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委托别人办理贷款
通常情况下,贷款融资业务的办理是需要申请人亲自到场的,不过有些申请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去办理就想要委托别人进行办理,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申请贷款和办理贷款业务的时候最好是亲自办理,若是实在没时间或者有特殊原因也可以委托办理,只最后签字的时候亲自跑一趟就行了
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够顺利贷款,借款人只需去两趟贷款机构即可,第一次为提交申请材料并申请贷款。如果能够通过贷款审批那么第二次就是借款人与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等待放款,由于办理过程中都需要借款人本人亲笔签名,因此需要借款人本人亲自到场才行
很多借款人往往不太明白签名为何不能由他人代签?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书等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旦生效借款人就必须履行还款义务而将来若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是想要委托别人帮助办理贷款业务,实际上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委托专业的贷款中介机构帮助办理;第二种是委托个人帮助办理贷款。不过这两种情况实际上他们都只能起协助办理的作用最终签字还得申请人亲自去签名
若是委托专业的贷款中介机构办理,首先必须找一家正规的贷款中介机构,虽然现在贷款中介机构的广告满天飞,但是大部分都是非正规的小中介,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性都没有保障,正规的贷款中介机构才有对应的保障。其次要按照规范的流程办理,千万不要为了贷款而采取造假,为了走捷径而不走正常程序这样很容易留下隐患和漏洞,轻则伤财,重则官司缠身,委托中介机构之后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及时沟通确保办理过程顺利
若是委托私人办理的话可能需要出具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这样别人才能代理申请者去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没有这个委托书别人是无法代理申请人去处理事情的,这种情况的话,最好委托的人一定要熟悉贷款的相关知识并且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不然的话对方若是故意设置陷阱那就很容易造成钱财损失了
B. 银行委托贷款是什么意思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结合概念简单解释下,比如委托人为A,贷款人为B。AB向银行申请委托贷款100万,实际操作时A在银行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并存入100万,银行收到A资金同时发放一笔委托贷款100万到B的账户里。简单理解为A通过银行借给B100万,当然其中也有很多合同审批程序。银行收取相关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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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委托贷款中的贷款人
来自:法律之树
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司法保护的界限和标准。司法解释(2021年修订)规定,未依法取得借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最高法院《九民会纪要》号界定了一个量化标准,提出了职业出借人的概念: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出借人,依法应当否定职业出借的效力。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及纪要的上述规定,重点在于以提供资金的一方出借资金的次数来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可能因次数较多而被认定无效,约定的利率无法得到司法判决的保护。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出借人出借资金的次数、出借人是否为专业出借人往往是当事人证明借贷合同无效的焦点。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将出借人发生的委托贷款累加为民间借贷合同,意在证明出借人多次出借资金。这种证明方法是错误的。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提供,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进行分配、监管和使用的贷款。在委托贷款关系中,贷款人(受托人)是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金融贷款,不是民间贷款。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及纪州尺要中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是不具有借贷资格的民事主体,而委托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是具有借贷资格的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属于金融贷款,委托贷款不应计入民间贷款数量,委托贷款人不应认定为职业贷款人。
为满足民间热钱借贷需求,遏制高利贷,早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贷款通则》号,规定了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将大量民间热钱纳入国家金融体系,打通了金融机构借贷和使用民间资金的渠道。根据《贷行拆款通则》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的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自此,委托贷款的明确方式使民间资金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国家金融体系的认可和保护,同时也避免了大量民间游资冲击金融秩序的风险。在委托贷款关系中,虽然金融监管册带高后的贷款仍由不具备贷款资格的民事主体提供,但非金融机构的自营资金,在委托贷款关系成立后,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是贷款人,贷款利率和资金用途由金融机构监管。资金借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委托贷款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不应纳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