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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境内付款

发布时间:2023-07-30 15:00:40

❶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你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4月16日
望采纳祝你好运

❷ 外汇贷款的对象、使用范围

一、外汇贷款的对象
外汇贷款的对象是生产出口商品和能给我国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并具备贷款条件的单位。外汇贷款主要是为了支持国家重点扶植的能源、交通和地方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有些企业本身不能创汇,而所属的主管部门能提供外汇偿还的也可以申请使用贷款。对新建企业,因涉及的问题较多,贷款期限较长,要从严掌握。

二、外汇贷款的使用范围

1. 用于支持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2. 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增加产品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胡宏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

3. 用于支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料、辅料、零配件、原器件,加工成品出口。

4. 用于支持旅游宾馆等第三产业的开发和建设,以及为旅游事业服务的工艺美术等行业的发展,支持华侨住宅的建设。

5. 用于支持农、副、水产、土特产、畜产品创汇产品的发展。

6. 用于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开展对外承包业务。

7. 用于支持办理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在开展业务中所需要的外汇资金,支持其他有关单位短期周转的外汇资金。

做羡8. 用于支持支付较大的外汇贷款项下的对外订货的出国考察费用和在商务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由我方负担的出国学习培训费用和国外专家来华安装设备、培训技术人员的费用。支付外汇贷款项下进口纯做拍物资按离岸价订货的远洋费用和还清贷款以前的各种外汇保险费以及其它有关的外汇费用。

9. 用于支持开设在我国境内的侨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在发展业务中所需的外汇资金。

10. 用于支持我国机械、船舶等资本商品以及专有技术出口的买方借款。

❸ 请问为什么外汇局要规定除出口押汇外,其它国内外汇贷款只能对外支付,不能结汇

这是为了避免企业通过外汇贷款结汇的方式投机人民币升值。
简单的说,在预期人民币升值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申请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并将其即期结成人民币(假设此时人民币兑美元为6:1),然后在归还贷款时以人民币购汇还贷(假设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到5:1),每1百万美元贷款,不考虑其他因数情况下,企业就可以获得100万人民币的汇率收益。如果大量企业如此操作,将对人民币汇率产生极大压力,所以正是考虑到有此可能,外汇局才规定不允许外币贷款结汇。
至于出口押汇,是由于归还押汇的资金来源于出口收汇,基本不存在购汇还贷,金额有限且有银行控制贸易背景真实性,所以外汇局允许其结汇,同样的如保理、包买等贸易融资均允许结汇。

❹ 境内个人外汇转账规定

本文旨在介绍境内个人外汇转账规定,包括外汇转账的用途、外汇转账的限额、外汇转账的手续费以及外汇转账的安全等,为个人外汇转账提供参考。

一、外汇转账的用途

1. 个人外汇转账用于跨境购物、学费付款、旅游活动、投资理财等,满足个人外汇支付需求。

2. 个人外汇转账也可用于购买外汇理财产品,投资海外市场,实现资产配置。

二、外汇转账的限额

1. 个人外汇转账的汇款限额,一般以每笔50万美元为上限,不同银行有不同的限额标准,请参照各银行的规定。

2. 个人外汇转账的汇款限额,一般以每月累计50万美元为上限,不同银行有不同的限额标准,请参照各银行的规定。

三、外汇转账的手续费

1. 个人外汇转账的手续费,一般以每笔0.5%-2%为标准,不同银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请参照各银行的规定。

2. 个人外汇转账的手续费,一般以带销每笔最低收费10美元为标准,不蠢乱游同银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请参照各银行的规定。

四、外汇转账的安全

1. 个人外汇转账的安全,一般采用加密技术,保障账户信息的安全,防止账户信息被窃取。

2. 个人外汇转账的安全,一般采用双重认证技术,保障陪庆账户信息的安全,防止账户信息被恶意篡改。

本文介绍了境内个人外汇转账规定,包括外汇转账的用途、外汇转账的限额、外汇转账的手续费以及外汇转账的安全等,为个人外汇转账提供参考。为了保证外汇转账的安全,建议涉及外汇转账的个人应该注意安全问题,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外汇转账的安全性。

❺ 国内外汇贷款中,银行可以直接办理结汇的是

这个要看在什么银行,一般的银行都不能直接兑换外汇的,只能在中国银行。

❻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业务的报备要求是什么

1、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资金,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可按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方式结汇,已结汇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偿还,并且不得办理套保(需用自有外汇或者外汇收入还款)
2、债务人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出口贸易融资 (含已结汇使用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即允许结汇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还贷,其他不允许结汇的可以购汇还贷。
3、出口项下无法按时收汇时,债务人需通过银行向外管备案后才能购汇偿还境内外汇贷款。
4、提前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的,最多提前不超过5个工作日购汇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拓展资料: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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