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第五条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第六条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内登记,并完成初次交易。第七条黄金进出口和公益事业捐赠黄金制品进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和审批。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受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第八条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三)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
(四)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五)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第九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第十条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附2);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黄金进出口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实物黄金库存量证明;
(八)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具的黄金产能证明和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Ⅱ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
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
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
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
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
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
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 A
股账户、B 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
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
1
户。
(二)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
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
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
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
资产。
1.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
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
B 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
(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
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
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
品、贵金属资产等。
3.资金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
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
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
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4.计算自然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
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
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
2
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5.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
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
可以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
通过中国结算电子凭证校验平台进行确认。
(三)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B 股
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
自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
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查询。
(四)适当性评估及风险揭示
主办券商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揭示,
在评估自然人投资者对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及风险的了解
情况时,可以通过知识测评等形式进行。通过网上方式为
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投资
者已经以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资
者明确反馈交易权限开通结果。
二、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及交易权限管理要
求
(一)合格投资者报送范围
主办券商核查后认定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中适当
3
性条件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通证券交易权限时,向全国
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挂牌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无需报送。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公司开展自营、资管业务使用的证
券账户,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二)合格投资者报送方式
主办券商应于每个交易日 9:00-16:15 期间,按照《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有关
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
下简称 FDEP),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
证券账户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 合格投资者业务开
通流水号、证券账户、账户名称、签署日期、申请日期、
类别标识、营业部编码等。
类别标识字段所涉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共四类:一
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股票的发行
与交易;二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股票的发
行与交易;三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股票的发行与交
易;四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主办券商未按时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按其当日无新
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
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
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
4
证券账户信息为准。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主办券商
应当报送空表。
(三)投资者交易权限管理
1.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当
日,即可以为该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允许其交易权限范
围内的挂牌公司股票。
2.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主办券
商可以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或
查询到的投资者(曾)持股记录,为投资者提供买卖相应
股票的交易权限。投资者拒绝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主办券
商应当仅为投资者提供卖出所持股票的交易权限,不得接
受其买入或申购委托。
3.主办券商将其名下交易单元租用给投资基金等机构使
用的,应当与承租机构就其合规使用交易单元进行约定,
明确承租机构不得违规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不符合投资者适
当性要求的第三方使用。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证券账户信息接收
每个交易日 16:15 后,全国股转公司接收中国结算北京
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
每个交易日 19:30 后,全国股转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
5
报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
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上述事项完成后,全国股转公
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
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
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
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
(三)证券账户信息下发
每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通过 FDEP 向各主
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
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
每月第一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将向各主
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四、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主办券商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后,全国股转公司
即时反馈报送信息的格式类错误校验结果,主办券商应当
于当日更正后重新报送。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生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
券账户信息后,向各主办券商反馈对其当日报送合格投资
者数据的处理结果。对于报送失败的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主办券商应当于次一交易日重新报送。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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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白银和银首饰出口需要什么手续、有没有限制条款如何做贵金属对外贸易
少量的话可以邮寄,但是多的话,被发现就要上交税了。而且还有重量方面的限制。目前贵金属的贸易很多都是网络的金融的贸易。很少进行实物的交接。
整个过程,必须接受央行和海关的联合监控。其程序是:加工贸易的黄金原料进口,需到当地央行进行备案,海关不予设限。
加工贸易的黄金制品在出厂前,则必须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检查产品所含黄金重量,核对合同,并逐次登记,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然后再由海关凭借央行的许可证放行,否则不准出口。
Ⅳ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的相关法律
目前,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为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工商总局四个体系,另外还有黄金相关的税法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1、综述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央行管理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和黄金衍生产品、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的职责和权力。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
(1)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1)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
(1.2)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国办发〔2008〕8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1)“主要职责”中规定央行具有如下职责: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2.2)“内设机构”中规定:
金融市场司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货币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黄金储备。
(3)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1)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被废止,但其第四条的内容“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旧未变。
(3.2)央行具有国内黄金进出口的审批权。
(4)央行关于黄金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央行仅赋予了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黄金进口权。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 证监会体系目前涉及到黄金的法律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主要内容是变相期货的认定、20%交易保证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权的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品种,归证监会管理。
另外,证监会正准备推进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如能落实,则或能根据此业务规避央行的黄金进出口管理而进行黄金交易的境外平盘。
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可能与我所相关的条款有:
1、关于“变相期货”的认定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2、关于“变相期货”的相关管理条例
(1)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关于对经营“变相期货”者的惩罚措施
(1)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七十七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黄金相关税法的主要内容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场内交易标准金锭、金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这样就保证了国内的金矿和金银精炼厂除了向这两个交易所供货外,以其他方式销售黄金要缴纳相应税赋。
主要法规有: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8〕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Ⅳ 汇丰贵金属的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贵金属除黄金外)的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
第三条 挂牌交易商是指根据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贵金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会员根据供需情况进行挂牌销售或挂牌采购的交易活动,会员进行挂牌销售或采购必须注明贵金属产品的详细情况,包括贵金属名称、成色、质量标准、生产厂家、品牌、数量、价格、交易地点、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进行“挂牌”发布。挂牌卖出的会员保证一定的现货存量。
第五条 报价原则:会员可以选择交易市场中间指导价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价作为挂牌交易价。
第六条 中间指导价:交易市场采用伦敦(LME)即时行情价格,综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元基准汇率作为中间指导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挂牌现货白银是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挂牌现货铂金、钯金是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小数点后两位。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六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市场通知为准。
第三章 挂牌交易方式
第九条 会员进行贵金属产品挂牌销售或采购;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系统进行贵金属产品交易。
第十条 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是指会员按挂牌价格进行贵金属产品买入或卖出签订电子购销合同,按约定进行贵金属产品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为确保买卖双方电子合同的履行,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履行电子合同前买卖双方可根据贵金属产品特点按照即时价格变动进行相互补偿差价,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一条 贵金属现货挂牌交易当日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当日未交割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需支付交割违约滞纳金给守约方。
第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现货挂牌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最低为成交金额的20%,最高为成交金额的40%。
第十三条 风险保证金:挂牌会员须向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市场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补差亏损。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挂牌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贵金属产品,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客户在参与贵金属产品挂牌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仓单管理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六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1千克贵金属品种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50千克、100千克贵金属品种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其中交易市场收取手续费的37.5%。,其余部分由会员收取。
第十七条 违约滞纳金收支标准由交易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电子合同,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违约滞纳金率计算。
第十八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提货费、交货费由会员自定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十九条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市场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市场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一条 挂牌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集中”是指由交易市场和托管银行对挂牌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T+1”是指交易市场对客户和挂牌会员每笔交易市场产生的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 挂牌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挂牌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小时内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四条 挂牌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会员所在地(包括交易市场授权的综合类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五条 持有贵金属产品买入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16点可向挂牌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贵金属产品。
第七章 居间业务
第二十六条 居间业务是指客户通过挂牌会员、服务中心中介开户,与挂牌会员进行贵金属产品挂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 客户委托服务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居间协议书》,服务中心协助客户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交易市场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挂牌会员按交易市场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 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远程方式直接向挂牌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七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市场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个品种单笔最大下单量为1000千克,最大持仓量为3000千克,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交易市场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买入或卖出的贵金属产品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贵金属产品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电子合同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贵金属产品,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电子合同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对挂牌会员实行最大挂牌量制度。会员最大挂牌量为2万千克(或按会员实际现货存量的四倍)。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持有净电子合同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市场以挂牌会员持有净电子合同的补差浮动亏损来衡量会员风险情况。当会员所持净电子合同补差亏损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50%时,交易市场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会员的补差亏损额达到初始风险保证金的70%时,会员的净电子合同将会被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强行平仓的挂牌会员,其名下客户的电子合同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类会员(特别类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特别类会员管理办法》),价格损失由会员承担。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类会员接管。
第三十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市场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制挂牌、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市场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市场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交易市场发布的信息包括:挂牌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为挂牌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一条交易市场产生的信息归交易市场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挂牌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服务中心的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挂牌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服务中心应当配合。
第四十五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市场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服务中心、客户有权向交易市场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会员、服务中心、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四十八条 交易市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市场见证实施。
第四十九条 对会员、服务中心、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兰溪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Ⅵ 贵金属(我是指首饰)能通过邮政局邮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制定。
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金银饰品属于准寄邮件,但必须作保价快件收寄,保价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应与投寄的物件实际价值相一致。除此以外,目前通过中国邮政的邮件收递金银饰品无需提供其他证明。
如果要出境的话一定要记得报关,否则海关会找你麻烦。
Ⅶ 贵金属有没有统一监管的机构
贵金属统一抄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国内目前没有成立相关的机构具体来管理现货贵金属行业,法律对贵金属这一块也有缺口,暂时就由证监会暂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文件中: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