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可以做债券质押式回购,正回购的债券是什么债券啊,有什么分类么,如何购买。
首先,债券正回购方是融资方,是需要付利息的融资行为。
所有的国债、绝大部分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债的纯债都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折算率简单说,就是把债券质押时,交易所按债券面值给出的可质押的比率,沪、深交易所每日都会调整和公布可回购债券的折算率。
参与质押式融资回购的客户须已开立A股证券账户,还必须经过资格认定、签署债券回购协议,开通“质押回购”权限,并提供债券入库质押券(上海至少需入库转换1000张以上标准券、深圳至少需入库转换10张以上标准券)方可。投资者正回购收益包括债券差价收益、债券持有期利息收益及融资后买入其他投资品种的收益,如新股申购中签后的溢价。
根据交易所有关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的规定,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标准券使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㈡ 股权质押率不得超过多少原因是什么
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2、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2)交易所债券质押率新规扩展阅读:
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 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
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㈢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2018〕32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稳健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三方回购质押券范围,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除外。
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述授信白名单及第二十六条所述意向申报、报价申报、询价申报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三方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如有变更,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pdf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7月13日
㈣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质押式回购有一定的原则性。
1.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
2.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3.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
分失败。
4.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
5.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6.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7.上交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
8.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质押债券与每笔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
9.出入库申报不支持在集合竞价时间进行。
10.上海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深圳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但不能用于T日回购融资。
11.上海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并进行现券交易。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12.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上海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帐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13上海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10万资金)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资金);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圳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1000元),;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㈤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修改质押式回购收盘价的计算方法。第4.1.3条修改为:“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一)增加质押式回购开盘价和收盘价计算方法的相关条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修改债券回购购回价的计算公式
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上述修改内容自2017年5月22日起实施。2017年5月22日前达成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仍按原公式计算。
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㈥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押券规则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拍稿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茄迹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即质押式回购的规则,而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券”*)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颤贺并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㈦ 股权质押的质押率是什么意思
质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一般根据期货和现货的价差及价格波动幅度、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价差大、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价格趋跌时,质押率相对应低一些,反之,则质押率可以高一些。
授信机构(银行、典当)设定质押率一方面是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弥补他们在借款人违约后弥补损失和处理质押品过程发生的成本。
(7)交易所债券质押率新规扩展阅读
质押率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与《业务办法(试行)》相比,《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深交所的规定是融入方首笔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2、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3、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㈧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的生效时间与签署安排是如何规定的
2021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并同步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21版)》)。《主协议(2021版)》自2021年5月17日起生效。
为保证新旧协议的平稳过渡,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为《主协议(2021版)》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仍可开展协议回购交易,并由回购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适用《主协议(2021版)》。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不得开展新的协议回购交易。市场参与人应在过渡期内积极协商沟通,尽快签署《主协议(2021版)》并完成备案,《主协议(2021版)》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 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 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 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 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 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30为连续竞价时间。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第十二条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十四条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十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第二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三条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行人情况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比照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
(三)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四)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五)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