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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网内幕交易

发布时间:2023-05-12 05:14:05

Ⅰ 内幕交易是什么内幕交易的要素有哪些求答案

所谓内幕交易,按照《证券法》的解释,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来说,内幕交易的认定需考察三个要素: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在这三个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复,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一、内幕信息
无论内幕人的认定还是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都以内幕信息为基础。因此,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认定中的基础环节。《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简而言之,就是会影响股票价格而又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大性和非公开性。
重大性一般以消息对股票价格的显著影响力作为判断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该信息一旦公开,是否导致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列举了部分此类消息,主要包括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变动等方面的消息。
非公开性涉及价格敏感期间的计算。价格敏感期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该期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内幕交易的认定。只有在该期间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才能构成内幕交易。此期间外的行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从现在的实践来看,敏感期间终结的时点较为容易认定,即依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之时内幕信息丧失非公开性。具体而言,若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或理解,则内幕信息丧失非公开性。
如同人一样,信息也有一个孕育的过程。以何时为信息形成的时点直接关系到价格敏感期的起点,就像以何时为胎儿成为法律上认可的自然人直接关系胎儿可能享有的法律权益一样。不过,信息的形成时点直至今日,依然未能找到一个类似胎儿呱呱落地一样明确的时点,法律法规中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依据的标准是信息是否已经确定,例如,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公司或控股股东与第三方签订意向书等。具体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认定。二、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只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人范围的人员,才可能触犯内幕交易这根高压线。依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人包括两类:(1)知情人;(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定义上来讲比较容易,即指利用非法手段,包括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此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没有一个特定的范围,可以是任何一个人。知情人则不同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其获得内幕信息的途径是合法的,往往是基于职务、亲属关系等得以接触内幕信息。因此,知情人有一个固定的范围。对此,《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此外,法律还对知情人作了进一步区分。区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法律会进行一定的变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法律首先推定有一定的事实,除非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具体到知情人的认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保护属于知情人范围内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根据知情人与内幕信息接触的密切程度,规定了法定知情人、推定知情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对于法定知情人和推定知情人,执法、司法机关只需证明其在价格敏感期内有内幕交易行为,就可认定构成内幕交易,除非行为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非法定和推定的其他知情人,执法、司法机关应采用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一样的做法,除证明行为人在价格敏感期内有内幕交易行为,还需证明行为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与推定知情人在行为认定中并不存在差别,仅有的区别在于法定知情人为《证券法》规定的范围,而推定知情人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授权,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规定的范围。三、内幕交易的三种具体行为类型
内幕交易的认定,落脚点依然在行为上。内幕人即便知悉内幕信息,只有从事了一定的行为,才能构成内幕交易。这些行为包括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也就是说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买卖、建议买卖、泄露。
买卖证券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其中,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较难认定。目前采用的标准是以资金来源和收益所得进行认定,即紧盯资金的来源与去向。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或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则属于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买卖行为。
建议买卖指向他人提出买卖相关证券的建议。建议方应为内幕人,被建议方应为非内幕人。行为方面,建议方并不是直接将内幕信息提供给他人,而是基于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建议方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泄露包括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刑法》中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罪名包括两个: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的前两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在《刑法》中分属不同的罪名,有着不同的后果。不过,两个罪名同属《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罪名,刑罚也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几类内幕人,不管本身是否从事了买卖证券的行为,若其知晓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则一旦其泄露内幕信息,无论其是否获益,泄露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Ⅱ 内幕交易是什么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察烂禅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历州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消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败尘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Ⅲ “内幕交易”是什么为什么它被认为是经济犯罪

“内幕交易”通常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这些内部人员可能是高管、董事会成员或其他员工。这些人利用他们所拥有的信息来获得不公平的优势,从而在股票市场上赚取利润。

内幕交易被认为是经济犯罪,因为它违反了市场规则和诚信原则。它削弱了股票市返戚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使那些不知道未公开信息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内幕漏裤陵交易也会对公司的声誉和股价产生负面影响纯拦。

内幕交易是各国法律系统中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律规定内幕交易的行为是非法的,违反法律者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例如,美国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内幕交易是非法的,并对内幕交易者进行刑事和民事惩罚。类似地,欧洲、亚洲和其他地区的许多国家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Ⅳ 什么是内幕交易,构成内幕交易必须的条件

法律主观: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表现形式: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法律客观: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基早袜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其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错误地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不构成本罪。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三)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根据《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搏激;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睁仔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

Ⅳ 什么叫内幕交易

你好,证券复内幕交易制行为方式分为三类: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即内幕人员直接或借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该类内幕交易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无论是否获利或形成损失,均属于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泄露内幕信息。泄露是指行为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或向特定对象透露。泄露内幕信息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属故意或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的建议。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Ⅵ 内幕交易有什么危害

一方面,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打击广大投资者信心,影响证券价格客观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内幕人员通过内幕交铅孝袜易行为谋取非法利益慎颤,其槐激行为使证券交易信息失去平等性和及时性,影响其他投资者判断,使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

Ⅶ 内幕交易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内幕交易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1、内幕交易的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
(1)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燃瞎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3)主观要件是故意;
(4)主体要件是内幕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6、皮穗空族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Ⅷ 美利车金融法人

2019年10月31日,美利车金融拟登陆纽交所的消息登上各大网站头条。然而,125天后,美利车金融宣布解雇所有员工。这家公司将以极快的速度倒闭,其创始人刘雁南五个月前被警方带走。

这位24岁完成30亿美元交易的新晋企业家,曾经号称是百年企业,却因为涉足网贷而全身而退。

曾入选福布斯中国30岁以下企业家排行榜。

2011年,刘雁南加入了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之一TPG。他的工作是分析申请投资的公司,看哪家公司值得投资。在接受《创业邦》采访时,刘雁南说:“进入私募基金后,有一段时间很空虚,因为我不知道下一步该做什么。”

因为没有太多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刘雁南想到了创业,这是他还在美银美林时的想法。此前,枣伏芹他曾想过凳毕做在线应试教育,但经过半年的市场调研,这个项目夭折了。

在TPG工作期间,刘雁南对国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深入的调研,看中了小额贷款,认为P2P是一种非常高效且可扩展的模式。

2013年8月,刘雁南接到软银中国的电话,对方邀请他出来拜访。经过两三次讨论,投资事宜敲定。11月,有利网宣布获得软银中国资本1000万美元投资。

当时软银中国的投资人曾认为“有利网的模式很像早期的阿里巴巴情况”,而软银中国的主观创始人宋评价“这个年轻人很积极,整个团队很有冲劲。”

刘雁南的成就很快得到认可。2014年还入选福布斯中国30岁以下企业家排行榜。

被美国指控内幕交易。

随着P2P网贷的快速扩张,有利网成为增长最快的平台,连续三年获得三笔融资,其模式成为众多P2P平台模仿的对象。

在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上,希望快速扩张业务,而吴希望控制风险和规模。他们的想法和矛盾逐渐激化,最终不可调和。

2015年6月,刘雁南带领20多名有利在线员工开始了新的创业。9月21日,美利金融宣布成立。同一天,刘雁南发表了一封《做百年企业,我暂走了500日》的公开信来证明自己的决心:“在接下来的100年里,我们只走了500米。”

美丽财经上线不到三个月,刘雁南宣布获得由贝塔斯曼亚洲基金领投,晨兴创投、广信资本、挖财等六家基金和战略投资者参与的6500万美元A轮融资。此时美利金融的交厅局易金额已经过亿,注册用户近50万。

在过去的六个月里,关于刘雁南的消息似乎不断传来。2015年1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两名中国人发起内幕交易诉讼,他们是刘雁南和友利的网络管理员周志成。他们涉嫌在宣布私募之前,提前交易MedAssets和Chindex国际公司(美中相互医疗)的股票。

对此,回应称“事件的主要当事人是周,我们没有内幕交易”。但最终同意支付92万美元,了结美国当局的指控。

25天后,美利车金融解散员工。

2016年7月20日,美利金融宣布放弃P2P理财业务,旗下两家成员公司正式更名为美利车金融和有用分期。这两家公司分别致力于二手车消费金融和3c分期业务。

美利金融转型后,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团队规模也在迅速扩大。2018年1月31日,美利车金融获得新希望集团9200万美元(约5.82亿人民币)B轮融资。三个月后,获得B轮融资2.39亿人民币。

刘雁南曾经提到,带领一个庞大的团队前进而不出任何意外是不容易的。为此,他非常重视人才培养

刘雁南的第二次创业似乎正在腾飞。2017年,美利车的财务净亏损仍为3.6亿元,而2018年后不仅不再亏损,还实现净利润3.2亿元,同比增长273%。截至2019年6月底,美利车金融汽车融资交易余额219亿元。

Limited持有美利车金融12.7%的股份,为美利车金融第二大股东。

国内二手车金融第一股即将出现?

然而,就在众多高管赴美筹备上市计划之际,11月11日,美利时金融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的办公室突然派驻大批警察,数百名员工被带走调查。紧接着,刘雁南被捕的消息传来,他创办的有用分期案被有关方面命名为“1105”特大黑网套路贷项目。

原定于11月15日在美国上市的计划被搁置。对此,美利车金融发表了两份声明,急于撇清与刘雁南被捕的联系。第一份声明称,“协助警方调查的是美利车金融创始人刘雁南旗下的有用分期业务”,而第二份声明删除了“美利车金融创始人刘雁南”。

美利车金融也表示,只有在警方确认调查后,才会合理合法地重启上市程序。但上市计划并未重启,随后是今年1月的裁员和3月16日的全员解聘。

不到5个月的时间,美利车金融只得到一地鸡毛,客户无法及时得到服务,出资人无法收回贷款,股东无法收回投资,账户无法解封,员工工资难以发放。

一度被称为“新贵企业家”的刘雁南被捕后就再也没有消息了。在他的微博里,除了维权者的声音,还有不少网友的惋惜:“真可惜”。

相关问答:怎么评价刘雁南这个人

刘雁南是金融高富帅,也是互联网新人,学历光鲜,资源丰富。刘雁南曾就职于美林证券及私募股权基金TPG,后回国与任用、吴逸然于2012年创立有利网。有利网曾凭借独特的与小贷、担保公司合作的轻通道模式,在网贷界发展迅速。

“创业才四年的年轻人”,这是刘雁南对自己的评价。这个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奋斗的年轻人,用两次漂亮的创业答卷证明了自己,如今作为美利金融的CEO,因成功创建稳健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获得了社会广泛的认可。这个每一步都稳健而成功的年轻人,无论是在职场还是创业,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在刘雁南个人看来,如今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早已不是那个“风口上猪都能飞”的市场——猪,也许还是猪,然后风口已经不是原来的风口。

“过去几年,以BAT为首美团京东为主的大公司们已经占领了大部分市场空间,无论从基础架构层还是中间层使用层,都已经非常拥挤,是站在巨人前进的道路上,还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是创业者要思考的严肃问题。”

就是在这样的“严肃”思考之下,刘雁南选择了非标准化程度高、链条长的一个方向——频次高、粘性大的个人消费贷款。

(8)有利网内幕交易扩展阅读

2019年11月,刘雁南创办的有用分期因套路贷被查。2019年11月11日早上6点抓捕时,刘雁南、周治臣、柯遵宏和马鑫在境外。知情人士向第一消费金融透露,刘雁南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列为网上逃犯后,在2019年1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龙华派出所被抓获。

参考资料:刘雁南-网络

Ⅸ 内幕交易是什么意思

内幕交易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具体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性质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Ⅹ 内幕交易行为有哪些形式和特点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其主要特点有:

1、内幕交易是由内幕人员所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证券内幕交易的首要特点。换言之,内幕交易仅指特定主体所为之,即内幕人员”所为之特定证券交易。
2、内幕交易是内幕人员依据其的内幕信息而的不平等证券交易。
3、 内幕交易是内幕人员以获利或避损为目的而进行的证券交易 。
4、内幕交易行为具有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等特点。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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