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开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货币市场的稳步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公开买卖债券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条一级交易商资格的确定、变更或取消等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第五条公开市场业务的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负责。第二章债券交易第六条债券交易的券种是指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第七条债券交易种类包括买卖和回购。第八条一级交易商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须签署有关协议。第九条回购期限的档次分为7天、14天、21天、28天、2个月、3个月和4个月共7种。第十条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或价格招标)。具体中标原则由操作室规定。第十一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第十二条债券登记、托管和交割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按照其制定的有关办法办理。第三章一级交易商的条件及审定第十三条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二、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三、城市合作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包括经折算的外汇资本金);
四、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券交易量应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大规模的代理业务及合格的业务人员,经营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五、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本规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项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机构可优先成为一级交易商。第十五条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机构均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成为一级交易商的申请,报送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构简介;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四、参与公开市场业务的具体部门及其人员构成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第十六条凡经审定批准成为一级交易商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四章一级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一级交易商的权利:
一、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进行债券交易;
二、优先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开市场业务信息,以及获取操作室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享有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帐户开立、资金清算、债券托管结算及技术支持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务;
四、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召开的一级交易商联席会议和交流研讨、人员培训等活动;
五、参与讨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六、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相互进行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交易;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一级交易商的义务:
一、踊跃参加债券交易,在操作室规定的交易日不参加交易或不进行投标、报价的,应及时向操作室说明原因及有关背景;
二、在宏观调控特殊需要时,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交易任务,及时传导货币政策意图。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达指定交易任务的同时,应适当兼顾一级交易商的利益;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诚实的债券交易,提供合理的市场报价;
四、提供资金头寸、债券持有情况、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数据;
五、定期向操作室提供市场信息及市场分析资料,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六、严格履行公开市场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义务。
❷ 九江银行可靠吗
你说银行可靠吗?都是国家的钱国家的地国家的人,不要以为是九江自己办的银行,所有的银行都是国家的,只是利益分配不同罢了
❸ 每一次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都要参加吗
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是货币政策价格型调控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三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分析了我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建设情况,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货币政策 价格型调控 公开市场操作 一级交易商制度
孙莎 牛慕鸿
一
级交易商是指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对手。由于一国金融机构数量众多,且在规模、实力上差异较大,中央银行无需和所有金融机构直接交易,而是挑选一部分实力雄厚、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一级交易商与中央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再通过债券二级市场与市场其他金融机构交易,从而实现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货币政策框架正处在从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机制转型过程中。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是价格型调控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央行实践经验,有助于我国央行完善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疏通价格型调控传导渠道,为我国推进价格型调控机制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国际实践
从美国、英国、日本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实践经验来看,各国央行对一级交易商的甄选和管理与该国金融市场实际情况、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等有关。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级交易商的选定范围、准入条件以及考核管理机制。关于选定数量,一级交易商数量并不是越多越好。数量充足的优势是能够保证竞标中的充分竞争、价格能够反映市场流动性供求,且央行能够尽可能多地获取市场信息。但是如果数量过多,交易商参与交易的积极性可能会有所降低,且央行也存在接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上限。基于各自经济金融情况,各国央行对于一级交易商的准入条件有所侧重:美联储侧重于交易活跃度,英格兰央行侧重于市场信息贡献能力,日本央行侧重于信誉度(见表1)。关于考核管理机制,各国央行每半年或一年对一级交易商进行一次考核,对名单进行逐年调整,但交易商名单整体保持稳定。
(一)美联储
美国是最早采用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国家。美联储授权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以下简称“纽联储”)执行公开市场操作,管理一级交易商。目前,纽联储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共有23家,包括11家证券公司、11家投资银行(或称资本市场集团)和1家商业银行。从机构性质来看,多数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经纪交易商,只有1家为商业银行。从机构来源来看,18家为美国本土机构,5家为外资金融机构。
纽联储对一级交易商的准入条件严谨细致且全面,包括机构性质、资本水平、债券市场做市活跃度、运营能力等。一级交易商需为经纪交易商或商业银行,其中,经纪交易商监管资本最低为5000万美元,商业银行一级资本金最低需保持在10亿美元。与其他国家央行有所区别的是,由于纽联储一级交易商同时承担财政部国债一级市场承销、二级市场交易职责,其需在国债市场上担任做市商,提供双向流动性,且最低维持国债市场做市交易0.25%的份额。在运营能力方面,一级交易商需有能力连续参加美国国债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投标,且投标价格合理。一级交易商还需有一个足够规模的交易结算室(或与第三方合作完成),保证完成与纽联储的交易结算。必要时有能力为抵押支持证券(MBS)交易提供保证金,通过纽联储合作方进行清算。参与国债市场中央交易对手服务,为国债一级市场交易提供清算。最后,一级交易商需制定灾难恢复计划。
纽联储与一级交易商之间是交易伙伴关系,而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纽联储只负责国债市场的日常监控,一级交易商的监管由对口监管部门负责。纽联储对一级交易商每六个月考核一次,对不符合资本充足要求、国债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中投标不积极、二级市场做市能力差的机构将暂停其一级交易商资格,并要求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相关要求,否则将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且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其申请。对存在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机构,纽联储在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后可以永久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自1960年以来,一级交易商名单并非每年都会调整,但有可能会一年调整两到三次。
(二)英格兰央行
英格兰央行2009—2015年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数量稳定在50~60家。2015年11月,英格兰央行完善了电话竞标框架,使得小机构参与公开市场操作在技术上存在可行性,这导致了2016年公开市场操作交易商数量的增加。截至2017年3月16日,英格兰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共有79家一级交易商。
英格兰央行对一级交易商的准入条件涉及的方面相对较少。尤其是自2015年电话竞标技术完善以来,中小金融机构成为央行一级交易商的准入门槛在技术可行性层面上有所降低。英格兰央行对一级交易商准入条件的侧重点在于一级交易商对央行的市场信息贡献能力。一级交易商需能够给央行提供日常流动性和风险管理信息,并及时提供市场信息(market intelligence)。英格兰央行还对机构性质、运营能力、监管意见等做出规定,要求一级交易商需为银行、经纪交易商或中央交易对手,拥有参与和有效完成交易结算的运营能力,与央行共同致力于实现竞争性、公平的英镑市场。另外,英格兰央行还会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在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前提下甄选一级交易商。
英格兰央行除了通过交易台与交易商进行日常沟通之外,还为每一家交易商指派一位专属的联络经理。联络经理的职责在于帮助交易商更好地参与公开市场操作,也为央行及时了解货币市场发展动态和更好地传导政策目标提供支持。英格兰央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评估交易商的风险、审查贷款抵押物。此外,英格兰央行还通过货币市场联络委员会(MMLC)举办的论坛与交易商交流。
(三)日本央行
目前,日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共有48家,包括25家证券公司、19家银行和4家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日本央行对一级交易商的准入要求主要侧重于信誉度。从资本充足水平和在场检查获取信息两个维度考察金融机构的信誉度。其他要求包括一级交易商需拥有在日本央行开立的账户、需为日本央行金融网络系统的参与者等。日本央行每年对一级交易商考核一次,并决定是否调整交易商名单。
我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在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之初便建立了一级交易商制度,并于1997年颁布了《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一级交易商享有直接与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交易以及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积极参与公开市场操作、促进货币政策传导等义务。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考评范围主要包括参与公开市场业务情况、债券一级市场承销情况、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情况等方面内容。按照“先确定各类金融机构比例,再取各类机构排名居前者”的原则确定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在公开市场业务开展的初始阶段,中国人民银行的交易对手只有14家商业银行。近年来,随着公开市场业务规模的扩大,一级交易商数量逐步增加。目前我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共有48家一级交易商,包括6家大型国有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11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22家地方性银行、3家外资银行和4家证券公司。从机构性质来看,48家交易商中共有44家商业银行。
与主要经济体央行的制度相比,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还存在着几方面的不足:一是一级交易商的范围比较窄,目前仍以商业银行为主,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所占份额较小;二是一级交易商准入标准所涉及的领域有限,仍待完善;三是一级交易商管理与考核的透明度有待提高等。因此,有必要加快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完善,保证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为货币政策向价格型调控转型奠定制度基础。
政策启示
在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一级交易商制度尚存的局限性,我国央行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以推进货币政策价格型调控转型。
(一)优化一级交易商的机构范围
当前我国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主要为商业银行,共44家,证券公司只有4家,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尚没有资格进入一级交易商队伍。而在国债二级市场上,证券公司交易活跃度远高于商业银行,这将会影响到央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的效果。中央银行可适当考虑多元化一级交易商机构类型,优化一级交易商的结构,在一定标准下将一些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好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纳入到一级交易商队伍中来,从而进一步增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有效性。
(二)完善一级交易商准入条件
我国央行一级交易商准入条件仅包括业务运营能力(参与公开市场操作、参与一级/二级国债市场情况)和执行/传导货币政策情况。相比而言,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级交易商准入条件还包括交易活跃度、信誉度、监管意见、后备支持计划、灾难恢复计划、市场信息贡献能力等。我国央行可在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国情,拓宽一级交易商考评机制涉及的领域,建立更加严谨全面的一级交易商考评机制。
(三)提高一级交易商管理和考核机制的透明度
央行每年对一级交易商进行考评,并决定是否调整交易商名单。目前我国央行的交易商名单调整相关信息的透明度有待提高。例如,2017年宁波银行、富滇银行等四家银行被取消了一级交易商资格,引起了部分市场机构的诸多猜测,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央行相关决策信息透明度还不够。建议未来进一步提高一级交易商的管理和考核机制的透明度,通过互联网、纸质出版物等多种媒体渠道,在做出一级交易商名单调整等相关决策时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从而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学术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
❹ 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在货币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其目的是调节货币供应。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入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
中国人民银行自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规模逐步扩大,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工具之一,对于调节银行体系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促进货币供应量合理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9年纳入公开市场业务的一级交易商达49家。
拓展资料:
1、公开市场业务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具有主动性、灵活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公开市场业务可以由中央银行充分控制其规模,中央银行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公开市场业务是灵活的,多买少卖,多卖少买都可以,对货币供应既可以进行“微调”,也可以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具有较大的弹性;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时效性强,当中央银行发出购买或出售的意向时,交易立即可以执行,参加交易的金融机构的超额储备金相应发生变化;公开市场业务可以经常、连续地操作,必要时还可以逆向操作,由买入有价证券转为卖出有价证券,使该项政策工具不会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2、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起步于1994年的外汇市场操作。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了人民币汇率并轨。为了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每天都要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开办买卖国债的公开市场业务。此后,公开市场业务得到长足发展。200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投放的基础货币为1804亿元,占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基础货币的63%。公开市场业务已发展成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