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汇算实务: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汇算实务: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彭怀文
企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形成资产可能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等“投资性资产”。根据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不一致,因此导致不是所有的资产“用于对外投资”都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而进行纳税调整。
(一)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将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时其付出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只有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时,付出资产的会计处理不确认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即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因此需要视同销售调整。
而其他投资形式都是需要确认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且计入当期损益,即会计处理是要确认销售收入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其实仅仅是指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形成其他类别的投资,因为会计核算本身就需要确认收入,所以是不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
(二)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上述的“另有规定”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涉及的情况。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案例解析
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分确认收入的和不确认收入;税务处理分需视同销售和不需视同销售,另外税务处理无论是否视同销售,还要分是否选择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转让所得分期递延纳税,另外满足企业重组条件的还可以选择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因此,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比较复杂,下面用2个案例分别说明。
【案例3-19】存货用于对外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说明:本案例为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税务处理需要视同销售,且税务处理不选择分期递延纳税。
资料:甲、乙两家公司同属于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存货交换的方式从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的用于交换存货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公允价值1200万元(不含税,税率13%)。乙公司2020年9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2100万元;甲公司2020年9月1日资本公积为18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
问题:上述资料中甲公司涉及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
由于双方均属于同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因此案例中的交易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因此,甲公司付出资产不确认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即不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60万元(2100*60%)
贷:存货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万元(1200*13%)
资本公积 104万元(差额)
2.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本案例会计处理中增值税按照视同销售确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没有确认存货销售的收入与成本,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200万元(1200-1000)。
因此,视同销售收入1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如果企业不选择分期5年递延纳税,则应在2020年度全部进行纳税调整。但是案例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交易构成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则,还应填报《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假定企业不选择5年分期递延纳税)
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3-9-1:
第二步:填写《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3-9-2:
说明: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通过填报“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和“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已经调整确认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此处填写时“账载金额”就只能填写200万元,而填写为0,否则就是重复调整,会造成企业重复纳税。虽然填写该表最终结果的“纳税调整金额”为0,但是还是应该填写。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3-9-3:
【案例3-20】存货用于对外投资并选择5年分期递延纳税的财税处理及风险管理
说明:本案例为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税务处理需要视同销售,且税务处理选择5年分期递延纳税。
资料:继续沿用【案例3-19】的资料,但是甲公司税务处理时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的不同选择,不影响会计处理,故本处不再赘述,详见【案例3-19】的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
当企业选择5年分期递延纳税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1200-1000)就应均匀在5年内分期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但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还需要对转让所得额200万元在5年内分摊调整。
因此,在选择5年分期递延纳税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还是不变,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还是与表33-9-1一样,本处不再重复。
第二步:填写《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3-10-1: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就有变化了,需要在表33-9-1的基础上增加填写一行,如表33-10-2:
说明:企业选择适用分期递延纳税的,在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还需要向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留存备查”。
❷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三虚”案件与抽逃出资“一抽”案件有何区别
两虚一逃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行业管理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侵害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认定
一、“两虚一逃”的定义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的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的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二百条有关规定。
抽逃出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实缴出资已全部到位,但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抽回或转移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二条有关规定。
二、“两虚一逃”的区别
案例一: Z某是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T公司为取得建筑三级资质,将注册资本从301.15万元增加到719.27万元,其中Z某对当事人以实物资产增资168.12万元,另一股东G公司以货币增资250万元。经查,因G公司缺乏资金,Z某又急于取得资质以开展业务,随与G公司共同商议,找到某中介,帮G公司垫资250万元注册,取得进账单后归还;后G公司改制,公司对以往资产清点,发现Z某的实物出资不实,遂向我局举报,经查发现Z某有150.5万元资产一直未办理手续将财产权转移给T公司,这部分资产根本不归Z某所有。上述违法行为最后作两个案件处理:Z某伙同G公司找中介垫资的行为,虽为G公司垫付增资款,但因其是所有股东合谋,以公司名义骗取登记,故定性为T公司虚报注册资本250万元;Z某未转移实物投资财产权,是其单方行为,欺骗了其他股东,定性为虚假出资150.5万元。
结合上述案例及其他案件来看,可将“两虚一逃”这三种违法行为的区别总结如下:
1、行为主体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是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公司,是公司全体股东故意合谋的结果。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股东之间没有合谋骗取公司登记的目的,因为出资是发起人、股东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资人承担。
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表现为伪造存款凭证和财物发票骗取验资报告、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等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如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抽逃出资表现为,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这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
3、行为发生时间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行为一般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变更)之前,而抽逃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变更)后。
4、行为目的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往往是由于公司为了达到某种规定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或谋取某种利益(例如公司申报资质、承包项目等)而实施;虚假出资的行为人在骗取公司登记的同时,更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股份;抽逃出资目的在于股东为逃避因公司发生债务而逃避债务,或者因其他经济利益,利用其职务优势或其他手段将其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出资抽回。
5、侵犯客体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管理制度,其欺骗的对象是工商部门;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侵犯的客体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公司管理制度。
二、“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
“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原则。以下是一些常见手段。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因此,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当事人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常见的手段有:
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此类情况现在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
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
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
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
6、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
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2、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并未实际交付;
3、以实物方式出资时,采用多报或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
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如出资人对其拥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申请评估,将评估结果的增值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并做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并申请验资。
5、一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公司,由于经营中未将公司与股东资金严格分开,也往往出现虚假出资的情况,如案例二。
案例二:吕某虚假出资案。S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T公司经营活动所积累的资金都存于其股东吕某的银行卡中。吕某在向公司增资时,从其上述的银行卡中,向公司账户转账。这些增资款本身就是T公司的资金,吕某本身并未增加实际投资,故构成虚假出资行为。
三、抽逃出资的常见手法
抽逃出资常见手法如下:
1、以预付款、购货款等名目在注册后抽走公司的货币出资,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账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原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账,货币资金账实不符;
2、虚增利润,后以分配利润名义直接从公司提走货币资,如: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积以增加可分配利润;
3、以借款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借款;
4、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如案例三;或者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事实上不存在或者高估价格);
5、出资人以虚假的股权转让的形式从公司提取资金;
6、通过对投资者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进行抽逃。
案例三:Y某抽逃出资案。2006年5月份,L公司为了申请建筑三级资质。决定将注册资金从100万增加到700万元,其中Y某增资300万元,由于手头资金紧张,Y某就从朋友处借款了150万元,用于增资。L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Y某从鸿立公司账上取出150万元,归还借款人,构成抽逃出资150万元的行为。而L公司以购买机械设备475.9万元入账,该记账凭证后附有一份“投入机械设备”的清单,该清单后附有发票扫描件,其中恰有150万元发票是伪造的。
三、“两虚一逃”的查处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存在隐蔽性较强、违法行为多样化的特点。在2010至2011年我局查处的, 起“两虚一逃”案件中,有2起为知情人举报案件,1 起为服务行业消费维权多部门联合检查行动中发现,而不是在企业监管过程中主动发现的。查处此类案件,对办案人员经济、财务、会计、法律、各行业特点等多方面综合知识要求较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往往涉及人员、单位多,调查取证困难,耗费时间较长,查处难度较大。
一、把好企业年检关,有针对性的上门实地检查
工商部门在登记、企业年检、日常监管过程中注重的是书式资料的审查,难以核实其真伪。但是如果由于人员、经费、时间等各种条件制约,做到户户上门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检查,往往能取得重要突破。“两虚一逃”的违法行为往往发生在以下企业:
一、因业务开展需要取得资质、许可而大幅度增加注册资本的企业,例如担保、建筑、园林绿化、爆破等行业;
二、未开展业务或业务量较少的企业(可从损益表上看销售收入);
三、对开展业务的资金需求量不大,但注册资本较大的企业,如物业公司等。
这类案件应当把注意力放在注册资本较大的企业身上。因为注册资本金较小,完全可以通过提现的方法来逃避检查。一旦资金离开了银行,变成现金,这类案件就断了线索查不下去了。最好查已经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增资的企业,查起来比较好处理
二、调查取证要讲究技巧
两虚一逃类案件调查取证较难,应讲究取证技巧。在没有掌握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会积极配合,从正面取证相当困难。因此,可以先从外围展开调查。先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名,检查财务报表,询问财务人员等。经过外围调查,取得一定的线索后,由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全面收集证据,并有针对性地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提交相应证据。
案例四:D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D公司从事园林绿化行业,2010年8月,当事人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后经调查,为获取园林资质而增资)。执法人员在检查公司账务资料时发现,DF公司各股东于2010年7月14日共计汇款800万元到公司账上,7月15日就预付给其业务伙伴徐某苗木款770万元,依经验判断,此笔资金有很大虚报嫌疑,但根据公司内可查的财务资料、凭证无法确定其行为违法,当事人也表示公司资本没有问题,所购苗木均在山上,可以随时去看。此时,在公司内部取证已无可能,只能展开外围调查,因当事人资金流动均从银行账上往来,执法人员决定到银行查询D公司各股东及有关人员的账号在D公司增资前后一段时间内的转账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工商部门对个人账户无查询权力,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协同,由公安部门查询后将结果告知我局执法人员,结果一目了然,当事人增资800万元都是中间人胡某从他人处借来,先存在D公司的各股东账上,再从股东账上汇到公司账上,随后从公司账上汇到徐某账上,又从徐某账上转到胡某自己账上,再由胡某还给借款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及中间人对办理登记中借款垫资又归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提供了其他有关证据。
此案的关键不在财务凭证里,而在查当事人的银行往来。从验资报告入手,查找所有资金的来源,并根据银行转帐的线索,将整个资金流动的过程全部复原。这里面主要是看银行对账单、银行入账凭证、转账的单据,无论是贷记凭证还是支票,只要是通过银行转账的,都可以查到来源和去向。查资金流向一定要全面,不能仅仅选取其中的几段,也不能仅看几个股东的资金流,查看了所有资金的流动后,再对比源头的资金所有人和结尾的资金所有人之间的关联性,一般此类案件都是资金从哪里来,然后又回到哪里去。
此案中,当事人以预付苗木款给其业务客户的名义和方法,掩盖了其归还垫资款得事实。还有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在资金流出时会签订一个虚假的借款合同、或工程合同,用一个假的合同,以借款、付工程款的名义来掩盖归还垫资款的行为。对这类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检查对方企业借款的目的、使用情况、实地检查工程项目等方法寻找到相关证据,来否认这个合同的合法性,揭示真相。
三、查账方法
因为两虚一逃的违法行为的实施大多在企业财务资料中作了反映,因此办理该类案件的查账方法是此类案件的重点。 我们常用的查账方法步骤为:
1、审阅。检查财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大额资金往来业务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有无矛盾、是否存在涂改或其他异常的迹象;
2、核对。核对帐帐、帐实、帐表等记载是否一致,核对银行对帐单、客户往来清单同本单位数据是否一致等;
3、分析。通过核对不同科目之间的比率关系,来验证该比率是否异常,通过对该公司历史数据及公司与同行业正常情况比较判断某一科目的数据是否异常。
需要强调的是,很多企业内部制度不健全、经营理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财务文件存在伪造可能,我们就不能完全采信。此时,需要到公司外围收集相关资料。
针对具体情况可按如下方法操作:
(一) 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的查账方法
对于货币资金的出资,检查企业验资时的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必要时,还要检查企业验资前一段时间各银行账户大额资金的流出情况,检查与资金流出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款协议、购货发票等,也可与收款方联系查询,以确定这些资金流出是企业正常业务、还是虚假出资。
对于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如存货、机器设备、非专利技术等,要检查资产评估报告,看是否有作价偏高的现象,如果作价明显偏高也属虚假出资;检查资产的交接清单,看股东与企业是否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检查账目中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看是否有相应资产增加的记载;检查企业仓库存货实物帐,看投入的存货是否入库、领用、销售;可现场盘点用以出资的固定资产,看这些实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以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时,看是否签署了转让合同,合同规定是双方共有还是被投资企业独有等情况。
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专利技术等。 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过户到被投资企业。此外,还要检查评估报告、资产交接清单、资产入账情况、并可以进行实物盘点。
(二)抽逃出资的查账方法
初步判断是否抽逃资金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检查企业验资前后的银行对账单,看验资后一段时间内是否有大额资金划出,检查大额资金划出有关的购货合同、借款协议、收款收据、购货发票等,必要时可找收款方调查取证;二,检查企业近期的资产类会计科目,看是否有与抽逃注册资金有关的虚挂资产,因为资金抽逃后为了把帐做平,一定相应的虚挂一项或几项资产。
企业注册后抽走货币资金在会计账目上通常反映为:虚挂货币资金、应收预付款项、长短期投资、虚购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对于抽逃资金后虚挂货币资金的,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划出银行存款后不做账务处理,长期虚挂银行存款;另一种是提取大额现金后,一直虚挂大额现金。可检查近期的银行对账单、盘点企业现金,如货币资金帐实差额较大,且无合理的理由,可初步判断为抽逃资金。
对于抽逃资金后虚挂应收预付款项的,一般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虚挂借款,可以检查借款协议、收款收据以及有无合理的利息收入,也可直接向借款人调查取证;另一种是在预付账款科目虚挂预付购货款,可以检查购货合同、挂账时间,也可直接向收款方调查取证。利用负债类的反向挂账也是同样道理,比如其他应收款科目体现在其它应付款科目的借方、预付账款科目体现在预收账款科目的借方。
对于抽逃资金后虚挂长短期投资的,检查投资协议、看有无合理的投资收益,也可直接向被投资方调查取证。
对于抽逃资金后虚购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可检查企业仓库实物帐,看有无所购存货的入库记录及领用、销售记录;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台账、实地盘查所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查看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合同协议、技术资料。
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一般表现为公司注册后,将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车船等资产无偿或以较低价转让给股东,或股东长期无偿占用上述非货币资产。对此,可检查资产转让协议,将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也属抽逃出资。对于股东长期无偿占用的情形,可以通过盘查实物资产实际使用情况,检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运用情况,看股东有无违反合同协议无偿使用情况。
四、对两虚一逃的产生原因的一点思考
案例五:Z某虚假出资案。当事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增资过程中以不属于本人的实物资产向公司投资,某会计事务所在未认真核实其增资实物及原始凭证、发票的情况下,就出具了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从而使当事人违法行为得以实施,侵犯了其它股东及公司的利益,构成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Z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当事人为取得建筑资质(资质对公司注册资本有强制要求),需将注册资本增加到700万,在增资之时因缺少资金,便联系由某中介代理机构代为垫资,并向中介支付1万元费用,取得银行进账单,又从公司帐户将出资取出用于归还中介机构,之后凭进账单办理验资报告并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
这两起案件及上面提到的部分案件都与中介机构违法有关,均是中介机构在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过程中,对明显涉嫌“两虚一逃”的行为置之不顾,有的甚至收取费用,帮助企业造假。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迅速发展,为方便企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问题:部分中介机构伪造公章、投资人签名;伪造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文件;为企业垫资并在企业设立或增资后抽逃资;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违规出具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因此,规范中介机构的代理和执业行为,是打击“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必要保障。
但是,目前对此类中介机构监管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规范中介组织及中介活动的专门法律法规,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性质、责任权利等没有作出严格界定,在其准入、监督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盲区。二是监管机制不完善。但目前中介机构依然是多部门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分工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应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要做到:
1、建立严进严管的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工商部门应当严把社会中介机构准入关,及时清理违规、违法社会中介机构。
2、实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由工商机关牵头,进一步整合税务、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将各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的监管信息、处罚信息和社会群众举报信息汇总形成以信用档案为主的数据库,并依次对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对信用度低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以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其规范、守法经营。
案例七:H公司原注册资本13万元,从事培训业务,其经营范围对注册资本数额并无较大限额要求。H公司之后却将注册资本突然增加为516万元,但其经营范围并未变更,经查,H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知情人士介绍,H公司是为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资目标而增资的。
“两虚一抽”的案件中,也有相当比例是地方上为了完成招商引资目标而造成的。部分地方上每年都会下达招商引资金额的经济目标,并以此作为对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体现招商引资金额的就是注册资本。因此,解决“两虚一抽”的问题,在干部考核的体制上也要有所改革。
❸ 哪位大虾请提供一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案例分析资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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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
美国伊思雅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税率30%。伊思雅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
按照正常交易原则,伊思雅公司在美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800万)×30%=360(万元)
而伊思雅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美国账面上。百慕大的伊美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伊美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伊美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案例二百八十四〕
美国蔓特芙公司在中国、日本分设津岗公司、庆怡公司两家分公司。美、中、日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美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期所得按美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津岗公司在中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庆怡公司在日本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蔓特芙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使庆怡公司在日本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1.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所得税额:500万×30%
=150万元
在美国可抵免限额:500万×35%=175万元
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美国可抵免限额为0。
(3)蔓特芙公司总体可抵免额:150万元+0=150万元。
(4)蔓特芙公司实缴美国所得税额:
(2400万+500万)×35%150万=865万元
2.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税额:300万×30%=90万元
津岗分公司在美国的抵免限额:300万×35%=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可抵免限为9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在日本已纳税额:100万×30%=30万元
庆怡公司在美国抵免限额:100万×35%=35万元,
30万<35万元,可抵免限额为30万元。
(3)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可抵免总额:90万+30万
=120万元
(4)由于蔓特芙公司降低了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则蔓特芙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为2200万元(即2400万元-200万元)。蔓特芙公司应缴美国所得税额
=(2400万+300万+100万)×30%-120万
=860万元
❹ 税法:税收筹划的现实中的实际精典案例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❺ 关于股权收购的那些税事
公司的发展需要考虑项目的投资,以股权收购获取项目的同时,关于财税的那些事时常发生,曼德企服告诉你。
案例及自我缴税情况
2016年9月,A公司通过法院判决取得某公司写字楼(未装修)一座,折合价款8000万元,该写字楼已过户至A公司名下,2017年A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欲将该写字楼出售给B房地产开发公司,B公司看中该写字楼便利的交通环境有升值空间。该写字楼目前评估价值为11000万元,且A公司账面除该写字楼外,无其他实质性资产,A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双方拟定以股权转让方式完成该笔业务交易,股权转让价值12000万元,假设A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A公司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的不动产环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B房地产公司准备收购A公司股东股权后继续开发该写字楼,计划精装修后分割出售,预计精装修成本4000万元,可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应缴纳各税如下:
应缴纳增值税=(20000-8000)÷(1+5%)×5%=571.43(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71.43×12%=68.57(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20000÷(1+5%)=19047.62(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8000+4000)×(1+20%+10%)+68.57=5668.57(万元),增值额=19047.62-15668.57=3379.05(万元),增值率=3379.05÷15668.57=21.57%,适用税率为3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379.05×30%=1013.72(万元)。
账面利润=19047.62-8000-4000-68.57-1013.72=5965.33(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965.33×25%=1491.33(万元),账面净利润=5965.33-1491.33=4474(万元),实际净利润=20000-(12000-1000)-4000-571.43-68.57-1013.72-1491.33=1854.95(万元),净投资收益率=1854.95÷(12000-1000+4000)=12.36%。
B公司得出如下结论:该项目值得投资。
分析其缴税计划错误
1.增值税计算方式有误。
B公司通过收购A公司股东股权取得对A公司的控制权,A公司账面资产计税基础保持不变,B公司应以A公司为主体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预计精装修成本为4000万元,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500万元,可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销项税额=20000÷(1+11%)×11%=1981.9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981.98-500=1481.98(万元),还有8000万元购置成本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吗?这笔购置成本只有法院判决手续,无不动产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2.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有误。
A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20000-1981.98=18018.02(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481.98×12%=177.84(万元)。A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建设再转让,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的扣除;后续建设支出扣除项目的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8000+(4000-500)×(1+20%+10%)+177.84=12727.84(万元),增值额=18018.02-12727.84=5290.18(万元),增值率=5290.18÷12727.84=41.56%,适用税率为3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290.18×30%=1587.05(万元)。
账面利润=18018.02-8000-(4000-500)-177.84-1587.05=4753.13(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753.13×25%=1188.28(万元),账面净利润=4753.13-1188.28=3564.85(万元),实际净利润=20000-(12000-1000)-4000-1481.98-177.84-1587.05-1188.28=564.85(万元),净投资收益率=564.85÷(12000-1000+4000)=3.77%。
结论:该项目勉强可以投资,若算上未统计在内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则可能不值得投资。
由以上分析看出,B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的不动产,其原始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前后有根本区别,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2016年5月1日后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且法院判决书不能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种特殊情形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呢?目前并无政策允许这样做。
如果A公司是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法院判决的不动产,又该如何处理呢?假如A公司2016年4月取得法院判决某公司写字楼(未装修)一座,折合价款8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B房地产公司股权收购A公司后继续开发该写字楼精装修后出售,预计精装修成本4000万元,可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20000-8000)÷(1+5%)×5%=571.43(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71.43×12%=68.57(万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20000÷(1+5%)=19047.62(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8000+4000×(1+20%+10%)+68.57=13268.57(万元),增值额=19047.62-13268.57=5779.05(万元),增值率=5779.05÷13268.57=43.55%,适用税率为3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6859.05×30%=2057.72(万元)。
账面利润=19047.62-8000-4000-68.57-2057.72=4921.33(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921.33×25%=1230.33(万元),账面净利润=4921.33-1230.33=3691(万元)。实际净利润=20000-(12000-1000)-4000-571.43-68.57-2057.72-1230.33=1071.95(万元),净投资收益率=1071.95÷(12000-1000+4000)=7.15%。
结论:该项目虽然投资收益率不高,但是比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下获利多。
综合考虑税收等客观条件后再思考投资的问题,今天财税君所带来的计算方法分享,你明白了吗?
❻ 求一个近5年资本运作成功或失败的案例
资本运作的核心是整合资源,它以资本为纽带,使社会资源迅速向投入产出高的地方集中,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例如,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获得急需的资金,得以把蛋糕迅速做大,进而与投资者共同分享成果;或者通过战略重组,合作双方取长补短,实现共赢等。说到底,它是一种经营策略,可以快速获取资源,但如何用好这些资源,还要看企业自身的能力。以下五个小故事,展示的是通过资本运作,资源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迅速集聚的过程。故事结束了,现实中的主人公们并非可以从此高枕无忧。快速得来的东西,一不小心也会快速失去。千万不要以为资本运作就等于“爆发式增长”加上“穷小子登上富豪榜”。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一时的成功也不能代表永远。那些想通过炒作引来资金,而后直接套现的人已涉嫌欺诈。而所谓“纯资本运作”,鼓吹百分百保本保收的,更是需要万分警惕的赤裸裸的谎言了。
【一】
有一IT人士,其实也谈不上他懂多少IT知识,但是他有博士头衔,有在国外学习、生活k的经验和圈子。这就是他的资源,于是,他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来实现自己的创富梦想。
做法是:他先提出了在中国建立一个搜索引擎网站设想(那时,中国网站很少,不像现在,网站多如牛毛),并告诉他的老师,老师借给他10万美金,经过一段时间的折腾,探索出一个有可能赚钱的模式,于是找到国外的风险投资进行游说,并成功获得了新的投资,几年后又成功在那斯达克上市,赶上股市正疯狂炒做互联网概念,该股票价格和其他类似股票价格一样,一路彪升,于是乎,该IT人士,立马成为了IT精英,一举进入中国富豪榜。其他IT精英创富的路数,也基本差不多。
评论:其实现在看来,建一个网站很容易,找10万美金也很容易,那么,为什么他能成功,而别人没有成功,关键在于:一、他充分利用了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并且将它发挥到了极致。试想,如果他没有在国外生活过,没有博士头衔,他就很难有超前的眼光,来发现他的机遇,很难去说服国外的风险投资商,除非你实打实地拿出现金流,拿出利润来。二、他抓住了一个可以让人发挥想象力的项目,既是说,这个项目有无限扩张的潜力。
【二】
十几年前,有一个17岁的小伙子来到北京,经过几年打拼,经营起了一家经营家电的商店,后来又变成若干家连锁店,同时也做过一点房地产。尽管他干的很成功,但也默默无名。最近由于进行了资本运作,突然身价百亿,成了中国首富。到底是怎么回事?其实,很简单。
做法是:他首先把房地产作价与一家香港上市的公司(香港把低于1港元钱一股的股票叫仙股)进行资产股权置换,从而很容易就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迅速扩张他的连锁店,由几家变成几十家,无形资产迅速膨胀。经过评估,再次作价进行资产股权置换,上市公司随即变成市值超过百亿的几十家家电连锁店的控股公司。小伙子也从拥有看不见的、迅速膨胀的、一时无法变现的、说不清楚的无形资产,一夜之间变成了拥有价值上百亿的可以随时变现的上市公司股票。
评论:经营家电零售业,据说利润很低。很多商店经营困难。而为什么,这个小伙子能成功。关键是,一、他看到了连锁店的好处,即一家成功的模式可以迅速复制,而实际投入的资本不需要增加太多,但无形资产却能以几何级数增长;二、他通过学习,成功地掌握了资本运作的技巧,无须花费太多的资金就实现了市值上百亿上市公司的控制。
【三】
前些年,有一个所谓发明家发明了一种据说可以代替现行冰箱或空调中的制冷剂的环保产品。为了推广该产品,他在全国各地注册了许多家公司,并创造了一种新的推销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就是以免费更换更环保的制冷剂的名义,向宾馆、饭店、机关单位、广大的家庭住户直接推销该产品。由于产品具有垄断性,国内市场又是如此庞大。经过一番精心准备和概念化包装,他终于使自己的公司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上市后,由于故事毕竟是故事,公司业绩并不理想,于是改变主意,打着整合制冷行业的大旗,利用上市所融资金以及其他杠竿资金,大肆收购国内的空调、冰箱企业,经过合并报表,使上市公司的业绩,由虚变实。几年下来,发明家已不再是单纯的发明家,而更多的是行业内的财富人士。
评论:发明家如果只是将发明专利卖掉,撑死了也就是个百万富翁。但此案例中的发明家,把发明专利与特殊的营销方式结合起来,编成一个故事,并用这个故事在股市中圈钱,却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到的。更值得一提的是,当故事无法再讲下去的时候,一个新的故事又开始,而且做得很成功,的确不是常人所能为的。
【四】
网上传说,有一高官之子,在国外读完书,当然读金融或MBA,之后在一家投资银行工作,可能也攒了一些钱,即使没有钱,估计也有人会借给他。
做法是:于是他大肆收购了一家在内地经营燃气,但不太景气的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前期工作完成之后,他通过正常渠道,从中牵线搭桥并运作,使国内某大型国有控股石油公司出巨资参股该燃气公司。该高官之子当然就成为该燃气公司之董事长。消息一传出,燃气公司股票价格扶摇直上,两个月之内,股价翻了一番。股票则由原来的垃圾股,变成了热门股。随之可以想象的是,高官之子,也变成了财富之子。
评论:此案例是典型的利用人际关系资源,经过合法的资本运作手段创富的例子。尽管常人会对此提出这样那样的疑问,并表示自己的不满,但我相信,如此高明的高官之子,绝对不会因此而犯法。因为这一切都是那么地顺理成章,无可挑剔。案例中,所有交易各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好处,都是不言而喻。
【五】
有一个文化人,几年前去了香港,发了财。后来回国投资失败,变得几乎一无所有,甚至欠了一屁股债,于是他打起了资本运作的主意。
做法是:先在维京群岛注册一个A传媒公司,并以A名义与各地方电视台签了一揽子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将免费为各电视台提供一定时段的节目,回报是给A公司每天几分钟广告时间。接着,他又找到某节目制作公司,承诺向该公司进行投资,回报是制作公司必须向A公司每年提供若干小时节目。一切搞定之后,他向一家股票已成仙的香港上市公司老板讲,他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广告时段经营权,这足以使他每年获得几个亿的广告收益。老板听后,心知肚明。于是决定以现金加股票的形式收购A公司30%的股权,该文化人立即成为上市公司第2大股东,所获现金拿出部分投资给制作公司,以兑现诺言。文化人如此这般一番后,又成了有钱人,时间不超过两年。
评论:只要善于整合资源,把各方利益摆平,就会结出硕果。这是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纵观当事各方,电视台有广告时段,没节目制作能力;制作方有节目制作能力,没有节目制作资金,上市公司有资金却又没有项目。而文化人什么都没有,却把他们整合在一起,从而突显了文化人的价值。再通过资本运作,使这种价值得以在股市上以具体数字体现出来。
- END -
❼ 纳税筹划举例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为1万元;
4.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农业特产税的免税政策。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相当于新增加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原有的进项税额之差。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税额的数量。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以上我们分析了该企业筹划前后增值税负担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本案例中,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所以,两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两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二 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
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
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即:
废纸=A元 废纸=A元
个人————→废纸收购企业——————————→造纸厂
进项税额=A元×10%
三 分立运输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进项税额=200000×7%=14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200000×3%=6000(元)
所以分立运输部门给企业的该项业务带来的税收筹划收益是8000(即14000-6000)元。从企业长期经营的眼光看,其效果必将更加显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分析的方便,本文中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企业由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变化,而导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相应变化。由于这两项支出的数额是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数额,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增长的,所以当考虑这些因素时,以上税收筹划的效果将更加明显。
目前房地产行业被炒的沸沸扬扬,税收筹划这个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也因此而越来越受到这个行业的重视。税收筹划其实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财务管理理论、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因此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税收筹划方案要和筹划对象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将一个筹划方案放在它不适合的环境中,否则会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如果税收筹划方案和它的环境相一致,就会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近日一位朋友给我一个房地产行业的案例,让我帮忙分析一下,在这里我说说我的思路。
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因此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其它扣除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增值税扣项和350万元的期间费用列支项目,不含土地增值税)。当地契税税率为3%。
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
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
增值率:2500÷3000×100%=8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
公司应纳税合计为850+429=1279万元
筹划方案一:
在开发土地之前,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甲公司(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再由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
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
1.投资环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甲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500)×33%=495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甲公司接受土地投资应缴纳契税为:2000×3%=6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和契税确认其入账价值为:2000+60=2060万元。2.合并环节
1)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时,因为甲公司资产未发生增值,所以无论采取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均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负担。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后,该土地的入账价值仍为2060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补充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因此,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可免征契税。
3.商品房销售环节
1)土地增值税方面:
①计税成本确定。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故扣除项目金额只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确定,不能按照会计的入账价值2060万元确定,也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2060万元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即扣除项目金额)等于会计的入账价值,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无论是兼并或投资还是整体资产转让的方式,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均只有500万元,支付的地价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只有当时支出这500万元时取得的相关原始凭证。故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②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扣除项目金额:3000+60×(1+20%)=3072(万元);
增值额:5500-3072=2428(万元);
增值率:2428÷3072×100%=7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28×40%-3072×5%=818(万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500)-2000-818-60]×33%=0万元。
筹划方案税负合计:495+60+818=1373万元
因筹划方案税收负担增加1373-1279=94万元,结论:该方案不可行。
筹划方案二:分段实现土地增值税法
根据文中条件:我们可作三步走方案
1、将公司进行开发,假设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2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期间费用为150万元是时进行转让给同一控制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售价3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500(万元);
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
增值率:500÷2500×100%=2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
2)企业所得税:(3000-2500-150)×33%=116(万元)
3)契税:3000×3%=90万元。
税款合计:150+116+90=356万元
2、甲房地产公司再增加5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为150万元。后再转让给乙销售公司。售价为5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3000+90+500)×(1+20%)=4308(万元);
增值额:5000-4308=692(万元);
增值率:692÷4308×100%=16%;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0(万元)
2)企业所得税(5000-3000-500-150-90)×33%=416(万元)
3、乙销售公司发生期间费用为50万元,售价为5500万元。为减少契税负担,由甲房地产公司直接过户到客户处。
企业所得税为(5500-5000-50)×33%=149(万元)
总税负为356+416+149=921万元
方案二节税金额为:1279-921=358(万元);
筹划方案三:变出售为代建,节税效果佳,手续简便
如果公司将土地投资于拟购地的某保险公司,修建办公楼。投资时应纳税为495万元,后按2000万元转让股权免税。再收取代建手续费金额为650万元。650万元为建房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15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10万元。
方案三节税1279-710=569(万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三个方案是最佳的
参考网址:
http://bbs.chinaacc.com/45/228011.htm
纳税筹划及财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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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款的缴纳
46、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算与征收
47、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8、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税率与税目
49、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50、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5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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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企业纳税安全状况自我检查表.
59、 筹划新思路-税负转嫁
60、纳税筹划的目的
61、税收筹划的起因和可行性
62、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63、浅析当前公司资本结构优化问题
64、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1
65、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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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办事处灵活性的筹划
92、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改变贸易方式的筹划
93、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促销方式的筹划
94、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分设机构”的筹划
95、 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的筹划
96、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纳税环节的筹划
97、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包装物的筹划
98、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国外购买礼品的关税筹划
99、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税收…
100、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❽ 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应该交哪些税
1.税法规定: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在投资的时候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应地,免征了营业税,自然就免征了城建税和教育费和附加。你在取得股权的时候,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以后分红的时候就要交个人所得税。
2.你将取得的股权再卖出去,也不用缴纳营业税,但要缴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情况只是假定你以个人身份向非房地产企业投资;如果你向房地产企业投资,则要交土地增值税。如果你本身是房地产企业,以房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也需要交土地增值税。
即是说,在投资双方中,只要其中一方是房地产企业,就要交土地增值税。
但有一点你要清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概念,如果你投资入股后,是收取固定收益的,就不符合这个条件,以上所述及能免征的税就要计征。
❾ 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
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
在《公司法》及有关法律中,“划转”这个词鲜为使用,从网络搜索中也查不到合适的解释,仅从国有资产划转的文件中有“无偿划转”之类的表述,日常公司经营中我们因受《公司法》约束,独立企业之间是不能使用划转这个词,但“划转”却广泛用于税法,不仅所得税文件应用,契税文件也多次使用,但究竟什么是划转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打包资产划拨问题的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税法中划转的法律定义
在《公司法》及有关法律中,“划转”这个词鲜为使用,从网络搜索中也查不到合适的解释,仅从国有资产划转的文件中有“无偿划转”之类的表述,日常公司经营中我们因受《公司法》约束,独立企业之间是不能使用划转这个词,但“划转”却广泛用于税法,不仅所得税文件应用,契税文件也多次使用,但究竟什么是划转呢?
企业所得税文件中对划转规定最为详细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划转主要是如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上述文件规定的四种情形,相当于对划转的定义。实践中,在进行资产重组时,除了要适用税务文件外,主要适用工商文件,在工商变更时绝对不能使用“划转”这个词,重组不符合工商文件,企业注册登记将无法进行,且可能造成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站在《公司法》的角度将上述四种情形进行文字标准化,以使其满足重组要求。从文义上看,第一种情形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第二种情形“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一个公司冲减实收资本是一个很为复杂的事情,只有公司减资或分立才能减少注册资本,因此,这种情形是母公司减资或分立后,母公司股东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将分立的公司与子公司合并。第三种情形母公司收回投资,子公司减资或分立,子公司的股东将减资或分立的财产投资到母公司,母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因为子公司的.股东本身是母公司,自己给自己投资,实践中很难碰到。第四种情形,因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属于子公司减资或分立后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另一家子公司投资或合并。
上述各种情形的处理,除了第一条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外,其余均为减资或分立、合并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三种情形是两个以上重组程序的结合,因此,企业所得税中的所谓划转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减资、分立加投资或合并。
二、划转在增值税重组中的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征税项目之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两个文件均列明“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作为重组方式,但划转是否是增值税不征税重组允许的重组方式呢?根据前文分析,划转是投资或投资与减资、分立、合并的组合,合并、分立是文件规定的重组方式,而减资是否是允许的方式呢?减资、投资属于同一种类型,均是出售资产且以股权作为对价的交易,只不过减资的对价是收回股权,出资的对价是发放股权,因此,减资、投资应当是“出售”的一种特殊形式。从以上分析看,划转是投资或投资与减资、分立、合并的组合,而这些重组方式均是增值税文件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重组方式,但组合是否是规定的重组方式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从该文件看,组合就是多次转让最终受让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情形,因此组合也是增值税文件规定的允许不征税的重组方式。综上所述,划转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文件中规定的重组方式,当然划转的前提是在具有投资甚至是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否则无法使用划转这个概念。
三、划转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中的协调
增值税文件强调“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要求将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打包转让,这实质上是一个业务转让的范畴。正因为是业务转让,目标不是转让资产,才使增值税及营业税均将该转让列入不征税收入,这种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因此,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转让是其必要条件。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进项税也能随着资产而转移,因此可见该转让的整体性。从这些文件看,增值税中的重组是指业务从一个单位或个人向另外一个单位或个人平移,业务始终在进行,只不过是业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我们看所得税中的划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该条不难看出,所得税中的划转是指主体限制在同一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划转股权或资产,不划转负债,划转后的股权或资产不能改变用途的重组形式,这表明所得税中的划转不是业务的转移,而仅仅是资产的转移。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的几种重组方式都是以股权作为对价的划转,如果打包转让,转让资产时必然转让负债,负债转让就会变成资产转让的对价,这就会与文件不相符,因此,这从另一方面说明,所得税文件规定的划转纯粹属于资产转移,不应是打包资产转移或净资产转移。
增值税中打包资产的转让是要将债权、负债一并转让的,而所得税文件中的划转不能随同负债一并转让,这个问题形成互斥的局面。如何能够协调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一个良好的方法将使整个重组面临失败的风险。当然,能够有一种税不征也能够取得足够的税收利益,这就需要对比哪一种税收利益更大。笔者建议,一是在做重组计划时先要计算重组带来的增值税或所得税税支出,然后进行比较,以此做出税务处理方案;二是如果能够确保打包资产划转不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考虑能否利用非货币资产5年延期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变通利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办法;三是因为除了第一种情形的划转外,其他三种情形均包括减资或分立、合并,可否将划转的重组类型改变为先分立后合并。
四、前述案例的分析及延伸
本文开头的案例是一个分公司的划转,分公司就是一个资产、负债、劳动力的集成打包的典型,划转分公司当然需要注销分公司划转到新公司后再成立;第二,增值税中的重组文件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即不要求所有有关联的资产、负债、劳动力都要转让,有些要素是不能转让的,比如分公司经理是由总公司法人代表兼任,该经理就不能转让,有些资产也无法转让,比如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这部分资产有时候与生产经营没有关联,因此部分转让也是可以的,但转让多少呢,笔者认为达到业务转让的要求就可以了;第三,资产重组是市场经济中一种交易概念,网络有这样的描述“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因此,资产重组适用于任何企业;第四,文件规定打包资产受让的主体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但如果是个人,是无法进行业务继续的,只能是转让给经济主体,比如个体、企业等;第五、契税中的划转没有资本作为对价的要求,因此划转资产和划转打包资产均免征契税,且契税的范围更为宽泛,在自然人与其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也免征契税;第六、土地增值税的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划转这一方式,前文已述,划转实质上是投资与合并、分立、减资的组合,土地增值税的重组文件中规定了投资、合并、分立,也没有要求以资本作为对价,但没有规定减资的优惠政策,因此划转重组方式中有减资组合的,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其他形式的划转均享受优惠。
;❿ 跨国企业在华并购避税的案例
在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无疑就是财务管控了,因为财务数据指标是母子公司管控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母子公司管控的核心。
母公司集权管理的基础是财务上掌握以下几种权利: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及收益分配的最终决策权;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规范权,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会计政策;
(3)、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财务规范权。
1.跨国公司避税的动因――超国民待遇引发的税收漏洞
在作出合理的财务管控之前,跨国公司会先研究所在国的国情,根据特定情况作出分析,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构建合适的财务管理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些企业,有两种可以做到不纳税:一是亏损,而是只盈利两年。
跨国公司未必会采用上述的经营方式,跨国公司有专门的律师来研究各国的政策,以及政策的漏洞,结合各种成本分析,作出非常合法又合理的财务管控,配合横向战略的执行。
2.跨国公司怎样避税
我们在研究跨国公司在华避税方法的过程中发现,其强大的财务管控非常好的配合了集团整体战略和横向战略,凭借其全球一体化的财务管控体系,他们所制定的避税方案才能顺利实施。那么,他们具体采用什么方法来避税呢?
(1)价格转移
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看,企业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如下几种:其一,在跨境贸易方面,通过出口高报和进口低报向处于减免税期的企业转移利润,或者是通过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使已过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的状态。就前者而言,企业规避的是境外的税收,不是中国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但它往往是洗钱或热钱流入境内的重要渠道。就后者而言,它损害的是中国的税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这一被跨国经营的企业所广泛采用的手段理应成为中国海关和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
比如河北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营产品的内销价格为71元/箱,但出口价格仅却为36元/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直接定价的方式,将出口产品单价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低40元,以此来减少销售收入、变相将实际利润转移出境。在当前形势下,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会成为资金外逃的通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还会成为外国指责中国低价倾销的口实之一。
其二,在服务贸易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管理费分摊以及咨询费、技术专利费的转移支付,可以达到向境内或境外企业转移利润的目的。比如河北一陶瓷有限公司,与其香港母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每年按其销售收入的32%向境外支付咨询费,仅2005年就支付了804万美元,相当于其当年利润的3倍。深圳一石化有限公司,2003-2005年累计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服务费和商标许可费1.6亿元,占总管理费用的56.3%,占未弥补亏损2.6亿元的63%.其服务贸易开支的比重之高确实令人咋舌。
在华跨国公司显然将价格转移作为主要手段来实现利润转移和避税。在母子公司财务管控的特点里,我们注意到在财务管理方式上,企业集团体现为高度的全面预算性,预算结构及运作过程较为复杂。跨国公司显然深谙此道,其实际运作方法非常复杂,往往在国外转好几个圈,而且内部财务核算有着非常先进的软件系统,有的软件系统国内税务工作者根本就不会操作,监管极其困难。
(2) 资本弱化——虚假亏损的通道
在资本项目交易方面,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注册空壳公司的方式,将母公司注册地变更为离岸中心等税收优惠地区,并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加股东贷款及资本弱化的手段,尽可能多地汇出债务利息、减少税前利润。国际经合组织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权益与债务资本之比低于1:1,美国税制对此的认定标准为1:1.5.按照中国现行税法,企业借入外债的应付利息可从企业税前所得中扣除。
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就尽可能多地借入股东贷款,将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之比压至远低于1:1的国际标准,以通过资本弱化的手段造成账面亏损,而实际利润却通过债务利息的方式汇给境外的母公司。
除了资本弱化外,现在还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价格转移将实际收益汇往在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而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却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在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体系里,资金管理(Treasury)是一项重要。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向银行贷款几乎是每一个企业的必经之路,但银行贷款的利息却又使企业的财务费用急剧上升。即便是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市场筹措到大量资金,但是面对资本市场,却仍然存在一个投资回报的问题。
尽管在国内借款产生的利息也可以从企业税前所得中扣除,但是与其将利息付给国内的银行,还不如以更高的利率向母公司支付,同时达到避税和利润转移的目的。
(3)新外企是老外企逃避税收的载体
境外投资方根据两免三减半的时间段,滚动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境内新老外企之间或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让老外企亏损、新外企获利则是另一种逃避税收的手段。
比如某著名的台资食品集团,就有按减免税期不断增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趋势。该台资的系列企业,设立后头两年的利润特别多;税收减半的三年,利润就显著下滑;全额缴税后,更马上陷入盈亏临界点或亏损状态。而调整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办法还有前面提到的关联交易手段。如青岛一韩资制鞋有限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操纵进出口价格,以及让老外企承担新外企额外费用的办法,让老外企常年大额亏损、新外企利润率奇高。该集团在税收优惠期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曾高达757%,与经营范围相同的老外企的持续亏损形成了鲜明对照。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跨国公司有专门的律师团来研究各子公司所在国的,而中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制度缺陷成为跨国公司利用的环节。对于很多地方官员来说,引进外资就等于有了政绩,因此在引进外资时不注意外资所能带来的效益。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外资横向管控在中国的又一表现形式,对于集团来说,将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以及将税收转移至国外,不如在一国内部转移来的方便和低廉,并且保证了在子公司所在国再投资时的资金需求。横向管控的内容十分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