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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发布时间:2023-08-18 02:13:09

1. 对于货物贸易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是否必须一致

必须一致
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业务,应当首先确认客户主体资格和货物贸易分类状
态。
1.根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E证合-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
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盖商务部i ]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
确认企业贸易收支主体资格。
2.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办理业务当日企业贸易外汇收
名录圾A/B/C分类状态。对名录内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展业原则要求为
斯理业务;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 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是否必须一致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必须保持一致。根据《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必须保持一致。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 从事对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的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第九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4. 外汇收支一致性是什么意思

外汇收支平衡指一国在一年内收入外汇与支出外汇数量基本一致。一个国家公、私所有的外币及其他金融资产总额,随着收入与支出的不断变化,反映该国对外贸易及其他国际收支的重要盈亏情况。[1]
中文名
外汇收支平衡
定义
一国在一年内收入外汇与支出外汇数量基本一致
类型
宣传舆论学术语
对外贸易平衡在外汇收支平衡中有重要意义,但二者不一定总是一致的,因为还可以用外币收支抵消。反之亦然。外汇收支平衡在货币流通速度加剧及汇率波动剧烈时,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在我国保持外汇收支平衡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人们在市场中发生亏损,理由虽然很多,但有一项最严重,也是最容易触犯的错误,那就是证券交易策略的不一致性,不统一性。这项错误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们在交易之前,并没有为自己设定一种前后一致的交易策略。
绝大多数投资者在入市交易时未计划好到底是投资还是投机,投资短期内赚钱了就改为投机,投机如果套住了就索性改为长期投资,想想你身边的大多数投资者是不是这样的?其实这也就是国内中小投资者常说的:七亏二平一赚。如果做为专业投资者需要在市场内盈利的话,你必须在市场中做的与这些中小投资者有些不同才可能占据市场中那小部分利润,当然这小部分利润绝大多数是建立在大多数投资者犯错误的基础之上的。这听起来有些残酷了,但是,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实如此!
身为一名以证券交易为职业的人,我的目标始终是:经年累月地稳定赚钱。我一向都把自己的交易视为一种事业去经营,而一位谨慎的企业家首先便希望能够维持他经常开销,然后再追求盈余的稳定成长。我从来不执着于大捞一笔的机会,首要任务是保障资本,其次再追求报酬,然后以一部分获利进行高风险的交易。结果,大捞一笔的机会还是经常出现,但重要的是我始终并没有承担过度的风险。

5.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方面

1.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境内个人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机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因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拓展资料:
1. 外汇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例的;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其它需要重点监测的。
2.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
a、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
b、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能够共享买入和卖出收支信息,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银行。

6. 报关单“杂费”是否可以凭单付汇

「问题阐述」我集团天津公司采购的进口货物,根据天津海关的要求,非货物价值类金额例如包装费填在报关单的“杂费”栏里。由于付汇时供应商还未开具发票,我司凭报关单付汇。银行审单后,只允许我们支付货物价值部分,“杂费”栏的金额不能凭报关单支付,需要等到供应商开出发票,在发票上分类列出“货物金额”和“包装费等杂费”后,我们才能凭发票支付杂费部分。这样操作导致供应商分两次收款,支付了两次手续费。请问外管局是否有明确条文规定,凭报关单付汇不能包括“杂费”?我们公司可以怎么改善操作?「专家建议」我国外汇管理局对于对外付汇的银行有原则性的要求:银行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因此,如果银行认为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时,应当要求境内机构补充其他交易单证。银行可能对“将包装费填列在报关单杂费栏里”的规定不甚了解,因为一般来说包装费等都是含在产品完税价格中的,建议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以降低未来付汇的摩擦。如果有书面合同约定了产品价格,也可以提交给银行,银行一般是会放行的。「参考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7. 一般贸易出口 结汇需要带哪些资料

贸易出口资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结汇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8.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内容

一、企业主体管理
项目名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登记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
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
同)。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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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
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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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变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
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
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
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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