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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外汇管理局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07 06:59:41

『壹』 网银购汇后能转帐吗

可以。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士表示,在此之前,若在柜台办理西联汇款,不算交通时间,至少还需要20分钟,而今通过光大个人网银只需5分钟即可轻松办完,并且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同时客户还可享受钞转汇、中间费全免的实惠。

业内人士称,全国性西联汇款收汇、发汇业务均在网银办理在业内尚属首次,而该业务的推出标志着光大银行出国金融电子化链条的全面打通,出国金融业务的“购汇—发汇—收汇—结汇”等各个环节,均可在光大电子银行一站式完成。

在国内网银办理境外汇款,一般需要汇出者的储蓄卡须是大陆居民身份证开立的,且外汇额度够用,而收款人账户需为个人账户、学校账户或慈善机构账户,暂时不支持对境外公司账户转账。而填写申请时的信息和到账时间则与在柜台办理无异。

(1)三反外汇管理局案例扩展阅读:

由于当前我国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管理,很多人会选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化整为零,利用亲戚、朋友的额度换汇在海外置业等。类似的分拆逃汇一直是外汇局监管过程中的关注重点。

从政策实施情况看,现行个人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满足了绝大多数个人的合理用汇需求,同时,也发现个别人通过借用别人额度等方式,违法违规向境外转移资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前期也公布了类似的案例。

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2019年首次外汇违规案例通报,共计17个外汇违规案例被通报,5家银行、6家企业和6名个人收到了外汇局开出的罚单。

『贰』 中国外汇局如何管制易货贸易

2018年为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防范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放大招,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个人境外年度取现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日提取现额为1万元。外汇局强调,新规不影响持卡境外消费和用汇便利性,也不影响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

根据这项2017年12月30日发布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个人持中国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每年合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据财新网报道,中国目前对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现的管理,主要依照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规定,每张银行卡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0万元,但没规定币种。对于个人境外每日的取现额度,则是依照2008年发布的规定,每卡从等额5,000元提高到1万元。 外汇局负责人表示,对个人境外大额提现交易做出规范,主要出于健全“三反”机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考虑。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各国也普遍加强了大额现金管理。2017年7月,澳门特区政府规定非当地银行卡在ATM机提现需先进行身分认证,也是强化“三反”机制建设的措施。 电信诈骗犯提空ATM机 2003年以来,中国外汇局就对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中间经过几次调整,其中2015年和本次调整主要是基于防范洗钱风险考虑。上述负责人介绍,监测发现有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提取大额现金,远超正常消费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如电信诈骗、地下钱庄等不法分子利用法规仅对每卡设置额度上限的特点,一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监管相对较松的地区套现。 根据外汇局2017年7月一次外汇违规案件通报,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浙江籍陈某等4人以个人及亲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最后,浙江里安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此外,一些跨境电信诈骗也采用境外取现方式,套取境内诈骗得来的资金。不法分子每人持有数十张境内银行卡接收受害者汇款,再选择在一些监管松散的地区取现,甚至出现过把当地ATM机取空的情况。 每年5万美元购汇不受影响 外汇局负责人强调,《通知》只是规范境外取现,并不影响刷卡消费,更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目下交易,均可使用银行卡支付,刷卡消费并不受任何影响。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将个人境外取现年度额度设为10万元,因根据统计2016年有81%的境外提现金额在3万元以下。因此,将境外提现每人年度额度设定为10万元,既可满足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人士大额提取现金。 若有真实合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根据法规,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需向银行或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新规实施后,海外华人与境内亲属资金往来将受影响,由于取现额度受限,大额资金需要通过汇款。另外,海外留学生今后也需刷卡消费。

『叁』 锦州港审计失败案例

别问了,我给了三十分,没人答。都是网上自己可以查到的哪些而已。不知道你查到没,在这里也给你看看——

近日,首起将洋会计师告上法庭的“锦州港B股民事侵权案”又有新进展,由于在锦州港虚假陈述中,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了审计工作,为此成为被告之一。此案的代理律师宋一欣对记者表示,由于确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工作非常复杂,鉴定工作底稿的专业性太强,又鉴于“五大会计师”之一的毕马威 具有的影响力,为公正和负责起见,原告徐倩向沈阳中院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毕马威的审计责任,并建议邀请或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据介绍,2月21日,宋一欣律师已经向沈阳中院提交了《律师意见》。在《律师意见》中,律师提出了下列不同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问题,上市公司应承担涉及会计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应承担涉及会计责任的连带过错推定责任、毕马威应在其负责的部分承担涉及审计责任的连带过错推定责任。对于上述申请,沈阳中院表示将进行研究。

此外,据有关媒体报道,有关毕马威审计责任的行政查处,目前已由中国注会协会移交给财政部有关部门。据财政部公布的2001年第七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在毕马威从事过的有关年报审计中,发现中石化下属子公司中存在虚增利润的现象,在玉柴机器中存在虚减利润的现象,故受到通报批评;在美国,因受施乐公司假账事件牵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日将在纽约的联邦地区法院对为施乐公司审计的毕马威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如果锦州港案胜诉后,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宋一欣律师表示,如果锦州港公司没有偿付能力,而毕马威被法院认定为有责任的话,那么,毕马威无疑是有偿付能力的,因为这样的跨国会计师事务所必然在国际上进行了责任保险的投保。

-新闻背景

-原告徐倩

徐倩系上海的B股女性投资者,在2001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开户入市从事B股投资,先后购买了锦港B股股票2000股,其诉称因锦港B股虚假陈述导致投资损失合计1880.33美元,以汇率1:8.29计,折合成人民币为15587.94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

-被告锦州港B股

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代码900952,简称:“锦港B股”。于1999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代码600190,简称:“锦州港”。

2001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其2000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2002年9月,财政部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对不符合《会计法》会计制度的行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多列资产1.1969亿元。

锦州港公司在2002年10月22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作出了《董事会公告》、《关于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共五份,披露了有关被处罚及整改的情况,更正并调减了包括上市前的1996年度、1997年度在内的1996年至2000年度财务报表。

-案件进展

2003年2月9日,徐倩诉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宏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虚假信息纠纷案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月15日法院通知缴费,正式立案。

『肆』 vie的结构案例

案例一: 你是中国公民,在国内创立了一家企业A,业务很好,想去上市(为了融资、为了退出)。但是无法达到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即使达到要求,对漫长的审批也无望。于是想到海外(香港、美国等)更容易上市、方便融资和退出的市场去IPO。

但你这家私人企业,要去海外上市,也需要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批的,以“防止国内资产外流”。你又一次倒在审批的高墙下。

这时,有一位聪明绝顶的会计,想出个办法:在海外成立一家壳公司B,B(或者通过其在国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C)与内资的公司A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将A所有债务和权益都转给B,B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史称新浪模式,也就是VIE模式(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绝大多数中国企业,都采用该模式,包括新浪、网络、腾讯、阿里巴巴(1688)等。

案例二:

你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创立一家公司A,申领了各种许可证。一些行业对外资进入有限制甚至被禁止,比如新闻网站、网络游戏、在线视频、在线支付等,但对你这内资公司来说,都不是问题。

后来,想找点融资。发现极少有人民币基金(因为外汇管制的问题),而且很难和他们谈。但美元基金又不能直接投你的内资公司。于是,你在海外注册了一家公司B,基金将美元投给B(你和基金都拥有B的股权),B再到国内注册成立一家外资全资子公司C。然后,A和C之间,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A的所有债务、权益全部由C承担和享有。也就是典型的VIE结构。以上两个案例,并非独立,有交叉,可能从创立企业、融资、领取各种牌照、到海外上市,各环节均涉及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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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求我国外资并购中关於安全审查的案例

垄断法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明确,对外资并购我国内企业,除应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由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虽然仅有原则性规定,但为今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该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反垄断法草案今年还将安排三审,条件成熟后争取年内通过。可见如果顺利,反垄断法很有可能年内出台,届时关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工作将进一步展开。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渐行渐近

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不断扩大引资规模,各地都积极引进外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盲目鼓励引资。近年来,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了重视。2006年以来一些重大的外资并购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凯雷收购徐工,可以说该事件进行的过程也是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过程。

2006年2月23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表明了国家管理层对于外资并购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的底线。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6部委颁布了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显得格外突出,为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划定了一条“安全底线”。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

2006年11月出台的《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对外资并购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并提出要加快出台反垄断法,加大反垄断工作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细化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敏感性行业的政策,完善外资产业的准入制度。

另外,2004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在新一轮修订中,2007年版目录即将出台。可以预期,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制定必然会考虑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问题,甚至不排除明确列出禁止或限制外资并购的重点产业。

以上一系列政策法规中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表明我国引进外资进入了理性阶段,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查将进一步严格,国家安全成为审查外资并购的重要考虑因素。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国家安全是外资并购审查不可缺少的部分。

现有制度尚缺乏可操作性

从以上的相关政策法规来看,都只明确了应当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作为国家的外资规划和行业发展文件,对于国家安全的审查都只有指导性和方向性的意见而没有具体内容。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国家安全的规定是法律层次中的原则性规定,只是明确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进行审查。但由谁审查,如何审查都没有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政府及时亮明了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权,但是对哪些行业是重点行业,哪些行业或企业的并购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然没有出台,也无从明确哪些产业应当重点实行国家安全审查。这些都需要相关的法规规章来进一步明确。

因此,我国目前的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仍然没有建立健全,现有的政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都缺乏可操作性,仅仅是明确了方向,而具体由什么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审查标准的确定等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

『陆』 为何说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局面形成

近期,人民币汇率持续上涨,汇率双向波动新局面已经形成,那么居民、企业购汇用汇该怎么办呢?新华社记者专访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

“特别要对企业说的一点就是,不要把衍生品当做一个赚钱的工具。”王春英说,衍生品就像保险一样,在双向波动的情况下,支付一定的“保费”能够把自己经营成本锁定下来,对企业的经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觉得企业都应该有这种意识”。

多渠道支持百姓用汇需求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居民使用外汇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现在都有哪些便利措施或渠道方便居民购汇用汇呢?

王春英表示,目前,对个人来说,有很多方便的购汇渠道,在每年5万美元额度以内,只要持有个人身份证件就可以到银行柜台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购汇。

“从这些年的发展来看,99.7%的居民每年的购汇金额都是在5万美元以内。”王春英表示,如果超过5万美元,也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真实交易的带金额的交易证明文件去银行购汇。

此外,个人还可以持银行卡在境外消费及提现。外汇管理局也支持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更加便利地满足居民的购汇需求。

境外大额提现政策调整并不影响居民境外用汇

2017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政策,调整了境外提现额度的管理方式,从原来按每张银行卡每年境外提现额度1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张居民身份证项下的所有银行卡每年境外提现额度总计10万元人民币。这是否会影响居民境外用汇呢?

“根据统计,绝大多数的居民个人持卡到境外提现,完全达不到10万元人民币额度。”王春英表示,这个政策的出台主要是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避税逃税,即“三反”方面的考虑。

王春英说,银行卡在境外消费,外汇局很早就出台了便利政策,2003年外汇局就支持持银行卡在境外消费、境内事后购汇还款,同时也可以在境外提现。从已经查获的一些案例证明,持银行卡在境外非常大额的提现行为往往涉及到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

『柒』 查处外汇局是否涉嫌诈骗

网络炒汇”诈骗
近年来,社会一些不法分子开发网络外汇交易平台,采取代理、虚拟、假冒境外经纪商资格的模式,以类似传销的手法非法组织“网络炒汇”活动,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诈骗投资者资金。从当前警方查获案件来看,多数网络外汇交易平台涉嫌诈骗或非法资金行为。

“网络炒汇”十问十答
——帮你识破诈骗人员的陷阱

一.什么是网络炒汇?

“网络炒汇”是指通过网络参与外汇按金交易。外汇按金交易也叫外汇保证金交易,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相应扩大后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的外汇交易。社会上人们常说的网络炒汇,多以两种不同国家货币之间的双边汇率或包含三种以上不同国家货币多边汇率为炒作对象。

二.网络炒汇是否合法?

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社会上常见的非法网络炒汇,有不少更是假借网络炒汇的名义而进行的集资、诈骗等犯罪性质的非法资金活动。

三.非法网络炒汇组织的特征?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虽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但经营范围不包括外汇经营业务的公司;另一类是没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自称是某某合法机构的合作伙伴、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非法团体或组织,甚至是临时租赁某一场地作为办公场所的个人团伙性质的组织。后者的网络平台往往没有在电信主管部部门备案,其对外宣传的网页或APP入口无ICP备案号,网址有不定期更换的特点。

四.网络炒汇平台是否合法?

非法网络炒汇组织者往往自称在某一国内或国外合法的网络炒汇平台进行炒汇操作;有的则干脆自己开发APP等后台资金运营平台,成为典型的非法组织者自己掌控的资金盘。

在此提醒大家:一切网络炒汇平台(包括国外的合法炒汇平台),在我国境内均不合法。

五.网络炒汇的骗术特征?

虚假骗术1:虚构境外背景。自称取得境外监管资质,强调国外炒汇平台的合法性、权威性。

虚假骗术2:号称专业人士操盘。宣称资金由投资专家、大V操盘,专业人士打理,及时止损;利用投资者对外汇知识的不熟悉,向其宣传似是而非的所谓外汇理财技巧。

虚假骗术3:人拉人发展下线。类似传销,通过亲友、熟人等关系发展介绍他人参与炒汇,自己从中抽取佣金。

虚假骗术4:以高收益、高回报率为诱饵。宣称投资回报丰厚,甚至“躺着也能挣钱”。

虚假骗术5:人为制定对赌交易规则,如,入金后一定时间内不许提现等,貌似公司在规范运作,实则为“爆仓”时卷钱跑路创造条件。

六.非法网络炒汇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

非法网络炒汇可能涉及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诈骗、非法买卖外汇等多种罪名。组织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者不仅资金安全无保障,还可能在不知觉状态下牵连其中而受到相应处罚。

七.相关拓展——什么是外汇?

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必须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补偿的债权)和可换性(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八.相关拓展——外币兑换常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内居民(包括单位与个人)在合法对外经济活动中需要各种外汇及外币现钞时,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具备外汇经营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特许机构进行兑换。国内禁止一切以外币计价的行为;私自兑换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均为非法。

九.相关拓展——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根据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十.网络炒汇案例——铁汇(IronFX)外汇交易平台案

该平台官网宣称其总部设于塞浦路斯,受欧盟CySEC、英国FCA监管。该平台宣传投资零风险,获利丰厚;通过电话、发放赠金、人员推介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开户入金,短时间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自2014年10月起,投资者开始陆续发现自己先前的入金无法提现;2015年11月,欧盟CySEC官方监管部门仅对其罚款33.5万欧元,而对广大中国投资者资金的追回则一概不理;2017年3月,铁汇事件在上海浦东法院受理,涉案金额3300万元人民币,铁汇中国区运营管理人韩某、游某被判非法经营罪。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国外有正规监管者的合法炒汇平台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国内那些非法组织者自建的外汇资金盘了。

最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远离网络炒汇,看好自己的钱袋子!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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