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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外汇

发布时间:2023-11-19 00:37:46

『壹』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下列申报材料到外汇局申报: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3、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 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照)、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贰』 去外汇管理局申请登记具体需要什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 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外汇扩展阅读: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第四条 外汇局对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叁』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应当如何办理

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
(3)(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
(5)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6)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
注:2.3.4.5.6验原件留复印件。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更,或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变更及发生其他资本变更,或者通过上市、收购、参股、换股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变更发生后60天内,持如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登记变更事项后将变更页复印,原件返还);
(3)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4)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其中:境内投资者使用其境外投资利润对其相关境外机构增资或在境外进行再投资的,应提交利润分配决议、增资或再投资的相关协议。
注:3.4验原件留复印件。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机构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或已停止实质性经营性活动的,其境内投资者须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合发[2003]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肆』 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版况等)
权2、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 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伍』 企业的外汇登记号在哪里呀 为什么会连财务都不知道

外汇登记号,是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需要到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外管局会给企业一个外汇登记证IC卡(深蓝色的),2010年以前的是外汇登记证(红色的)!
财务不知道很正常,因为这个主要是企业成立时用的,以后主要是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会用到,正常的业务中都不需要!
不过每年需要进行年检的!最近几年,这个年检都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属于联合年检的一部分了!
如果不知道,请问询当地的外汇管理局!
希望对你有帮助!

『陆』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外汇登记证

依照中来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源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6)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外汇扩展阅读: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柒』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第四条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第五条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六条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账号、账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第七条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②。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第八条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第九条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账户。第十条企业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经外汇局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第十一条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它单位使用。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1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应当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②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从1997年起取消单独的外汇年检,由联合年检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

附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邮政编码:企业地址:开业时间:营业执照注册号:外汇登记证号:企业规模:合营期限:经济类型:企业类型:所属行业:隶属部门:主导产品: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职(临)工总数:财务主管:财务主管理电话:主办会计:主办会计电话:注册地外汇局:外汇结算账户核定总额(万美元):合 营者中 方外 方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万美元)其中外方%投 资方式现金(万美元)设 备工业产权场地使用其它中方外方

『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境内外汇帐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券帐户)。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
1.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经贸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4.盖有企业公章的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
开户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核对无误后应即予以开户。第五条开户行在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二十天内,应将企业的上述材料各一份及基本情况登记卡、企业所开帐户的币种、帐号情况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选择一家开户行开立外汇帐户,如需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开户行开户或需跨地区开立外汇帐户,须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办理。第七条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企业的一切收入,必须存入境内外汇帐户,一切外汇支出,必须从境内外汇帐户中支出。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业务支出,除外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可凭有关业务支付凭证,通过开户行直接办理汇出手续;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外汇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的汇出,应凭企业董事会分配利润决议书及完税证明,通过开户行直接办理,并由开户行在其完税证明上加盖印鉴。第九条除外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下列项目的支出,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1.外方投资者外汇资本的转移和依法清理结束后分得的外汇资金的汇出;
2.经批准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需经费或营运资金的汇出;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的汇入和还本付息资金的汇出,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境内外汇帐户出借或代他人办理收付。第十二条开户行应严格按本办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资金的收付使用事宜,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理,直至取消该开户行的开户审核权。第十三条外汇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管汇法规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施行细则,并报总局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第一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董事长:___________副董事长:__________总
经理: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副总经理: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其中外籍港澳人数:_______
______
合营者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方国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合同期限:_______
______
企业正式开业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
_日

批准成立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
__日
核准营业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
__日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方式(1、合资2、合
营3、外资)
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第二页)

单位:万美元

投资总额合计:__________________其中企业境外借款:______________外方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投资者合计中方外方注册资本中方外方其中货币投资币别厂房建筑设备物料折美元汇率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折人民币汇率其它实收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第三页)

单位:万美元

外汇盈余情况(1)外汇盈余;(2)外汇平衡;(3)外汇短缺境外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年合同规定产品外销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际执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中 方 外 汇 利 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 方 外 汇 工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方外汇旅差费结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三资企业批汇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方 工 资 汇 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方 利 润 汇 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给境外工业产权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方 资 本 回 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第三页为累计数

『玖』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企业的注册之后,管理很重要,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问题你知多少?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所需材料?

答:外资企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卡如何使用?

答:企业在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时,须提供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企业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持外汇登记卡和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外汇事宜有何规定?

1、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2、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3、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

4、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事宜有何规定?

1、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2、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3、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闹败外。

4、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五、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费用如何汇出?

答: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须提供书面申请、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税务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管理物件,系指在我国境内已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外合资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汇收付按《细则》规定办理。合作经营专案,没有组成?法人的,中国合作方按国营企业进行管理;侨资、外资合作方按侨资企业、外资企业进行管理。

(二)《细则》第五条规定:外资企业“独自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的资金,准许存放在经中方同意的外国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独自承销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的资金”,系指在勘探、开发、生?各阶段中的外方的出资,不仅限於勘探阶段。在以上各阶段中,外方投资部分准许存放在境外,但应经中方同意;中方投资部分应存在境内的银行。本条款中“经中方同意”的“中方”,系指中国合同方。

(三)《细则》第六条规定:“如需在外国或者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批准”。除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外,其他三资企业一般应将外汇存在中国境内,如申请在境外开户,必须有充分理由,除业务上确有需要者外,一般不予批准。对批准在境外开户者,对其境外收付范围和最高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适当限制。

(四)《细则》第八条规定:“外籍职工、外籍承包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亏弯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指的是从事中国境内的业务而取得的收入,无论其收入的地点是在境内或者境外,收款人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都应缴纳税款。至於如何缴税,则应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五)《细则》第九条规定,三资企业必须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有些分局提出:能否要求三资企业增报季报,可否索要境外银行帐户收支报告表及对帐单,境外帐户收付数位可否要求按来源及用途汇总填报,外汇收支预算表报送时间可否灵活等等。报送报表科类和时间,可由分局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有的分局反映,本条规定三资企业报送报表要随附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但当地没有登记注册的会计师怎?办。经向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所了解,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渖阳、大连、南京、无锡、成都、重庆、蚌埠、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长春、武汉、昆明、贵阳均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天津、杭州、济南已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尚未经营业务;呼和浩特、银川会计师事务所正待批准设立。现在还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可委托就近城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六)《细则》第十条规定:三资企业的“?品出口可按中国进出口贸易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资企业?品的销售,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都可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结汇:(1)通过外贸部门出口;(2)有出口许可证项下的出口;(3)经外贸部门批准“以出顶进”的?品。

(七)《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三资企业如在境外开有帐户,其出口所得的外汇,也应按本条规定调回存入国内开户银行帐户,并办理出口外汇核销手续。除确有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市分局批准者外,三资企业不得自行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对三资企业可凭出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货物清单、外贸联系单或其他有关证件核销其出口收汇。

(八)《细则》第十二条1、2两款规定,三资企业售给外贸单位的出口?品或从外贸单位购买出口或进口的商品,经外贸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外币计价、结算。外贸主管机关批准,系指经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批准,超出其审批许可权时,应报上一级经贸机关审批。三资企业向国内非外贸单位购买商品,以外币计价、结算,由各外汇管理分局批准。

(九)《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三资企业对其税後利润的汇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由开户银行审定。至於三资企业申请汇出利润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於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的问题,有些企业实行按季(或月)预分利润,年度再行调整的办法,因此在年末决算前拿不出分配利润决议书。对此类情况,如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可由企业董事会出具全年预分利润计划书,经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同意,开户银行按计划数位审核其利润汇出,在年末决算时,根据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如实调整,并补报正式的分配利润决议书。

(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後,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馀部分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全部汇出。汇出外汇均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此,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名单,每人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金额,在中国境内花费数额,申请汇出数额,申请手续可按季办理。汇出时应提交纳税凭证。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期满离境时,如有积馀的人民币,证明确系其工资积累,在合理的数额内可以批准汇出。

(十一)《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应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这是指合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应对其本身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数额?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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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上海中行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

上海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法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字,不能用法人章代替);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4、自贸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负面清单内的企业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6、外资房地产企业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7、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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