公司的讯息。

关系服务

伦敦证券交易所网站 网际网路使低成本的全球通信成为现实,难怪它在国际上市公司与全球各类投资者之间保持着沟通方面扮演着日趋关键的角色。为帮助上市公司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全球资讯网(web),提供一整套信息、建议和第三方连结,协助上市公司制订和实施它们的IR策略。这方面的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如何将自身网站作为其IR方案的一部分,比如在公司网站上开发一个专门的IR区域。 伦敦证交所还于相关行业组织-包括投资者关系协会-合作,建立了“投资者关系最佳规程”网站。此网站的宗旨是协助上市公司应对在网际网路上开展IR时面临的挑战。此网站可通过伦敦证交所网站的连结进入。 日点击数已达到二百万人次的伦敦证交所网站,还向投资者提供一整套有助于支持上市公司IR工作的免费信息。股票行情服务向投资者提供延迟15分钟的股价、指数动向、涨跌幅排行榜、关于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 专门设计的商务培训服务 伦敦证交所的监管体系被公认为是对其它市场极有参考价值的模式。伦敦证交所的监管程式,与其它主管机构的互动配合,以及与所有市场参加者之间保持的关系,也受到高度尊重。众多发展中的股票市场对伦敦市场的这些方面抱有极大兴趣,因为它们越来越深刻意识到,恰当的监管框架对于它们吸引国际资本的能力至关重要。 针对其它市场的这一需求,伦敦证交所面向海外主管机构、公司懂事及公司顾问,发展了一些度身量制的培训课程。这些课程涵盖多个证交所领域,在与每一家具体顾客密切协商的基础上分别提供。课程形式多样,从伦敦证交所的主管人员进行一对一培训,到多达70人的团体听取专题陈述。 此等培训均由名副其实的专家在英国或客户的本土市场提供。课程的模组形式,意味着不同培训对象均可获得相关内容。课程可采用“实况市场”,包括市场数据实时输入和高级音像设备。 培训的费用为最多六人的小组每天ε2,500+消费税(如在英国以外进行,还需加上住宿和机票)。对更大的团体,将增加培训顾问的人数,并针对具体服务商定合适费用。 上市庆典仪式 外国公司在伦敦证交所上市时,有权在交易起始日或其前后举办一个上市仪式。此等仪式不仅是为了庆祝公司在伦敦证交所上市,而且还可以用于启动公司的IR活动。此外,在伦敦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还可以利用伦敦证交所配备精良的金融城媒体中心向媒体发布新闻,确保媒体不仅是在英国,而且-可能还更重要-在其本土市场对其被批准在伦敦上市有全面报导。 关系经理 每一家在伦敦上市的外国公司,都会被安排到一位任职于伦敦证交所国际业务拓展部的专门联络人,即关系经理。关系经理将负责管理证交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确保发行者即使获知伦敦证交所的一切相关发展,并与上市公司的顾问一起,协助及指导上市公司通过有效的IR方案保持投资者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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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南》

目 录
说明及声明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做市业务概述
二、做市商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三、做市业务制度与流程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做市商申请条件
二、做市商申请材料
三、做市商申请受理
四、做市商申请审核
五、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申请
六、签订做市协议
七、做市商账户变更与其他信息变更报备
第三章 做市商义务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最小报单量
三、报价参与率
四、做市商研究义务
第四章 做市商报价义务豁免
第五章 做市商评价
一、概述
二、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
三、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
四、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
五、费用减免与激励
第六章 做市商退出
一、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
二、本所取消做市商资格
第七章 风险管理
一、做市业务风险管理
二、公司层面风险管理机制
第八章 合规和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
二、业务隔离墙制度
三、禁止行为
第九章 技术系统
一、建设原则
二、系统建设
三、运行维护要求
第十章 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管
二、违规处理
附件1: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附件2: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必备要点参考
附件3:做市业务人员情况表
附件4: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5:沪伦通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附件6:沪伦通做市与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
附件7: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附件8: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终止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说明及声明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指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做市商的总体要求、业务申请与受理流程、做市商义务、权利、评价、退出、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技术系统、监督管理等方面。
本指南仅供做市商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时参考,如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暂行办法》《做市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与本所签订的做市协议为准。本所将根据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做市业务概述
中国存托凭证采用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经本所认可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会员。
本指南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按照《做市指引》和做市协议约定,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持续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的业务。
二、做市商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做市商应当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作为做市业务的负责部门(以下简称做市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做市业务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市业务部门应当具有专门的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团队,设置交易岗、风险控制岗、技术运维岗等岗位,并建立备岗机制。做市业务部门开展做市业务时,不得外包做市业务,或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
做市商应当安排风控、合规、清算、信息技术等部门支持做市业务。上述支持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岗位负责与做市业务相关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内控与合规管理、清算、资金管理、技术支持等,并建立备岗机制。做市业务应当与经纪、其他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三、做市业务制度与流程
做市商应当制定健全的业务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流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管理、交易管理、结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应急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业务管理办法,保障业务规范开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实施机制、决策流程、授权体系、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做市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做市资金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模型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预警设置、盈亏管理、技术风险管理与压力测试设置等。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业务应急预案,具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做市业务平稳开展。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做市商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其中3年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认定标准是指证券公司连续3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境外市场有直接证券投资经验(港澳台除外);
2.在境外有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抵押融资、期货交易、自营投资等业务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港澳台除外);
3.在境外从事证券经营活动产生营业收入(港澳台除外);
4.本所认为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
(五)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
(六)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
(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做市商申请材料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附件1);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
(三)公司授权的参与做市资金规模证明;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其中应当包括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做市业务风控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异常情况应急预案(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必备要点参考见附件2);
(五)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做市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做市业务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
(八)开展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九)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和做市业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并在清单下方书面做出如下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及材料清单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电子版材料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压缩文件名称应当体现申请机构名称。纸质版材料应以发文形式提交。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材料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材料为准。
三、做市商申请受理
做市商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
本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机构。申请材料不全或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本所于收到材料5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自材料补正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机构是否受理。
四、做市商申请审核
本所根据《做市指引》对受理的做市商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请机构做市业务准备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测试
做市申请被本所受理后,申请机构做市业务系统需在本所的全天候环境进行测试。本所将设计安排各种测试场景,对申请机构在各种场景下的做市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和打分。得分及格的申请机构通过技术测试。
(二)现场检查
本所在受理做市商做市申请后,依据业务方案与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现场检查结论表》。检查重点包括:与做市业务相关的组织人员配备与团队专业性情况、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主要检查项目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检查工作底稿》(附件4)。
(三)做市商确定
对通过技术测试和现场检查的申请机构,本所将于现场检查完成后10个交易日内授予其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拟引入的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若通过技术测试与现场检查的申请机构家数超出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本所将启动综合评审机制确定最终做市商名单。
(四)综合评审
通过技术测试与现场检查的申请机构可参与综合评审,本所自综合评审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相应申请机构并向市场公布。
综合评分指标按以下公式计算:
综合评分=技术测试×30%+专业评价评分×50% +做市资金规模评分×20%。
各项评分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技术测试评分:即申请机构在前期技术测试环节所得分数。
2.专业评价评分:由本所组织专业评价小组以现场答辩的形式对入围申请机构进行做市业务专业评价。现场答辩重点包括做市方案、做市策略、做市团队、风控及合规、技术系统建设等。专业评价小组根据各成员的现场答辩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3.做市资金规模评分:该指标主要考察申请机构是否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做市业务。本所将申请机构拟用于做市业务的资金规模(需为即时可用资金规模)划分成若干个区间,设置对应的分值.
五、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申请
取得做市商资格后,做市商应向本所提交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申请,申请开展做市业务的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数量至少为1只。
申请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时,做市商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附件5)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申请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做市商应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原件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原件为准。
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如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的,或虽达到3家及以上但未满足市场需求的,本所可以为该中国存托凭证指定做市商。本所确定每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名单后,向市场公布。
六、签订做市协议
做市商应当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名单后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签订做市协议前,不得开展做市业务。若对协议内容有补充或变更,须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所有关规则、指引、通知的规定修订的及本所审核后发出的确认回函通知的,视作对原协议的补充调整。
七、做市商账户变更与其他信息变更报备
(一)做市商专用账户变更
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沪伦通做市与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附件6),提交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专用账户变更应当经本所同意并确认变更日期后实施,变更前的账户自变更之日起不得用于做市业务。
(二)做市商其他信息变更
除专用账户以外,做市商变更做市资金、做市人员(包括业务负责人、交易岗、风控岗等)、技术系统(仅重大变更)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前2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
做市商变更做市人员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做市业务人员情况表》,提交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做市商变更除专用账户与人员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报备文件。报备文件应当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拟变更日期、变更原因及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报备材料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
第三章 做市商义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指引》规定与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报价指标与其他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最大买卖价差
最大买卖价差是做市商双边报价允许的最大价差。本所根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价格与流动性设置最大买卖价差,最大价差不超过3%。
二、最小报单量
最小报单量为做市商进行双边报价时单边的最小报单数量。连续竞价期间的最小报单数量为1000份,集合竞价期间的最小报单数量为500份。
三、报价参与率
报价参与率是指做市商有效报价时间(同时满足最大买卖价差及最小报单量要求)占有效交易时间的比例,包括集合竞价参与率与连续竞价参与率。
连续竞价参与率,指当日有效报价时间与连续竞价时长比率。其中连续竞价时长是剔除停牌、涨跌停等情况后的连续竞价时间,计算单位为秒。连续竞价参与率应当不低于80%。
集合竞价参与率,指有效参与集合竞价(撮合时订单簿内存在有效报单)次数与统计期内集合竞价次数的比率。有效参与集合竞价是指做市商进入撮合程序的满足最大买卖价差和最小报单量要求的有效双边报价。集合竞价参与率应当不低于90%。
四、做市商研究义务
做市商应当推动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参与做市的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及其对应的伦敦市场基础股票进行持续研究,并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四章 做市商报价义务豁免
根据《做市指引》及做市协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一)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三)做市商因系统升级等导致无法履行做市义务的,应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或豁免做市义务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做市义务。
第五章 做市商评价
一、概述
做市商评价分为月度评价与年度评价,具体包括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与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
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一)月度评价
月度评价分为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与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月度评价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1. 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本所每月根据对做市商的报价要求,对做市商为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每月根据做市商特定中国存托凭证月度评价结果,确定其下月交易费用减免与激励情况。
2. 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本所每月根据做市商所有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评价结果计算得出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布。
(二)年度评价
本所每年12月对做市商在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期间的做市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布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南》

说明及声明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沪伦通跨境转换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跨境转换指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相关主体备案和业务管理、中国跨境转换机构风控管理、合规与内部制度、技术系统要求,与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相关主体备案及业务管理等。
本指南仅供跨境转换机构与相关主体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时参考,如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等相关规则为准。本所将根据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
第一章 跨境转换业务概述
跨境转换是联通上海与伦敦两地市场的必要环节。本指南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跨境转换业务)分为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全球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全球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
第二章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管理
一、备案申请条件
本所会员开展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需经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已经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
(三)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
(四)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其中3年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认定标准是指证券公司连续3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经验(港澳台除外);
2. 在境外有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抵押融资、期货交易、自营投资等业务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港澳台除外);
3. 在境外从事证券经营活动产生营业收入(港澳台除外);
4. 交易所认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五)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申请材料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1);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
(三)跨境转换业务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其中应当包括跨境转换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应急预案(见附件2《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方案与管理制度必备要点参考》);
(四)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跨境转换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见附件3《跨境转换业务人员情况表》);
(六)开展跨境转换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和跨境转换业务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并在清单下方书面做出如下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及材料清单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电子版材料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压缩文件名称应体现机构名称,纸质版材料应以发文形式提交。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材料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材料为准。
三、备案申请受理与审核
申请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的会员提交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本所予以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本所于收到材料5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补正。
本所对会员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检查(见附件4《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检查工作底稿》)。会员符合备案条件的,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
四、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申
会员完成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后,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单只或多只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会员申请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至少为1只。
申请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已经本所公告为该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员申请时,需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5)及其他本所要求的材料,所提交文件名称应体现申请机构名称,如提交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申请机构应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当与纸质版原件保持一致,有冲突的,以纸质版原件为准。
本所根据申请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情况确定最终特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五、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信息变更
跨境转换机构变更备案申请材料中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变更、技术系统重大变更)的,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跨境转换机构变更管理人员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跨境转换业务人员情况表》(附件3),提交文件名称应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
跨境转换机构变更技术系统等其他信息的,应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报备文件,报备文件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报备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与变更事项,报备材料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当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
六、中国跨境转换业务相关信息报备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向本所报备以下信息:
(一) 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二)境内与境外托管人信息;
(三)与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四)在英国市场委托的伦交所会员名称及开立的账户信息;
(五)本所要求报备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一)、(二)、(四)项内容通过《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信息报备表》(附件6)报送。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开展跨境转换业务5个交易日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发送上述信息报备表和与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原件电子版,压缩文件名称应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托管协议可提交复印件。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提交《做市与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附件7)与更新后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信息报备表》(附件6),压缩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经本所确认后完成变更。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前款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报备变更上述除专用账户与托管协议外其他信息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信息报备表》(附件6);变更与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托管协议的,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上传更新后的托管协议电子版。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如上传文件数量为一件以上的,应以压缩文件形式上传,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托管协议可提交复印件。
七、中国跨境转换机构退出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退出管理包括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以及本所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
(一)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
跨境转换机构可选择主动申请终止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主动申请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申请表》(附件8),所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经本所确认并公告后终止。
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加盖公章的《沪伦通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9),所上传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同时以发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纸质版原件,经本所确认并公告后终止。
(二)本所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
跨境转换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并向市场公告:
1.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
2.不再符合《跨境转换指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备案条件;
3.过去1年内因跨境转换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4.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
5.本所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第3项被本所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的,1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备案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第三章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管理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根据《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并对跨境转换业务进行持续管理。
一、英国合作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开展境外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的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会员应当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并具有相关业务权限。
二、初始生成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根据《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资金或者接受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初始生成。
保荐人应当制定初始生成计划并提前向本所报送。保荐人应当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初始生成,并对相关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进行有效监督和督促,确保初始生成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发行人或受其委托的保荐人应确定初始生成阶段的起始和终止日期。
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初始生成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初始生成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该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已完成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以及初始生成的具体安排等事宜。(具体要求见附件10《XXXX(发行人名称)关于初始生成中国存托凭证的公告》)
参与初始生成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按《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安排,通过跨境转换生成中国存托凭证,并可以与合格投资者达成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的约定。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与合格投资者达成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存托凭证的约定的,转让数量、价格的约定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存托凭证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并由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者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初始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三、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与兑回
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后,备案为该中国存托凭证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会员可对其开展日常生成与兑回业务。
(一)中国存托凭证生成
1.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向存托人发送生成申请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英国市场合法取得(买入或借入等)的基础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交付存托人,并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约定,及时向存托人发送如下生成申请信息:
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i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
iii.中国存托凭证代码;
iv.申请生成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的数量;
v.业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2.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向本所发送生成申请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7:3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报送其在最近一个报送时段内(前一次报送时点至此次报送之间的时段)向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其向存托人发送的生成申请完全一致。
3. 存托人签发中国存托凭证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收到基础证券后,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生成申请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每个交易日7:3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报送其在最近一个报送时段内(前一次报送时点至此次报送之间的时段)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同时向中国结算发送相同信息。同一跨境转换机构同一天内就同一中国存托凭证的多次生成申请,应合并计算后发送总量。报送信息包括:
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ii.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
iii.中国存托凭证代码;
iv.当日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
v.业务协议约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交付足额基础股票后才可签发相应数量的存托凭证,不得在未取得足额基础股票的情况下签发中国存托凭证。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本所比对当日可卖余额数量
本所对存托人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本所根据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相应增加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可卖余额。
存托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所规定时间向本所报送信息,或信息比对不一致的,本所不对当日签发信息进行处理,比对失败结果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显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与存托人应当及时进行查询核对。
5.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盘前核对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日开盘前核对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的份额数量与其实际交付托管人的相应基础股票数量,如发现两者不一致,应当立即向存托人及本所报告,并不得卖出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
6. 日终份额核对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制作基础股票交付情况的明细记录。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约定格式文件向本所报告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存续份额数量、托管人出具的当日基础股票托管信息和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所交付的基础股票明细数据,文件名称应体现存托人机构名称。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建立中国存托凭证份额核对机制,核对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相关信息。
(二)中国存托凭证兑回
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由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存托协议执行。
四、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续信息报送
(一)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续信息报送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发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称应当体现机构名称:
1. 本周境外交易记录;
2. 以约定格式文件(说明文件参考附件11)向本所报告本周境外市场投资品种名称、报送时刻最新持仓信息、报送时刻最新资产余额与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境内托管人持续信息报送
1.资金跨境流动情况每日报送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约定格式文件(说明文件参考附件11)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当日跨境转换业务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汇总情况,包括当日跨境转换业务资金流出总额、当日跨境转换业务资金流入总额与当日汇率。文件名称应同时体现托管人与被托管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同时受多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应当为每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单独报送相关数据。
2.境外投资情况每周报送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16:00(北京时间)前,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形式向本所发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称应当同时体现境内托管人与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1)该跨境转换机构本周境外交易记录;
(2)以约定格式文件(说明文件参考附件11)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本周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报送时刻最新持仓信息、报送时刻最新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同时受多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为每家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单独报送相关数据。
五、应急处置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的,经本所、中国结算、存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等相关主体核对一致后,可以进行更正。
相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数据核对,并按照本所、中国结算规定和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更正。
存托人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超过托管人实际托管的基础股票数量的,存托人及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一个交易日内注销超出数量的中国存托凭证。
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足应注销数量的,应当在当日及时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并办理注销;无法在当日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在当日英国市场开盘后,及时补足基础股票;如遇到英国市场休市等情况无法及时补足基础股票的,应在境内市场次一交易日及时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
存托人、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暂行办法》《跨境转换指引》及相关规则及时注销虚增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补足基础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据托管人出具的基础股票托管数据,提请中国结算注销超发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做出其他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章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风险与内部管理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制度与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部门层面与公司层面的风控机制,涵盖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并具有应急预案及相应流程,确保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风险可测、可控。
一、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制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置等。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科学、合理设计跨境转换业务风险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包括但不限于跨境转换资金指标、存货风险指标、市场波动风险管理指标、操作风险管理指标、信用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
二、公司层面风险管理机制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公司层面制定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风险限额授权、风险监控、定期压力测试、风险报告等机制。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资金状况以及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对跨境转换业务进行风险限额授权,授权内容包括累积盈亏限额等内容。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公司层面设立跨境转换业务风险监控系统,该风险监控系统与跨境转换业务部门的风控系统保持独立,并采用单独的模型进行风险指标监控。公司层面针对跨境转换业务每日实施独立监控,包括但不限于对存货、跨境转换资金、极端情况等风险指标监控和预警,并制作风险监控日报。对于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限、违规或者其他需关注的情形做出书面记录,及时处理,如有必要应当向跨境转换业务部门发出风险提示书,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踪。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公司层面对跨境转换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以度量极端不利市场环境(即压力情景)下公司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风险,并将其结果运用于公司净资本的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的考量,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公司可持续经营。
三、应急预案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可能的突发事件情形与分类、突发事件预警与响应机制以及应急处理方式和处理流程等,以应对开展跨境转换业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保障跨境转换业务平稳开展。
四、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内部管理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建立严格、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运行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管理、公司对跨境转换业务的监督管理以及额度管理等内容。业务运行管理应当包括跨境转换业务运行管理的各要素;合规与内部控制管理应当包括授权管理机制、投资决策流程与业务隔离机制等。
第五章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备案管理
一、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条件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伦交所全业务会员;
(二)自身或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产规模;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具备满足本所监管要求与相关规则的意愿和能力;
(六)具备相应的人民币换汇能力;
(七)本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申请材料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附件12)
(二)申请人或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证明;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五)申请机构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的证明文件;
(六)证明其净资本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或经审计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七)经授权代表人签署的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公司名称及人名应为双语)。
接受委托的本所会员,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和经纪业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并在清单下方书面做出如下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及材料清单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电子版材料应当通过沪伦通业务管理系统以压缩文件格式提交,压缩文件名称应体现申请机构及接受委托的本所会员名称。纸质版材料应同步委托本所

❻ 如何按行业类别查询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伦敦上市的股票的查询方法:
连接英国的股票网站查询个股,国内不支持看国外各股,只能看FTSE富时100指数。
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在中国环境下,上市分为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国公司直接到境外证券交易所(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H股)以及中国公司间接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红筹股)三种方式。

❼ 如何查询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查询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用英为财情网站或APP都可以,如使用全球股票筛选工具:

见英为财情选股器

然后“国家和地区”里点选,或者输入“英国“,

然后“交易所”里选择“伦敦”。

就可以查看所有英国股票了!

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相关风险,开展中国存托凭证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制度规则、业务流程和风险事项,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并在伦交所上市交易基础股票,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到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

(二)境外发行人的股票类别、股东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权限、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反收购措施安排等事项,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及其行使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三)境外发行人注册地法律法规、伦交所市场相关规则对当地股东和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且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

(四)由于存托人是在汇总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后再行使基础股票的股东权利,存托人对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设定的意愿征集期的截止时间可能比境外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稍早,意愿征集期间时长也可能与境内A股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期间存在差异。

(五)境外发行人如果设置投票权差异安排,每份特殊投票权股份享有的投票权是每份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数倍,那么,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证券作为普通投票权股份,其所代表的投资者投票权与境内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存在较大差异。

(六)境外发行人在境内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以采用经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准则编制,可能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且无须编制差异调节表,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此外,境外发行人所适用的会计年度期间可能不是境内投资者熟悉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可能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相应地,境外发行人披露定期报告的时点也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有所差异。

(七)境外发行人可以按照伦交所规则要求的格式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并非强制披露,仅当境外发行人按照伦交所要求或自愿披露季度报告时,才应当在境内同步披露。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的事项类别、内容、频率和披露时点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

(八)由于境内外市场存在时差,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进行同步披露的具体披露时间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本所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本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进行披露。同时,为同步披露信息,境外发行人可能在境内市场交易时段进行信息披露,且不作停牌处理,与境内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惯常做法存在差异。

(九)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市场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须使用中文,但公司注册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可能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

(十)境外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上市交易较小规模的中国存托凭证,其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所持表决权仅占较小比例。

(十一)境外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取得分红派息的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分红派息也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政策等发生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取得的分红派息,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取得的分红派息及根据分红公告计算的预期金额存在一定差异。

(十二)境外发行人决定送股后,将存在由存托机构生成存托凭证等业务流程,可能导致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取得送股的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

(十三)境外发行人对基础证券持有人进行配股的,若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核准,则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无法实际参与配股。同时,境外发行人可能根据存托协议等约定,通过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可卖出配股权等方式处理配股权益。在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参与配股的情况下,由于配股期与实际缴款期不一致,期间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支付的配股价格与根据配股公告计算的预期金额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外发行人若以权证或者其他权利进行权益分派,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无法通过存托人行使该权利,在该权利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存托人可能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相关权利、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给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

(十四)境外发行人进行分红派息等公司行为,可能因注册地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被征收相关税费,使投资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投资者需仔细阅读境外发行人披露的文件,了解税费事项及征收途径。

(十五)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可能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在伦敦市场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十六)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是否可以根据境内法律在境内法院获得以境外发行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执行,取决于我国与境外发行人注册地国家或者地区的司法协助安排等。

二、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十七)中国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在伦交所上市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在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之前,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存托协议的具体内容,充分知悉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知悉在交易和持有中国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十八)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期间数量并不固定,会因跨境转换而动态增加或者减少,其数量变化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中国存托凭证数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要求,数量达到上限后,无法通过跨境转换生成相应的中国存托凭证。

(十九)投资者买入或者持有境外发行人境内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存托协议可能通过境外发行人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投资者无法单独要求境外发行人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二十)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不是境外发行人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二十一)中国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境外发行人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二十二)在存续期间,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投资者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二十三)存托人可能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中国存托凭证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十四)中国存托凭证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程序等将由本所另行作出规定,并可能与A股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关注相关风险。

(二十五)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投资者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同时,若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后未按规定向本所申请提供转让服务,或者不符合本所关于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要求,投资者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也将无法通过本所进行转让。

三、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十六)初始生成阶段,跨境转换机构可以与合格投资者协商达成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的约定,但协议订立到实际履行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其间基础股票价格可能发生变动,并对中国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及上市后的交易价格产生影响。

(二十七)与境内A股的交易机制不同,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机制,做市商根据规则要求履行双边报价等义务。

(二十八)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中国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二十九)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与A股不完全相同,本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三十)中国存托凭证可以与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但初期仅符合条件的跨境转换机构能够进行跨境转换,暂不接受投资者委托,因此投资者暂无法参与跨境转换。

未来投资者可以参与跨境转换后,应当关注因跨境转换具有一定周期和成本,其间基础证券或者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变化、汇率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跨境转换产生亏损。

(三十一)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在特定情形下将暂停办理,并可能对市场流动性、交易价格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境外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行为时,存托人将在一定期间内暂停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中国存托凭证数量达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本所休市等情形下,存托人将暂停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业务。

(三十二)境外发行人的中国存托凭证和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外上市,由于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境内外市场的交易时间无法保持一致。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基础证券开盘价、收盘价等市场情况的影响,从而出现价格波动。

(三十三)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可能与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且由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存在涨跌幅限制,而境外基础证券通常不存在涨跌幅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价格差异的幅度。尤其在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因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发生较大波动时,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与其出现较大差异。此外,发生权益分派、配股、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行为时境内外市场处理机制不同,可能也会造成境内外证券在除权除息日前后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三十四)境外发行人发放现金红利的,其在本所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不作除息处理。上述安排与境内A股的除息安排存在差异。

(三十五)境外基础证券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异常交易、做空机制、政治经济因素等出现较大波动,并对中国存托凭证价格产生影响。中国存托凭证自身价格也可能受到上述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

(三十六)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记结算系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或登记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交易或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中国存托凭证生成或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则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本所对于因上述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上述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风险揭示书》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中国存托凭证在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境内A股存在一定差别。投资者在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还应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❾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明确备案要求和业务流程,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备案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分为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全球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全球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

本指引所称跨境转换,包括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以下简称兑回)。

第四条 本所根据《监管规定》《暂行办法》、本指引以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对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中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进行备案,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转换业务和境内市场证券交易等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

第一节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管理

第五条 会员拟开展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需经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会员向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已经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会员向本所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

(四)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

(三)跨境转换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

(四)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跨境转换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

(六)开展跨境转换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会员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备案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会员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本所予以受理。会员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或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本所不予受理。

本所对会员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员符合备案条件的,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

第九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确认后向市场公告。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对至少1只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已经本所公告为该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并向市场公告:

(一)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

(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备案条件;

(三)过去1年内因跨境转换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四)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前款第三项被本所终止备案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节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续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资金或者接受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初始生成。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与合格投资者达成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存托凭证的约定的,转让数量、价格的约定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存托凭证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并由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者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初始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伦交所会员开展境外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担任境内托管人。托管人应当参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并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向本所报备以下信息:

(一)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二)境内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的名称,以及与境内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三)在英国市场委托的伦交所会员名称及开立的账户信息;

(四)本所要求报备的其他信息。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前款规定的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每周向本所报告其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交易记录、持仓信息、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当日跨境转换业务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情况,并应当每周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交易记录、持仓信息、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节 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与兑回

第十七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境外市场合法取得的基础股票交付存托人后,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存托人发送包含如下内容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

(一)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二)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

(三) 中国存托凭证代码;

(四) 申请生成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的数量;

(五) 业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报送其在最近一个报送时段内向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其向存托人发送的生成申请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收到基础证券后,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生成申请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报送包含如下内容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

(一)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

(二)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

(三) 中国存托凭证代码;

(四) 当日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

(五) 业务协议约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格式、途径和时间报送签发信息,并保证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交付足额基础股票后才可签发相应数量的存托凭证,不得在未取得足额基础股票的情况下签发中国存托凭证。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所对存托人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本所根据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相应增加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可卖余额。

存托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所规定时间向本所报送信息,或信息比对不一致的,本所不对当日签发信息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日开盘前核对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的份额数量与其实际交付托管人的相应基础股票数量,如发现两者不一致,应当立即向存托人及本所报告,并不得卖出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每日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制作基础股票交付情况的明细记录。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供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存续份额数量、托管人出具的当日基础股票托管信息和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所交付的基础股票明细数据。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建立中国存托凭证份额核对机制,核对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由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存托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的,经本所、中国结算、存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等相关主体核对一致后,可以进行更正。

相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数据核对,并按照本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和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 存托人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超过托管人实际托管的基础股票数量的,存托人及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1个交易日内注销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

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不足应注销数量的,应当及时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并办理注销;无法在前款规定时间内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内补足基础股票。

存托人、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时注销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补足基础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据托管人出具的基础股票托管数据,提请中国结算注销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章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

第一节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需经本所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

第二十七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伦交所全业务会员;

(二)自身或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产规模;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具备满足本所监管要求与相关规则的意愿和能力;

(六)具备相应的人民币换汇能力;

(七)本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或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五)申请机构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的证明文件;

(六)证明其净资本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或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

(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质、规模、业务经验等进行审慎核查,保证其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或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

第三十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并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

(一)英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条件;

(二)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

(三)本所认为应当终止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终止的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节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持续管理

第三十二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开展境内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并开立用于跨境转换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第三十三条 接受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会员应当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如发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会员应当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如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开展跨境转换业务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或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其申报委托、根据本所的要求进行处置或终止双方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向本所报备如下信息:

(一)跨境转换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信息;

(二)境内托管人信息及签署的托管协议;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跨境转换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前款规定的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

第三节 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备案及持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在境内市场开展全球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应当在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前,委托本所会员向本所提交备案申请。

未经备案的,存托人不得开展全球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向本所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一)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信息报备表;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第二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

存托人因新增特定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业务等导致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保证存托人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应当开立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并向本所报备该专用证券账户。

存托人变更委托交易会员或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通过会员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对存托人在境内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发现存托人超出规定范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存在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会员应当拒绝接受其相应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关于跨境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余额上限,不得利用从事跨境转换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及时报送各项信息,履行各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和委托交易的会员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和委托交易的会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❿ 如何和期货交易所的数据服务器相连

你根本连不上!因为交易所的服务器只对其会员(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专营机构)开放,而且是专线接入。

如果你需要期货交易的数据,需要向期货交易所购买,但目前交易所的数据只提供给几家大的信息服务商,比如世华、路透、富远、文华财经、新华财经等,你可以向他们购买实时行情数据。

如果你们和期货公司合作,只要他们同意提供行情数据,那么是可以的,但你们不能用这个数据源进行有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比如对外发布并收费)。

因为期货公司也只能利用这些数据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成交回报、查询及结算服务,所有收费性质的对外发布数据的做法都必须得到交易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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