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投资范围
【证监会深夜放大招!】1月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内容摘要如下:
1.明确监管对象为协会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应当标明“私募基金”字样
3.私募不得从事民间借贷、场外配资等业务。
4.严禁投资者交叉持股、循环出资。
5.控制两家或两家以上私募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6.对私募管理人和从业人员的“十不”禁止性要求
7.私募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募集资金进行宣传推广。
8.资产管理产品,QFII、RQFII视为合格投资者。
9.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实物债券、类债权资产等。
10.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一年以内的贷款。
1.私募从业者的13个“不”行为。
12.规范私募基金关联交易。
13.强调私募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4、明确法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私募。
15.设置过渡安排,要求限期整改。
从规范上看,很多方面都有所完善,包括资产类产品、QFII、RQFII等。作为合格投资者。同时,删除了私募登记和办事处应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规定。而这一系列的动作可以看做如下:
1、市场完善,规范将是趋势;
2、扩大反应群体;
3.扩大市场范围;
4.提高门槛,有利于优化市场和资本化。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注册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根据沪市最新市值,沪市主板46.8万亿,深市36.65万亿,合计83.45万亿。短期来看,或许部分“小老”私募出现了影响资金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但从中长期来看,这将为市场带来稳定的资金流入,有利于市场的头部化和专业化。
Ⅱ 上市公司可以购买私募基金吗
可以的,上市公司是“合格投资者”。
Ⅲ 私募基金的LP是投资公司的董事是关联交易吗
不一定。
你这个问题需要参考不同的处理环境去界定所谓“关联交易”的定义。
在公司的内部治理角度,你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即公司治理角度,要以存在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害的交易存在,为认定关联交易的前提。
而,在税收征管的角度,你可以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是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合理定价的角度,去征管税基合理性问题的。
你所说的交易场景中,唯一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监管的,是依照《公司法》及上交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则》对于上市公司决议监管的问题。在对于是否同意引进该投资基金的,基于所涉董事的关联身份,该董事需要回避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