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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外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09:08:18

㈠ 银监会主席=证监会主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保监会主席 中国银行行长 那个官大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级别比较高,属于副国级干部。银监会主席、证监会主席、保监会主席、中国银行行长都是一样大,属于正部级干部。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金融法规和货币发行的权利。对金融系统的处理,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实行独立核算,其行长由国家主席提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中国银行和银监会,一个具体负责银行业务,一个负责监督和管理。级别没有差别。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监管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金融机构。地位是平等的,级别也是一样的。

㈡ 贵州省对台籍同胞有哪优惠照顾政策:我是一位台籍同胞,在贵州省凯里市锦屏县我自主创业开了一家家庭宾馆

仅供参考!!!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贵州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商投资的优惠
(一)税收
1、外商投资兴办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生产性企业(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1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按1、2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口创汇高的,报经有关部门核准,还可给予更多的优惠。
4、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按1、2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将其分得利润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6、外商投资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7、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1至3年。
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至3年。
(二)外汇管理和资金筹集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达到替代进口产品要求的,鼓励优先采用,进口审批部门应限制进口此类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时,允许收取外汇,金额留成。
2、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我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外汇结算。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的自有外汇调剂解决或进入外汇市场进行调剂。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存在暂时困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用人民币购买国内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除外)出口,所获外汇全部归企业所有,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借贷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需的借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优先给予贷款。
6、中国银行贵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及其指定的其他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抵押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备案,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
(三)场地使用费
外商在我省投资兴办企业,优先提供所需的场地,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免缴期满后,按每年每平方米2至3元计收。
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前项规定免缴场地使用费期满后,按每年每平方米1至2元计收。
3、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兴办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免缴场地使用费。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在免缴期满后,确实无法缴纳场地使用费的,经申请批准,可缓缴或减免场地使用费。
(四)生产经营
1、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源、能源、建筑材料、生产原材料、通讯设施、专业人才和劳动力,优先安排施工、运输和交通设施;按归口渠道,以国营企业享受的同等价格,供应所需的物资。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外销确有困难的,我省可以照顾安排一定比例内销。
3、依法维护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正当权益。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经过批准的合同、章程和协议,进行合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自行确定利润分配、出口产品销售价格;自主设置机构、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员工;自行确定企业工资标准、形式和奖励、福利、津贴等制度。
4、外商获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5、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区招聘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
6、对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一律不再摊派任何费用。
(五)海关和入出境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物资,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凭批准合同直接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一般设备和物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合同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批准的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该合作合同项目范围内,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列入本企业年度计划的可半年申领一次);非限制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4、外商投资者及其从我国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常进出我国国境的,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出入境证件。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需要到我国境外洽谈贸易或考察,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
(一)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
(二)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在我省境内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国家对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5年。
(五)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8年。
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8年。
(六)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对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七)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八)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可以委托境内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九)利用亲友关系,为我省引进华侨、港澳或台湾同胞投资,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个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在项目合同批准并通过验资后,由我省合资、合作方给予适当奖励。
(十)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企业中安排适当数量的亲属就业。在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中安排的人数,由合资或合作双方商定。其安排就业的亲属户口在农村的,可转为企业所在地的城镇户口。其标准为:投资额在10万至30万美元的,可批准3人以内;投资额在31万美元以上的,可批准5人以内。
三、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进行单项洽谈,商定更加具体的优惠条件。

㈢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的现任董事长是谁

郭树清
现任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董事长

男,生于 1956 年 8 月,内蒙古人,博士研究生、研究员。 历任贵州省副省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1978 年 3 月至 1985 年 3 月先后在南开大学哲学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马列系学习; 1985 年 3 月至 1988 年 2 月任中国社科院马列所助理研究员,同时在职攻读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其间赴英国牛津大学作访问研究。 1988 年 7 月至 1996 年 3 月,先后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副司长、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和试点司司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调控体制司司长; 1996 年 3 月至 1998 年 3 月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 1998 年 3 月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党组成员; 1998 年 7 月在贵州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被任命为贵州省副省长; 2001 年 3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2003 年 12 月当选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㈣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的内设机构

货币信贷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总行授权,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贵州省货币信用总量适时进行调控,贯彻执行货币政策。
二、及时收集、分析和反馈货币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贷款有效需求变化等情况,为总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参考,并用以促进货币政策在贵州省的贯彻实施。
三、督促贵州省金融机构及时贯彻总行发布的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负责贵州省辖内金融机构贯彻实施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信贷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四、督促贵州省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
五、监督管理贵州省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开展日常监测和进行金融市场政策和融资工具宣传,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
六、监测和分析辖内汇率及外汇变化形势,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促进贵州省对外投资贸易便利化。
七、负责分析贵州省经济金融形势;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的日常工作;撰写和编发《贵州省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贵州货币信贷报告》等。
八、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交办的其它事项。
征信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相关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总行征信管理工作部署,制定和完善征信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征信管理专业的全面管理,组织、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
三、组织制定征信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督促工作完成情况,适时制定下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
四、指导下级行开展征信管理工作,组织召开辖区征信管理工作会议,组织辖区征信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五、组织开展金融征信知识学习、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征信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负责协调本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征信中介机构及各金融机构的关系,协调本部门与行内其他部门及上、下级行之间的关系,确保征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定期向分管行长报告征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行党委的有关工作要求;
八、完成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支付结算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贯彻支付结算、清算和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业务处理手续。
二、根据总行制定的支付结算、清算和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制度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单项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根据总行有关支付体系改革和发展规划,负责全省的组织推广和应用;结合实际,研究规范支付工具的创新和推广应用。
四、负责全省银行卡业务管理,积极引导、推动和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
五、根据总行统一部署,负责全省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负责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监督管理,维护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六、组织管理全省人民银行系统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总行统一部署,负责全省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的推广运行及组织管理;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办理会计年终决算工作。
七、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理支付结算举报,协调处理结算纠纷,依法查处支付结算违规行为。
八、受理结算咨询,负责对制定的单向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解释。
九、负责全省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相关系统推广应用,依法对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总行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清算系统、银行卡跨行清算和同城票据交换所及其他清算组织的服务收费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支付结算服务收费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十一、根据总行有关清算组织管理的规定,对清算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的业务用章、编押机、密钥等的管理以及对全省人民银行票据等重要凭证进行统一管理;对人民银行会计核算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省内银行机构代码、支付系统行号的编制申报工作;对票据专用章等重要业务印章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推广票据业务,推动支付密码等相关技术的广泛应用。
十四、负责全省的支付业务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十五、承办总行和本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反洗钱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全省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总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负责对全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全省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辖内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辖内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等。
三、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及后续处理工作。
四、负责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督管理和年度反洗钱风险等级评估工作;根据总行要求制定并适时调整非现场监管指标。
五、负责对辖内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信息进行甄别、分析、整理、移送和上报;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进行管理指导。
六、参与地方政府涉及反洗钱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联系,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情报交流会商机制。
七、负责反洗钱协查、调查工作;受理反洗钱线索举报,接受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的咨询。
八、根据总行要求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反洗钱调研、信息等的组织、收集、编撰工作。
金融稳定处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以及上级行和贵阳中心支行对金融稳定工作的要求,现阶段金融稳定处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测分析贵州省银行业特别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防范和化解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负责对贵阳中心支行辖内金融机构进行现场综合评估;跟踪监测辖内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状况。
二、分年撰写《贵州省金融稳定报告》并指导市地州中心支行完成本区域金融稳定报告;定期撰写分行业风险分析报告。
三、负责贵阳中心支行辖内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受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申报、意见反馈、组织核查等。
四、负责贵阳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执行《贵州银行业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负责对辖内金融风险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协助总行为本辖区发生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制定救助方案,并按总行的规定和要求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贵阳中心支行辖内金融企业资产重组中以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所置换的资产,金融风险处置中所置换的资产及形成的债权等。
八、管理金融稳定再贷款,负责贵阳中心支行辖内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安排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批意见,并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后使用监督、资产保全、贷后管理和债权维护。
九、负责起草、修订、评估《贵州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接受、管理、上报辖内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资料和信息,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等。
十、追踪监测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改革情况,掌握其改革进程,及时反映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对其改革成效作出客观评价。
十一、做好与银、证、保等监管部门和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交流。
十二、协助银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置非法集资事件。
十三、根据总行安排参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方案的研究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行和本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库处工作职责
一、管理贵州省各级国库业务,监督管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支拨和退付等事项,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经理所在地国库业务,实施国库管理制度。
三、监督管理代理国库业务。
四、负责全省国债发行、兑付、反假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的国库统计分析和调研工作。
六、负责全省国库的自查和实地检查工作,保障国库系统的安全和横向联网工作的展开。
七、负责协调财、税、库、行之间及各级国库之间的工作关系。
营业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贵阳会计核算中心的操作、运行工作。
二、负责办理贵阳中心支行机关财务预算、收支工作。
三、负责办理贵阳市区金融机构开户单位现金出入库业务,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业务。
四、负责配合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负责贵阳市各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具体核算及缴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办理大、小额资金往来清算及贵州省、贵阳市邮政储蓄存款、邮政汇兑往来业务的核算工作。
六、负责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系统)贵阳辖区会计集中核算的辅导和指导工作。
七、负责办理上级行及贵阳中心支行交办的其它工作。
货币金银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总行发行库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辖属发行库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确保库房库款的安全。
二、负责完成总行发行基金调拨任务;负责全省发行基金的调拨和调剂、现金投放和回笼情况的检测与分析,确保全省现金供应。
三、根据总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全省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完成总行下达的残损人民币销毁任务;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负责对钞票处理中心实施管理和检查,下达清分、复点和销毁计划,并督促其计划的完成。
四、负责履行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系会议所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贵州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做好反假人民币、新版人民币防伪特征的鉴别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负责辖内流通人民币管理与检查,依法开展使用人民币图样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有关工作,依法开展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检查,维护人民币信誉。
六、加强货币金银管理工作,搞好货币金银部门职工的政治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货币金银部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货币金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内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经常项目下的汇兑及收付汇业务,对超项目、超比例、超金额的经常项目下售付汇进行事前的真实性审查。
三、负责辖内贸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办理当地企业进出口收付汇的核销业务。
四、负责辖内机构境内、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辖内资本项目外汇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
六、负责辖内外债、外汇(转)贷款和对外担保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
七、依法对辖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进行管理。
八、负责辖内证券、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准入、退出审批及汇兑监管。
九、对所辖支局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
十、负责辖内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数据的采集上报和结售汇市场准入备案。
十一、按月分析辖内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
十二、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保障和维护辖内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

㈤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4个事业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36个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308个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519个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和5个副省级城市设有36个一级分支机构,包括34个分局和2个外汇管理部。即在22个省、5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上海市、天津市)和5个副省级城市兼中央计划单列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设立分局;在2个直辖市(北京市、重庆市)设立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在有一定外汇业务量、符合条件的部分地区(市)、县(市)分别设立了308个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519个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设置情况(截止2005年12月末)分局下辖中心支局数下辖支局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1 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12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12 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15 92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12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19 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9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10 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10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11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12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9 39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7 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16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17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10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3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13 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1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8 0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15 20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5 0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13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4 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14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1 3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0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0 6 合计 308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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