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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外汇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8 13:32:09

1. 什么是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2. 对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应给予哪些处罚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 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

一、逃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套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结汇行为

定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的行为。

法律责任: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外债管理行为

定义:指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定义: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拆分外汇的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

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4. 违反个人外汇的处罚

法律分析:对个人违反外汇管理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10%至30%的罚款。

2、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 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第三条 对套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套入方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套入 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 的外汇额度;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补交所购物品的 国内外差价;以上并可另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二、对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

第五条 对逃汇者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罚:

一、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违法者或其主管部门限期调回, 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 的罚款;

二、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 者予以没收,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至50%的罚款;

三、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按逃汇金额处以30%以上 、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罚、没并处。

5. 个人的外汇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一、个人的外汇违规行为处罚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结汇的,处罚为:
(1)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并且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汇期货合同外汇远期合约的区别
外汇期货合同外汇远期合约,两者的主要差异如下:
1、市场性质不同。外汇期货合约是在集中市场即交易所交易,而外汇远期合约的交易则是在店头市场即银行柜进行;
2、到期日不同。外汇期货合约有标准化的到期月、日的订定,而外汇远期合约的到期期限则是随顾客需要而量身订做,通常是在一年以内;
3、价格决定的方式不同。外汇期货合约价格的决定,是透过在交易所公开喊价的过程或是电子交易系统达成。外汇远期合约的买价与卖价,则是由批发市场的自营商考量即期汇率与利率差异而后决定报价;
4、预防违约的方式不同。外汇期货合约对顾客的信用风险的管制,是依靠保证金要求与每日评价制度来防堵违约事件的发生。外汇远期合约没有保证金要求,但银行会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或是只对有良好长期关系的客户提供远期合约;
5、交割方式不同。外汇期货合约部位的结清很少采实物交割,多采现金交割,外汇远期合约则几乎全都是实物交割;
6、交易成本不同。外汇期货合约的交易成本是佣金,而外汇远期合约虽不收佣金,但买卖价差其实即是银行所收到的某种形式的“佣金”;
7、交易时间长短有别。外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订定的的营业时间内交易。外汇远期合约的交易则是透过银行的全球网路连线系统达成,因此可以说是一天24小时都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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